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主体研究
内部审计主体研究(精选8篇)
内部审计主体研究 第1篇
在经济快速发展、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 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的粗放式发展, 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行为, 会导致环境日益恶化。因此, 迫切需要有效的环境治理保护机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来遏制环境的恶化, 而环境审计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监督工具, 受到整个审计界学者的重点关注。目前很多国家、地区都在积极进行环境审计研究,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研究也有较大的发展和创新。但客观地来说, 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无论是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 还是审计内容, 均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下一步研究, 首先要明确环境审计的主体的选择, 有了主体, 才有了环境审计推行下去的生力军;然后必须结合成本效益原则来选择审计主体, 以此良性促进环境审计的发展, 进一步推进环境审计的工作的提高。
二、环境审计主体和环境审计成本效益原则的提出
(一) 环境审计理念
陈思维 (1998) 认为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 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及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是有效地控制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审计活动。
李雪和杨智慧 (2004) 在对环境审计定义综述讨论时总结出, 环境审计是为了确保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 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鉴证。
环境审计是由有关的审计主体, 依据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 遵循审计准则, 定期地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作业及对环境的影响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 并出具审计意见的活动。
(二) 我国目前环境审计问题
我国的环境审计发展正处于一个萌芽的状态, 存在着诸多问题, 比如:环境审计意识淡薄、审计主体不清、审计效益低下、审计内容狭窄、审计方法落后、缺少相应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等等。本文认为环境审计主体不明确和审计效益的低下, 是制约环境审计发展的根本因素。
1. 环境审计主体模糊。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环境审计主体的明确规定, 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牵头,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公司内部审计相对薄弱, 参与程度较低。本文认为, 环境审计主体的模糊, 是环境审计面临许多问题的根由, 因为环境审计主体的不清, 会导致环境审计研究方向不明、研究内容片面。
2. 环境审计效益低下。
环境审计尚没有进行普遍开展, 主要就是受制于环境审计效益低下。环境审计的成本支出相对较大, 而收益多数情况下要在长远的时间内才能够显现, 甚至不会带来明显的收益。这些都制约了环境审计的发展。
(三) 环境审计主体的提出
环境审计主体, 是指进行组织环境审计并且对外提供环境审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当前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三个主体方面, 即政府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陈思维 (1998) 、陈正兴 (2001) 都认为环境审计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环境审计、社会环境审计和内部环境审计, 这些审计主体共同执行环境审计。
不同审计主体的服务对象不同, 因此审计主体也就各自拥有不同的审计目标和审计资源。政府审计对环境审计不仅负有直接的实施职能而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环境审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支出的会计处理及披露的恰当与否表示意见, 同时评价企业在环境方面承担的风险并对企业是否计提环境负债的恰当性发表意见, 而勿需评价环境政策。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 它的目标是评价与反馈企业外部对企业环境活动的要求, 评价企业的环境政策。
(四) 环境审计的效益原则
进行环境审计必须要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关系, 即效益。只有具有效益的环境审计才能够健康高效地进行。
1. 环境审计的收益。
环境审计的收益一般从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方面分析, 经济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环境审计的直接收益有很多:它可以促使公司遵循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减少政府的监督频率与强度;优化与政府的关系, 甚至获得政策优惠和扶持;可以使公司制定面向环境的计量标准, 获取更多的信息来支持决策;可以降低公司陷入环境危机的风险等。环境审计的间接收益有: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环境审计报告, 可以使公司更加容易上市融资, 降低融资成本;自愿实施环境审计还可以使公司改进环境管理, 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公司的声誉等。社会效益则包括提高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周围居民对居住环境满意度等。
由于本文是从环境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角度来考察环境审计的收益问题, 因此在此不作过多的探讨, 提请关注的是, 环境审计收益需要考虑非财务指标和时间价值。
2. 环境审计的成本。
环境审计成本, 是指审计企业环境作业以及作业造成的影响而主动要求或被要求采取审计措施所发生的成本, 以及因执行环境审计目标的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主要有三项成本:一是为了使审计人员掌握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境审计标准而发生的培养专业胜任能力发生的成本, 如专门引进熟悉环境作业的审计人才的成本;二是执行环境审计时的作业成本, 如工资、差旅费等;三是环境审计的风险成本。本文里的环境审计成本主要指区别于其他审计成本的尤为突出的支出, 即由于环境审计的专业性较强而发生的专业胜任能力培养的成本, 以及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咨询等环境成本。
除此之外, 环境审计的成本还包括对一些潜在障碍因素的克服, 这些障碍如潜在的可能涉及法律诉讼的担心、影响管理层绩效评价的担心、对可能造成的负面宣传的担心、审计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对现有环境作业状态感到满足等。
三、追求效益中的环境审计主体选择
由于环境审计研究的复杂性限制, 本文主要从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培养方面探讨环境审计的成本问题, 从审计的独立性方面来探讨环境审计的效益性问题两个方面来研究。即, 我们认为培养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越大, 则审计成本越高;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越差, 则审计效益越低。
(一) 三种环境审计主体的审计成本分析
1. 政府环境审计。
政府审计, 由政府机构牵头, 依法对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和经营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政府机构拥有绝对的权威性, 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来集中力量组织调集相关熟识环境作业方面的专家, 来帮助进行环境审计, 因此本文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成本居中。
2.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 是当前研究最多的一种环境审计模式。会计界普遍将环境审计的市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的新业务增长点, 但当前很少有成功的案例。目前的环境审计业务仍然主要由非会计师完成, 多数的环境审计业务主要是由具有专业化知识, 例如工程、生物与化工等技能和知识的人来完成。在美国, 多数的环境审计团队, 均主要由科学家和工程师组成。参与环境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增加, 但多数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没有从事环境审计业务, 主要原因就是他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目前在我国, 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环境审计, 还不够成熟, 是审计成本最高的一种审计模式。我们认为阻碍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主要因素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与素质的不足。我国的会计事务所规模都比较小, 缺乏涉及专业性知识的环境审计人才, 而培养环境审计人才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成本支出, 因此, 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环境审计成本最高。
3. 内部环境审计。
企业内部进行环境审计, 是审计成本最小的一种审计模式, 是环境审计的重要基础支撑。涉及环境作业的企业都应该进行内部环境审计, 因为企业是环境作业的实施者, 对其本身的环境流程十分熟悉, 不需要进行较多的专业能力培养, 可以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以最少的成本付出进行环境审计, 因此我们认为其环境审计成本最低。
(二) 三种环境审计的独立性分析
1. 政府环境审计。
政府不仅仅参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 同时也是其有力的监管者, 具有很强的行政权力, 可以集中整个国家的力量来进行专项环境审计, 因此环境审计的效果具有强制性和很强的时效性。但我国有特殊的国情,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性, 决定了政府环境审计的独立性不强。尤其是那些掌握国家命脉产业, 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 具有很强的行政公关能力, 甚至会形成政治关联, 单由政府来对其进行环境审计, 独立性较弱。
2.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
