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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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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精选6篇)

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第1篇

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50年的演变历程,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业存在着从体制到运营机制等多方面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从制度创新着手,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又要强化政府扶持,形成产权多元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农村金融更有效地服务于三农。作为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货币政策,目前由于存在传统渠道弱化和传导机制不畅等问题,对经济的调控效果受到明显制约。

文章首先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制度创新的目标和制度环境的分析,继而通过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的总体思路、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式及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阐述了农村信用社进行制度创新的途径和方法。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 制度创新 农村信用社 金融业

农村信用社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机制创新。

经过近50年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网点普及,资金实力雄厚,支农作用显著,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上收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我国传统经济组织的二元性带来的制度缺陷、金融政策缺陷、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陷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上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异化。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已基本背离了社员入股的初衷,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原始股金在其资产中占比极小,部分信用社甚至已经没有社员股金;所有权不明晰将影响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社员民主管理从内容到形式上已基本不存在,信用社已演变成完全由信用社内部及其上一级联合社或中国农业银行所控制的独立于社员之外的金融组织,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再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宗旨体现不明显。为此,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1996年末农村信用社开始了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改革: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普遍开展了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工作。但是,近四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实践证明,目前的改革思路仍然存在未能构建彻底的股权结构、未能健全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防范金融风险机制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出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的创新设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将日益提高,农民和乡村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将更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服务品种应随之改变和完善。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农村合作金融要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制度和产权制度进行创新。

一、产权制度的创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广泛吸收农民、民营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人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人股,在落实股权责任的前提下,努力增光扩股。对此,不仅要有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股权结构多样化。将股权设置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大类,这两种股在权、债、利上的主要区别是:资格股完全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自上而下入股,享受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政策,在有限制的分红基础上,按入股者与农村信用社的交易量返还利息,入股后,股权不得自由转让和买卖,大可抽退股金,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在农村信用社清盘时,以所有资金或其全部私人财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股东享有参与经营管理权和分红权,股票可自由转让和继承,但不得退股,不享有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农村信用社清盘时,一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创新过程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的重新设置;第二是对今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过程中形成额股金进行设置。

二、经营机制的创新--建立新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资产处置机制

(一)约束机制

1、建立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机制;

2、以书面形式授权授信;

3、建立以业绩为标准的股里人员评价机制。

(二)激励机制

1、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全面推行效益工资制,以岗位定底薪,以效益定报酬,细化奖惩标准并及时兑现;

2、对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内外结合,包干提成”的做法;

3、在吸收存款上,对内部非营销人员和外部人员分别给予一定数量的奖励和佣金;

4、对一些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建设和发展的合理化建设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资产处置机制

1、对整体接受而又存在各种内外部问题尚未解决的地方企业,应积极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信息优势和渠道,主动与地方政府协作,寻求最小成本的处置方案;

2、对短期升值空间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抵债资产,在法定处置期限内,可灵活采用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此外,还有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效益评价和风险评估机制等。

三、外部支撑系统创新--建立完善的外部支撑系统,优化农村信用社外部环境

(一)将县级一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增加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使农村的资金回流到农村;

(二)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三)建立“农贷”法定保险制度;

(四)允许农村信用社突破分业经营限制,代理农业保险和证券业务;

(五)建立“农贷”损失补偿机制;

(六)全面推行农村利率市场化;

(七)建立农村信用社高效、便捷的结算网络,降低其交易成本;

(八)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业,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村的信用评价和评价体系;

(九)完善政府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建立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机制。

四、竞争机制创新--放松对民间金融的准入限制

我国农村信用社诸多问题的产生,深层的原因就是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应当放弃对民间金融的歧视和管制制度,让具备一定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建立新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效地将基本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与合法化的合作金融组织,按公平竞争原则整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农村各阶层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本身效率的提高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积累。当然,还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和法律机制来实现民间金融的变迁。

五、监管制度创新

(一)监管制度创新

1、银监机构权限“下摆”。国家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银监局,主要是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以及接管、重组等方面的权限;省级银监局将原有属于自己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地级银监分局,主要是一些处罚权,如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

2、省联社充当监管“代理人”。目前我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几乎遍布了所有的乡镇,而对其负责有监管职责的银监部门最基层机构设到县一级,通常4人,地银监分局也只有十几个人。解决这个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建一些具体的监管工作委托第三方代理,并进行测评。

(二)监管方法创新

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度放松管制。如实行与商业银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放松管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村贷款的激励性制度建设。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其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

关于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完善的方式,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曾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改革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与组织制度的改革是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难点与关键,同时也是各种矛盾的焦点。改革的目标应是:建立起产权明晰、管理科学、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参与。从组织制度的设计上要保证农民获得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为此,应首先对信用社进行清资核算,对其净资产在社区内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保证社区内每个农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在组织制度上,按章程及组织程序设立有效的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科学的内控机制,保证社员对信用社的民主监督与管理。

在强化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其他发展模式,力求在农村建立起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多种金融形式相互并存,共同发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为“三农”融通资全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具体来说包括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商业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并存。同时大力培养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民间信用,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开拓市场空间。

