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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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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精选5篇)

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 中国证券业经过16年的发展历程后,截至2003年6月底,我国证券公司已达131家,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净资本为724亿元。1997-2000年,证券业对GDp的总贡献度分别为0.96%、0.86%、1.02%和2.17%;在GDp年增长额中,证券业所占比重1999和2000年分别达到了7.17%和14.95%.但是,无论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比,还是与国内商业银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规模实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除此之外,目前证券公司在收入结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发展仍然不很完善,也不平衡。

从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来说,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是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1999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国内非金融机构共持有上市公司70%的股权,而公共部门只持有6.7%的股权。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全球民营化的浪潮影响了各国和地区市场的股权结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及新兴市场)公共部门的股权比例均已大幅降低。除了意大利、芬兰及挪威以外,其它发达国家1999年公共部门所占股权比例均低于 10%。在欧洲,即使像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有着根深蒂固的公共部门文化的国家,公共部门持有的平均股权比例,也由1997年的8.2%降至1999年的5%。在美国的十大投资银行中,几乎没有公共部门持股,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6.5%和53.5%。

结合国外证券业的发展现状,研究国内证券业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提高民营资本在证券业的市场份额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国内证券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国内证券业的市场过于分散,行业集中度过低;由于证券公司发挥资本营运效率的努力受制于外部的因素方面较多,使我国部分证券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效益不明显;证券业务差别化方面表现为业务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证券业的市场壁垒过高导致行业垄断;在垄断条件下的非市场化定价这种垄断超额利润的取得,必然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损害为代价,从而也损害了社会总福利。实证结果显示,我国证券业市场集中度过低,且对券商绩效的影响不明显。低集中度与高利润率并存是我国证券业的一大特点,这主要是我国对证券业严重的管制和保护造成的。过高的行业壁垒造成了证券业持续的垄断利润和“优不胜,劣不汰”的无效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放松对证券业过于严厉的行业管制,引入新的竞争者来促进证券业的优胜劣汰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向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和外资开放国内证券业已是大势所趋。

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新设组建证券公司;二是参股(控股)进入已有的证券公司。其中,通过新设又有民营资本出资设立证券公司和民营资本与证券控股集团公司联合设立某种证券业务子公司两种方式;参股又有通过增资扩股和受让国有股权两种方式。

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以及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完善相应的法规。如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推动民营证券向现代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转变等。

本报告分六大部分,分上、中、下三次刊登。上部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国外证券业中私人资本的控制状况及启示”;中篇刊登“中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分析”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途径分析”;下篇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资本 证券业 行业管制

5 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业的现状分析,市场结构研究,以及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分析,我们认为证券业的发展需要有民营资本的进入,以增强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及活力。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5.1 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变革都会遭受原有体制的抵制,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同样会遇到这方面的阻力。前面我们提到,证券公司最初多为银行或财政部门设立的,后来虽然“脱钩”,但国有垄断性质仍较为突出。在这种垄断市场环境下,即便是监管部门没有任何的限定性条款,企业或资本也不可能实现自由进出。因为对于原有垄断资本而言,民营资本的进入无疑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打破这种垄断,资本的特性决定了这自然会遇到原有体制从上到下的排斥,会遇到包括垄断资本所有者、代理人、企业内部管理者等等各方面的阻力。更何况改革、变迁本身就有路径依赖问题,为了减少改革与原有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我国金融制度供给的着眼点自然更多地放在了外延扩展上,如增设新的机构,引进新的工具,开辟新的市场,等等;而对那些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的深层次问题,比如民营资本的进入问题,尽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的态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难后移(2002,李辛白)。

不仅如此,在这种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认识也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比如,“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可能会引起“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存在着对民营证券业的恐惧和不信任。比如,很多人认为,证券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其经营失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较大,目前民营证券公司不管是在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上,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都还难以达到证券业经营素质较高的内在要求。

5.2 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金融风险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受到我国理论界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我国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日高。于是,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进程中,也经常会推出一些金融压制的方案(这些方案当然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有关部门在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之间有意无意地寻找平衡,选择的实际上是一条金融约束的发展道路。

