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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担保公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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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担保公司范文(精选9篇)

农业担保公司 第1篇

重庆市汉业担保苜眼公司Chongqing Agriculture Guaranty Co.·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服务三农·国有控股的涉农专业融资性担保金融服务机构·控凤险、低门槿、广支持、足額度、简程序、低费用、快速度、·专注服务三农、投资银行模式、发现核心价值、定制保证措施、支持到户預设化解方案、深度保后管理发展规划品牌规划——成为中国一流的涉农专业金融服务机构——铸就中国一流担保品牌上市规划一^争取用5年时间成为在国内第一个农村金融服务类的上市公司第担丧公司做成总部设在重庆, 面向全国的跨地区专业融资性担'保'_团其农·业担保集团, 构建农村金融遣理集团下包括:涉农^|贷款公_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互助k金银行、典―当露跃农赁趟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15、18楼400服务热线:4000230345

农业担保公司 第2篇

担保客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贷款主体】

1、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接受非农产业的贷款担保申请。

2、贷款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二年以上,经营稳定,企业处于成长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等。

3、贷款主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合作银行的认可和推荐,经营项目受过各级财政奖励扶持。

4、贷款主体相关生产经营证件、手续齐全、合法,有健全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

二、【经营项目】

1、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对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

2、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发展规划符合实际。

3、经营项目有一定的品牌价值。

三、【财务状况】

1、有基本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2、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和盈利预期。贷款用途主要为补充流动资金、适度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等方面,不涉及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大额固定资产投入。

3、贷款额度合理,贷收比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优质客户最高不超过40%;

4、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对外担保企业数量原则不超过3家,且对外担保企业经营良好,负债适度,结构合理。

四、【信用状况】

1、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信用意识,无负面信息,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诉讼、逾期、欠息、拘留、刑事处罚等情形)。

2、不涉及民间借贷和大量互相担保贷款。

3、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对所从事行业有一定经验。

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第3篇

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服务三农”的经营原则, 为重庆市内的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短期委托融资、财务顾问及管理咨询等综合服务。重点支持的涉农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主要产业包括: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生产及涉农疏通业。

农业担保作为发展农业金融中介机构的新兴模式, 在探索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活路农村金融, 兑现和放大支农惠农强农政策, 提高农业产业化涉农主体的融资能力, 降低其融资成本增加盈利水平, 促进现代农业和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2008年12月10日公司被选举为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常务理事单位。2009年3月被任命为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协会会长单位。2009年7月16日被选为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协会首届会长单位。

为有效缓解重庆市涉农企业和涉农项目融资难, 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下乡, 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于2008年1月增资扩股由原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并于2008年12月28日增资到位1.5亿元。经营能力明显提高, 担保业务跨越式发展, 社会影响力明显增强, 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较好的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倍增效应。, 公司快速发展壮大, 组织体系已趋完善, 担保业绩迅速增长, 开启了涉农主体既“贷得到”, 更“贷得起”的农贷新路径, 做到了担保一笔业务, 激活一县产业, 带动一方增收。

“两翼”工作部简介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意见》, 发挥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 全力助推“两翼”地区经济的发展。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成立两翼工作部, 负责“两翼”地区融资担保及相关业务, 力争三年内为“两翼”地区提供融资担保30亿元, 支持10万农户、200家专业合作社及200家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控风险、降门槛、广支持、小额度、简程序、低成本、快速度、支持到户的原则、集中公司资源向“两翼”倾斜, 增加“两翼”涉农主体融资担保额度, 创新担保产品, 优惠担保费率, 控制担保风险, 确保融资担保支持“两翼”农户万元工程收到实效。

业务品种及收费标准

担保类:融资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履约担保;诉讼担保。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 融资担保费率的收取标准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执行利率的50%。

财务顾问类:筹融资财务顾问、资金 (本) 动作财务顾问、重组并购财务顾问、企业管理顾问。收费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具体面议。

担保优势

一、被担保主体可享受贴息贴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9个部门印发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渝财农[2008]503号) 的规定, 凡由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涉农主体可优先享受市财政及农业部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 以降低涉农主体的融资成本。

申请补贴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两次。根据2009年公司担保涉农主体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的补贴情况综合测算, 特别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示范性和带动性强的涉农主体贷款资金使用成本一般降低了50%。

二、被担保融资主体反担保措施灵活、多样

除银行认可的反担保措施外, 凡经公司专业评估确认有价值, 能够办理抵 (质) 押手续, 并有变现渠道的均可作为反担保措施。目前主要包括:不动产 (房产、土地、设备等) 、生物资产、股权、债权、林权、商标、专利技术、特许产业目录、个人无限责任、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保证、第三方阶段性担保等。

合作银行及额度

合作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重庆招商银行市分行等。银行授信总额逾40亿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1 8层电话: (023) 67726551传真: (023) 67727606

农业担保公司 第4篇

黔东南州工信委:

雷山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出资注册1000万元成立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办公营业地址:雷山县丹江镇新兴大道农业局一楼