注册会计师进行环境审计, 是三种环境审计主体中, 独立性最好的。注册会计师主导环境审计, 可以对环境管理系统进行独立、客观地评价, 并且可以与科学家、工程师一起对企业的流程及其对环境的后果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评价, 实施全面审计。日本当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 日本环境审计的主体也十分相似, 有政府机构、社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企业自身, 但实施环境审计主要是以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为主的日本相关协会、职业团体和研究机构, 他们积极开展企业环境审计和第三者认证的调查研究, 取得了大量的成绩。这种模式的成功, 反映出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的独立性最强的优越性, 但这也与日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比较强息息相关。因此, 我国未来环境审计中, 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性最强的主体存在是至关重要的。
3. 内部环境审计。
内部环境审计师是独立性最弱的一种环境审计。也正为如此, 目前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涉及面较窄, 内部审计主要是关注环境信息披露的状况,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环境会计、审计科目核算标准;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环保责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影响了内部环境审计的独立性和积极性。但环境审计发展需要更加重视基础的内部环境审计系统, 以此来评估环境风险敞口和计量环境负债, 这都需要大量的具有专业与会计知识的内部审计师参与其中。内部审计师应当更多地接受相关培训, 以便在环境审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 三种审计主体的成本与独立性假设
根据上述我们作出如下假设:
如下表所示, 我们作出的假设与真实的环境审计状况高度拟合。审计独立性强的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 由于审计成本过高, 当前阶段无法普及;审计成本和审计独立性都低的内部环境审计, 由于没有很强的独立性, 这种低效益也没有动力推动其发展;审计成本和审计独立性都居中的政府环境审计, 则成了当前最合适的审计主体在执行环境审计。
(四) 追求效益下环境审计主体选择
1.根据不同的环境审计客体来选择。
根据审计客体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审计主体, 可以单独由一种审计主体进行环境审计, 也可以几种审计主体相互配合, 共同进行环境审计。具体的考虑因素有:审计客体的规模、审计客体经营活动的专业性、审计客体作业流程的复杂性、审计客体的公关能力、审计客体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审计客体所涉及的环保政策等等。比如, 对大型央企等财力、物力雄厚的企业, 可以进行三种环境审计并存, 相互支持的环境审计;对高科技的企业, 则进行政府主体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为主的环境审计;对数目繁多的中小型企业, 则按照扶持企业内部环境审计为主,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逐渐介入的方式来进行环境审计等等。
2. 根据环境审计主体的特征来选择。
审计主体的特征, 对环境审计的效果有着重大影响。审计主体的选择结果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财务稳定产生显著影响, 这就促使了对审计主体选择的探讨。三种环境审计主体的审计宗旨不同, 服务目标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国家主体往往关注的都是从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宏观角度来考虑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主体往往是从社会公平、公正、客观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内部审计主体则是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微观角度来考虑环境审计。因此, 在选择审计主体时需要根据审计主体的特征选择更加符合审计目标的审计主体。
四、环境审计主体选择的建议
(一) 加大环境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
审计师要想在环境审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就必须改革会计与审计教育, 培养环境审计人才, 强化环境审计意识。当前大多数审计工作人员对于环境审计缺乏足够了解, 审计意识淡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 首先是要大力培养环境审计人才, 增强审计人员的环境审计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对环境审计师能力的培养。专业上胜任的环境审计师的缺乏是制约我国环境审计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为此, 我国需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研究的基础上, 研究环境审计实务对审计师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进而构建出我国环境审计的知识与能力框架, 并探索环境审计的教育与资格认证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审计的人才瓶颈问题。
(二) 政府应当就环境审计发布相关的框架指南
环境审计的范畴已远超以往的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还纳入了环保制度、效果审计等全新的内容。因此需要政府和专家学者一起, 探求摸索出一套新的审计框架指南, 从理论的高度指导具体的环境审计实践。不断地修正与完善环境审计框架指南, 促进环境审计的发展与提高。
(三) 加强三种环境审计主体之间的互动
我国当前的环境审计主要集中在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审计, 现有的研究也大多关注政府审计部门实施的环境审计, 很少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和企业内部为主体的环境审计, 尤其是关于后两者环境审计的动因、效益、方法、指标、组织、内容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
从发展的内在逻辑角度来看, 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内部环境审计对于整个环境审计的管理、发展极为关键。只有三种主体的环境审计相互促进, 共同提高, 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健康发展。因此, 在继续对政府环境审计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 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相关问题的研究, 包括环境审计主体选择的影响因素、实施不同审计主体环境审计的动因与障碍、不同主体环境审计实施的成本与效益、环境效益审计的理论与方法等等。
(四) 加强环境审计的效益研究
环境审计的成本往往是当期存在的, 甚至需要预支, 具有很强的显现性, 而收益则往往具有延时性、长久性, 这使得审计主体可能被环境审计的这种假象所迷惑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即认为环境审计的成本大于受益, 而放弃了具有正效益的环境审计项目。在这方面, 我们要加强对环境审计的收益研究, 使得长远收益与短期成本付出相配比, 合理地选择环境审计项目。
五、本文研究的不足
本文仅从两个方面来研究环境审计, 即从环境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培养角度考虑审计成本, 从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角度来考虑审计收益, 这远远不足。文章的全面性、严谨性还不够, 但本文旨在从以上两个角度来解释当前环境审计的现象并提出思考, 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正兴.环境审计[M].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1
[2] .陈思维.环境审计[M].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
[3] .朱锦余.审计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4] .李永臣.环境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M].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7
[5] .李雪, 杨智慧.环境审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研究[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2004 (2)
[6] .张爱民, 郭坤.我国环境审计主体分析[J], 财会通讯, 2010 (4)
[7] .江诗雄.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审计, 2009 (11)
阐述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2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 会计; 信息和沟通
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为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和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现代企业管理当中,无论是企业董事会、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等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作为管理人员中的一员,会计人员因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最佳主体之一。
一、会计本身就具有内部控制的作用
监督职能是会计自古就有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反映了会计参与企业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的作用。早在我国周朝,审计程序、预算流程以及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就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其规定月报、年报都必须要进行详细、系统的核查。又比如古埃及的制度规定,记录官登记的会计账簿须经仓库监督官加以检查。至近代社会,当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取代家庭生产经营制度,并占据统治地位之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便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尤其是在进入20世纪之后,人们已经认识到会计工作是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内部控制能够保障企业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能够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控制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充分反映了现代会计工作的实质作用,即运用会计方法和手段,将业务经营过程中差错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会计控制是会计职能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质的飞跃,在企业持续经营进程中,会计人员要对所有的支出进行反映和监督,面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企业发展计划的现象时,会计人员还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从某种层面上来看,企业经营管理控制职能是通过会计控制来实现的。
