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改革范文
农村户籍改革范文(精选6篇)
农村户籍改革 第1篇
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
——以重庆市为例
滕亚为
2010年8月重庆市户籍改革政策出台,放宽了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这一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户籍改革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进步和克服城乡二元结构的良策。但是,目前的户籍改革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尤其在农村土地退出方面。本文仅就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民对户籍改革、退出土地的态度及原因
(一)农民对户籍改革态度积极农民对制约自身发展的户籍制度期盼改革,特别是本身在城市工作稳定、有住房的农民工,在遇到孩子上学、生病住院等问题时,意愿特别强烈。重庆市从2010年8月15日正式启动户籍改革,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就有190万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说明户籍改革很有必要。在户籍改革前,重庆市各地对农村人口流向和居住意愿进行了专题调查,结论是广大农村居民进城意愿强烈。以重庆市江津区为例:“目前江津全区农村人口108万人,其中外出进城42.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9.2%,通过江津区农村人口流向和居住意愿专题调查结果,愿意到江津主城购房居住的占11.7%,到镇(街)购房居住的占36.1%。”
从重庆市目前已转户分布情况看,不同地区和不同人对户籍改革的期待不同,“转户进城人员中,进入“一小时经济圈”的占63%、渝东北地区占12%、渝东南地区占25%;18-60岁(女55岁)农村劳动力转户占转户总人数的53%,18岁以下转户占16%,60岁以上转户占31%。从区县进度来看,合川、江津、璧山转户人数最多。”
(二)多数农民不愿退出土地在农民强烈的转户意愿下,有多少人愿意放弃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呢?其主要顾虑又是什么呢?为此笔者组织调研组对“一小时经济圈”及远郊区县的农民的退地意愿进行了抽样调查。
表1重庆“一小时经济圈”农民转户退地意愿调查表(略)从调查中也发现,农民进城愿望强烈,却不愿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特别是主城区、近郊区的农民,以及青壮年农民。愿意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的主要是远郊、丘陵和山区的农民,以及年老体弱、希望得到养老金、医疗保险,以及生活方便的农民。
“截止2011年4月22日,重庆户籍改革半年内,全市已经有180万人的户籍从农村转入城市。转入主城区约占26万占15%。转户的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是农民工以及新生代群体,约90万,占502%。全市共受理转户居民宅基地退出申请406户,914人,实际有18户,共35人办理了宅基地退出。同时,有165万人办理了社保,还有210户转户居民申请到了首批公租房。” 由此可见,农民对退出承包地、宅基地持保守态度,政府也很谨慎。
(三)农民不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的主要原因农民转户意愿强,却不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一些农民即便让土地撂荒,无偿请人代耕,也不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究竟主要是什么原因呢?就此,我们对受访的180人进行了进一步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表3农民转户不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的主要原因(略)调查显示,农民不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的保障功能,担心如果一旦在城市失业,有低保也无法维持城市生活。其中,害怕失业是最主要原因,其次是住房问题,担心无钱买房,房屋租金太高,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无法承受。重庆进城农民在主城区租房成本较高,首批进入公租房的租金达10元/m2,这是多数进城农民无法承担的。主城和近郊区农民想法不同,他们一般经济状况较好,期望通过土地获得高额补偿,获得较大物质利益。
因此,重庆户籍改革最大的阻力与东部发达地区有共同之处:“怕失去承包地是已进城农民不希望农转非的首要原因。”
二、户籍改革对重庆城乡统筹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比较效益差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瓶颈。”特别是重庆市地理环境特殊,深丘、山区占农村幅员面积百分之八十以上,市东部库区、南部乌江流域及綦江、江津、南川、万盛等区县深丘山地,山高沟深,交通不便,生产环境差。农户散居,各自生产,加之农产品价格过低,农民辛辛苦苦种一年庄稼,不如外出打工两三个月的收入,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差,青壮年劳动力多数外出打工,承包地临时委托他人耕种,甚至一些地方,农民举家外出、承包地没有人愿意代耕,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业生产全靠老弱病残维持,效率低下,农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调节城乡人口比例,缩小城乡差别重庆作为西部直辖市,要解决大农村问题,提高农民收入,使城乡收入增加,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并成为重庆城市发展的生力军,需要农民工在城市稳定下来。在城市就业稳定,居住稳定的情况下,退出无法继续耕种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使农村人口减少,人均土地增加,再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大大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三)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初步统计,2010年重庆全市工业销售值突破1万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超过400亿元、增长28倍。今后三到五年内工业产值将会增加到3万亿,劳动力需求加大,能够再增加500-600万个就业岗位。户籍制度改革对吸引农民到城市就业、为缓解“用工荒”也有一定作用。
三、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立法先天缺陷现行立法对农地所有权的制度构造存在两个明确的缺陷:一是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二是权利内容残缺。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者之间关系模糊。《民法通则》规定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宪法》、《土地管理法》又规定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没有买卖、出租、抵押等处置权。这些立法上的先天缺陷留下许多隐患,导致实际运行中权属支配关系混乱,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权责不清,纷争不断。
上述立法的先天缺陷让农村土地退出补偿产生一系列问题。农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退出由哪个农民集体补偿和受益?由谁对退出的农民补偿是否到位进行监督?产生纠纷由谁解决?农民进城后如果失业,城市低保不足以维持租房等基本生活开支,想回农村又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都无法解决。