组织形式: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二、股东基本情况

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第一期注册资金500万,其中县级财政出资250万元,申请省级财政补助250万元。第二期注册资金500万元,在2012年6月前注入到位。

三、业务范围情况

主要为农业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信用担保服务。

四、公司筹建情况

现在公司分析报告战略规划报告都已经完成、第一期注册资

金已经到位、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健全,各项筹建工作都已经完成,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经拿到(雷登记内名预核字2009第0021号)特申请设立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请黔东南州工信委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农业担保公司 第5篇

1 江津花椒产业发展概况

江津花椒经历了从零星分散种植到规模性集约化生产, 从单纯的种植业到综合加工贸易, 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化的农、工、科、贸联动产业的“三个转变”。种植面积现已达3.33万hm2, 涉及61万椒农, 百亩以上业主300余户, 加工企业25家, 花椒经济人4000余人, 年产值达10.8亿元, 花椒产业不仅是江津农业的“金字招牌”, 也是江津农业第一支柱产业, 更是重庆农业“四大名片”之一。

2 融资问题制约花椒产业发展

近年来, 随着江津区花椒产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融资难问题越来越突出, 收购资金不落实, 无法保证椒农增产增收;建设资金不落实, 无法提高花椒的附加值和综合开发效益, 资金匮乏成为长期以来制约产业做大做强的瓶颈。特别是花椒种植投入大、回收周期长, 季节性收购、长年销售, 资金使用集中、占用量大, 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大等因素, 更增加了融资的困难。花椒协会会员多是分布在全区花椒主产镇的种植大户、业主和骨干企业, 是花椒产业的风向标, 他们的一举一动牵引着花椒产业的兴衰, 但每逢收购季节他们常常捉襟见肘, 无法大施拳脚。

2011年爆发的“毒花椒事件”、花椒库存较大以及江津花椒增产等因素, 导致收购之初出现市场异动, 产品不能正常流通, 资金压力尤为突出。种植户卖椒难的担忧、加工企业收购难的困扰, 一度使市场更加低迷, 有的椒农甚至产生砍伐椒树的念头。一时间, 江津花椒产业出现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危急局面。

3 新型信贷融资担当大任

2011年的关键时刻, 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携手花椒产业协会以花椒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完整性、安全性作为基础, 采取了花椒行业打包担保贷款的方式为花椒协会会员解决融资难问题。本次花椒打包担保贷款是农担公司坚持以服务“三农”, 风险控制作为决策基础的又一次创新尝试, 为22户花椒业主担保贷款2000多万元, 涉及农资销售、种植、收购、加工的整个产业链, 客户主体涵盖了农户、种植大户、收购大户、加工户和龙头企业, 实现了产业链和被担保主体类型的全覆盖。同时, 此次打包担保项目也是“三权”抵押融资的进一步落实, 22户被担保主体的反担保措施中, 有12户涉及农房共2765.47 m2、7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共270 hm2和5户涉及228 hm2林权。

花椒协会积极配合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的工作, 充分发挥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对协会会员担保贷款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确保每一分钱都发挥其作用, 推动鲜椒收购价格从最初的6.00元/kg以下 (历史新低) 稳步上升到10.00~12.00元/kg, 保护了椒农的利益。

江津垠田农业开发公司该年度获得贷款300万元, 他们在收购过程中因此底气十足, 主动承担起骨干企业的社会责任, 引导当地种植户适时采摘, 避开价格低谷, 保护了椒农利益。在他们的引导下, 当地5000余户椒农人均增收2000余元, 塑立了该公司在当地椒农中的良好形象。江津丰源花椒有限公司运用贷款开发出10余个花椒精深加工新产品, 延长了花椒产业链, 为企业发展开辟了新的市场。江津天丰花椒专业合作社通过获得的贷款在花椒盛产期加大了花椒收购力度, 有效缓解当地椒农的卖椒难, 确保了社员的利益。江津区先锋街道花椒经纪人何发中感激地告诉我们, 2011年因为有了贷款, 没有为流动资金发愁, 他的花椒生意做起来轻松、赚起来愉快, 跟2010年相比翻了一翻!

本次花椒产业的打包担保贷款, 经过农担公司、银行、当地政府、协会和配套登记机关的有效配合, 及时在花椒收购季节发放, 满足了花椒业主的季节性资金需求, 极大地推动了农户贷款和三权抵押贷款的实施, 促进了江津区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这一模式也有助于控制担保风险, 是农担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方向。

4 展望

2 0 1 2年, 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江津区花椒产业协会再次携手, 成功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余万元, 继续助推江津花椒产业蓬勃发展。

海南发展农业信用担保略论 第6篇

(一) 农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海南是发展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黄金宝地。目前, 全省总人口845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560万人, 占总人口的68.5%。独特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决定了农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正如卫留成在海南省第五次党代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 第一产业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在全省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 发展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是富裕农民的基本途径, 是海南长期的历史任务。目前, 海南冬季瓜果菜70%以上销往国内170多个大中城市;全省有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3, 500多家, 热带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市场广阔, 潜力巨大, 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转移剩余劳动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二) 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容乐观。

