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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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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精选8篇)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1篇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 2002-01-05 【生效日期】 2002-03-20 【效 力】 有效

【备 注】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二年一月五日

食品伙伴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第38号(二00四年七月一日)》对本办法已经修订。1.第三条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2.第六条修改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3.第七条修改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4.第九条修改为:“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5.第十二条修改为:“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食品伙伴网说明】本办法食品伙伴网已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Ⅴ);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2篇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2002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2-01-05

【生效日期】 2002-03-20

【效力】

【备注】 食品伙伴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第38号(二00四年七月一日)》对本办法已经修订。第十二条修改为:“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食品伙伴网说明】本办法食品伙伴网已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3篇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 分为Ⅰ、Ⅱ、Ⅲ、Ⅳ4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条例》规定,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 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 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 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主要包括: (1) 转基因动植物 (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和微生物; (2)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3)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4)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 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3个阶段。中间试验, 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 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 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 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 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 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 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 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1)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2)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 经安全评价合格, 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 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 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 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 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 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 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 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

美国转基因市场饱和种子公司瞄准中国

新华

美国农业部称, 到2012年, 美国种植的88%的玉米和94%的大豆是转基因的。报道说, 在美国市场如今已充分饱和的情况下, 种子公司正瞄准中国和南美, 以推动利润增长。

主要参与者是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杜邦公司和陶氏化学公司, 以及德国的拜尔公司和瑞士的Syngenta公司。

据报道, 除了玉米和大豆, 美国种植的转基因作物还包括棉花、甜菜和油菜籽。美国政府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担保。该行业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受农业部监管, 而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其食物和食物成分的监管。

在欧洲, 质疑的声音很强烈。包括法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禁止转基因作物。

美国农场主尽管要花更多的钱购买转基因种子, 但他们发现这样做值得。比如说, 玉米和大豆经过基因改良后, 能增强对杂草和害虫的抵抗力, 有利于农场主提高产量。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4篇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樣品及检测方法。”

六、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有效期内,试验单位需要改变试验地点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将第二款“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并在申请安全证书时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交纳评价费和检测费。”

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十一、对附录相关内容作必要修改。

修改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5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 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对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对出

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

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 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 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 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 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四条 在研究所所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十八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6篇

校科字(2010)8号

为切实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研究阶段

1.严格按照国家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建设和完善试验条件;

2.严格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的试验程序和操作规范;

3.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控制措施和规章制度;

4.明确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

1.试验时间和地点:试验时间和地点要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要求一致;

2.试验材料、面积: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对照)的种类名称、数量及试验面积要与计划任务要求一致;

3.转基因材料的包装及运输:转基因材料要采用专用材料进行包装,并由专业人员人工携带到试验场所;

4.隔离措施: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要求,在试验地点设置生物隔离方式、隔离距离和边界标记,防止基因漂移;

5.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须按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处理,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场所、废-1-

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等;

6.试验材料存放与处理:试验材料存放要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门登记。收获材料要专人收获,避免出现遗失、泄露等情况;剩余试验材料要采取专人回收保存或销毁的处理方式;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物要专人彻底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7.收获后试验地的后续监控:试验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的监控年限,每年取该试验场所的样品进行分析,确认未发生基因漂移。对于转基因植物材料,监控期间如发现自生苗及其他异常情况须拔除自生苗并做焚烧和深埋处理。

三、后续管理

1.加强课题验收材料的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7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西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0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3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3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38号)、《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管科研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安全评价和审批、其他阶段和等级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的技术咨询、生物安全设施和措施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等工作。委员会由本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任由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任命。

第五条 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具体负责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安全评价申报材料的初审、对试验过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人员培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等。

第六条 相关学院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学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实验室的设施、管理规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研究人员参加培训等。安全小组由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任组长。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科研基地(实验室、试验场站),要有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管理规定,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整理存档,确保实验室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安全。科研基地或课题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检测中心等)应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人,归口依托学院管理。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等相关业务的校资企业、生产经营实体,其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申报

第九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向学校或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如未进行上一阶段的申请或备案,学校不予受理下一阶段的报告或申请。

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实验研究,必须经所在学院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核,报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才可开展。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实验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和进口、生产和加工的,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报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才可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安全评价的申请或报告,并根据申报数量和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评审时间安排,定期组织学校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实验室,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分别经学校或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四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在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备案表,作为在校内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凭据。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实验室外的全封闭系统(如温室、动物房、中试车间等)和半封闭场所(如网室和人工水域等)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基本设施方面

设立独立工作区域,入口应具有控制措施;具备与研究试验安全等级、所属阶段相适应的隔离条件、仪器设备、消毒和废弃物处理设施、样品贮存场所(设备)和人员防护用具。

人员方面

由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相应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人员的责任制、培训制和考核制。

控制措施方面

应建立转基因生物材料的标识、专人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试验场所的进出登记制度,重点隔离区域的明显警示标识和准入制度;建立试验操作指南制度;建立剩余材料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建立试验实施全程自查和档案制度,对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各个环节实现可追溯质量控制。第十六条 对于转基因作物在田间试验阶段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

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

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

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

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属科研基地(含实验室、中心、试验站、野外台站等)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要向基地提供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出具的备案表和试验方案,否则科研基地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的地点。科研基地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基地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参与的校外单位、试验场站、科研基地开展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除要按有关法规向当地农业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外,还需在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一十九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和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管理办法的当事人、负责人和所在实验室,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连续3次校内通报批评,或被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通报批评1次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基因生物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工作。发生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学科涉及转基因试验研究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第8篇

日前, 根据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结果, 农业部批准发放了巴斯夫农化有限公司申请的抗除草剂大豆CV127、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申请的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个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彭于发说, 根据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是在中国申请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前提条件之一。农业部近日批准的三个大豆品种除输出国已批准相同用途外, 也在多个国家获得批准, 如抗除草剂大豆CV127已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墨西哥、哥伦比亚、俄罗斯、南非、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抗虫大豆MON87701已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墨西哥等国家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已在欧盟、韩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巴拉圭等国家批准用于商业化种植或食用。

对于会不会增加大豆进口量的问题, 彭于发说, 发放安全证书只是说明该品种是安全的, 可以进口。中国进口大豆主要是国内需求决定的, 进口与否以及进口数量是市场行为, 大豆进口没有配额等贸易措施限制。

彭于发表示, 进口转基因大豆是合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成功举措。我们国家大豆每年的播种面积在1.2亿亩左右, 而我们的品种和技术水平相比国外一些国家还有差距, 多乱杂和混收混种问题比较突出, 劳动力成本也不断上涨。国内的播种面积满足不了需求, 近几年, 每年都进口5 000多万吨大豆, 这些大豆按现有的品种和技术水平来测算, 需要4亿多亩的耕地, 而中国没有这么多的后备耕地资源。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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