(二)重庆地方制度设计存在漏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中明确了“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该规定重庆市各区县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然而,各地的实施细则存在许多问题,如重庆市荣昌县荣昌府办发2010年22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宅基地使用权参照地票政策以合法使用权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按8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购房补助按荣昌县城入户购房1万元/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购房7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而重庆潼南县潼南府办[2010]222号文件规定县城规划区内14000/亩,乡镇规划区内13000元/亩,其他规划区内12000元/亩。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补偿标准不统一。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补偿标准不一。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县对农民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甚至有的同一个县城、同一个乡镇的补偿标准都不统一。
第二,补偿标准低。重庆2010年上半年主城区出让的房地产类用地的平均地价为274万元/亩,重庆市地票交易的平均价格10万元以上,荣昌县补偿给农民8千元/亩,潼南县最高可补偿到1.4万/亩。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相去甚远。
第三,退出程序存在问题。虽然《重庆市公安机关办理转户流程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转户程序,《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规定了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程序,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土地确权都还未完成,农民究竟拥有多少财产,承包地剩余年限,承包地、宅基地权利人与集体之间利益如何划分?土地退出归集体所有后又如何分配?归集体所有集体是受益者,集体如何承担对退地的补偿,其中承包地不能改变用途,宅基地复垦后做农用地,除地票交易价外,集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补偿责任?上述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程序混乱。
第四,土地退出参照标准有问题。目前重庆土地退出是以征地标准为参照,但是征地的前提是公共利益,而土地退出应以市场为标准,应由市场定价。单纯参考市场定价也有许多问题,比如市场变化大,土地价值波动大,农民能否承受先后退地差价太大等等。
第五,远期考虑不足。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好,重庆市财力雄厚,农民工办户籍退地时往往有工作。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一旦农民工失业情况突出,都需要社保救济,国家财力如果不足以支撑,可能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尽管重庆市政府官员多次表示,重庆经济发展,足以提供农民工作岗位。但接受采访的农民普遍担心:所得补偿,进城难以购房,或购房所剩无几。另外其文化程度不高,多靠体力干活,如失去工作或年老,如何生存?特别在若干年后,进城群体收入比留乡农民低,生活差,可能会导致进城农民对政府不满,引发大量社会问题。
(三)政府行为面临拷问第一,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势推进。重庆市户籍改革中土地退出机制设计与政府关系密切。与以往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是典型的由重庆市政府发起的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重庆模式的操作中,无论是宅基地拆迁后的农民集中居住,还是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地票交易”,其推动主体都是地方政府。重庆市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中土地退出机制的具体设计者和安排者,区、镇政府是相关规则的制定者、实际指标转移操作的管理者,也是复垦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利益主体, 具体的转户农民是被安排者。基层政府组织(区县、乡镇及村集体)对参与宅基地复垦、农民集中居住、地票交易及其利益分配热情高涨。
有学者将重庆模式的户籍制度改革界定为:“在不根本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框架下,以政府行政力量为主要推力,以转户为基本动力的驱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进城的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运动。”城市化本是随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演变的过程,但目前做法是以行政力量强势推动,产生矛盾不可避免,政府在整个制度设计中的行政性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必须认真考察。
第二,农民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在家庭承包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可分解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农民的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物权,是农民的独立财产,这个财产权益不与成员身份挂钩。农民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正常自愿交易的结果,而不应作为获得城市户口的先决条件。目前的做法要进城农民最终在“城市户口”和“农村土地”之间做出二者择一的选择,3年过渡期后不退出农地,则必须转回农村户口,把农民财产权与身份混为一谈。
第三,农民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是否受到保护。政府的政策、决策和制度出台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如果制度出台不久就发生变化,特别涉及利益问题,会发生纠纷,也影响到政府公信力,损害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行政法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在行政行为变更、撤销、废止时,政府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给予补偿,由此原则来进一步维护政府诚信和法治。比如前面调查中一些农民不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宁愿土地撂荒或者无偿转包给其他人种植,就是担心几年后,用地指标费大涨,现在退出不划算。前些年,重庆城市周边征地过程中就出现过类似情况。事实上2010年7月出台的《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与2010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相比就发生了较大变化,后者补偿明显大于前者。虽然后者是为了解决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制度上的不稳定让农民不敢轻易相信政府,对户籍制度和土地推出补偿产生怀疑和抵触。
四、改革与完善
(一)发挥政府行政指导作用,尊重农民退地意愿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变的情况下,要解决好农村资本要素、土地要素以及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政府必须首先进行科学的设计、规划和安排。通过对农民进行指导,让农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知道土地规模经营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同时,加大对退地农民的补偿力度,让进城农民切实体验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林地所得到的利益与市场价值相吻合,甘心情愿按政府的指导,退出宅基地、承包地、林地。