事实上,当市场化改革遇到挫折时,金融压制是一种便利的回避问题的方式。最近两年,我国民营资本入股证券公司或设立证券公司的步伐虽然有所加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民营证券公司先后出了一些问题。于是为防范风险,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实质上已经禁止(尽管没有公开宣布)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了,这也是一种暂时回避问题的金融压制。这些金融压制对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显然会形成一些障碍。

5.3 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

经济学家李扬曾指出,我国的金融结构存在着五大缺陷:(1)缺少私人投资市场;(2)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3)缺少融资工具;(4)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5)缺少制度保障体系。

这些缺陷对于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障碍和问题。因为缺乏私人投资市场,实际上意味着缺乏合格的私人资本金和合格的民营企业,意味着民营证券公司无法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同时,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融资工具,又意味着市场缺乏必要的创新环境,民营资本要想另辟蹊径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的话,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这样民营证券公司的优势和特色很难发挥出来,即便有一些小打小闹,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虽然目前民生证券、爱建证券、大通证券、德恒证券等已经逐渐成为市场耳熟能详的名字,但在券商业绩排行榜中,它们显然还无法和第一梯队相提并论。此外,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以及制度保障体系,则使得民营资本的风险加大,且无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

与此同时,我国当前的证券行业环境不佳,也制约了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很多人认为,民营证券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暴露的是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的问题。首先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看,数量众多的证券公司业务模式缺乏创意、大体雷同,人员素质不高。其次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看,多为靠天吃饭,即便有一些创新,也仅限于网上交易等,赢利模式雷同,赚钱不易。第三从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看,国内目前缺的不是资金,而是能挣钱的项目。再加上近两年股市持续低迷,2001年券商增资扩股放开之后证券行业的高盈利神话已经破灭,就是国有的证券公司都面临生存危机,更不用说刚刚进入证券业脚跟尚未站稳的民营证券公司所面临的压力了。

5.4 法律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

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倒是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范,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或欠缺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不足的。其实,若民营资本在证券业中已经享受到国民待遇,就无须再出台这些多余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目前民营资本进入国内证券业(尤其是银行业)仍有一定难度,存在不少有形与无形的限制,需要本来就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行政机关审批“把关”。而且,这种过于原则、随机和不完整的准入管制或政策在短期内还不会完全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缺乏针对民营证券机构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破产法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不仅会使有关部门产生较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而且不利于形成真正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使得民营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触礁”。

5.5 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

阻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最大障碍还在于其自身的道德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这也是监管当局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即便是民营资本经营状况不错,但是由于其没有国家的信用背景,所以也往往会因个别民营证券机构的信誉出现问题,而导致危机或风险的产生。

2003年6、7月份,富友证券因挪用客户国债回购总金额36亿元左右(其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是“重灾区”,占近半份额)而被中信证券托管,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振动,给民营证券公司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今年以来发生的“民生证券事件”也颇引人注目。注册于北京的民生证券是我国首家由民营资本占主体地位的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触角遍及民生金融家族的中国泛海控股。但是,2003年春季以来,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却导致了民生证券愈演愈烈的一场控制权之争。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出现了两个董事会,双方互相指责。按民生证券现任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说法,第一大股东中国泛海进入民生证券后,变相抽逃资本金、大量占用证券公司资金和控股比例超过证监会有关规定;而大股东支持的“新一届董事会”则质疑现任董事会滥用股东资金、不合理分配法定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等。

这场控股权之争不知什么时候最终结束。目前,依据证监会的要求,民生证券实行的仍是“双人签字”的“特殊时期印鉴管理办法”,公司本来势头不错的业务已经停滞不前,风险进一步加大。上述事件给民营资本介入证券业带来的影响是极为不利的,它使人们觉得,民营证券公司乃至民营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能让人放心。相比而言,民营金融企业更容易被狭隘的团体或个人所操纵,导致运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而没有了政府信用的支持,与国有证券公司比较,商业信用和市场形象对民营证券公司发展的意义几乎是致命的。这种风险和信誉问题至少会导致民营资本面临更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5.6 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可以说,证券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挑战。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专业监管部门组建及行使职能的历史比较短,监管经验不足,监管技术、手段和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不仅不能十分有效地进行监管,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就采取金融压制的手段,从而使得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受到或多或少地制约。