据2000年以来海南第一产业的产值、全国的货币流通速度等数据粗略测算:海南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缺口相当大, 并有逐年扩大的态

有整体经济效益观念;不同子系统的设计开发方案存在冲突, 部分单位的集成积极性不高, 未考虑一体化的接口要求;在解决问题方面, 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只顾局部不顾整体, 只重建设不重应用, 导致引进和开发的ERP系统存在可重用性差、难以升级改造和集成的结果, 不利于形成规模优势;对自主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激励不足, 缺乏升级完善的动力。上述所有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ERP系统建设原则未得到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3、建设与应用管理力度不够。

近年来, 我国各石油企业在信息化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 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项目制管理、软硬件招投标等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管理流程, 增加了管理透明度, 节省了大量资金, 提升了ERP系统的建设水平。但是, 从总体上看, 我国石油企业ERP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石油公司相比差距较大。

第一, 运作机制不科学。现有的信息管理模式不适应系统应用的要求, 无法实势。2000~2005年海南农村信贷缺口分别是208亿元、234亿元、298亿元、361亿元、392亿元、342亿元。多年来, 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例仍然过低, 农业贷款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左右, 以农业产值对全省GDP40%左右的高比例贡献而言, “三农”经济授信额度与其GDP贡献率极不相称。

(三) 金融支农主体缺位, 基层涉农贷款机构过少

1、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力度亟待加大。

多年来, 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

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科学利用, 严重阻碍ERP建设的进程;制度不健全, 执行不彻底, 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致使系统建设无政府主义现象时有发生;项目运作不畅, 缺乏切实可行的运作模式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数据资产意识淡漠, 重复建设和疏于维护的现象较为普遍, 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第二, 统一管理力度不够、策略不当。信息中心 (或信息管理部门) 在信息管理方面的主导地位体现不充分, 没有有效发挥其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和统一实施的关键作用;不同专业、不同子系统间协调沟通不够, 体现不出资源优化组合的优势;管理工作重点不突出, 缺乏对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全面监控;管理目的不明确, 没有完全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基本原则, 盲目引进和开发现象严重。

第三, 管理技术落后。缺乏对现代先进管理思想的理解和认识, 已被证明为科学、实用的项目经理制和矩阵式组织模式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在我国石油企业的ERP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系统建设管理流程不完善、不清晰、不稳定;基于软件工程的管理技术应用程局限于农业流通领域的粮棉油收购资金支持, 其政策性金融功能过于单一, 对于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的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尚在探索 (粮棉油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余额占比高达90.3%)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2、商业性金融涉足农业发展比较消极。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 (及以下) 机构”的基本策略后, 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从农村

度较低, 对文档、代码等成果的管理意识差, 缺乏高效的管理工具, 造成系统开发质量不高, 升级维护成本增加;没有用工程经济学、价值工程理论等技术方法对项目的可行性、实施过程和最终成果进行精细评价, 导致系统建设决策缺乏有力的依据。

第四, 规划力度不够。缺乏总体规划观念, 部分单位各自为政, 盲目建设, 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编制规划时草率敷衍, 导致规划质量不高;对既成规划实施不严格, 使规划成为一纸空文;未采用滚动规划策略, 不重视动态调整, 使得长期规划可操作性不强;规划不成体系。

(作者单位: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治国, 贺盛瑜, 邹靳.石油企业ERP风险分析与实施策略[J].企业经济,

[2]李文斌, 王晓.油田企业ERP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

[3]颜安.我国石油企业ERP系统应用的成功因素探讨[J].钻采工艺, 2009.11.

大规模撤退, 同时将县级机构的贷款权限上收, 严格控制贷款向县级以下地区发放。人行海口支行数据表明, 1997年以来, 全省4家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县级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500家以上。同时, 各商业银行上收信贷管理权限, 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 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这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更为不利的是, 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秉性使其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项目, 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村建设投入逐年减少。

3、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方面力量薄弱。

首先, 省农村信用社吸储能力不足, 资金实力薄弱限制了其信贷支农的力度;其次, 在商业化改革导向的影响下, 农村信用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性贷款的特征日益明显, 贷款结构同样表现出了“非农化”倾向, 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十分有限;最后, 由于其不良贷款比例较高, 信贷风险控制相对较严, 惜贷现象非常明显。农户在缺乏担保的情况下, 是很难获得农业贷款的支持的。

二、海南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概况

迄今为止, 全省18个市县组建了担保机构, 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共计31家。但是, 不可否认, 海南省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全省没有一家农业担保机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户贷款面临“担保难”的严重困境。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一大原因是对农业的投入缺乏资金来源, 并非是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民不愿投入或不想投入, 而是因为他们向金融机构要求贷款时往往碰上“担保难”。