从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兴起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这使会计人员的受托责任来自经营者与所有者这两个层面:其一,会计人员受企业经营者所托,在加大企业经营管理力度、明确企业内部激励体系以及企业经济利益提升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充分履行经营与理财的职责,保障经营者经营目标的实现;其二,会计人员受企业所有者所托,系统、全面的记录、确认以及计量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程,针对企业的理财情况与经营情况实施有效的披露。内部控制目标分为三类:与营运有关的目标、与财务报告有关的目标以及与法令的遵循性有关的目标等,而这3个目标也正是会计工作的3个目标。
二、会计具有处理及提炼企业经济信息的内部控制主体职能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对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反应和监督,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促进各会计主体单位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会计信息收集、整理、加工生成的一个经济信息系统。
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职能始终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事前,制定决策方案需要的各类估算、预测;事中,在计划执行过程对经济业务的记录、核算;事后,实施成本方面的比较,对企业已经发生事件实施分类分析等。针对企业在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劳动占用、劳动消耗以及劳动成果,会计人员必须做出客观的经济评价,这些评价完整、连续、系统,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可以利用这一会计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揭示客观经济运动的变化规律,达到利用规律扩大经济效果的目的。而一个企业为了完成或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确定的计划,就必须在及时获得信息同时,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建立起满足企业需求的控制系统,构建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在良性状态下展开。沟通与信息始终围绕着控制活动开展。沟通与信息系统能够促使企业员工获取在控制、执行以及管理企业经营进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交换这些信息资料。而会计无疑是整个企业信息资源的中心。
三、会计人员具有良好内部控制者的素质。
首先,会计人员一方面担負着单位的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任务,要依法及时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反映,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另一方面,会计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监督手段,会计人员还要宣传解释、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单位领导和职工对会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帮助和协作,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
其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这是强制的、无条件的,同时也是在自觉履行会计职业道德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相继发布实施也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会计工作的产生与发展、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信息的拥有量决定了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体。
参考文献:
[1]刘宗柳,陈汉文.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实务与案例[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阎达五,陈亚民.论会计管理循环[J].财会通讯,1988年第8期.
内部审计主体研究 第3篇
所谓环境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 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评价或鉴证, 使之达到管理有效、控制得当, 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审计活动。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审计还在关注经济活动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时, 发达国家已经逐渐的将政府审计重心转移到以环境审计为代表的新的审计领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加拿大审计署从传统审计关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出发, 加入环保性的内容, 从而走在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世界前沿。可以说, 环境审计已成为当代世界先进国家政府审计的重要发展方向。我们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这为以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治理并提供“免疫”功能为目标的环境审计事业, 提供了良好发展契机。本文依托对受托环保责任双重主体的理解和新型环境审计关系构建, 研究环境审计风险模型构建和风险管理问题, 引领环境审计事业加快发展。
二、环境审计中受托环保责任双重主体界定
受托责任理论在审计关系构建上具有重要地位。正是受托环保责任的存在, 才有了环境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公众对受托环保责任的愈发关注和重视, 才有了环境审计日益突出的重要性。
在受托环保责任问题上, 政府主要是履行环境保护的规划和管理责任, 而企业主要是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无论是政府, 抑或是企业, 二者同为接受社会公众委托, 履行受托环境责任。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在受托环保责任链条上处于什么位置。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监管者, 还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环保政策与规则的制定者, 也有的学者认为其是重大环保措施的实施与推动者。事实上,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在职能上基本覆盖了前述所有方面, 因此, 概括起来看,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是作为政府的代表, 履行受托管理环境的职责, 所管理对象可以是环保数据、环保项目, 可以是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也可以是地方企业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由于上述受托环保责任双重主体的存在, 环境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者、委托人、审计客体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来表示。
在上图中, 审计者接受社会公众代表的授权或委托, 对环保部门管理环境责任履行情况, 以及企业保护环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目标的审计活动。
三、双责任主体下环境审计风险模型构建
(一) 来自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启示
现代审计主流技术模式是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下对审计风险模型的构建是实施和应用风险导向审计的关键。根据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财务审计的风险模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可以揭示出审计风险的大小取决于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或称为没有履行好受托经济责任的可能性, 以及在被审计者没履行好受托经济责任前提下审计者没有检查出来的可能性。同样的道理, 环境审计与财务审计类似, 其审计风险大小也应取决于被审计者没有履行好受托经济责任的可能性和审计者没有检查出来的可能性。只不过, 目前的环境审计中对“受托经济责任”的理解已经有了较大发展, 基本涵盖了保全责任、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和控制责任等八项责任。
(二) 环境审计风险模型构建
引进了双责任主体之后, 审计者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就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计者只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种是审计者只对政府环保部门履行管理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第三种则是融合前二者所述情况。
1.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环境审计项目, 审计风险模型可表示为:
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检查风险。此处的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 即违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中有关企业保护环境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可能性。此处的检查风险, 即审计者因为专业胜任能力等原因导致的没能发现问题的可能性。
2.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环境审计项目, 审计风险模型可表示为:
审计风险=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检查风险。此处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 即政府环保部门在政策制定、环境监测、环境监管、环保资金运用等方面, 存在违背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的可能性, 此处的检查风险同上。
3. 对于第三种类型的环境审计项目, 审计风险模型可表示为:
审计风险=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检查风险。此处的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和检查风险的界定均同上。
在以上三个环境审计风险模型中, 第一种模型在审计实践中已经得到应用和重视, 第二种模型在实践中尚处于摸索中, 第三种模型在实践中已然存在, 但没有引发足够重视。原因在于, 当前面向政府环保部门的绩效审计开展得不普遍, 对政府环保部门在一些审计项目中的“被审计者地位”认识不清, 重视不够。
四、基于审计风险模型的风险因素分析