比如,上面提到的“富友证券”事件和“民生证券事件”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的第一反应就是:暂停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批和试点。这些与其说是金融监管当局对民营金融的“不放心”,还不如说是监管当局监管能力不足并且对自身监管能力不自信的表现。

正是由于上述困难和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民营资本对中国证券业的介入,使得民营资本在中国证券业中的比例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

6 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从最新的纲领性思想来看,我们认为十六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决定》为证券公司进一步增资扩股提出了理论依据。《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决定还提出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督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可以说,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隐性政策已经消失。在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整体经济环境下,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民营资本的监管、增加对民营资本相关政策的透明度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因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已经是大势所趋。

从实践发展来看,目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股本比例约为13%左右,显然,这与发展证券业多元化的战略相比,明显偏低。我们认为,政策上尽快給予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当前推进证券业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的途径之一。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证券业的重组和扩大对证券业的资金投入,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条件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方式、渠道,避免由于法律、法规不明朗,造成的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交易成本太高、重组效率太低等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也应该对民营资本让渡证券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退出政策予以明确。在此,我们认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更为紧迫。

在此,我们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6.1 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

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民营资本参股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比例和条件,民营资本对于参股证券业和基金业都进行尝试性的涉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多数证券公司的前几名大股东仍为国有企业,而许多地方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在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政策不够明朗,地方政府担心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承担“监管失职”的风险,以政策依据不足为借口,设置种种障碍拖延民营资本的进入,导致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流产。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的条件给予明确(如民营企业近三年的基本财务状况),对进入证券公司的民营资本的资本比例或持股比例做出要求。资金比例的明确规定,既能使证券公司国有财产不流失,又能保证民营资本按照相关条件做准备。

6.2 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股权转让或是资产重组对参与各方的影响较大。如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一旦有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消息传出,证券公司内部的业务稳定性势必受到影响,尤其证券业的产品是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智力产品为主,公司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人员的工作操作稳定性及其操作效果;而对于想要进入证券业的民营资本来说,因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缺乏准确的把握,对进入证券业的畏难情绪也比较高。因此,目前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明确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核批准程序,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证券公司在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怠工成本。

6.3 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

证券业是一个特许权经营的行业,证券特许权价值不仅对市场进入者设置了一定的行业壁垒,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证券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特许权价值越高,证券资产经营的谨慎性越强,对道德风险的约束性也越强。此外,特许权价值还为存款人提供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功能。因此在证券业市场对内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以民营资本的进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在对民营资本提供合规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之时,对民营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监督的手段至少应该保证两个环节内有效:一是对于所要进入的民营资本基本状况的监督;二是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

民营证券在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核准程序方面监管应包括:(1)制定申请人所需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2)列明申请所需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资料;(3)审核与批复的时效;(4)核准的修改与撤销;(5)申请的拒绝程序;(6)许可证费率制度;(7)收购程序;(8)注册地对证券服务的需求状况;(9)注册地证券市场结构与同业竞争状况等内容。

除此之外,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有所创新。监管应包括对证券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计划和预计财务状况的审查。

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交易的标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是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交易价格的监管重点应该是交易标的定价依据,以及这种定价的合理性。在交易价格的监管过程中,还要监督其定价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否考虑了证券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以及是否考虑了证券业的垄断性带来的部分增值收益等。除交易价格外,交易标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监管的重点。双方以什么做交易,交易中股权、资产的比例,流动性资产的状况,债权、债务问题的设计方案等都是监管的重点。

在完善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监管过程中,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除部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外。交易程序和交易内容的透明化是监督有效性的必要补充。公开化能够保证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对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6.4 推动民营证券向现代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转变

