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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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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精选6篇)

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第1篇

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2016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储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矗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陈良宇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孝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斜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第2篇

[文秘网站的龙头____述职报告:]

自2004年4月担任**盟检察分院检察长以来,本人在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政府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与院党组一班人,以抓

班子、带队伍,不断强化法律职责为己任,全面开展了各项检察工作,现将几年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述职方面

(一)以抓业务建设为根本,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阿盟检察工作实际,我们确立了全盟检察工作以业务为中心、办案为核心、查办职务犯罪为“龙头”的总体工作思路。将抓业务、抓办案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根本途径,使各项检察业务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本届以来,在办案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新的突破和提高,以查办职务犯罪为例,无论是案件数量、大要案数量,有罪判决率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都达到了历史最高。2004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70件,初查66件,立案侦查26件33人,结案24件30人,挽回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反贪工作2005年在自治区院的评比中获盟市第一名,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走在了全区前列,得到了区院的充分肯定。在破解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方面,也有较大的进展。例如:根据阿盟检察干警人员少、办案力量薄弱的情况,我们充分利用检察领导体制的优势,按照“检察一体化”的思路,在业务工作中实行全院和全系统“一盘棋”,有效整合检察人力资源,较好的解决了困境,促使我院在“侦查一体化”和“公诉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由于各项业务工作都取得了进展,也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形象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

二是不断加强批捕、起诉工作,积极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严格把握提请批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高批捕、起诉案件质量。2004年以来,我们针对公诉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积极推进公诉一体化机制建设,采取了上挂锻炼,到友邻地区观摩学习、组织岗位练兵、参加技能竞赛等措施,努力提高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开展了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刑事部门积极采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措施,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对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介入,对侦查部门收集、完善、固定证据提出合理意见,保证了移送案件质量,使近年来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达100。监所、民事行政等部门也积极开展了各项监督工作。发现监管部门、法院的违法行为都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切实发挥了监督职能,保证刑罚执行和民事审判工作依法进行。

(二)抓班子、带队伍,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

在队伍建设方面,我们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大力提高干警的专业素质。一是对党委、检察系统和政法系统开展的各类教育活动都进行了认真组织和落实。坚持以机关制度化的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督促干警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二是以规范化办案为主要途径,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方式,以赛促学,在实践中扎扎实实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分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入院的干警参加司法考试获取初任检察官资格,先后有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8名干警分别获得了七项岗位技能竞赛反贪部门个人第一、正义论坛论文一、二等奖、调研成果优秀奖、执法规范化和机制创新理论研讨论文三等奖等好成绩。

在班子建设方面,我们重点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首先,班子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都比较高,这是创建好班子的基础。其次,作为班长,我提倡团队精神,在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并与各成员真诚相待。营造了一个大家能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精诚团结、齐心协力的工作氛围。在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班子的核心作用得到了增强。

(三)认真实施基础固检、科技强检工程,努力抓好基层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

2004年以来,我院领导班子对检察保障建设倾注了大量精力,使科技强检工程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基础固检取得显著成效。分院和额济纳旗院的办公业务综合大楼即将投入使用,阿右旗院的“两房”建设也已破土动工。二是科技强检工程迈出了新步伐。两级院同步录音录像经费落实到位,分院、阿左旗院已购置了全部设备,阿左旗院还率先建成了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室。各基层院计算机干警拥有率达到了100。三是规范化目标管理机制推动了基层建设。从2005年开始,推行了集工作讲评、奖惩激励于一体的对旗院的目标化管理模式。并在工作中逐步修订完善,运行良好,效果明显。四是信息化建设落到实处。两级院在全区检察系统内率先开通了二、三级机要通道。实现了三级网络之间的文件信息传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2006年开通了政法专线网和视频会议系统。办公、办案的科技含量在逐步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案车辆得到了非常大的增加和更新。两级院现在彻底解决了办案用车的难题。

(四)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作为“班长”,我深感责任重

大,并充分认识到个人的检察业务工作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及组织领导能力,直接影响和代表全盟检察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形象。为此,在努力抓好查办案件和其他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两个素质”的提高。一方面,通过抓办案,努力促进检察队伍整体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带动和激活各项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和提高了广大干警的执法意识和办案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盟委中心组、院党组的学习,不断增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对全盟检察工作全局的驾驭能力。为此,我注重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团结其他班子成员,以实施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带动班子决策能力水平的提高,增强为大局服务、为全盟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之下。使我在一年来的工作中无论是个人思想政治素质,还是组织领导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二、述廉方面