随着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充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目前农信社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当前农信社在激励机制上存在的不足:

1、激励机制缺乏创新。不少联社的薪酬体制、工资分配方案还是省联社的相关指导意见,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结合自身特色而量体定做的激励性薪酬分配体系。

2、利益分配缺乏激励作用。在利益分配上,不少联社观念滞后,过多地考虑到分配的兼顾上,一味牵就部分能力弱、效率低的员工,难以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致使员工干多干少与其实际工作业绩不相称,不能调动部分员工的积极性。

3、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激励方式包含的范围很广,而时下不少农信社只偏重于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奖赏,缺乏诸如分房、提干升职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更缺少通报嘉奖、推介典型经验、利用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等精神方面的褒扬,导致员工争先创优意识不强。

4、激励措施不到位。大部分农信社近几年相继出台了关于信贷管理、会计出纳、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监察、安全保卫等一系列内控制度,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不少农信社没有把激励机制贯穿其中,内部控制与激励机制对立而不统一,难以激发基层单位和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

5、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少农信社虽然引进了激励机制,制定了相关考核办法,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大打折扣。一方面,联社的管理机构在考核基层社时不严格,存在一定的人情、关系因素,另一方面,基层社领导班子不能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害怕得罪人,致使“大锅饭”现象依然存在,不能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

为此,农信社应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激励机制,真正把各单位及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自觉性充分调动起来,促进农信社经营效益和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树立竞争意识,强化内部管理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针对于农信社而言,目前面临着与多家银行机构的竞争,广大干部员工应切实看到自身的处境,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结合业务开展,在创新激励机制上大做文章,以此达到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员工潜能的目的。

2、围绕经营目标,量化考核制度

就农信社而言,要创新激励机制,就必须确定近期的目标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围绕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农信社是立足于“三农”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既承担着国家对“三农”的政策方针在广大农村的贯彻实施,又要兼顾自身的效益和利润,这就要求农信社必须围绕经营目标制定详实的激励措施,达到二者的完美结合,以激励措施促进目标的实施,同时以经营效益的提高逐步完善激励机制。所以,农信社的激励机制必须量化到经营目标上,并辅之以具体细致的考核制度,方能使激励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建立考核体系,完善等级管理

农信社要创新激励机制,应把各项业务的开展与绩效评估体系结合起来,把组织资金、信贷管理、内部核算、班子素质、市场份额等方方面面纳入考核体系。同时,设定不同等级,按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等级条线,以绩定酬、定薪。笔者强调,激励机制重要的一点在于落实,联社管理部门及各基层社必须严格按规定去执行,杜绝各种人为因素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改革人事制度,构筑“四能”机制

激励机制说到底还是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潜能,促进农信社的健康发展。为此,农信社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以绩效激励为主、能力激励、行为激励机制为辅的用人、用工制度。一是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兑现员工的薪酬,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分配原则;二是建立“四能”的竞争机制,即能上、能上、能进、能出。通过综合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制,让“新人”走上领导岗位,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打破论资排辈的陈旧做法,为优秀人才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和空间。三是要推动竞争上岗,做到定员、定岗、应聘、竞聘,对不能应聘、落聘的员工进行分流、待岗,对那些持续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要采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将其清除出信合队伍。

5、建设企业文化,强化精神作用

物质奖励固然重要,精神奖励也是不可或缺的,勿庸置疑,在有些时候,精神上的褒奖更能激发员工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因此,农信社应努力打造自己的企业文化,以企业文化凝聚员工的向心力。一是应把先进、模范、标兵、能手等形式的评比作为一种荣誉激励,成为员工内心深处一股无形的动力,以此强化员工的争先创优意识,激发其潜能和创造力,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农信社整体竞争实力。二是作为领导者,要从关心人、理解人的角度出发,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情感激励人,使管理人性化。要关心员工疾苦,倾听员工心声,了解员工需求,促进员工成长。三是实行民主化管理,让员工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员工的荣辱感和使命感,使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四是搞好培训教育,强化文化激励。要制订出台相关鼓励员工自学成才的奖励措施,以教育投资的增加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参考文献:

1、范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06月

2、周脉伏,《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04月

3、谢志忠,《农村信用社发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2006年11月

4、徐菁,《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状分析》,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年

5、郑淮,《金融纵横》,2009年第九期

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工和在岗学习人员。

第二章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第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所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收受客户馈赠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在营业厅内外寄放客户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 遇上级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办事,应按要求出示和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由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条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三章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是信用社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守卫。第十三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夜间需做好网点内外环境的巡视检查工作,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库值守。

第十四条 守库人员要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值守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 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营业厅和金库报警设防。

第十七条 夜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

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网点负责人和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必须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条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查验证无误,在本网点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是重要的技防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 管理员每天必须对监控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一次,每周不低于两次的资料调阅检查。主要检查屏幕显示是否正常、各通道录像画面是否正常、系统时间是否正确、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网点负责人和联社保卫部门汇报,由联社保卫部门联系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 网点负责人要定期对监控设施管理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不低于一次录像资料调阅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网点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