根据上述环境审计风险模型, 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和检查风险是影响审计风险的主要变量, 要控制和降低环境审计风险, 关键问题是找到影响这些变量大小的因素。
(一) 影响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的因素分析
首先, 企业发展常常与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如企业扩大厂房增加产能, 就会增加废物排放或其他污染。这是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存在的固有因素。其次, 企业是否拥有健全有效的社会责任内部控制, 以及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否深入到企业管理者及其他员工心里, 是导致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存在的重要因素。再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健全, 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是否严格, 政府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持续投入等外部环境因素, 也是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 影响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政府保护环境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其管理风险表现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偏差上、运用资金的效益上、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科学性上、环境保护监督的有效性上等诸多方面。
(三) 影响检查风险的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环境审计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实施环境审计的主体一般由政府审计机关接受委派实施。审计形式主要为专项审计与跟踪审计。与成熟的西方国家相比, 环境审计投入力量不够, 审计依据不够充分, 审计程序不规范, 审计方法落后, 缺乏对审计结果的评价机制。造成环境审计目标不清, 范围不明, 程序简单, 技术落后, 检查风险较大。
五、审计风险应对措施与建议
在分析和处理环境审计风险时, 首先要重视审计者不能控制的风险因素, 也即与被审计单位违约风险和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风险有关的因素;其次, 要下大力气完善环境审计有关的审计标准和方法体系建设, 以有效降低环境审计的检查风险总体水平。
(一) 对审计者不能控制风险因素的考虑
1. 增加政府环保部门参与的审计项目数量, 加大环境审计投入。
当前, 影响环境审计风险的突出因素是环保部门与审计部门工作相脱节, 环保部门的受托责任履行得不到审计者的应有关注。今后应创造条件, 努力增加政府环保部门作为被审计单位, 或作为审计者可利用的专家身份, 参与到环境审计项目中。只有这样, 生态环境保护的可审计性和审计成果才能得到较好体现。同时, 政府应加大环境审计方面的资金投入, 在编制审计部门成本预算时宜对环境审计成本支出单独考虑。
2. 加快构建环境会计制度, 改善审计者可利用的资料条件。
长期以来, 传统的会计理论和制度没有将与环境有关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其核算体系。传统会计理论认为没有劳动参与并不能进行市场交易的环境资源没有价值, 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资源的消耗也没有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也不要求企业对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行必要的披露。虽然近年来, 为了强化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 国家环保部门强制要求重污染企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但众多企业依然选择不披露或者简单披露。披露的信息多是涉及环境政策、环境活动, 对环境计划和结构框架、财务事项等信息披露的几乎没有。当前, 应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将传统的会计制度加入环境保护的因素,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重新设计, 将涉及的环境内容列入会计要素, 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并将环境信息作为必须披露的内容, 有效地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这就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 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避免各行其是, 降低环境审计风险。
3. 整合环保法律法规, 形成稳定与充分的审计依据。
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工作中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然而,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规、制度能够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直接具体的阐述。虽然《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审计有所涉及, 但是由于现实中被审计单位环境信息提供不充分以及环境指标确定标准不明确等原因, 使得审计工作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加大了环境审计风险。当前除了财务审计之外, 合规审计与绩效审计面临的共同难题是:缺乏统一和完整的审计依据, 由此造成审计判断缺乏依据, 许多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揭示。应在政府主导下, 及早出台企业及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受托责任细则与违约罚则细目,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披露也应从会计准则角度加以规范。
4. 着力加快“三位一体”环境审计组织体系构建, 改变审计力量不足状况。
长期以来, 我国环境审计主要由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实施, 而审计机关受制于人员、资金、精力等多方面原因, 难以保证应有的审计力量, 从而在环境审计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审计资源严重不足, 加大了检查风险。当前, 应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实施“以鉴证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公允性”及“以鉴证企业环境保护相关控制有效性”为内容的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事业, 并逐步建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环保合规性的审计制度。
5.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突出社会责任相关控制建立与完善。
要在政府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推动下, 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系统、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及对控制的监督等五方面要素着手不断完善。当前应突出做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跟踪与监控, 以促进企业内部乃至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与保护环境的意识。
(二) 对审计者可控的检查风险的考虑
1. 建立健全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
建立环境审计科学的评价标准, 有利于科学制定审计计划, 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环境审计评价指标:合规性指标、成本效益指标、内部环境指标、外部环境指标以及长期环境指标、管理责任效果指标等。评价标准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灵活加以制定,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以适当调整, 对于大型审计项目, 评价指标宜全面和多元化, 对于面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 评价指标要偏重于环保资金运用合规性、效益性指标及管理责任效果指标。
2. 对被审计项目的长期影响进行审计。
所谓全过程审计, 是在传统跟踪审计和事后审计形式的基础上加以补充的新的审计形式。全过程审计不以被审计项目的终结而结束, 在被审计项目终结之后, 选择适当的时间点对被审计项目的后续影响进行补充审计。即全过程审计不仅在被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审计, 而且对被审计项目的长期影响进行审计, 从而得出更为可靠的审计结论。
3. 加强审计者专业胜任能力建设。
传统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展开审计工作, 所以大部分审计人员都是财会专业出身。但是环境审计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审计, 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不仅需要传统审计工作能力和经验, 还需要众多的环境、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而现有的审计人员普遍缺乏横跨多专业的知识储备, 对环境审计工作的准备不足, 很难适应环境审计工作, 加大了审计风险。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定期安排相关审计人员的技能和业务培训, 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适当安排人员进行轮岗, 不仅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而且可以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4. 加强工作现场以外信息利用。
审计者应加强对来自环保部门、内部审计、社会媒体等多渠道环境保护有关信息的利用。实施环境审计的审计者通常难以通过会计资料获取所需要的有价值信息。必须善于分析和利用来自工作现场以外的各类环境信息, 将其与所搜集与加工的信息进行整合或对照检验。
5. 加快现代审计技术更新与应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审计规模的扩大, 抽样审计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不仅必要而且成为可能, 但审计抽样是否科学、适用, 计算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 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人员如果不能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 或者运用了带有缺陷的技术方法, 那就极易导致审计技术风险。应加大对审计人员现代审计技术与方法培训, 尤其要结合环境审计的特征, 合理设计审计样本, 科学评价审计结果。要利用计算机技术, 积极探索非现场审计, 以节约审计资源, 缓解审计成本预算制约。
参考文献
[1] .韩海芹.环境审计风险应对的策略浅析[J].商业文化, 2011, (11) :129-130.
[2] .祁小伟.新审计准则下的环境绩效审计[J].经济论坛, 2011, (6) :169-170.
[3] .陈希晖, 邢祥娟.论环境绩效审计[J].生态经济, 2004, (12) :12-16.