2004年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教育活动的开展,认真履行检察职责,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和扫黑除恶斗争等重点工作,深入扎实地推进了全盟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长,在工作实践中,我不仅注重培养个人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工作作风,而且还特别注重抓班子的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一)抓制度建设,促进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按照院党组的分工,我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首先从抓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手,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组织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并将廉政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中,与基层院和分院处、局、室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以此规范干警的行为,倡导和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全盟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得到了落实。

(二)切实把《实施纲要》提出的任务落到实处。一是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广泛的学习教育。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纳入到了检察工作的整体部署,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并且深入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杜绝了耍特权、冷硬横推、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纪委作风问题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案件的发生。二是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时,大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民主气氛浓重。集中时,充分综合成员的合理观点、意见。决议形成后,大家齐心协力去落实,并且以身作则,班子里形成了和谐的氛围。在民主生活会前,充分征求了干警的意见。并对意见和建议逐条做了回应,形成整改意见,效果明显。三是认真落实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专项的规定》,如实向组织填报各类信息采集表。四是认真落实“六个严禁”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和原则办事,在干部任免问题上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五是我本人严格遵守廉洁从检的各项规定,没有发生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事件,不存在为个人、亲友及他人谋私的问题。全盟检察干警中没有违法违纪现象,持续保持了检察机关八年无违纪问题的发生。

总之,本届以来,我本着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积极拼搏进取的工作作风,切实把查办案件工作和各项检察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议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使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努力改进不足,使各项工作力争再上新台阶。

检察院自侦案件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第3篇

关键词:自侦,监督,公平正义,惩罚

就目前来讲, 实践当中自侦案件工作方法成功案例屡见不鲜, 已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业绩当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成功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抓住重点。如前所述, 贪污贿赂案在自侦案件当中所占比重较大, 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 调配适当的人力物力, 以保证热点案件的顺利侦破, 同时避免人员的闲置与资源的浪费。二是重视创新, 即重视办案机制的创新。随着国家、社会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自侦案件的办案环节也在发生着显著的改变, 因循守旧的照搬原有的机制和方法不可行, 并将使机制成为阻碍。相对于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自侦案件的侦查权与起诉权统一于检察机关, 这样更有利于案件办理过程的一致, 能更好地避免案件前后观念不一致或证据链前后有出入等问题。三是自侦过程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过程的监督。权力的统一和集中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自侦案件要坚持公平正义, 首要任务是加大检察院自身的监督力度, 监督权力和形式都更加开放, 使侦查起诉过程可以得到全方位的监督和监控, 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不可否认, 自侦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主要表现是案件办理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自侦案件作为特殊类型的案件, 从侦查、立案到起诉, 全部过程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完成, 其他机关无法介入其中, 权力的制衡机制被打破, 必须完全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才能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总结以往案件中的经验, 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 监督缺乏体系性。各监督部门针对自身各自的职能对案件过程的某个部分、某类人员进行监督, 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同时, 分管责任不明也导致监督的区域有些部分重叠、某些部分空白等现象, 无法达到有效、全面监督的目标。我国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以往的观念只注重案件审理的结果, 也就是说只要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过程中如何操作完全可以忽略, 这就导致了目前程序正义缺失的状况时有发生。事实上, 程序正义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即使案件在实体上并没有背离正义的标准, 程序上的瑕疵和不公也足以毁掉法律在群众中的根基、妨碍社会的前进步伐。体系性的缺乏还表现在对检察人员社会生活监督的缺失上。自侦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受着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与诱惑, 涉案人员与检察人员私下联系也存在可能性, 有效的约束是必要的。

其次, 监督存在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同步监督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考虑到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度, 也为了避免监督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检察机关目前的做法中, 很少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实施监督。这种做法刚好措施了监督最佳的时间段, 也使案件监督的作用由事前的预防转移到了事后的惩罚上;二是纪检部门的监督缺乏主动性, 通常很多事件的发生都是在得到举报信息后, 纪检部门才开始调查相关的情况。此时, 可能案件已经已经发生了错办的结果, 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违公正的行为取证已经非常困难, 延误了处理的时机。