民营证券不仅在日常经营上要依靠现代科技,管理方面更需实现科学化。应该鼓励民营证券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化的管理体制。一是要实现决策科学化,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政策、市场、技术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预测,形成科学的决策程序;二是要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实行投资者授权经济机制,构建投资者以外的高素质的管理层;三是要注意吸收和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一整套基础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核算体系,从而实现民营银行内部全方位的科学管理;四是要建立健全证券的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管理中的独特作用,促进民营证券的健康发展。

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 第2篇

贷款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的股票;

3)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的5%;

5)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

4、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本条的约定,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30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甲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约定之类别股票。

第三条:质押物(证券或现金)担保范围

借款金额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处分质押物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利息支付

1、借款利息: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计算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日应于甲方股票账户开设完毕并取得交易资格,且甲方资金全额到账的当日开始计息;若乙方保证金延迟到账,则在乙方保证金全额到账之前乙方不能利用甲方资金做任何交易;若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则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利息滞纳金。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时间按计息日)。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罚息个月作为违约金额赔偿给甲方。

3、利息支付方式为:月初支付。

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利息转帐到甲方预留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五条:质押物保管

借款期间,自借款金额发放后,上述质押账户的相关证件由甲方保管,由乙方全权负责该账户股票买卖交易的操作,甲方不得进行任何买卖操作(本协议

第六条第3款规定除外)。

第六条:协议终止和到期后的清算

1、如双方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提出提前终止,需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对方。

2、借款期满,甲方收回账户内借款本金及应得利息后,剩余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借款期满前一个交易日,乙方应将借入资产变现为货币资金,期满当日,甲乙双方办理借款账户内资产的清算手续,甲方须在办理完清算手续的三日内将

除甲方本金和应得利息之外的款项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双方约定续签借款协议除外)。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账户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本协议于甲方将股票完全变现且乙方在三日内没有追加保证金后终止。

4、如乙方所购股票中出现有停牌股票不能卖出,则乙方需按停牌股票市值追加30%保证金,至复牌可以卖出后,再进行清算,多余资金退还乙方,卖出后仍不足清偿甲方资金,由乙方三日内另行偿付。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拥有借出资产的所有权和取得利息的权利。

1.2、甲方有权监管账户的运作。

1.3、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警戒线时,且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补足保证金时,一到平仓线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保证借出资金系自有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负债或者或有负债(指应披露而未披露结果给该笔资金的依约使用带来争议或者纠纷的负债)。甲方具有对资金使用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

2.2、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进行任何提取、划转账户内的资金操作(除乙方提出申请),不修改密码、转托管、撤消指定交易、账户挂失和销户(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规定除外);

2.3、在借款期间,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行使作为甲方上述资金账户中所持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持有者,参加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表决等权利。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权使用所得融资金额进行证券投资。

1.2、乙方有权收取经营融资金额所得的收益,承担相应损失。

1.3、乙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要求提取账户保证金。乙方用于接收结算

款项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2、乙方的义务

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质押账户密码。

2.2、乙方不得进行坐庄、对敲、接盘、大宗交易、内幕信息等违反法律的交易,因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乙方承担本金(即借款额)交易损失的责任,如若甲方卖出质押账户内的所有股票后,还没有达到本金金额,乙方必须在清盘后叁日内将差额补足给甲方。

第九条:警戒线与平仓线

1.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借款金额%时(此为警戒线),乙方应禁止继续买入股票,如购买了股票,亏损额由乙方负责;如产生盈利,盈利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对因此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于下一交易日10:00前必须追加保证金至账户总市值处于警戒线之上,如不按规定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将帐户的股票减仓至保证金余额的5倍。乙方不得再行建新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修改密码卖出股票,直到乙方将保证金补充至警告线以上方可重新操作。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借款金额%时(此为平仓线),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乙方被平仓后,须将保证金加至账户总市值达到警戒线以上方可重新操作。