众所周知, 农业资产的表现形态主要是花木、果园、茶叶、牲畜等动产。而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又是租赁性质, 土地承包抵押在开展担保的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大难度, 上述动产往往又不会符合金融部门规定贷款抵押物的标准。因为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 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他们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法》有关条款, 以及金融规避不良债务的规定,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就很难对它们开展贷款业务, 难以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信贷要求。

三、成立海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必要性与意义

一是缓解海南农业生产融资难的迫切需求。海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有关调查表明, 从经济、人口、交通、耕作、种养方式不同类型的6个乡镇、112个村民小组、3, 500户农户、6家农村信用社进行的调查显示, 当前县域农村市场资金需求情况是: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农户所需要的信贷资金较多。78%的农户明显觉得生产资金紧缺, 有65%的农户期望得到贷款支持, 但由于农户缺乏有效抵押物, 得到贷款支持的不足10%。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三农”发展的瓶颈, 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

由于海南农产品生产具有季节性, 产品集中上市,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短时间内生产、收购足量农产品, 生产和流动资金压力巨大。但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企业和个人普遍存在能抵押的有效资产不足, 担保渠道不畅等问题。通过海南农信投资担保的建立, 可以降低农户信贷门槛, 简化信贷办理手续, 为农业信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和农业企业贷款担保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了海南涉农中小企业和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担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碍, 为企业和个人解决涉农资金提供了现实可能。

二是分散信贷风险、有效增加对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农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中介服务平台, 它以自身灵活的经营模式以及独特的反担保机制, 连接着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及农民, 在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及农民之间架起了一条“信用桥梁”, 使得原本发生在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及个人之间的贷款关系变成了金融机构、贷款者和担保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贷款风险得到了分散, 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这样, 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扶持, 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是可以促进海南农民实现增收。当前农业和农村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中, 最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 实际上就是具体落实“和谐发展”精神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全省560万农业人口的农民增收并实现小康了, 才能从根本意义上改变海南农村和农业的面貌。2006年海南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 395元, 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238元, 两者的比值为2.90, 高于上年同期2.58的比值, 农民增收步伐偏慢, 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趋势不容乐观。目前, 其他省份已有农业担保公司的实践也证明, 农业担保能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的矛盾, 而海南农信投资担保的建立, 为海南“三农”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提高农民收入, 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是促进海南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海南具有丰富的热带农业资源, 是我国热带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 从而依托资源优势, 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目前, 海南中小企业数量约20余万家, 占全省企业的75%以上, 其中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3, 500多家, 信贷需求空间极大。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2007年在对全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调查时发现, 海南中小企业资金严重不足, 全年获得贷款仅占短期贷款累积发放额的4.05%, 有53%的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停产倒闭, 37%的被调查企业表示缺乏担保机制和机构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而中小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转移剩余劳动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农产品加工业对原料的采购不同于其他工业企业, 其具有流动资金使用集中、量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 企业自身滚动发展的能力弱, 大多数成长型的加工企业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 企业融资能力弱, 融资范围窄, 融资难度大, 严重制约了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壮大。海南农信投资担保的建立, 对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程度,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将做出积极贡献, 发挥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结论

上杭县农业融资担保工作发展探讨 第7篇

关键词:农业,融资担保,探讨

着力创新投融资新机制建设, 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贷款担保模式, 加强农业经营业主信用建设, 引导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对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生产性贷款予以担保,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投入, 缓解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

一、农村信贷担保现状

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有3 家, 正常经营, 开展业务的有2 家, 分别是福建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10000 元、 国有控股) 、 福建福鑫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100 万元, 民营企业, 业务均为个人担保) 。 目前有开展为中小微企业担保和 “三农”担保业务的主要是福建兴诚担保有限公司。 政府性的担保基金有县农业规模经营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规模360 万元) , 设施农业 ( 林业) 及规模农业 ( 林业) 发展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规模3000 万元) , 林权抵押担保保证金 (担保基金规模3000 万元) 。 政府指导、农民组建的有九洲村农民担保互助协会 (担保基金规模106 万元) 。

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涉及 “三农”担保业务较少, 对上杭境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提供融资担保额为2985 万元, 占总担保额的15.8% 。 担保机构的管理模式是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风险管控主要是增加反担保措施, 提供反担保物来防范风险。 九洲村农民担保互助协会成员有55 人, 担保基金106 万元, 为55 位成员提供了503 万元的互助担保。 设施农业 (林业) 及规模农业 (林业) 发展担保基金, 林权抵押担保保证金目前正在启动推广阶段, 担保贷款笔数和额度都较少。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 出台担保政策, 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培育步伐, 解决中小微企业、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我县出台了 《上杭县兴诚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上杭县农业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上杭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上杭县设施农业 (林业) 及规模农业 (林业) 发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等, 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 同时, 为了减轻支付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农业规模经营户贷款利息, 制定了《关于印发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杭县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规模经营 ( 担保) 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 出台了对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100 万元以上, 用于本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农业生产投入的, 由县财按贷款利息额的70%给予贴息。 鼓励大学生回乡创办农业企业和核心示范户农户创业, 贴息总额度为100 万元, 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为每户贷款金额5 万元起但不高于20 万元, 超过20 万元的以20 万元计算; 贷款贴息总额度低于100万元的, 县农业局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担保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贴息。 贷款贴息额度高于100 万元时, 按比例贴息。