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民退地意愿,有的农民进城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愿退出土地,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只能进行引导。农民感觉退出土地,宅基地对自己有利,会配合政府政策自动退地。有了退地的成功案利,进城农民自然会效仿,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财产进行理财,投入农民自己认为该投入的地方。由于农民完全出于自愿退出土地,转让按当时的市场价值进行,即便以后土地使用价值大涨,退地农民也不会找政府的麻烦。
(二)协调补偿机制,规定最低保护价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农民自己自由流转,还是在政府指导下流转,关键是财产转让利益的保障。目前重庆尝试对退地农民穿上“五件衣服”,即住房、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然而,农民退地积极性并不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五件衣服”的含金量不足,对退地的补偿不认同。“在就业方面,市场化就业中进城转户农民并不比未转户农民具有优势,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全国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正在快速趋向城乡一体化”。今后政府在农民退地方面主要应该起指导作用,通过市场进行价值交换,帮助农民获取应得的利益,并通过政府规定最低保护价,保障农民利益。目前重庆规定了地票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9.6万元,有利于对农民财产的保护。随着重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低保护价还应当逐步提高。
另外,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征收费和土地赔偿额。其中土地征收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收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在很多国家,法律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往往要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既有利于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降低,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保护失地农民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
我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应考虑退地农民土地转让金和土地补偿金,土地转让金相当于土地流转价值,土地补偿金保证土地退出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降低,降低退地农民的风险,让农民放心退地,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对土地纠纷解决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随着城乡统筹力度加大,农民转户、退地会越来越多,土地流转量加大,由此产生的土地纠纷也会大量增加,退地纠纷可以通过何种纠纷解决渠道解决是不明确的。应当建立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复议、司法等多渠道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特别是诉讼制度应当成为有效解决土地退出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制动阀和灭火器。
另外,在土地退出和流转过程中应加大防腐力度,从政策制定上,平衡户籍改革主体各方利益,在执行程序中,以及事后救济上加强监督,防止各种侵害农民权益情况发生,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户籍改革 第2篇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为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着力点,以促进城乡资源互动为纽带,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快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
(二)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转移意愿,保留其在原籍承包耕地、林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允许农村居民自行决定是否退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资源。二是有偿原则。对自愿退出耕地、房屋和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三是稳妥原则。要兼顾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四是市场原则。创新制度设计,建立完善配套措施,运用市场手段推动改革目标的实现。五是互动原则。鼓励农村土地、房屋、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流动,积极引导城市资源下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按照推动农转城为主,兼顾农迁农的总要求,近期重点推进城集镇有房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力争2010-2011年新增城镇户籍居民11万人,实现农迁农1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4%上升到20.6%。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6-8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60-7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达90万以上,比重提升到50%以上,农迁农达到1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二、科学设置转户条件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重庆主城九区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主城区城镇居民;在市内主城区外的区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以及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该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县内农村居民在县城区外其他乡镇街道有固定住房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登记为该乡镇街道的城镇居民;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就近就地登记
为城镇居民。
(二)允许属于特定对象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属于父母子女和夫妻间投靠、大中专职院校入学、优秀农民工、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农村籍义务兵及士官退役等特殊对象的,可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历年来相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由国土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办理农转城手续。
(三)引导农村居民向条件较好的地区转移。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镇、村同意,并承诺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迁入地购买农村房屋或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自建房屋的,可以在县内由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村地区迁至较好的地区,但不得为享受照顾生育政策而从非照顾生育区域转移到照顾生育区域。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迁出地利益保护机制