最后, 监督结果中的责任不够明确。对于司法监督的监督更应该体现责罚一致的原则, 对于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不应该只是停留在监督过程的表面, 监督结果做出后, 应当有与之相应的责任承担和惩罚方式。目前的现状是, 自侦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错案或程序问题时, 归责机制不够明确, 让责任的归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 对于责任人的惩罚也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让惩罚的实施很难有准确的依据。这些都是监督不力现象存在的原因, 理应得到有效的解决。

现有的调研结果显示, 自侦案件的办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坚持了司法正义的, 树立了检察机关威严的司法形象。存在的问题只是少数, 在监督网络、监督时效、责任追究等方面不断完善后, 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将更好的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

参考文献

[1]周继风.如何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法治与经济, 2011, (10) .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 (02) .

[3]张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研究.河北法学, 2008.

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第4篇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域外考察;配套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赋予了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全新方式。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本文以某地检察院2013年刑事和解案件的实践为样本,通过对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现状及成效的实证调研,分析该程序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透视妨碍该程序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而提出推进该程序实施的具体举措,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和解程序的功效。

一、实证调研:刑事和解适用的现状及效果

1.适用数量

2013年、2014年1~7月,某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共办理了62件案件,占同期全院办理的案件总数的(580件)的10.06%。共为被害人挽回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30与万元。从各个月适用的情况看,1月和2月份适用的高峰期,而10月份比较低。

2.适用的案件类型

从适用62件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主观看,故意犯罪为53件,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占85.48%,过失犯罪为9件,主要是交通肇事、失火罪,占14.52%从犯罪的所侵害的法益分析,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案件占了绝大多数,为58件,占93.55%,仅有4件为财产法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这62件可以调解,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范围。故意伤害案件一直是基层刑事和解的主要类型。轻伤害案件多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初发、偶发型犯罪,且多发生在邻里之间、亲友之间、熟人之间,还有不少属于双方均有过错。同时,伤害类案件的被害人迫切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物质赔偿;加害人往往对自己一时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愿望通常也比较强烈。基于这些因素,伤害类成为最需要也最有可能实施恢复性司法的重点案件。

3.适用刑事和解的方式

在62件案件中,加害人自己(取保候审)或通过亲友向被害人支付了经济损失,从而达成了谅解,双方均签署了谅解书。即“犯罪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中有45例进行口头或者登门致歉,当没有仅仅因为赔礼道歉而达到刑事和解的,所赔偿的经济损失57例中均以金钱为主,其中有1例因为失火为被害人补种了树苗,3例还通过置换等价物方式调换承包林地的方式进行了赔偿。经济损失大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这些一般以当事人协商为主,检察机关未予干预。“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更要充分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对加害人的具体处置和被害人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弥补。

4.强制措施及处理情况

在强制措施方面,羁押的有55例,占88.7%,羁押比例比较高,取保候审的7件,占11.3%。在检察环节中,批准逮捕阶段刑事和解为18例,占29.3%,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为44例,占70.7%;刑事和解后以无逮捕必要未予逮捕的12例,占本环节和解总数的66.7%;公诉和解后不起诉1例,占3.7%,但起诉到法院的均作出了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建议。(见表一)以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或者建议法院从宽处理方式结案,法院“直接根据本条判决有罪并免除刑罚的案件比例并不低。”这其实是一种“司法惯例”,“这种惯例的形成是因立法疏漏而存在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则。”。但也有一个特例,在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后,到法院反悔,提出异议,法院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证据证明刑事和解违法,于是予以驳回。

5.适用成效

数据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阶段的刑事适用情况比公安法院适用的频率略高,“突出了‘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公安、法院相比,检察机关实施刑事和解的优越性和成效也很明显:

(1)因诉讼环节靠前,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刑事和解通过审查起诉环节非刑罚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减少了法院的审判环节和监禁刑的适用,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尤其是缩短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周期,减轻诉累的效果成为当事人双方希望在检察环节达成和解的重要动因。

(2)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判机关拥有判决的权力,实际上,其介入和解本身即会对当事人造成压力,当事人害怕稍有不慎即会导致对己不利的判决。而有些审判人员急于求成,往往会直接告诉当事人不接受和解的判决结果以逼其就范。而检察机关组织和解,因其无对民事部分的最后决定权而不具强制性,纯粹是析案释法、讲情说理,因而更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可以对案件作出多种处理,更利于促成和解。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