第五十二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寄库的网点,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第五十四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全体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县信用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对营业网点造成人员、财产危害、人心恐怖和秩序混乱的特定事件。

第三条

处置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快速出击,灵活处置。第四条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联社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联社各部经理组成。各信用社也必须建立由主任为组长,各网点负责人组成的处置本辖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第五条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除按规定及时报告外,必须做到迅速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第六条

营业期间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向119报警,出纳、会计人员要全力保护和转移现金、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资料,其他人员应及时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如有外来人员进入柜台进行扑救的,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趁火打劫。火情消除后,立即封锁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险和上级主管部门勘察现场,查找原因,检查和整理可能遗漏在现场的物品,清点损失。

第七条

营业场周边发生火灾,应及时向119报警。如可能危及营业场所或情况比较紧急的,按营业期间发生火灾情况处理。

第八条

值班期间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寻求支援,组织扑救。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晚上发生火灾,在切断电源后,应有人坚守守卫目标,以防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一人可用电筒或应急灯照明,组织扑救,或在有关道口接应消防车,避免因地点不明而延误扑救时机。消防队及外援力量赶到后,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及时提供有关水源、消防栓位置及灭火最佳路线,指明重点保护目标。火情消除后,按第六条进行事后处置。同时应加强保卫力量,确保库款及账册、资料和财物的安全。

第九条

金库毗邻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和向单位领导报告,注意观察火情,如有可能危及本网点安全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和门窗,在确保守卫目标安全的同时,可派一人持消防器械参加扑救。

第十条

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起火,应立即停车,及时扑救,在无法扑救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与信用社和联社领导联系,同时拨打电话报警。另一方面应及时将库款转移到安全地带,运钞人员必须全力保护好库款,有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报警,请求护卫,确保人员和库款的安全。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报警,利用消防栓和灭火器进行自救,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疏散和逃生工作,做好重要资料和设备的转移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第三章

临柜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营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营业人员应提高警惕,及时提醒网点其他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警。

(一)有戴口罩、墨镜或披风衣,不露面目,手持致命破坏器具和大铁锤、刀具、枪支等武器的人在柜台外徘徊的;

(二)进入营业厅试图关闭大门的;

联系请求支援,同时拿起自卫武器守住值班室门,等到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赶到后,经确认无误后,才能打开值班室门,汇报有关情况,做好事后工作并作详细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

守库值班期间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到破坏,原因、情况不明时,守库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开门外出,并用其它方式立即报警或大声呼救,争取联防单位的支持。

第五章

押运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押运途中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行的,押运人员要加强戒备,主动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开道放行。

第二十条

运钞途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理时,应主动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钞途中发生车辆故障的,除留一人在车上看守外,其余人员应下车在周围做好警戒,不准无关人员接近。如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可就近联系公安或兄弟单位给予协助,如车辆离本单位较近,应通知本单位尽快派车接替。

第二十二条

运钞途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押运人员在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前提下,向交警说明情况尽力达成先放行后处理的意见。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押运物品的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警、公安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拦截过往车辆,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或向120求助。如围观人员较多或现场秩序难以控制,而交警又未赶到时,押运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安全,并立即向110报警及向本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钞途中遇交警检查时,押运人员要保持警惕,汽车不熄火,人员不下车,注意检查人员身份真假。当确认是假冒交警后,应拒绝检查,尽快脱离现场,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如一时不能确认交警身份真假的,运钞车必须停靠在无物体阻挡、随时能启动的位置,请求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态度应和蔼,并密切注意检查人员的举动和周围情况。如对方无理不放行,或意欲强行登车检查的,押运人员可发出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强行驱车驶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钞途中发现前方有路障不能通过时,驾驶员应选择合适地点停车,汽车不得熄火,押运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一切防范准备。如证实情况可疑或存在危险时,押运人员不能下车,驾驶员要迅速倒车或调头驶离路障地点,绕道行使或返回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运钞车在营业网点交接款箱时,如遇到犯罪分子抢夺,押运人员必须相互配合,立即报警并奋力还击,尽力阻止犯罪分子靠近汽车。驾驶员应迅速锁住车门,网点人员要立即报警并及时参加护款行动,共同努力制止犯罪分子。若发生持枪抢劫,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报警,尽力保护款项。若为持枪押运,押运人员应立即鸣枪示警,如鸣枪示警仍不能制止犯罪分子的,可开枪射击。当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时,押运人员应停止射击,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锁闭车门,等待支援。必要时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到安全地方,防止犯罪分子劫车逃跑。

第二十六条

本处置预案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管理、指导、协调专(兼)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押运工作;

(五)负责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守押人员进行防暴预案演练;

(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预防、管理、报告和通报预警工作;

(七)协助人事部门定期开展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考核工作;

(八)协助信息部门做好全辖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

(九)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

(十)完成联社领导、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八条

联社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开展业务工作时,都应在各个环节上,经常对全辖网点安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督促工作。