内部审计主体研究 第4篇
由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宗旨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 从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角度来看, 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企业单位,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受法律的约束,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必要补充, 内部审计对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企业单位, 能够起到加强内部控制, 提高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企业效益的作用, 能够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好职责。这也是法律要求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一条重要理由。其次, 内部审计又是企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内部审计是为增加组织价值, 促进组织目标实现而存在的, 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部分, 反过来又是对企业管理的促进。再次, 内部审计能满足所有者对受托者履行责任监督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要求, 在明晰产权前提下, 产权人监督, 即“老板”的监督要到位,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要促进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国有资本运用效率和效益。
二、国企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范围依托于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
《审计法》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依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法律规定中, 内部审计对象范围的确定依托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单位的范围。
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 依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不仅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单位, 而且包括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从投资股权比例上看, 既包括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单位;也包括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是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单位。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确立, 是依据社会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保护原则确定的, 社会公共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保护原则主张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隐没于国家利益的背后, 维护和实现国家的利益, 也就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审计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说白了, 审计机关之所以有权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是由于它们接受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接受了国有资本的投入, 是使用了纳税人的钱, 国家或者说人民才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的委托人不是作为大股东的国家, 而是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人民利益代言人的国家, 。因此, 国家审计机关对这类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必要补充, 为了实现内部审计的宗旨, 审计范围也不能局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内部, 对投资出去的国有资本应该进行跟踪审计。内部审计比照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标准,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范围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规定确定审计对象单位。
三、所属单位的界定是确定内部审计范围的关键
审计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也不是所有国有资本, 根据抓大放小的原则及权衡审计工作量与审计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有所取舍, 对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 国有资本投资者又实质上没有控制权的企业单位未列入国家机关审计的审计范围, 因此, 对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企业单位, 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有没有控制权, 是有划分审计范围的界线。也是内部审计中确认所属单位的界线。
控制权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且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通常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 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 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3、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的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因素。
控制的确认虽然有明确的条款, 但现实中的环境更复杂, 企业治理机构是否健全, 运作是否规范, 都可能存在问题, 因此是否控制并非都是一目了然。确认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复杂化, 势必影响着内部审计范围的确定, 也是引起观念混乱根源。另外, 现实中控制与否也不会是一程不变的, 如果控制不很明确, 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内部审计的实施产生制约。内部审计工作必须要建立明确的所属与关系之上, 这就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做一些规范性工作, 理顺内部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
四、规范内部审计范围明确与被审计单位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下, 内部审计的规范性操作方面, 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比较行之有效。对确认相对控股企业的审计权力问题, 内部审计实务操作上可根据《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000—1:内部审计章程的指导意见, 通过内部审计机构起草审计章程来解决。起草审计章程正式界定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 报经改制企业董事会或相应机构批准或通过。审计章程如经批准或通过, 说明对改制企业的控制是有效的, 审计章程便形成了改制企业管理当局与内部审计机构双方的协议, 审计与被审计关系被正式的确定下来。从此,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章程的授权不受限制地开展工作。
起草内部审计章程的方法, 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一般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审计章程有如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对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展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章程同时也可以用作内部审计机构和管理当局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用这种方法确认对改制企业的内部审计权力, 调整内部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章程应明确规定下列问题:1、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2、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 (独立性) ;3、内部审计有权接触和执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人员和财物;4、内部审计活动的范围等。
采用起草内部审计章程经董事会批准或通过这种方法, 甄别和印证改制企业是否被有效控制, 使内部审计章程成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法”, 内部审计就会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内部审计机构与改制企业的关系清晰明确后, 内部审计工作才能顺利展开。如果内部审计章程不能在某一改制企业董事会获得批准或通过, 那就表明主体公司不能控制该改制企业, 该改制企业就是非所属单位, 不属于主体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这样的改制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应由其自己的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总之, 改制企业内部审计有其自身特点, 对改制企业的审计, 我们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制定内部审计章程作为审计“契约”和“基本法”, 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 既要促进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国有资本运用效率和效益, 也要维护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而促进改制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葛长银, 审计经典案例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企业工会审计主体之辩 第5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山西省总工会于2011年12月1日下发了《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工会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 于2011年4月8日正式下发, 标志着工会经审制度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本文拟就企业内审对工会及工会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的主体资格进行一些思考, 以期抛砖引玉。
企业应扩大对工会及工会经费的审计主体范围,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对企业工会及工会经费的审计活动, 加强对企业工会及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力度。
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是审计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构成因素。如何对工会及工会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有必要深入研究工会及工会经费审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总结工会及工会经费审计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 可以更加合理确定主客体间的分工协作和更有效的实施审计行为, 进一步实现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的审计监督目的。
一、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应接受外部审计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这是全国人大于2001年在1992年版工会法基础上修订后增加的内容。原来的工会经费只接受
证、税务许可证以及准入证等资料进行落实, 实地考察外协工作队的垫资、施工、生产组织等能力。综合分析调查资料后考虑能否进行进一步的劳务承包合作。其次, 在施工过程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其监督控制权力, 加大集约化管理, 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由于铁路施工项目工程分散等特殊性, 信息沟通显得极其重要。应采取适当方法和渠道, 在企业各部门之间及时传递铁路施工项目财政、经营等信息, 以便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一方面, 总部可通过成本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等系统模式, 采用远程计算机的联结、互联网等现代方式来获得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加强和项目部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 项目内部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沟通。
(三) 提高风险意识
铁路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大, 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保证施工项目的质量。一方面, 应根据施工的实际具体情况, 选择合适方案, 保证施工项目工程顺利开展。另外还应加强部门协作, 相互监督。铁路施工企业应做好财务风险评估, 按照实际资产、项目回款等情况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风险预警的指标, 做好风险预测评估工作。
(四) 做好审计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经审会) 的监督, 也就是工会内部的监督。第四款的内容规定了工会经费同样应当接受工会外部监督。这表明经审会不是工会审计的唯一主体。