1.权益不变。农转城或农迁农后,依法保留原籍已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和承包地、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但必须遵守耕地不得荒芜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宅基地总量不增。
2.处置自选。农村居民农转城或农迁农后原籍已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可以依法自行处置,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一次性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愿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县内其他农民,也可以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可按照相关政策依法处置。一次性转让农房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后,不得再向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和提出承包土地的要求,也不得再享受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及农房的补偿。
3.退出补偿。农转城居民可自愿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等资源全部或部分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相应补偿:
(1)对整户农转城并全部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退出时参照同时期开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区域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对整户农转城或家庭成员部分农转城后自愿部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的,可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时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全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承包地时享受相应补偿。
(3)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城市和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位于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无力出资的,经县农委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可用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垫付。
上述农转城居民退出土地、房屋的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以及农迁农退出农房及承包地的补助补偿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二)健全完善迁入权利保障机制
1.建立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对符合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危旧房屋改造、倒房重建、残疾人住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性搬迁的户,按相关专项政策规定执行。
2.完善养老保障机制。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的,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的,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有关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城手续后,可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城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宅基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3.健全就业保障机制。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户农民工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出台就业帮扶措施,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就业、创业。
4.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5.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围绕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三)健全完善惠农政策过渡机制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后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农迁农的,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生育调节和违法生育处理按照变迁后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2.关于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三峡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农转城后不再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助相关政策。
3.转户学生享受加分及资助政策。本市籍农村学生户口转移后,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大中专学生转户后原有的农村权益、原籍地的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助权益和原享受的相关资助、补助等优惠政策不受影响。
4.其他相关政策。农转城后保留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继续享受与承包地有关的惠农政策待遇。转户居民在农转城后其个人户籍保留在原籍或居住在原籍的,在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仍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农转城后保留承包权利并继续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健全人口梯度转移衔接机制
2010年4月26至2010年12月31日之期间(含郭家、金峰试点)转户的居民,符合相应条件的,其补偿补助可由转户居民自愿选择执行本意见或原开县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但只能按照一个政策体系执行,不得同时享受。对本意见实施以前部分退出农村资源,并按原改革政策享受相关补助的农转城户,待整户农转城并全部退出承包地、宅基地时,可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扣除已领取的补助后,予以兑现。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开委办〔2010〕46号、开委办发〔2010〕22号文件等开县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政策同时废止。