二、问题分析:刑事和解适用程序存在的问题

1.宏观而言:刑事和解运用呈上升趋势,但总体规模偏少

从统计数据来看,刑事和解案件2013年与2012年同比有所上升,2014年比213年同比也有所上升,案数总体呈现出缓慢增长的趋势。但对于基层检察院的案件总数来分析,侵害人身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而适用刑事和解的还比较少,有一部分案件到了法院双方才和解。

目前的刑事和解的案件,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别人调停,当事人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只是做个见证,或者是收取一份和解材料而已,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调解的情况并不是非常多。同时适用的范围也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考虑到公众的心理承受度和改革的渐进性,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应限于邻里、朋友之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适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突破。对重伤害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刑事和解,事前无预谋、激愤伤人和被害人有过错的重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但不参与和解。

在上述起刑事和解案件中,大部分的刑事和解是通过人民调解、亲友、司法机关等第三方的居间调解促成的,第三方中间人的参与对刑事和解工作的高效完成起到很大作用。在调解过程中,有的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有的被害人可能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而使得加害人望而生畏乃至心生抵触。由于缺乏赔偿数额的明确标准,相似的案件中最终的赔偿数额出入较大。但是,部分调解人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调查者和决定者的角色,难以保证调查和判断的客观性,未能很好地保持中立性,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往往忽略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所以,“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尤其是为白领犯罪的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罚的漏洞。”

2.微观而言:双方过多关注赔偿数额,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

双方当事人更关注经济赔偿,忽略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甚至不关注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公正与效率的兼顾平衡于是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之正当性的价值基础。由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家庭条件的不同,容易出现案件情况相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赔偿(补偿)金额却差别很大的现象。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遭受损失的被害方往往希望在经济方面得到赔偿或补偿,被告人也更习惯于用经济的手段来获得对方的谅解,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往往退居次要地位。部分被告人认为赔钱即为赔礼道歉,有些被害方收到和解赔偿金后,便不再关注案件进展和最终处理结果。

三、解决对策:多种方式推进刑事和解程序实施

(一)建立案件分流机制

从刑事和解所具有的程序分流功能来看,刑事和解适用的阶段越早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从刑事和解所指的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功能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应被允许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和解应有不同的案件范围要求和相应的救济程序。侦查阶段,为防止侦丧机关滥用和解撤案权,对其适用和解的案件同时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接受审查。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不起诉大约2%~3%比例左右,其中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比较少,大约1%~2%左右,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却比较高,大约占不起诉率在10%一20%左右。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波动幅度不是非常大,但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上升速度却相对较快,所占比例在逐年增大。”可见,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显得“格外小心”。对于检察院作出的和解不起诉决定,应赋予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诉的权利,同时应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予以监督。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认为可以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只能通过不起诉的方式终止案件,不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赋予救济权利

“刑事和解是对刑事公诉权的行使方式和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通。”也是一种合作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从而在程序上有别于以对抗为基础的传统刑事司法方式,但刑事和解同样也存在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因为刑事和解中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同样会影响和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犯罪者不会因为其犯行就随意地与社会脱离”,加害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最终还是要返归社会,开始自己新的生活。“无论刑事和解是否能够达成,检察机关或和解主持人均应尊重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意愿。”

据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需要,在维护法律正义和实现个案公正之间寻求协调和平衡。同时,在利益衡量时候,检察机关通常在具体操作中时会采用克制主义的态度,从而使利益衡量避免出现滑过司法权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刑事和解中在利益衡量方面应当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来说应当具有可按受性,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应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司法监控必须防止当事人投机取巧、违心表态,防止加害人以钱买法和被害人违心弃权,确保悔过、赔偿、谅解都是真实意愿的表达。

在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层面,检察机关主要面临使和解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及公开性的推行,“从而防范合意向同意或恣意变质,甚至向强制转变。”“对于有钱人而言,刑事和解有可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湾。”因此,办案机关应当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律师与当事人特别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会见的便利和条件。