第九条

各网点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员工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内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第三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责任认定

第十条

案件追究内容

㈠发案网点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达标情况; ㈡发案网点负责人及员工执行安防规章制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㈢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情况; ㈣涉枪案件的枪支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第十一条 案件责任认定

㈠单位员工案件防范意识薄弱,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而发生案件的,违规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㈡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而发生案件的,保卫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㈢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不合理,检查、辅导不力而发生案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未及时处理或进人把关不严,管理、教育和考核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人事、纪检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㈤安全制度不健全,学习教育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达标,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保卫部门负次要责任;

㈥发生案件不报告或未按规定上报,谁不报告谁负责任,不及时报告而延误案件侦破的,加重责任;

㈦责任的轻重依次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任: ㈠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标准规定,规章制度健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超过防范限度发生的案件;

㈡职能部门已就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职能部门不负责任;若在整改期过后未整改或再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案发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㈢无法现场检测的安防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隐患而发生案件,或发生的案件与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直接关系的。

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第3篇

一、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

1、农村信用环境传统基础比较好。

对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理解既要置于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中, 也要考虑到农户信用行为的特殊性。与城市的社会结构呈现出显著区别的是, 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 因为生活在一个小型的地缘共同体中, 彼此之间能够积累置信对象几乎完全的信息, 所以, 农户之间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欺诈行为极易被发现, 这无疑加大了违背信用的风险概率。同时, 熟人社会使共同体成员处于一个封闭型地缘关系之中, “有借有还, 再借不难”的信誉观念夹杂着复杂的“面子”、“人情”和“关系”等道德共识, 对农户的个人信用有着强烈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邱建新, 2007) 。

总体来说, 农村信用环境传统基础较好 (张转芳, 2008) 。一是农户家庭成员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农户虽然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 但作为一个信用主体, 是以血缘、亲情、伦理和文化等为纽带把家庭成员连接在一起的, 各成员间对家庭的整体利益和价值取向产生认同, 家庭的失信会株连到每个成员的社会活动, 成员的失信也会影响到家庭的利益, 这是农村信用基础较好的前提条件。二是借款人具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农村信用交易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并非一次性博弈, 村民不仅关心自己的未来, 也关心后代的福利, 因此不会轻易损害自己的声誉。这是农村信用基础较好的内在动力。三是农村具有较好的信用约束机制。在乡村社会, “闲言碎语”是储存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手段, 对维持信誉机制起着关键作用。人们有积极性惩罚违约者, 办法是不再与他交易往来。用博弈论的语言讲, 惩罚必须是可信的, 如果受损害的人没有积极性或没有办法惩罚骗子, 骗子就会盛行起来 (张维迎, 2003) 。农民失信将给自身带来惩罚而且难以逃脱, 这是农村信用基础较好的外在原因。

2、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转型期农户从小农经济下朴素的信用观念尚为完全转化为市场经济下严格的契约意识和守信意识, 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在农村地区的缺失和滞后导致农村信用现状不容乐观。

突出表现在:

一是农村金融供求失衡。一方面农村存在多样化、层次性金融需求, 虽然单个需求规模小 (见表1) ;另一方面, 受风险、成本、收益影响, 金融供给不断萎缩。结果受抑制的农村金融需求最终约束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和农村消费的启动 (龚晓菊等, 2010) 。以农村信用合作为例,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信社发挥着主体性和基础性的作用, 特别是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 在农村需求大量资金的情况下, 农信社的存贷款差额却一直呈上升趋势。从表2可以看出, 农信社在支农力度上确实逐年加大, 表现为贷款余额的不断增加;但同时农信社的存贷款差额也同样在逐年递增。

二是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 服务于“三农”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普遍不如城市金融机构。据银监会统计, 截止到2007年末, 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3.6%, 农业发展银行不良贷款率为37.7%,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为25.7%, 整体比城市金融机构高20多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 2008) 。

二、制约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因素

1、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

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有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监管行为。事实上, 政府如果出资建立征信公司, 将预留较大寻租空间, 将来改制也是一大难题, 并增加政府的或有负债。由此, 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政府深度介入, 可能会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但也会留下不少隐患;反之, 政府袖手旁观,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步履维艰 (白鹏飞, 2007) 。

2、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与农村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农村征信法律的缺乏使得农村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不能公开开放, 农信社以及各征信机构的征信工作很难开展;由于农村信用担保法律的缺乏, 致使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的建立、运作没有统一的标准, 担保行业发展不规范、不繁荣;由于农村失信惩罚法律的缺乏, 没有形成有效率的失信惩罚机制, 很低的失信成本导致农村失信行为屡见不鲜, 失信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3、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

完善发达的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将及时、有效地披露信用信息, 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而在广大农村地区, 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源在农村的配置, 而且客观上刺激了农民失信。首先, 农民外出务工的分散性以及农村企业规模小、产品层次低的局限性, 使农村信用信息的供给长期处于量小零散的状态, 征集信息显然比较困难。其次, 农村信用社在农户信息收集、加工、整理和使用等方面受到较多制约。此外, 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着信用评级机构单一、评级标准不规范等制约农村征信体系建立的因素。