(二) 健全规章制度, 操守法律规范

作为高风险的担保业, 经营的是信用, 管理的是风险, 重点在管理风险上。没有系统全面的规章制度, 科学的业务操作流程是不可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的。 为此, 我县指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内部规章制度完善、 担保业务规范的国有兴诚担保公司根据 《上杭县兴诚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上杭县农业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 农业规模生产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兴诚担保公司参考国内做得比较好的担保公司、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 结合自身的实际, 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业务操作细则、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有效得控制了项目的担保风险。

(三) 开展农业担保, 服务产业农民

按照“帮农业规模经营者解困、替政府补位”的宗旨, 坚持既对农业规模经营者的政策性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又按市场化运作, 严密风险控制规范操作, 保证资金营运安全, 走出了一条企业、银行、经营者等多方共赢的发展之路,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截止日前, 公司共对上杭境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提供融资担保额为2985 万元, 占总担保额的15.8%。 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有效的促进了龙头企业、农业规模经营者信用的提升, 使他们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 在扩大就业再就业、 增加税收方面也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如对旧县鸿建山鸡专业合作社提供了100 万元的担保, 有效地解决了资金紧缺的问题, 使合作社的鸡舍的改扩建、管理房、孵化场等基础设施能如期完工提供了保证。 据统计, 通过担保贷款的注入, 新增产值3650 万元, 新增就业人员56 人, 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四) 建立防控机制, 防范经营风险

我们始终把防控风险作为开展担保工作的核心, 每一笔担保贷款, 都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 一是实行资产抵押、权利质押反担保。 二是企业所有股东个人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三是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国家公职人员提供担保。 规范担保业务各个流程中所涉及的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保后跟踪、代偿支付等各个环节责任人的行为, 建立 “ 横向平行制衡” 的约束机制。 四是推广 “三农综合保险”, 减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业经营业主损失严重。 由于各种防范风险措施到位, 担保贷款到期的项目, 基本上能按时偿还贷款, 只有几家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三、存在的问题

(一) 反担保难

为了减少担保风险, 我们通过担保基金担保后, 都会要求增设反担保措施。 通常选择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国家公职人员, 一般农户反担保人员较难找。 同时, 因经济不景气, 企业经营困难, 还贷款能力下降且无优质抵押物。

(二) 担保风险大

农业本身是露天工程, 生产周期长, 受台风、洪涝等气候条件影响较大, 再加上农业企业和生产大户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弱, 投资回报能力较差。

(三) 银担合作信息不对称

个别银行明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或将要恶化, 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企业申请贷款不加筛选, 提出只要用政府类担保基金担保即可放贷, 配合企业隐埋真实情况, 本应协作管理企业代偿风险, 变成只顾利益不顾双赢, 本末倒置。

(四) 在保企业代偿风险增加

从目前情况看, 在保企业经营困难的数量有上升的趋势, 从2013 年开始部分企业维持生产已是相当困难, 在持续2013 年、2014 年后, 2015 年有一些企业生产已无以为继, 银行贷款无法按时缴息, 同时还深陷民间借贷泥潭。

(五) 追偿难度增加

诉讼增加, 追偿难度极大, 抵押设备及房地产变现困难。基金代偿后均需通过司法程序追偿。代偿项目抵押物大部分为机器设备及工业房地产, 亦有部分由公职人员提供保证担保, 因公职人员收入有限, 又因经济下行原因造成抵押给担保公司的工业房地产和机器设备变现困难, 影响债权追偿。

四、措施建议

(一) 建立信用体系

针对反担保难的特点, 积极探索培育, 建立担保信用体系, 对取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示范企业 ( 农场) 、 县级示范农场、 农业规模统计企业, 发展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的额度根据规模经营业主当年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流动资金的50%范围内, 每笔贷款金额不低于5 万元, 不高于50万元。 其中种养大户每户担保贷款额度为5~20 万元, 种养大户在银行无贷款余额的反担保要求为种养大户夫妻或父母或子女;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50 万元, 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示范农场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20 万元, 县级示范农场担保贷款额度不高于10 万元, 企业在银行无贷款余额的反担保要求为全体股东个人对其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示范农场在银行无贷款余额的反担保要求为农场成员对其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 提高服务能力

要求农业工作人员深入农业结构调整第一线, 不断积累经验, 摸索规律, 积极参与农业有关项目建设实施, 帮助农民解决有关难题, 把在实施农业先进技术, 产销衔接等优秀项目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农业生产者, 推荐给农业担保公司, 以便得到足额资金, 促进该项目不断发展。 同时, 不断提高贷款担保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积极组织员工学习专业技能, 加强风险意识。 对每一笔业务都要组织有关专家进村入户, 进行调查摸底, 了解情况, 对其信用度、自有资金、实力技术及发展前景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以减少担保风险。