四、稳妥推进转户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工作,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户改办要做好改革统筹协调工作,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等部门要做好户籍、土地退出补偿、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改革的资金统筹工作,其他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摸清农村人口、资源状况,加大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并严重影响改革试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转户程序。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尽快拟定转户、宅基地(农房)退出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全面得到落实;建立转户居民的转籍档案,完整记载转户前后的人员、居住地址及土地房屋等情况,做到一户一档,确保转户后原籍权益得到保护。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梯度转移和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县内主要媒体要设置宣传
专栏,滚动宣传改革政策及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县公安局、县户改办和各镇乡街道要做好梯度转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农村户籍改革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化,二元户籍制度
1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演变
建国初期, 我国人口在城乡之间是自由流动的, 国家于1951年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1956年至1957年, 国务院曾先后三次发布指示或通知, 要求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这一时期, 户籍管理逐步制度化。但总体来说, 国家对公民的迁徙限制不多, 城乡之间互动频繁。农村还向城市输入了大量的劳动力来完成国家的工业建设。当时的户籍制度基本上体现了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精神:“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 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利益的驱动下涌入城市, 二元户籍制度开始动摇, 1984年,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允许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 在居有住所的前提下, 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户口迁移政策的一个重大改革。但在1989-1991年治理整顿期间, 农业户口的人们又被赶回农村。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发表以及党的十四大、十四界三中全会的相继召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大批的农民又涌入城市, 从而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工潮”。政府试图用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方法越来越难以奏效。相反, 由于以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十四项具体制度的限制, 许多农民进城后无法溶入到原有的社会经济组织之内, 只能在体制外生存而成为流动人口, 大大延缓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2 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影响
2.1 公共设施的投入方面
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 几乎完全由国家财政投入。而农村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 国家的投入则相当有限, 有相当一部分要有农民自己来负担。在改革前, 农村中小学的相当一部分开支要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来负担。民办教师的报酬, 也要由农民来承担。改革以来, 这种情况不仅没有好转, 而且进一步强化了。目前, 国家每年近千亿元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在城市, 城市学校的一切开支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1985年以前, 国家财政每年还有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1985年国家取消了这笔财政拨款, 改由农民自筹经费办教育, 乡村两级教育经费由农民上交教育附加费提供, 农村学校改扩建也是由农民集资进行的。仅农民每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300亿~500亿元。公共设施就更是如此。国家每年上千亿元的财政开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而农村享受到的极少,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不从农村企业、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甚至罚款来解决。现在, 一些工程本应改由国家财政出资的, 但却采用“钓鱼”法, 上级拨一点为“诱饵”, 地方财政再挤一点, 剩下大部分由乡村自行解决, 结果只能是向农民集资摊派。农民自己搞公共建设还有一个更重的负担, 就是政府规定的10~20个劳动积累工, 5~10个义务工, 而绝大多数农村都取了最高数, 即农民每年要出30个无偿义务工, 有时出工, 多数乡村喜欢叫农民出钱, 每个工出10~20元, 仅此一项全国农民每年负担高达1000亿~2000亿元。但是, 这一负担是不列入国家规定的5%范围的, 也就是说在中央的政策里, 这不是农民的负担。
2.2 就业制度方面
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 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 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甚至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甚至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 不足的时候, 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改革开放后, 开始允许农民进入城市经商或打工, 但农村居民仍然没有在城市定居的权利, 而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而且, 城市对进城农民从事的行业、职业、工种, 甚至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等作出种种限制性规定, 有的即使没有成文的政策限制, 但事实上存在着明显的就业歧视性行为。如对农民进城就业规定的种种条件, 必须办理的各种证卡, 额外收取的多种费用等, 是人为地设置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 提高了进城就业的成本, 阻碍他们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由于存在这些歧视性行为, 进城农民一般很难真正稳定进入城市正规产业, 相当比例的农民聚集在城市市民不愿进的最脏、最累、最苦的行业和部门。 就业机会的不均致使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滞留于农村, 从而大大延缓了我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2.3 社会福利制度方面