4、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落后。

近年来, 一些地方政府相继探索成立了一批农业信用担保机构, 但是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主自身所从事的产业特性、实际财产分布状况等来看, 大多数缺乏必要的、符合农村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担保品。另外, 农民信用担保组织发展很不充分、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太小以及农村信用担保事业人才缺乏等几个方面。

三、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根本上是制度原因。因此,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在于对现有阻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进行创新。

1、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因此, 政府应当明确自身职能定位。一是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制度是保证信用活动有序进行的一种规范, 其供给主体必然是政府。政府应该着力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统一而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同时, 在制度制定中, 更应该在平衡供求利益方面有所作为, 尤其是注意保护处于劣势的农户权益。二是强化微观管制, 建立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 整合和利用社会有效资源。政府要发挥领导作用,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理顺部门关系, 明确各自责任, 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 也是法制经济, 建构农村信用体系, 立法必先行。目前我国尽管已有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但配套实施的法规仍然不健全, 并且这些法律很多方面不适用于农户经济组织。因此, 除了对已有法律条款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建设的内容加以完善外, 应该尽快制订和出台有关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管理、农村征信、农村信用担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 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 将显形 (经济的、行政的) 与隐形 (道德的) 奖惩机制有效结合, 加大农村经济主体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和政治成本 (林江鹏等, 2006) 。

3、创新征信体系。

可以考虑以资产信用为基础, 结合农户道德信用状况来构建农户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基本内容, 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户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使农户信用制度建立在科学高效的基础之上。具体操作可以央行牵头, 银监会参与协调, 利用各金融机构对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指标及交易记录建立联网数据库, 作为对农户征信的初步运行平台, 在试点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农村金融体系中。考虑到农户的社区性, 可先在农村信用社局域电子化联网建设数据库, 建立地区性的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征信, 待全国性农村信用社电子化联网成型, 再进行各地区性的农户征信对接。同时, 在市场环境不断完善成熟的条件下, 积极扶持和发展各种民营征信中介组织, 采用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以拓宽发展农村征信市场。

4、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但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问题的关键, 也是建构农村信用体系的重中之重。为此, 必须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 积极探索小型农民信用担保组织创新, 如“农民信用担保协会”与“农户生产促进会”。另一方面, 构建多样化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 进行业务创新。目前, 我国有以下几种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完全以市场化手段组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互助信用担保机构。实际操作中, 各地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信用担保机构形式, 同时要提高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促进涉农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5、创新农地金融制度。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还需要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做配套措施, 完善农村信贷市场, 抑制农村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是完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 允许借款人以耕地等集体所有的但未用于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的完全实现。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根据“谁发证、谁登记”的原则, 由农业部门或其下属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职责, 建立抵押登记公示系统, 出台相应登记管理办法, 以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负担, 达到保护抵押权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三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设立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 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养殖品种、先期投入、地上附着物、即期收益、行使抵押权的成本等因素的权重, 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四是建设土地流转市场化服务机制。前期以政府为主导, 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服务中心等流转平台建设, 并逐步引进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控股, 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完备的信息、法律服务, 最终形成完全市场化的交易服务机制。五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与监管。建议人民银行总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明确其贷款对象及条件、规范贷款操作流程, 建立贷款风险评估、防范与保障补偿机制,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发展。

摘要:虽然我国农村信用传统基础较好, 但是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在农村地区的缺失和滞后, 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 导致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因此, 必须对现有阻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职能定位、征信和担保体系、农地金融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信用环境,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姚明龙.信用成长环境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2]、邱建新.论“合会”的信任机制[J].江南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7 (5) :46-49.

[3]、张转芳.农村信用建设与小额贷款[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4]、张维迎.市场秩序的信誉基础[J].学习月刊, 2003 (2) :14-15.

[5]、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6]、白鹏飞.农村信用体系的脆弱性与制度约束[J].延安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7 (2) :49-51.

[7]、龚晓菊, 刘奇山.论扩大农村消费的金融支持[J].现代财经, 2010 (8) :35-43.

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第4篇

关键词:产权;政府干预;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问题,但仍问题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一)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信用社的核心产权

在建国初期,为了促进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由于当时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为了促进农民加入信用社成为会员,入股金额的最低限额非常少,有些地方甚至用实物充当股金。1997年重新界定信用社的性质后,但考虑到农民的收入状况,单个社员的入股金额仍然很低。由此,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最初、最核心的产权。

(二)公积金制度形成信用社的二元产权结构

合作金融的本意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这意味着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小,加上合作金融对社员的退出没有约束,此制度限制了合作金融的发展规模。为了壮大信用社的规模和资金实力,绝大多数信用社建立了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中划入股金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一方面可以扩大信用社资金规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员的原始股金在信用社的资本金中所占比例下降,即股金可控比例下降。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股金结构分散