(三) 做好跟踪回访

回访不仅仅可以监督、 反馈信息, 更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降低担保风险。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要每季度对在担保贷款的农业经营业主进行检查、回访。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出现代偿风险的企业加强监控, 对整个担保业务实行“零”风险管理。通过检查、回访总结经验, 为贷款担保业务的开展、制度的完善、操作的可行提供依据。同时, 加强县外担保机构的联系, 沟通情况, 互相学习, 取长补短, 努力把担保公司的业务做强做大。

(四) 加大追偿力度

积极和放贷银行联系, 采取上门督促还款, 发放催缴通知书等形式, 要求贷款者及时还款。 同时, 积极走访了解担保人、 代偿企业, 掌握企业资金困难的原因, 寻求化解代偿资金的解决方案, 通过讲政策、讲道理, 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追偿代偿款, 督促尽快还款, 减少诉讼时间, 使公司的损失降至最低。 针对恶意拖欠拒不还款的, 将依照法律程序, 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 争取风险补偿

公司担保解析 第8篇

一、为谁担保

公司作为担保人, 既可以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也可以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55条、第174条和第178条的规定, 都是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22条关于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决通过的规定, 从字面来看, 既可以理解为是关于公司对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 也可以理解为是关于公司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有疑问的是《公司法》第16条、第149条第 (三) 项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以及《公司法》第105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49条第 (3) 项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中的“他人”又是谁呢? (2) 这个“他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是指债权人呢, 还是指债务人?如果是指债权人, 那么这一条中所讲的担保就既可以是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也可以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是指债务人, 那么这一条所讲的担保就只能是公司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而不包括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 “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什么必须理解为债务人呢?他们为什么就不能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呢?《公司法》第105条所说的“对外提供担保”又指的是什么呢?包括公司对自己债务的担保吗?虽然一个“外”字似乎表明, 这种担保是公司作为第三人对他人的债务而非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但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理解为是公司对外人, 包括对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呢?尽管人们普遍认为, 《公司法》这几条规定的公司担保, 无论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还是“对外提供担保”, 都是指公司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但是, 法条中语言表达的模糊性还使这样的解释蒙上了一层阴影, 不能令人对此种解释确信无疑。虽然《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表述, 第179条、第203条、第208条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的表述, 但是从整个担保法的结构来看, “需要担保的”是债权人, 而且担保财产也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债权人, 供其优先受偿。因此, 把“为他人提供担保”理解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似乎更为合理。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认为, 把《公司法》上所规定的“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表述理解为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许更符合立法原意, 对此, 就应当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表述, 使其更为准确。具体而言,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49条第 (3) 项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表述变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更为适当;《公司法》第105条所说的“对外提供担保”也变为“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更为适当;《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也应当变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比较准确。

二、公司担保的程序与担保限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与担保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又进一步区分了公司一般的对外担保和关联担保。

(一) 公司一般对外担保

对于一般担保, 《公司法》规定, 公司对外的一般担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限额。因此, 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 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前, 应当审查两点:第一, 公司就此笔担保事项作出的内部决议[1]。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个内部决议可以是董事会决议, 也可以是股东会 (有限公司的情形) 或者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的情形) 决议。至于是何种决议, 视公司章程规定而定。第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对外的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限额, 还应当审查此笔担保是否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担保限额。应当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者单笔担保限额的规定, 则可以省略这一步, 不必审查。

(二) 公司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因此,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在接受公司担保时, 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 审查公司是否就该笔担保作出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二, 债权人不得参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事项所作的表决。第三, 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审查了解该项表决是否已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有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限额, 还要确定该笔担保不超过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限额。

三、上市公司担保

对于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 如果在一年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则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 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区分一般担保还是关联担保, 而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果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则应当作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时, 债权人首先要审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以确定该笔担保是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还是特别决议事项。接着, 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查明表决情况。

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第一, 对《公司法》第122条规定的“金额”应当理解为累计金额, 也就是说, 不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提供了一次担保还是几次担保, 只要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资产总额30%, 就应当列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第二,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的“一年内”应当是指财政部门规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从目前来看, 也就是一个公历的自然年度内。第三, 因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公司资产变动不居, 公司资产总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是按照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确定?还是模拟出一个公司提供担保时的资产负债表并以此确定?拟或是由股东大会确定一个资产总额?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 债权人应当审查该上市公司最新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第四, 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关联担保, 也就是债权人是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并且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在股东大会决议表决时, 债权人是否参加表决?按照《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没有排除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把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担保列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本身就是对这种担保的限制, 是否还需要排除作为关联人的债权人的表决权呢?我们认为, 《公司法》第16条的表决权回避制度规定在《公司法》总则一章中, 确立了公司关联担保的一般原则, 是《公司法》上任何类型的公司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 对于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提供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关联担保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关联人不得参加表决, 而且该项表决还需要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样的理解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比较严苛, 但不失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 也有利于防范债权人接受此种担保的法律风险。第五, 《公司法》第122条所指的担保既应当包括对上市公司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还包括对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则明确指出该条所指的担保是为“他人提供担保”, 即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之间还是有差别的, 适用时应当注意[2]。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201.