2.当账户内某股票在某一交易日的全天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且该股票持仓市值超过当日全天成交金额的30%,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前将该股票市值降低至上一交易日该股票日成交金额的30%以内,或按照该股票持仓市值20%的金额追加额外保证金。该额外保证金留存在甲方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如该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中每天的成交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满足本协议其他条款时,甲方将于下一交易日将额外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违约费: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1%计算。甲方逾期划款,应支付逾期违约费:按天计算,每天按归属乙方金额的0.1%计算。

2.甲乙双方承诺,如果因为乙方债务、违规、违法等不合法资金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资金账户的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扣,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甲方损失程度给予全额赔偿,并按年息% 的利率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扣,乙方划入甲方账户内抵押资金以及赢利和利息甲方必须无条件归还,并按年息% 的利率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所在营业部根据规定、规则或协议约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或代收税金等,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如果遇到政府部门出台缴纳个人资本利得税,则双方各自承担协议期内的个人资本利得税部分,并保留1年的追溯权。

4.如乙方所购证券因异常波动、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以及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该证券连续停牌达到 7个交易日或者连续跌停板导致平仓无法实现,且占总市值50%以上,乙方须即时将账户内其它证券平仓,所得款项连同账户资金一并用于清偿甲方债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有资金偿还。同时,该证券复牌后或者连续跌停板打开且平仓可以实现时,如乙方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将该证券平仓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内。当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则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的借款息费和罚息。

5.如出现乙方违约情况,且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义务时,甲方可以任意选择并变现与乙方另外签署且仍在执行期间的借款协议项下的质押账户,以所得款项来偿付乙方未及时履行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以下无协议正文内容,为签署部分)

甲方(指模):乙方(指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

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 第3篇

民营企业俨然已经成为了国内制片业的主力军,在“百家争鸣”的市场格局下,一些较大的民营企业较早的形成了自己的霸主地位,另外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则由于规模较小,制作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管理抵御风险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状态。

1.1 国家政策背景下的民营电影企业

1993年,广电部颁布《关于当前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民营企业初出茅庐走向市场。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企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投资非公有制的民营电影企业,并允许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为民营电影企业提供财政政策与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引导和鼓励金融服务部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扶持,通过诸如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发行债券和短中期融资券等行为帮助民营企业贷款。这拓展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再单一依靠银行以及政府投资等手段发展。

“华谊兄弟”于2007年在创业板上市以来成为国内影视上市公司融资第一例,之后众多民营公司纷纷效仿,开创了新的产业格局。目前,“华谊兄弟”已发展成为国内影视行业巨头,并积极拓展产业,囊括影厅、影视产业衍生品以及影视文化旅游等多重产业,努力实现规模经济,是民营企业多元化发展的标杆。

1.2 大型民营企业的复苏

2012年,中国电影市场创造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国内总票房取得170.73亿元,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全年国产故事片总量达到653部(不含电影频道出品的电视电影);另外,国内银幕总数达到1.3118块,2012年全年以及2013年第一季度,国产故事片票房前十位的影片比如《泰囧》出品单位光线传媒和《西游降魔篇》出品单位华谊兄弟等都是传统的大型民营企业。

1.3 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

大型民营企业从品牌实力到观众口碑一直被市场所认可,加上近年来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往来,无形中奠定了信贷担保的基础。因此,相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除银行与政府之外的融资渠道。但是,中小型企业的制片策略灵活,可以从注重艺术品质的艺术电影开始发展;此外,不同于大公司复杂的机构和人事安排,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执行力高。因此,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融资是这些中小企业面对的重大问题。

2 电影版权分割融资理论下的电影证券化融资及可行性

随着电影行业规模扩张以及单部电影制作成本一涨再涨,融资作为一门经济手段变得日益重要。不少商家和学者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国外运作较为成熟的融资模式——电影版权分割融资,指的是依据电影版权潜在获得现金流收益的可能性把电影版权进行风险和收益归属进行分离和重组,从而借以融资,最终把投资义务和版权收益的义务部分转移给投资人。