第四款的内容虽然是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 实质上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工会经费应接受外部监督。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不同层面的工作, 二者不能互相代替;而在一定程度上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在企业内部的延伸, 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会进行审计除了国家监督以外, 当然应该包括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接受外部监督主要由相应的审计机关进行, 企业工会经费等基层工会自然应该接受企业等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社会团体应接受外部审计监督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 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属于社会团体。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具有预算缴款和拨款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该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曾经于1992年下发过“审计机关对工会经费实行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法发 (1992) 195号) ”, 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的经费收支, 均在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之内。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企业内部审计可以参照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工会进行审计。
要想科学持续发展就应做好相应的审计工作。一方面应从材料采购、资金成本、施工组织、期间费用等各个方面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转变事后审计的观念, 要采用跟踪审计的办法, 进行项目实施全程审计介入。对铁路施工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真实信息, 提升审计质量。同时还要抓住重点、有所侧重。积极关注调查大额、特殊性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对那些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违法违纪的恶劣行为, 及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据调查, 大部分铁路企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 把财务内部监督审计作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促进企业成本的降低、提高其经济效益。
四、结语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在铁路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做好财务内部控制工作, 能够确保铁路项目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流通, 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 铁路项目企业应重视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 促进企业持续科学发展。
三、根据经费来源确定审计主体
审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对工会经费的使用监督, 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 由政府财政拨给工会用于修建办公和职工活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建设费、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以及政府对工会休 (疗) 养院的财政补贴等, 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第二, 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现对工会经费的使用监督。
从这里可以看出, 工会经费监督检查的主体应包括经费来源单位或部门的监督检查。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要给予补助和企业必须拨缴经费, 就应当规定对工会的经费要接受外部审计监督, 不能自己审计自己。企业拨付了工会经费, 企业就应该成为对工会经费进行监督审查的主体。
四、企业加强对工会的审计是社会的需要
自2003年审计风暴以来, 全社会对重视强化审计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家以及社会各界都对加强审计监督给予了厚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也迫切需要审计监督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之一。国家出台了许多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 来适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及工会经费的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山西省总工会专门出台了“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工会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 (晋工发[2011]117号) 。文件里写到, 工会事业的发展, 工会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 工会经费总量的不断增加, 工会资产规模的不断增大, 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的不断增多, 都要求对工会及工会经费加强监督保障作用, 加强对工会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 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审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企业工会及工会经费的审计, 保障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山西省总工会117号文件第29项内容规定, 要“改进工会审计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自身条件及工作需要, 采用聘请专业机构审计、特约审计和交叉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方法, 不断加强工会审计的专业性和监督力”。企业内部审计专业性强, 又具有内向性的特点, 熟悉企业内部情况。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工会及工会经费进行审计是更加专业化的一种选择, 是企业加强对工会审计监督力度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更应该成为企业工会一种自然的选择。
五、企业工会的现状呼唤企业审计
在与一些大型央企审计同行的探讨中, 我们了解到有些企业及企业工会对经费审计不够重视或者走过场, 经审会中财审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数量, 对工会资产疏于管理。个别的, 甚至没有固定资产及设备台账, 财务上不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没有辅助账能说明资产的详细情况, 个别资产账实不符, 报废资产长年挂账, 账面上不少资产经实地盘点已经无法使用等。这些情况说明, 对企业工会的审计有必要通过内审机构的介入, 多方位加强企业工会监督力度, 保障工会资产安全完整。
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只是个虚设机构, 没有也不可能下设相应的审计机构——要设也只能设在企业审计部门——这是企业工会与市总工会不同点之一。企业经审会对工会经费的审查实践中也是抽借企业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因此, 企业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完全可以在经审会之外代表企业独立审计工会经费。实践中还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企业经审会的委员中有工会领导, 经审会审查报告审查人一栏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签名。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 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因此, 企业有必要对工会进行审计, 是对工会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加强, 而不是越位。
由于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和省国防工办在省内的特殊地位, 军工企业的工会只接受省国防工办的审计监督。委托或邀请企业内部审计对工会及工会经费进行审计可以开辟企业工会规避风险的新途经。对于工会加强经费使用与管理, 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六、审计工会是企业内部需要
企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审计在企业内部的延伸, 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以及与外部审计相比, 内部审计具有以下优越性:1.它在组织内的位置有利;2.它检查广泛的职能领域, 且能够执行不同种类的审计;3.内部审计人员了解各职能部门业务实践, 广泛学习各学科知识。内部审计师正在以其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实务准则而被社会推崇。这些构成了内部审计对工会及工会经费进行审计的有利因素。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客体非常广泛, 覆盖了企业内部全部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和有关单位均为内部审计客体。内审有这样几个特性:服务的内向性, 审计和评价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对本单位情况了解较深、关系紧密。它能更好地从企业利益出发, 保障工会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保障工会资产安全完整, 利大于弊。这些特性决定了企业内审有利于工会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对于工会来说是外部审计, 在有的企业宁愿接受上级经审会的审计也不愿接受企业内审。但从企业角度来说, 它是内审。内部审计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本单位的目标提供帮助, 是本单位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免疾功能。企业内部审计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内部审计有必要开展对工会的审计监督活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主体的构建 第6篇
一、内部控制评价主体体系的建立
内部控制评价主体应构建以企业内部的自我评估、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为核心, 结合外部的社会审计和政府监管部门为内容的四层次的评价主体体系。
第一层次, 是企业内部的自我评估 (CSA) 。CSA是指为实现目标、控制风险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恰当性实施自我评估的方法。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IIA) 总结了CSA的三个特征, 即关注业务的过程和控制的成效;由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员工共同进行;用结构化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CSA实现了内审人员从监督者变成协调者的转换, 由内审人员协调与指引, 能更好地掌握内部控制问题。
第二层次, 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评价主体依循委托代理关系, 由委托人负责实施, 这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部分。
第三层次, 是社会中介审计。美国萨班斯法提出应由管理层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并须经过外部审计师签证才有效。我国内部控制审核是注册会计师 (CPA) 法定的独立审计签证业务。管理当局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 需要在CPA的协助下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陷, 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
第四层次, 是政府监管部门。这一评价主体, 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从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角度进行评价, 主要包括经常性监督和定期评价。
二、内部评价主体的定位
企业内部的内控评价主体是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及各部门的控制自我评估, 其职责是对内部控制进行不同程度的再控制。
1. 监事会。
现代企业中, 股东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而将经营权交给管理者来执行, 这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管理者也是“经济人”, 再加上信息不对称, 极易产生道德行为的逆向选择, 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为了降低代理成本, 委托人选择设立监事会方式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掌握最终控制权, 而业务执行权就赋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监事会则行使监督权。
我国法律规定应设立监事会制度, 与公司董事会相平行, 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作为监控评价主体, 主要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内部控制执行的评价以及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评价。
2.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下设于董事会的专门机构, 是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控制的制度安排。20世纪的美国Mc Kesson&Robbins案, 反映了外部审计师不能发现管理者的舞弊问题。该案促使美国SEC提议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代表股东选择鉴证财务报表的CPA, 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审计委员会在保障财务报告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其通过监督管理当局进而缩小期望差距, 以提高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下设审委会或独立董事, 且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参与。并强化了审计委员会职能:一是必须直接监督外部审计师。二是必须制定一定的程序来完成与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审计问题处理等申诉事项的受理和执行。三是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我国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在于检查和评价关键内部控制指标制定及执行的有效性、检查和评价关键成员的责任、业绩与品质以及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三个方面, 通过识别企业关键风险, 把握内部控制目标与战略规划的衔接。