公司治理、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研究 第9篇

一、文献回顾

1. 公司治理与关联担保。

公司治理与关联担保有着密切的联系,良好的公司治理对规范关联担保、减少违规担保有着积极的作用。余明桂和夏新平(2004)研究发现,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关联交易显著多于无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其关联交易显著多于控股股东不担任高级管理者的公司。

陈晓、王琨(2005)从不同角度考察了关联交易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关联交易发生的概率与股权集中度显著正相关,持股比例超过10%的控股股东数目的增加会降低关联交易发生的概率。此外,控股股东间的制衡能力越强,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越小;改善公司治理有助于抑制关联交易,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罗党论、唐清泉(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高雷、宋顺林(2007)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呈倒U型关系;股权制衡程度与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显著负相关;因隶属于企业集团而增加了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董事会效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无显著关系。饶育蕾、贺曦和李湘平(2007)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更容易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2. 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

有学者认为,关联交易是一种节约成本的交易行为(Coase, 1937),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利益相关集团是由契约安排与交易方式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节约机制,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交易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避免一部分搜寻、谈判、签约成本,节约交易费用(Fisman和Khanna, 1998;Kim, 2004;Shin和Park, 1999)。然而也有学者研究发现,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了公司价值。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不公平定价和转嫁成本的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导致企业利润向控股股东手中转移,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受到严重侵害(LaPorta, 1999;Claessens等,2002)。Johnson等(2000)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进行了研究,指出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常用手段。

余明桂和夏新平(2004)对1999~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通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刘峰和贺建刚(2004)从利益输送的角度研究了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往来关系,发现大股东通过多种手段从上市公司获取利益:持股比例高的,倾向于通过高派现、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取利益;持股比例低的,倾向于采取股权转让、担保和占用等方式获取利益。

王力军(2006)以2002~2004年我国329家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金字塔控制、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民营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主要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商品购销活动来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高雷、宋顺林(2007)以2001~2004年我国非金融业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有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的Tobin's Q值比无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的Tobin's Q值低,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与关联担保显著负相关。

从以上的文献回顾可以看出,公司治理与关联担保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和独立董事规模对关联担保有着显著的影响;关联担保对公司价值的侵害效应也得到了众多学者的支持。然而,以上众多的研究在具体结论上还存在差异,而且没有以上市公司为基点区分提供关联担保和接受关联担保对公司价值影响的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按照提供关联担保和接受关联担保进行分类,考察超额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二、研究假设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在规模上有所扩大,集团的规模化、一体化以及多元化经营使得集团内部的各个公司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而我国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某个企业集团的一部分或者是其中的一个分公司,它们之间的密切程度一般可以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来判断,持股比例越高,该公司与企业集团的联系也就越密切,由此就必然产生与企业集团内其他公司的关联担保。

我国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做了一般意义上的约束,而且要求必须聘请独立董事来改善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般也是通过董事会这个决策机构来实现的,随着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影响和控制力就有所下降,加之独立董事的存在,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进行关联担保的交易就不易实现。

关联担保会增加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尤其是为一些经营效益较差的公司担保。当这些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担保公司就要为之付出巨大的成本,即使不发生财务危机,担保公司也只能获得很少甚至无法获得风险回报。证券市场暴露的不少案例和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常常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结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以待实证检验。

假设一: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关联担保较多。

假设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正相关。

假设三: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规模与关联担保负相关。

假设四: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负相关。

三、实证检验

1. 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本文的研究数据全部来自CCER数据库,选取2005~2006年发生关联担保的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共取得1 381个样本,已剔除了以下样本: (1) 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企业的。 (2) 交易状态为PT的。 (3) 按照μ±3σ原则筛选的异常值。

(2)变量设计。本文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四类变量。

其一,表示公司治理的变量。TOP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DSGM:董事会的人数,用来衡量董事会的规模。DLDS:独立董事人数,用来衡量独立董事的规模。GQZH:股权制衡程度,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KZLX:最终控制人类型。KZLX=0时,表示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KZLX=1时,表示最终控制人为民营企业。

其二,表示关联担保的变量。TGDD:提供担保或抵押比例,表示提供关联担保或抵押金额与总资产之比。C_TGDD:超额提供担保或抵押比例,表示提供担保或抵押比例与行业提供担保或抵押比例平均值之差。JSDD:接受担保或抵押比例,表示接受关联担保或抵押金额与总资产之比。C_JSDD:超额接受担保或抵押比例,表示接受担保或抵押比例与行业接受担保或抵押比例平均值之差。