2.1 版权分割融资理论中的电影证券化融资

版权分割融资理论包括区域性版权预售融资、多方合作拍片融资、影院外产业链环节版权分割融资以及版权证券化融资。以上融资手法虽然运作形式不同,但都是将版权进行分割后以出让或者转移等形式进行权益的重新分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单个投资商的风险。其中,电影证券化融资是目前国内市场新兴的融资模式,是指电影制片机构把可产生预期收益的电影版权中风险和收益要素重组分离,通过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 (通常是保险公司等),由SPV发行债券,转卖给投资人,到期后只需付给投资人规定的利息和本金即可。

2.2 电影证券化融资流程

好莱坞的电影收入证券化模式一般流程是,首先大的金融机构找到制片人投资一部分资助制片人拍摄,电影企业通过将多部不同类型的电影捆绑组合的方式打包出售给与SPV签订担保协议。其次,SPV会招来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电影进行版权价值评估,而且还会招来信用增级机构对电影进行信用增级。经过几回合后,电影组合信用得到提升。接着,SPV通过银行作担保并帮助发行推广给投资者。银行为SPV作担保,还对投资者补偿损失,从中收取服务费用。最后,影片取得票房后,一部分票房收入归制片公司,一部分归原始投资的金融机构,剩下的通过银行服务商和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具体流程图1。

2.3 电影证券化融资可行性分析

在美国,制片商通过最大限度的发掘电影版权的价值,往往在票房收入之外更注重后电影市场的开发。在好莱坞,电影投资的风险相对可控,但即使如此,众多好莱坞大片还是采用电影证券化尤其是以打包多个影视产品的方式发行证券获得融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障投资人权益。

2002年,梦工厂采用证券化融资手段将包括《拯救大兵瑞瑞恩》在内的近七十部电影打包组合进行大规模融资。在国内,传统大型民营企业如华谊兄弟等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并力求通过打包的方式一次性为多个电影项目融资。

3 电影证券化融资手段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启示

电影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的核心是电影版权预期价值预估,担保机构主要针对版权可能产生的预期现金流收益为预测对象,采取相应的商业手段为电影项目进行金融担保和证券发行推广。由于电影行业的高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一方面影片制片发行过程中会遇到无法预测的问题,如拍摄遇阻、市场反响冷淡等;另一方面,高投资也面临投资“打水漂”的风险。中小型企业因为规模实力和拥有资源有限等局限造成较难取得信用评级和增值机构以及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信任,但根据电影证券化融资手段的流程及实例,可以为中小型企业的证券化融资带来一定启发。

首先,国内外通过打包的方式对多个电影项目组合融资的做法表明制片商对电影投资高风险的的警惕性和前瞻性。这种多元融资投资模式的优点是最大限度的规避电影风险。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打包方式融资一方面为多个电影项目融资;另一方面,增加了融资金额。因为每部电影的周期不同,拍摄进度以及市场生命力不同,多个电影项目融资可以使资金流动性增强,高低票房之间有效的填补亏损,以期获得盈利。对于投资者,投资多个电影项目也使得资金收回并获得利息或收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可以投资中小成本的电影,利用这类电影投入低、成本相对易收回的特点进行打包组合电影项目的方式融资,尤其是文艺片或者喜剧片为观众带来笑声。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中小型民营企业只有通过打造精品产业链,力求影片质量上乘,艺术品质不丢失,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打包方式进行证券融资。一是不同公司之间联合影片项目,把每个公司之间拍摄和未拍摄以及计划拍摄的项目联合起来,通过不同公司共同分担风险,在金融市场发行证券融资。二是同一公司内部可以将旗下签约导演或演员明星拍摄完成,正在拍摄以及计划拍摄的若干潜力股项目打包证券化融资,利用明星人气吸引投资。

再次,好莱坞电影票房只占电影总收入的20%左右,更多的是通过后电影产业的开发,而国内电影市场结构还不科学,更多的是唯票房论。因此,多维度打造全方位立体化事业,除单纯制片业务之外参与电影衍生品的开发,文化旅游产业等,也能为融资机构带来信心。