(三)建立配套机制

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除刑罚以外,还有非刑罚处置方法”。为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法律化十分重要。刑事和解是否能够达成以加害人是否真诚悔改为前提,但是不可避免有些加害人为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而违背个人意愿而进行虚假承诺,这就要求对加害人的表现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加害人接受进一步的教育,使其真正端正思想。同时在社区矫正中要充分发挥社区或者是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加害人的监督和帮教。

努力创建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和处理方式。和解方式应该因案制宜、因人制宜,不断地探索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模式。除了犯罪行为人必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物质补偿外,还可以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的替代性措施,如: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对社区公众以身说法教育更多的人、为被害人家庭提供无偿劳动、赡养受害人家庭中的老人和小孩等等。也可以借鉴民法领域恢复原状的补偿方式,如对失火罪或盗伐、滥伐林木的,可按毁绿还绿、毁林还林的原则,责令当事人进行补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第5篇

京检一分刑诉字

[2006]第243号

被告人崔英杰,男,1983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7152017,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暂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51号楼地下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雷,男,1986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817,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组(暂住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许明,男,1986年12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2071671,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健华,男,1986年4月12日 生,身份证号码:***838,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组(暂住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玉利,男,1982年4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4142035,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6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英杰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涉嫌窝藏罪,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犯罪事实,张雷、张健华仍未崔英杰联系在天津的贾××帮助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

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报案材料、抓获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

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第6篇

检察院检察长述职报告2007-12-09 19:36:4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检察院检察长述职报告检察院检察长述职报告(2)到萨区检察院任党组书记、检察长职务,是对我人生的又一次新的考验。新的工作向我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环境为我提供了服务于人民的更好机会。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工作的要求,我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入学习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认真贯彻检察工作“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二十字方针。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通过讲学习,自觉地用

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更高的举起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指导自己的实践;通过讲政治,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通过讲正气,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坚决贯彻、模范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我深知: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依靠党和人民做好检察工作,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我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做为

检验自己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抓班子、带队伍,求真务实,解决实际困难

“三讲”,教育使我充分认识到,讲政治是核心。做为基层检察院的带头人,带出一流的队伍,争创一流的业绩,就是最大的政治。上任伊始,我首先召开了党组会议,讨论的第一个题目就是萨区检察院现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党组成员一致认为解决班子的合力问题是第一位的,第二就是切实解决干警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干警上下班通勤问题、中午就餐问题、远道干警的午休问题,等等。为了增强班子合力,我着重从四个方面狠抓了班子建设:一是加强班子成员理论学习,在具体工作中从讲政治的高度处理一切问题,从思想上达到团结和统一;二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沟通思想,认真吸纳每个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对副职 的分管工作重新进行调整,使分工更加合理:四是明确责任,检察长负总责,副检察长按分工负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通过以上举措,调动了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班子成员达到了思想上统一,步调上一致,工作上同心,相互补台不拆台,共同承担起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责任。班子的合力解决了,接下来就是求真务实地解决干警们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党组形成一致意见后,明确分工,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原来院里有近30名干警由于家离单位较远,通勤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在区委、区政府帮助下,为家住新村、万宝的干警解决了通勤车,为家住龙凤、红岗、让胡路的干警解决了通勤票的问题;原来干警中午无处就餐,只能吃盒饭,既增加经济负担,又不卫生,院里收回了出租的门市房,筹建了职工食堂,解决了中午职工就餐的问题;原来院内没有娱乐设施,干警休息时间无处去,院里就调整了办公用房,建起

了职工娱乐活动室;原来分属各科室的办案用车油料不够用,经过统一协调解决了车辆用油,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了科室有车没油到处划援要油用的问题;原来远道职工中午没有地方休息,在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院里为他们购买了折叠式的长条沙发,使他们中午有了休息的地方。

干警的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很快地提高了,干警争先创优的意识也随之提高了,奋斗的目标产生了,争创省级“五好”检察院和全省人民满意检察院的劲头更足了。

三、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从解决队伍纪律作风入手,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上任之初,面对萨区检察院队伍在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党组经过认真分析,对症下药,采取了一系列 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加强对干警的纪律作风教育。我们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三个教育”活动,在全院开展了理想信念教育、公正

执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在此基础上为了加强全院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推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文章來源:http://)又在全院党员干部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观看《被钱和色推向深渊的市长》、《胡长清案件警示录》等反腐倡廉的反面典型,使干警对腐败的危害性、危险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增加了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使命感,强化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纪律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我们

某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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