3.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采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来评估和提高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从而实现管理目标。美国纽约证交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部门, 一方面萨班斯法案要求CEO和CFO要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并且要在年度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需大力依靠内审部门对内控的设计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萨班斯法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职责。审委会也要依靠内审部门掌握内部控制的运行状况。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指出: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发展重心已转移到评价、鉴证和建设性功能的发挥上。
内部审计的隶属关系历来是审计界关注的焦点。其主要形式有:
(1)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会部门。这种设置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 都是较差的。内部审计无法达到其设立的初衷。
(2)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会计师或总经理。这种设置层次、地位和独立性稍高一些, 虽有利于企业直接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但不利于对高层决策及经济行为的监督, 无法对内部控制作出客观性评价。
(3) 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委会负责。审委会向董事会负责, 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 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公司活动的合规性。审委会处于这样的位置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机构要受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指导、监督;此种模式层次最高, 独立性强。
(4)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主要职权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事不能直接参与经营决策, 也就无法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虽然从独立性和设置层次上看都高, 但在实际中二者效用往往会彼此削弱。
对我国而言, 采用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的模式是最适合的。董事会是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 而审计委员会虽隶属于董事会, 但其成员主要由外部独立董事构成, 故能体现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4. 控制自我评估 (CSA) 。
CSA是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师合作评价控制程序有效性的实用方法, 综合了业务目标和控制过程的风险, 又称为控制/风险自我评价。CSA的关键所在是由各营运单位组织, 定期开会, 通过思考, 坦诚沟通, 找出作业流程或控制的问题所在, 并提出改善方案。所有CSA项目的基础是风险控制, 以开发用以将风险减少到可接受程度的计划, 确定实现业务目标的可能性。CSA项目的三大形式是:小组研讨班、调查问卷和管理人员开展的分析。通过CSA可以协助管理人员履行其在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以及评价这些程序的充分性等方面的职责;且内部审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精诚合作, 出具更好的关于程序运作和剩余风险严重程度的信息。
三、内部评价主体之间的关系
1. 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一种制度, 起因于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药材公司倒闭案。而独立董事是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功能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董事会中应引入独立董事, 以抗衡“内部人控制”现象。而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总经理的监督, 其本质就是内部审计, 所以其独立性非常重要。
2.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两者的地位不同, 分别监督不同层次的代理问题。监事会是专职监督机构, 与股东大会直接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属公司治理范畴, 是与董事会并行的机构, 其职责侧重于对董事会的监督。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 同时制衡董事会中的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我国同时具有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有权对审计委员会实施监督。两者也可优势互补, 由于审计委员会是通过在董事会决议时的表决权行使监督职权的, 具有事前监督的特点;而监事会唯有通过事后审核行使监督权力, 表现为事后监督的特征。
3. 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从关注CPA的独立性拓展到对公司财务呈报体系的全面治理, 并涉及公司经营风险、管理当局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违法舞弊行为的调查等方面, 也包括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而内部审计受审计委员会领导, 其目的是协助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大部分是独立董事, 这会造成信息不对称, 因此要保持与内部审计的沟通。IIA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师有着共同的目标”, 将内部审计划归审委会领导, 不仅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而且有利于内部审计独立发挥作用, 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摘要:本文在阐述内部控制评价概念的基础上, 构建了多层次的内部控制评价主体体系, 并基于企业内部的视角, 探索了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各部门的控制自我评估等评价主体的功能定位。
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评价主体,控制自我评估
参考文献
[1]汤谷良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构建与运行的启示[J].对外经贸财会, 2005, (5)
理顺农村政府审计主体的相关探讨 第7篇
在我国, 政府审计一般称为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占有国有资金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农村审计又称乡镇审计, 是指对乡 (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状况进行的全面审计, 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现行农村的政府审计有乡镇经管站审计、乡镇内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审计和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审计三种情形, 对应的政府审计主体也有三种。
二、现行农村的政府审计主体多元化现状
1. 乡镇经管站的政府审计。
农经办[2005]12号文规定, 农村审计由农村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农村审计由农经站直接实施。这是目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监管机制。
乡镇经管站的主要职责:宣传和指导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农村统计工作以及农村财务审计等等。由于职责繁多、任务繁重以及经费紧张等原因, 导致对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退居次要地位。一般情况下, 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 由指定人员兼任。这种机制下由于审计主体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审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权威性, 同时审计的客体是乡镇及农村的财政资金和财务收支, 集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一部分, 因此具有公共性。这些都符合政府审计的特征。但由于农村审计业务不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管理, 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审计在组织形式上仍有所区别。
客观地说, 乡镇经管站审计监管机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资金的大量投入, 乡镇经管站审计监管机制在审计监管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突出表现在:
其一, 涉及农村惠农方面的国家财政资金近年来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 越来越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必须得到重视, 应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此项工作, 显然乡镇经管站不能胜任这项工作。
其二, 按《审计法》规定, 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有权决定是否介入审计。如果同时存在乡镇内独立设置审计机构, 就会形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多头监管的问题。其三, 由于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不是审计专业人员, 其审计业务并不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审计专业水平有限, 会严重影响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乡镇内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政府审计。
在这种机制下, 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 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 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 与乡镇经管站等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
乡镇单设审计机构行政上隶属于政府部门, 审计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管职能, 业务上不受上级审计机关管理, 不同于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但本质上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
乡镇单独设置审计机构无疑会增加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 这对乡镇一级的政府来说难以解决, 在客观上也制约了乡镇政府对村级财务审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 乡镇政府不单独设置审计机构, 而指定专人兼任审计工作, 或临时从各村抽调人员负责审计, 审计完成后自动解散。由于审计人员不具备审计专业性和独立性, 必然导致审计结果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3.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政府审计。
《审计法》规定,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在县 (市) 以下设立派出机构。这种审计机制毫无疑问属于政府审计, 派出机构行政上受乡镇政府领导, 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但由于历史原因, 原来农村经济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很少, 专设审计派出机构没有必要, 而乡镇一级财政资金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可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胜任, 所以这种审计机制目前很少见。
综合以上三种农村政府审计机制, 我们可以看出, 现行农村政府审计存在三个主体, 即县级政府审计 (县审计局派出机构) 、农业部门审计 (乡镇经管站) 和乡镇审计 (乡镇内设审计机构) 。审计主体多元化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1) 有关农村审计法律法规互相冲突。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村审计法律, 而且不同层次法律、部门法规之间存在纵向冲突, 造成农村审计的法律依据不一致, 严重影响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多元的政府审计主体导致政府部门各自为政, 互相扯皮、推诿, 严重影响了审计效率, 使农村审计工作者无所适从。 (3) 由于乡镇经管站和乡镇内设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不是专职或专业审计人员, 导致审计业务水平较差, 整体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农村会计专业技术知识等掌握得还不熟练, 这离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还相差甚远。
三、农村政府审计主体多元化的治理措施
1. 改革和理顺农村政府审计多元化的关键在于裁撤、合并已经过时的审计机构, 成立唯一的政府审计派出机构。
这符合《审计法》精神和《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新成立的乡镇审计派出机构的管理模式可以参照乡镇财政所管理模式, 行政上受同级乡镇政府领导, 业务上受县级审计部门领导, 审计队伍由审计部门选聘专业人员组成。
2. 裁撤乡镇经管站或将其审计职能分离出来。