其三,表示公司价值的变量。由于Tobin's Q值存在序列自相关问题,为了消除Tobin's Q值的年度差异,采用均值法对其进行修正,即:M_Tobin's Q=[Tobin's Q-E (Tobin's Q)]÷E (Tobin's Q),修正以后的Tobin's Q值消除了各年度的大盘市值差异,不存在自相关问题。其中:Tobin's Q=(流通股的市场价值+非流通股总股数×每股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总资产。流通股市场价值的计算包括B股和H股的市场价值。

最后是控制变量。Ln_Asset:公司规模,用总资产以10为底的对数来表示;Leverage:资本结构,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

2. 描述性统计。

表1列出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该表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依然较高,最大值和平均值分别为83.752 2%和38.523 347%,表明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影响,一股独大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改变;而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规模偏小,平均值分别为9.64和3.33;股权制衡程度的最小值仅为0.003 738,而平均值是0.557 768 91,总体水平明显偏低。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有882个样本,占总样本的63.87%;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有863个样本,占总样本的62.5%。存在关联担保交易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被国有企业控制着,而大部分公司被第一大股东所控制,一股独大的特征显著。接受关联担保无论在发生的公司数量上还是在交易比例上,都显著大于提供关联担保,表明在国家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关联担保远远少于接受关联担保,目前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交易是以接受关联担保为主的。公司规模差异不大,资本结构的平均值达到了59%,资产负债率总体偏高。

3. 相关分析。

表2列出了公司治理变量与关联担保变量的相关系数。从该表可以发现,最终控制人类型与关联担保显著正相关,但是最终控制人类型与提供关联担保和超额提供关联担保的相关系数都比其与接受关联担保和超额接受关联担保的相关系数大,表明最终控制人为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比例较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提供关联担保比例和超额提供关联担保比例负相关,但是与接受关联担保比例和超额接受关联担保比例显著正相关。同时,第一大股东的绝对影响力也是与提供关联担保比例和超额提供关联担保比例负相关,但是与接受关联担保比例或者超额接受关联担保比例显著正相关。这表明股权集中对这两类关联担保的影响是不同的。董事会规模与提供关联担保和超额提供关联担保是正相关的,但并不显著,然而其与接受关联担保和超额接受关联担保却是显著负相关的;独立董事规模与关联担保是负相关的,与超额接受关联担保的相关性是显著的,这表明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规模对关联担保是有抑制作用的。而股权制衡程度与前两类关联担保的相关性较差,而与后两类是负相关的,表明其对接受关联担保存在抑制作用。

注:**、*分别表示在1%与5%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4. 回归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分别构建超额提供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超额接受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1:M_Tobin's Q=a0+a1C_TGDD+a2KZLX+a3GQZH+a4TOP1+a5DLDS+a6Ln_Asset+a7Leverage+ε

模型2:M_Tobin's Q=b0+b1C_JSDD+b2KZLX+b3GQZH+b4TOP1+b5DLDS+b6Ln_Asset+b7Leverage+ε

表3报告了模型1下超额提供关联担保与以修正后的Tobin's Q值表示的公司价值的回归结果。模型的F值为23.996, SIG值为0,调整R2为0.240, VIF值很小,表明模型整体良好,有较高的拟合度。超额提供关联担保的回归系数为-0.098,表明超额提供关联担保比例与修正后的Tobin's Q值显著负相关,其对以Tobin's Q值表示的公司价值有侵害效应。股权制衡程度和资本结构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表明它们对公司价值有支持效应,前者可以抑制对控股股东的侵害,而后者对缓解代理矛盾有积极作用。

表4报告了模型2下超额接受关联担保比例与以修正后的Tobin's Q值表示的公司价值的回归结果。模型的F值为49.231, SIG值为0,调整R2为0.221, VIF值很小,表明模型整体良好,有较高的拟合度。超额接受关联担保的回归系数为0.142,表明超额接受关联担保比例与修正后的Tobin's Q值存在正相关关系,其对以Tobin's Q值表示的公司价值有支持效应。股权制衡程度和资本结构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表明它们对公司价值有支持效应,前者可以抑制对控股股东的侵害,而后者对缓解代理矛盾有积极作用。

四、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最终控制人类型与关联担保正相关,最终控制人为民营企业的,关联担保较多,假设一没有得到证实;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超额提供关联担保负相关,而与超额接受关联担保显著正相关,假设二得到部分证实;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规模与关联担保负相关,而股权制衡程度与超额接受关联担保显著负相关,对关联担保有抑制作用,假设三得到了证实;超额提供关联担保对以Tobin's Q值表示的公司价值存在侵害效应,但超额接受关联担保对以Tobin's Q值表示的公司价值存在支持效应,假设四得到部分证实。

参考文献

[1].余明桂, 夏新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南开管理评论, 2004;6

[2].陈晓, 王琨.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与国有股改革——来自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证据.经济研究, 2005;4

[3].朱国民, 张人骥, 赵春光.关联交易与公司价值——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证证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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