早在1951年2月, 国务院就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又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有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劳保待遇, 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待遇、公费修养与疗养待遇, 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女职工的产假及独生子女保健待遇, 职工伤残后的救济待遇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待遇等。城市集体企业大都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实施劳保。除上述在业人员享有劳保待遇外, 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城市社会福利制度还保证了城市人口可享有名目繁多的补贴, 在业人口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等。即使是在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今天, 基本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 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士军属提供补助救济。农民没有社会保障, 土地就成了农民唯一可作生存保障的资源, 于是国家又出台了一个农村土地延长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然而这一政策与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现代化是背道而驰的, 不可避免的阻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2.4 子女受教育制度方面
城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种种歧视。相当部分农民工子女只能集中城郊结合部, 在不合格的或非法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 并且收费高昂, 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上学一般均有额外收费, 如借读费, 赞助费以及用种种借口增加的各项收费。种目繁多的收费是低收入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一道门槛, 有的家长不得不把子女送进收费低廉的打工子弟学校, 有的家庭甚至让孩子辍学。即使有的农民工子女进入了市区公立学校, 仍享受不到市民子女的待遇。这种现实进城农民感到无法接受, 对其子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更大。农民工子女大多在城市出生而又在城市生活了多年, 如不能和城市儿童平等入学、平等选择自己的学校、平等交费, 会在儿童心灵上会滋长对社会不满情绪和对抗情绪, 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力量。
3 改革户籍制度, 推进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
农村城市化, 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20 余年来, 国家在解决特定对象的农转非及进城落户问题上, 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尤其是1984 年和1992 年出台的办理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政策, 对缓解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1998年7月22日, 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 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 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 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 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 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这些政策无论在解决对象的选择上, 还是在适用的范围上, 都有了重大的突破, 为下一步全面的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但是, 中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只是停留在小孩申报户口、夫妻两地分局、老年人投靠、购房入户等问题上, 并未真正做到“人户一致”的要求。农村城市化进程速度还有待加快。所以, 应本着“人户一致”的要求, 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1) 应按照国际惯例, 取消二元户籍制度, 建立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尽快放松原有的户籍管理, 减少甚至取消落户费用,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转为市民。即任何人只要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就可注册户口。
(2) 逐渐淡化城市偏向, 使户籍与享受社会福利待遇分离、脱钩, 逐步取消城市户口背后的利益。进城农民特别是较长时期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农民, 应该享有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 实现无差别的就业政策, 重点取消对农村人口就业的歧视性规定, 必须贯彻《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文件,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鼓励农民与城市市民平等竞争。
(4) 加大力度改革现行的城镇教育制度, 对进城农民子女教育实行与城市市民同等待遇政策, 即所谓“国民待遇”, 不应有歧视、排外、加收额外费用等现象和政策, 以解决进城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
(5) 加强户籍法制建设, 明确规定中国户籍改革的步骤和程序, 第一步先放开县级市, 第二步放开地极市及中等城市, 第三步放开省会城市, 最后在条件成熟后放开中央直辖市, 同时, 以法律形式保障户口的自由迁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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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振凡.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与我国乡村工业化城市化问题[J].农村发展论丛, 1996, (3) .
农村户籍改革 第4篇
原告:候跃超
被告: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候跃超原系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农民,1999年随其父亲转为非农业户口。2004年12月,被告南邵村委会向原告候跃超及侯静、徐桂敏核发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被告南邵村委会因原告候跃超办理了农转非,依据村里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认原告候跃超不享有户籍股,并进行公示。原告候跃超在公示中发现没有确认其享有户籍股后,认为其具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当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进而享有户籍股,双方产生争议。为此,原告候跃超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南邵村委会制定的《南邵村关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是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的村民自治权利,符合村民民主议事的规定。原告候跃超作为居民,其依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权利证书》要求确认其享有户籍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候跃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候跃超负担,已交纳。
【争议焦点】
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权利证书》是否就有户籍股?