裁撤后的乡镇经管站的许多职能可以合并到乡镇政府的许多机构承担:宣传和指导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以及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合并到乡镇司法部门;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由乡镇财政部门承担;审计职能则分离出来由专门审计派出机构承担。
3. 裁撤乡镇内设审计机构。
乡镇政府不再设立审计机构, 不承担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由审计派出机构承担。
农村政府审计多元化格局得以改变后, 农村政府审计将较之以前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农民的切身利益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证, 政府的各项惠农资金和惠农政策将得到更加切实的落实。农村审计作为农村集体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形式, 对于监督约束干部权力, 促进廉政勤政,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 从体制上理顺政府审计主体只是改进农村审计工作的关键性的一环, 真正完善农村审计工作政府部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比如规范完善目前农村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引导农村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引导社会审计在农村开展审计工作等等。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新农村建设这个宏大的工程涉及大量的涉农惠农资金, 原有的农村政府审计主体出现多元化, 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 已经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 加强农村经济的审计监督, 理顺农村政府审计主体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村审计,政府审计主体
参考文献
[1].宛燕如, 高文进.审计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7
[2].杜剑, 于佳欣.农村财务审计:理论研究与改进建议.财会月刊, 2010;7
内部审计主体研究 第8篇
一、文献综述
西方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多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简称SEC) 曾分别于1979年和1988年提出建议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书, 但反对者众多, 最后只得收回。1987年, 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 (Treadway委员会)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信息, 并提供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1992年提出的COSO报告, 也建议由管理当局或其指定的人员 (如内部审计人员) 定期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并出具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报告一并对外披露。此外, 美国国会下属的联邦会计总署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简称GAO) ,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简称AICPA) 等机构也赞成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直到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正式提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要求。作为响应, SEC也于2002年10月发布第33—8138号提案, 并于2003年6月5日发布最终规则。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都应在年报中包括一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 并具体规定了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我国, 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 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 (2000) 和饶盛华 (2001) 分别对亚细亚和郑百文两家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发现这两家公司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监督缺乏, 由此他们建议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刘秋明 (2002) 对2001年实施配股的34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分析, 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统一要求, 而且披露形式不统一, 致使信息使用者的成本增加。李明辉、何海、马夕奎 (2003) 对我国2001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分析, 他们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于形式, 且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动机不强。张立民、钱华、李敏仪 (2003) 对2001年和2002年A股的ST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了统计分析, 结果表明ST公司2002年的披露状况比2001年有所改善, 但多以正面评价为主, 对此他们建议对ST公司必须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同时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核。
二、内部控制报告:理论需求分析
1. 委托代理理论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受托人对资源法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 (委托人) 的责任即受托经济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行为责任, 还包括报告责任。对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报告正是委托人能够用以监督代理人履行契约关系的一种手段或途径, 也是受托人借以免责的重要依据。而代理人则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地向委托人反映行为责任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由此可见, 既然代理人 (经营管理者) 肩负建立内部控制的行为责任, 那么理应向委托人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信息。由于股东处在公司运转外部, 只能通过经营者间接地获悉信息, 而经营者由于控制公司资产的运转有充分接近内部控制信息的可能, 于是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共同需要, 经营者通过将内部控制信息及时、充分地公开, 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低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决策有用性理论
信息披露的目标应当是服务于投资者的, 也就是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用信息。近年来财务报告信息失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严重缺位和失灵。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正确和内部控制的有无、强弱有很大的关联。因此, 内部控制信息与投资者的决策息息相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为, 要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获取上市公司更多的信息, 就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投资者通过了解到的内部控制情况来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的质量, 进而评价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三、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范围和时间
1. 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较传统的观点认为, 内部控制报告应由公司总经理 (经营层) 负责。但是, 如果将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交由总经理 (经营层)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也许能够按照经营层的意志有效运行, 但可能对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失效。近年来强调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负责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代表性的有: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突破了内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机械分割, 加强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2004年10月修订的COSO报告, 该报告特别强调董事会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角色。在我国, 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仅仅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1年) 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责任。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COSO报告, 笔者建议应由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共同对内部控制报告负责。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总经理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运行负责, 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上签字盖章。
2. 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
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应该与内部控制的目标相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将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限定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有关的内部控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只针对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使得财务编报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强制性披露。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全部内部控制内容的披露成本过高的情况,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就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有关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对于旨在保证经营效率、效果以及规范运作方面的内部控制, 管理当局可以作为补充信息披露。我国2006年公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法合规性三个方面, 客观上为推出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报告打下了基础。
3. 内部控制报告的时间
内部控制报告的时间包括内部控制报告进行评价的时间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披露的时间。由于内部控制不是某个事件或某种状况, 也不是某一特定时点显现的结果, 它是公司为了达到某个或某些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动态过程。因此, 我国上市公司应提供期间的内部控制报告, 针对一段时期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声明评价的期间。陈关亭、杨芳 (2003) 也认为应该对某一期间而不是某一时点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以确实保证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意见的可靠性。对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时间, 监管机构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末对当年度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展开测评, 评价后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随公司当年的年度报告一同对外公布。
参考文献
[1].李明辉.试论内部控制报告.上海会计, 2002, (5) :48-50.
[2].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3].陈关亭, 杨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调查研究.审计理论与实践, 2003 (7) :24-26.
[4].SEC Release No.33-8138.Proposed Rule:Disclo-sure Required by Sections404, 406and407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2002, October22, 2002.
[5].SEC.Final Rule:Management’s Reports on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Disclosure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 Junes, 2003.
[6].吴水澎, 陈汉文, 邵贤弟.论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由“亚细亚”失败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 2000 (9) :43-48.
[7].饶盛华.ST郑百文的警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经营管理者, 2001 (3) :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