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在规定最低入股金额时把标准放得很低,这样就导致每个社员所占信用社的股份比例相当低。为了解决原始股金少的问题,很多信用社采取公积金方式来增加资本额,经过历次的改革,当前信用社的股金构成按照入股的方式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入股对象包括自然人股、信用社职工股、法人股。在考虑到省信用联社这个层次,还要加上各县级联社信的入股。2003年增资扩股虽然使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资本充足率得到加强,但旧的股权分散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可以说入股社员的“地位”不明晰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有效分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治理结构没有改善

在我国,虽然信用社在成立的时候就以章程的形式规定了社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指出信用合作社社员或经权利社员推选的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利机构,并明确要求每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成立相应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会”机构的设置在信用社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发挥其监督、管理、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和业绩目标的职能与权利,反而需依附于管理层,三会治理结构严重扭曲。而治理结构的严重扭曲“推进”了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程度。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社所处的金融环境不利于其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网点从农村“阵地”上的相继撤出。国家逐步降低了非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置条件,一些地方相续成立了以“农村互助社”等形式的非金融组织,但由于其管理机制不成熟、抵抗各类金融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导致其发展缓慢、受到限制。成就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地位,出现了在机构上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一模式、在业务上存贷款为单一内容的局面。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的财力大幅度缩小,农村财政资金长年得不到保证,而用于农村公共建设的资金就更难以保证到位,在农村公共财政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靠农信社这个金融机构来提供支持“三农”的资金需要,扶持农业部门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承担了部分的财政职能。根据拉詹和津加莱斯的分析,以金融形式存在的财富往往更有流动性、更容易携带,容易招致政府掠夺。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政府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自然要使农村信用社具有“官办”性质,控制这个“更方便”的金融工具和资源。这也是历次改革中,政府不让信用社跳出官办金融模式的根本原因。

(二)长期改革改的是组织形式而不是产权

虽然国家对农信社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无论怎样改变隶属关系,都维持了改革初期的基本机构。一直以来都在改变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而社会控制形式却没有任何的改变,即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和决策权归谁所有,归谁来决定其运行和改革。2003年国家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制度改革;二是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在微观层面上由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各地方省份在这个改革中都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利用省级联社管理各级信用社,按规定是各级联社自愿入股,但最后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入股省级联社,使改革又一次成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改革,市场的力量又一次被排除在外。

(三)政府行政性干预大,信用社“官办”色彩严重

1.2003年前的过分干预

2003年试点前,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相对于试点后的干预要大得多,具体体现在:(1)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是政府强制性将农民的互助组织改革成为信用社;(2)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信用社日常经营,发布指令使信用社贷款给乡镇企业以支持其发展;(3)在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信用社几次划归不同的银行监管和组织;(4)国有银行在资产剥离过程中剥离一部分借款人希望予以剥离的逃、废债务到信用社名下;(5)信用社领导的任命不是基础“三会”的决定,而是国家行政命令;(6)由于社员的权利没有履行过,领导任命又是基于行政命令,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信用社主任掌握着信用社的“大权”。

2.2003年以后的政府行政性干预

2003年,全国信用社资不抵债额度为3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为-1217亿元,不良贷款额为5147亿元,占比为36.93%。此时,国家推出试点改革方案。此次虽然使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和组织结构进行了大的变革,但还是出现了很多产权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社为获得中央的支持资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下达行政命令性指标来达到中国人民银行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股权结构。其危害不仅在于强制性增资扩股所造成的潜在信用危机,而且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这阻碍了金融改革的进程;二是农村信用社社员仍然没有退社自由,过去数年中,全国4万多个农村信用社竟没有发生社员退社现象。三是管理人员的任命还是基于上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性任命。四是农村信用社的组成也基本上由行政性命令强制入股省联社或县(市)联社。

(四)历年的积累或亏损无法界定产权

在现有股金中,由社员个人缴纳的比重很小,其较大部分由历年公积金转增而成,在农村信用社的总资本中,股金约占20%,而长期经营所形成的集体积累约占80%。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变迁,来源于各方面的历年积累产权关系已经变得十分模糊。另一方面,一些基层信用社有严重的亏损(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一般为0.1%左右,而《巴塞尔协议》中对核心资本充足率规定应不低于4%,相差太大),已经资不抵债,理论上已经破产。社员一直没有行使正常的权利,要他们来承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遇到了产权在实质上已经无法“认领”的困境。

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措施

要想改变当前信用社产权结构的状况,关键在于理清当前股东的股金额以及在外在所有者收益的基础上重新安排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应当切断政府行政性命令和信用社的联系,引入市场机制。

(一)核清股东的股金额及其以外的所有者收益

核清股东的股金,关键是量化原始股金的产权。由于股金投入的时间不一样,同一个信用社,不同时期形成的股金是否应该享受相同的收益?如果信用社还有积累的话,不同时期积累该如何分配?如果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已为负债,债务该由谁来负责?这些都是核算的关键问题。具体可采用以下具体方法:

1.资可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明晰

历史资料全、数据完备的合作社可根据股金账所记载入股社员、金额计算其收益及份额,而历史资料不全、数据残缺的合作社,可根据1996年规范后的入股社员和股额,量化每一入股社员的获益及产权份额。对于农村信用社公共积累的明晰量化,应采取:冲销呆账坏账后,为正数者,提足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为负数者,相应冲减社员股金。对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应按一定的比例增加入股社员股金,以维护入股社员的权益权利。

2.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明晰

应由人行、信用社两方组成清产核资小组,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清产核资,摸清呆账、坏账和亏损底数,核定损失。根据损失的不同,针对主要方面逐项、逐笔查明原因,在此基础上量化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各方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如保值补贴、税赋等,国家要承担责任;属于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国企贷款损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企业破产逃废债,基金会、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等地方政府要承担责任;属于行社纠纷,转移给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由农业或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属于经营管理原因由农村信用社自身承担。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

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适当增资扩股,提高社员最低入股额度,对现有股金存量进行清理,将有资金互助需求的各种经济成分均作为吸纳法人入股的对象。股权结构上,允许股份差异,控制法人型股东的控股比例;社员结构上,坚持以广大农户、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农村、镇办企业为主。

有些学者提出了按股金来源,将股金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股金为农村居民和乡村中小企业为取得投票控制权、获得服务从而对农村信用社的原始投入资金,有投票权和分红权。每个社员必须购买一份此类股金,个人股和企业股金额应有所区别,实行一人一票。此类股金不可转让、出售,如果社员决定退社时,要经理事会同意,股金可在规定的时间里转让;第二类股金是可以分红、转让但无投票权的股份,社员可以任意追加投资股金。第三类股金为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人按照规定将其贷款额度的5%~10%资金进行的资本化,无投票权和分红权。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往的股权设置和增资扩股都是在行政性命令下完成的,为了避免类似的做法,一切工作应脱离政府性机构的干预。但为了完成股权设置改革,在现有条件下必须要政府干预才能完成;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怎样切断政府的行为干预,这就涉及到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立法”。

(三)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从历次改革的成果看,必然会出现政府干预和责任无法归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个问题,可以说以后还会遇到。针对问题,只有以法定形式把各种利益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下来,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信用社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但有关金融合作、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制定出来,致使农村合作金融在产权、运行机制、运营方面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从而出现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并完善《合作经济法》、《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来最终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归属、治理结构、运营机制。法制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最后一环。只有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的利益,才能明晰各方的权利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宗安.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2]郭家万.中国农村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徐晓萍,李猛.我国三十年来农村地区金融改革的逻辑轨迹[J].财经研究,2008,(5).

[4]韩俊.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某农村信用社合规报告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合规状况,规范合规报告行为,更好地推动全县农村信用社合规工作的开展,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合规报告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报告应遵循及时、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等原则。

第二章 报告的种类与规范

第三条 合规报告按报送时间分为定期合规报告和不定期合规报告。

定期合规报告是指各单位就报告期内本单位的合规现状及变化、规章制度建设与完善、经营管理中的违规事件和主要合规缺陷、合规工作组织与实施、合规工作目标与实现等情况作出的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不定期合规报告是指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或某类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或重要合规信息以及对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的及时报告。

第四条 合规报告的格式规范。定期合规报告的格式一般包括:

1、标题。“某单位某年某季度(或上半年、年度)合规报告”。

2、主送部门。

3、正文。

4、附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报告单位(签章)及报告日期。不定期合规报告的格式一般包括:

1、标题。“某单位某年度不定期合规报告之几”。

2、主送部门。

3、正文。

4、附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报告单位(签章)及报告日期。

第五条 联社合规部门及各管理部门上报合规报告的内容规范。

季度合规报告正文部分仅针对报告期内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废止及清理等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已有规章制度是否覆盖本单位已开办业务、流程和岗位,要求与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分工是否合理;各条线的规章制度有无抵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行业管理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缺失情况;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化情况等。

2、报告期内具体针对哪些业务、流程和岗位新建了哪些规章制度。

3、报告期内适应政策、环境以及外部法律法规等变化对哪些已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和废止。

4、报告期内对省联社定期或不定期要求开展的制度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的完成情况。

5、报告期内外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涉及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整改要求。

6、对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7、报告期内合规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等。半年、年度合规报告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的合规状况及变化趋势。具体可从法人治理、授信、资金业务、存款和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计算机信息与安全等七个方面的合规状况进行总体与全面的描述,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描述方式。

2、报告期内发现的重大违规事件、违规行为以及投诉事件,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

3、报告期内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废止及清理等情况(同季度合规报告要求)。

4、报告期内发现的重大合规缺陷,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上期合规缺陷纠正情况。

5、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各类检查涉及合规方面的问题及相关的整改要求,受到的 相关处罚,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联社自身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涉及合规方面的问题,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6、合规文化建设情况以及对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不定期合规报告的正文部分主要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或某类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或重要合规信息,具体从时间、地点(或环节)、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及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外部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