最后,关于证券化融资中最为关键的一步是电影版权的价值预估。由于中小型企业的规模有限,金融信贷机构对其偿还贷款的信心不足,很少对中小型企业开放证券融资业务。因此,不管是企业间合作打包还是公司内部业务打包融资,首先要将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状况透明化;其次,要有好的创意和拍摄计划,才能给相关机构或个人投资信心;接着,公司要制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以解决融资过程中的突发性风险;最后,相关企业要做好自制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防止因盗版造成的侵权和损失。

4 结语

中小型企业因为自身实力有限,要想参与到证券化融资过程不妨通过企业间的重组合并联合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公司,或者通过成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参与到大公司融资过程。

参考文献

[1]刘汉文,张林明.2012年度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分析报告[J].当代电影,2013(1).

广州证券资管规模首破千亿 第4篇

定向资管业务迎来“黄金时代”

来自中证协数据显示,2013年底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规模约3590亿元,定向业务和专向规模合计约4.8万亿。虽然有接近10家券商开展了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专向资产管理计划,但专向计划总体规模仅约100亿左右。进入2014年,定向业务成为券商资管规模崛起的主要力量,规模占比达到90%。

最新的监管层数据显示,目前约有90家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行产品数量超过5000只。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证券公司从商业银行等机构客户处获得的受托资金规模占到定向业务总规模的70%~80%。由于通道业务并无太多技术含量,很多中小券商已经将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资管的重心业务,相比于全行业80%左右的业务占比,个别券商这一指标甚至达到100%。以广州证券为例,2014年上半年定向资管规模986亿元,在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存量中占比近98.2%。

抢滩信用衍生产品市场“蓝海”

在大资管的急速推进中,不断创新探索成为摆在资管行业面前的唯一道路。随着业务创新的推进,风控的考量如影随形。

广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2014年中国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开始逐渐显现,信用事件不断出现,作为交易对手通常为地产、能源等高负债率行业,项目融资业务的开展必须更为谨慎,风险控制应当置于首位,而项目风险的识别和过程管理能力势必将成为该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信用风险的不断释放,中国信用市场的信用利差层次将渐趋丰富,真正反应信用风险的差异化信用利差开始出现,为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广州证券近来在积极探索基于类CDS、CDO等信用衍生技术的创新型项目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引入隐性担保、流动性支持、分级增信等具体解决方案,有选择、分阶段的介入项目融资业务。一方面积极寻求信用体系市场化过程中基于信用风险的套利机会,另一方面不断强化项目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信用风险的经营管理收益。

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 第5篇

2012年10月26日06:37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副总裁刘卫平昨日透露,随着国内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股票质押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公司拟发行股票质押融资资管计划,目前已形成创新方案,将与交易所、中

登公司等各方密切协作,争取早日推出相关产品。

“资管新规的发布实施从制度上奠定了资管业务创新的基石,无论从投向、结构还是管理方式角度来看,未来发展空间都很大。”刘卫平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专题会”上表示,分级型集合计划、宏观对冲型集合计划、股票质押融资资管计划、定制化的定向计划都可能成为产品创新的方向。具体而言,新政允许集合计划份额按照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类。分级产品相对传统产品而言,风险收益特征更为突出,充分体现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配置取向,也为融资方提供了便捷的解决方案。

根据规定,小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各类期货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衍生品,并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这为发展对冲基金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统计表明,在数十种对冲基金策略中,宏观对冲策略是长期看风险收益配比最佳的。同时,随着国内上市公司的增加,股票质押已经成为一种常见融资方式。刘卫平透露,券商资管开展此项业务在资源、专业经验均具有独到的优势,中信证券目前已经形成了创新方案,将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各方密切协作,争取早日推出相关产品。

而在定制化的定向计划上,新政对定向计划的投资方向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刘卫平认为未来券商可以同客户协商确定资金投向,极为灵活,可以预见定向业务将是未来券商资产管理增速最快的一个领域。券商将不断设计出高度定制的产品,满足客户在投融资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如投资单一私募债、定向增发的定向计划;投资一揽子固定收益品种的资产池类定向计划等。

民营资证券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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