【法理评析】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也就是说,土地确权就是确认个人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以及其他权利的隶属关系,与是否是农业户口无关。
而户籍股建立在国家户籍制度上,北京农村的股份制改革分为四大股份:户籍股、土地确权股、劳龄股和独生子女配股。具体的股份配额,应由村民行使其自治权利,通过协商确定。可以看出来,户籍股与土地确权股是相分离的,有土地确权,不一定就享有户籍股。
本案中,由于原告于1991年转为非农业人口,因此其户口就不是农业户口,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被告南邵村于2004年对原告进行了土地确权,并颁发了权利证书,由此原告是具有土地确权的。问题是,基于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和村民自治,在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时,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会拥有户籍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像原告这样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其权利受到了漠视。因为这类人群,并不是一出生就是非农业户口,在转为非农业户口前,他们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然而,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他们又失去了户籍股这样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保护他们的权利,使其也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那一部分权利。当然,要是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有一部分农业户口要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今国家加大了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力度,农业户口的人正在慢慢的享有一些利益,有一部分原本是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却失去了这样的机会。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尚未改革之前,及时把农业户口转回来,才能保障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农村户籍改革 第5篇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流程图
六、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提交哪些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的办理程序、时限及申请人要提交的材料。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2.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地协议;
3.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补偿。
转户居民在退出承包土地的书面申请中,需说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土地的面积,并要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在提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同时提供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退出的宅基地的整治和利用有哪些规定?
1.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2.退出农村土地的利用
(1)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2)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使用。
(3)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5)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九、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
十、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吗?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
围。另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十一、宅基地退出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改变?
农民自愿转户退出宅基地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仍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十二、农村居民转户后,是不是马上就要求退出承包土地?
不是。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对其承包土地给予了3年的过渡期,在这3年内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在过渡期内,转户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退不退或什么时候退出承包土地。
农村居民的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其家庭的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十三、退出承包土地时需不需要签订协议?与谁签订协议?协议要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时,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签订书面的退地协议。退地协议按照市里制定的示范文本,需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3)退出承包土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4)退出承包土地的时间;
(5)补偿方式及金额;
(6)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退出承包土地的补偿怎样计算?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其补偿是按照本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计算。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怎样计算?
退出承包土地时,其承包土地的面积以颁发给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十六、退出承包土地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怎么处理?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后,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其承包经营权证应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十七、转户农户保留的承包土地如何经营利用?
转户农户保留的承包土地,仍享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转户农户对保留的承包土地必须经营好、利用好,不能让土地闲置、撂荒,也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转户农户可以把保留的承包土地自行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种田大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代为流转。
十八、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的相关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已对外公布户籍改革的相关配套办法。另外,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已公布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配套办法与相关政策。
农民对户籍制度改革承包土地退出的具体问题,可以向本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咨询,也可以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咨询。
【重庆市政府网】
农村户籍改革 第6篇
2010年 08月 20日 17:09:29来源: 区政府办
南川府办发〔2010〕13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
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
八月十二日
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为推进南川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在南川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第五至七条规定的转户条件,并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方案。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方案,按照重庆市和我区土地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用地未转非人员;
(二)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
(三)城中村农村居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退出程序
(一)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首先应向入户地公安部门申请转户,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办理转户手续后,转户居民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转户居民退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土地整理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并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示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核。
3、审批。由区国土房管局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4、注销登记。原农村房地产权证在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应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应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二)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程序:
1、农户退出承包地时,首先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2、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3、由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对退出承包地农户进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四、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补偿主体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由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由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
农村居民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后的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二)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1、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整户退出的,参照退出时同一时期征地及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外整户退出的,方案一:按实际转户人员每人2万元进行补偿;方案二:整户退出时参照同一时期的地票交易价格并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进行一次性补偿(含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二)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承包地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详见附表)。
五、退出土地的整治与利用
(一)退出土地的整治
1、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要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2、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编制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运作等,经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二)退出土地的利用
1、针对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2、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3、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6、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7、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委、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区内外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8、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9、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经营管理。
11、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12、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房管、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13、由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机构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明确任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委、规划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房管、农业、财政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3、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二)严格程序,加强监管
1、区国土房管、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区农委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2、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查处。
3、有关当事人违反本方案,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方案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国土房管、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三)统筹资金,强化保障
为保障南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财政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积极筹措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和工作经费,确保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深入、高效开展。
区国土房管局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区国有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区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主题词:综合经济户籍改革土地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