第六条 基层社合规岗位上报合规报告的内容规范。

季度合规报告正文部分仅针对报告期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外部监管部门和联社管理部门开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整改要求。

2、对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报告期内合规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等。半年、年度合规报告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的合规执行情况及变化趋势。具体可从授信、资金业务、存款和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计算机信息与安全等七个方面的合规状况进行总体与全面的描述,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描述方式。

2、报告期内发现的重大违规事件、违规行为以及投诉事件,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

3、报告期内发现的重大合规缺陷,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上期合规缺陷纠正情况。

4、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和联社管理部门开展各类检查涉及合规方面的问题及相关的整改要求,受到的相关处罚,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5、合规文化建设情况以及对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不定期合规报告的正文部分主要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或某类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或重要合规信息,具体从时间、地点(或环节)、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及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外部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监管意见。

第七条 合规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和电子介质形式。对于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各单位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充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电子版报告。合规报告的文字与排版要求同公文格式。

第三章 报告的时间与频率

第八条 基层社及各管理部门定期合规报告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分别为季度、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次月6日内。如发生重复报告,则仅报送半年报或年报。

不定期合规报告报送时间原则上为发生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或重要合规信息后及时报告,视具体缓急情况,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报告上报时间不超过事发后半个工作日。

联社合规部门上报省联社定期合规报告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分别为季度、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次月10日内。如发生重复报告,则仅报送半年报或年报。

不定期合规报告报送时间原则上为发生重大突发性违规事件、合规缺陷或重要合规信息后及时报告,视具体缓急情况,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报告上报时间不超过事发后两个工作日。

基层社及各管理部门报送合规报告的主送部门为联社合规部,各单位、部门须报送书面报告,并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电子版报告。

联社合规部门合规报告的主送部门为省联社合规风险处,须报送书面报告,并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电子版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组织与安排

第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晰报告途径、报告所涉及岗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联社明确合规部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负责,各单位、部门要明确合规报告人员,并将具体联系人员名单报联社合规部。

第五章 报告的责任与奖惩 第十一条 对承担和涉及合规报告工作的人员及单位,联社将其报告情况纳入到对绩效考核之中,并作为其履职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为明确责任,各单位合规岗位人员和主任分别为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报告失实、不及时、不完整以及不准确,造成风险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联社将对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近或类似条款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重大违规行为是指《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东海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给予违规人员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停职以上组织处分以及变更劳动关系处理方式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重要合规信息是指联社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发生重大调整与变化,合规或合规风险部门分管领导、合规或合规风险部门负责人以及合规报告联系人发生调整与变化等。

第十五条 重大违规事件是指由于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引发重大风险,形成损失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事件。

第十六条 重大合规缺陷是指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缺失与不完善,并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形成损失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合规状况是指某一业务或管理范畴合规的总体情况,违规或合规风险的主要种类、发生频次、来源、发生的原因以及变化趋势、控制的措施以及管理的情况鞥。

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6篇

一、依照国家规定,员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二、除工伤假外,凡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销假者,视同霸王假作旷工论处。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基层社副主任、员工

1、请假1至3天的,由基层社主任批准;

2、请假4至10天的,由基层社主任同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请假10天以上的,由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基层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

1、请休假-律报经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联社工作人员休假1-5天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联社工作人员休假6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联社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的报银监局**监管分局合作科批准。

四、凡信用社员工,因事、因病需请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事先填写《**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一式两联,经本社或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领导请示同意,事后按照规定补办请休假手续。

五、假期规定

(一)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星期

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

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共计10.5天为法定节假日,(三)公休假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7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14天;

假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数可顺延。

(四)生育假

女员工因生育需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生育假:

1、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晚育假14天;

3、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假期20天;

4、属于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假期15天;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5天;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30天。

7、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7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0天。休假期间,不享工效工资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限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给予婚假三天;

2、员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给予晚婚假十二天;

3、如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给予丧假六天;

2、如到外地赴丧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七)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学校员工),与父母、配偶以及抚养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两年给假一次的,给予假期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5天;现役军人家属给予假期30天;

另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4、员工申请去港澳探亲的,从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

5、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的,从取得护照鉴定之日起,给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市范围内(含各县之间),不得享受探亲假。

(八)事假

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经批准可准予申请短期的事假,但对事假进行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最多不准超过10天。

(九)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时,按规定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工伤假。

(十)病假

员工因病伤休养,可以凭医务部门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申请病假。

六、假期计算

员工请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含半日)累加计算。提前上班的,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计算假期。

七、假期工资计算

(一)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探亲假;

2、婚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4、丧假;

5、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间,30天以内的全额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1-89天的停发岗位工资、误餐费、综合津贴等补助,90天以上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100%; 以上工资待遇按病假实际天数扣除(以每月20.92天)计算。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外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外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满不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5%;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5%;

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四)凡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天数扣除其本人当月相应的工资总额收入,即每天工资基数=当月工资总额÷20.92天计算。

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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