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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工业厂房和土地租赁协议(精选6篇)

免费下载工业厂房和土地租赁协议 第1篇

土地租赁和投资合作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宜宾通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邓钢身份证号码:***57x

邓钢、徐劲松、漆薇薇、龙叙东,共同出资租赁罗龙镇柏木村羊耳村土地163.6亩,土地租赁租赁时间30年;投资从事苗木种植、水产养殖等项目。邓钢收购徐劲松、漆薇薇、龙叙东的投资及股份。现甲方、乙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230万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将投资在柏木村羊耳村租赁土地上种植的苗木及基础设施全部转让给甲方所有。

二、乙方与柏木村羊耳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承担的权益与义务由甲方承接,涉及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前租赁土地的费用、苗木种植管护以及其他设施投资的费用山乙方在签字后10天内全部完清。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后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20万元定金。

五、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完成农户签字、更名,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2013年2月29日前完成土地租赁合同更名,将土地租赁合同更名为甲方后5天内,甲方支付210万元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签字生效前,租赁和投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未能在2013年2月29日前完成土地租赁合同更名,乙方退回甲方定金并解除合同。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三份。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手印):

2012年月日

免费下载工业厂房和土地租赁协议 第2篇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XXXXXXXXX公司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甲方将轿车一辆租赁给乙方,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赁汽车为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油费、维修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视为乙方违约。

3、签订本协议后,甲方须将租赁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保险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原件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合理安排和管理车辆的义务及做好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车买卖、抵押、质押,不得擅自变动、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5、在租赁期间车辆应按乙方要求进行保险,保险费由甲方交纳,其他如燃油费、养路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涉及到保险公司承包范围,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

6、租赁期间如发生车辆丢失由保险公司承保后,乙方须将全部赔偿款交给甲方,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双方以协商为原则处理。

7、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应及时地将车辆交还给甲主,交换时的车辆应运行良好。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

甲方(签字):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免费下载工业厂房和土地租赁协议 第3篇

关键词: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 ; 思考建议

1.园区概况

浙江嘉兴工业园区创建于2002年,位于嘉兴市区东南部,是南湖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重点区域。2006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同年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23号公告核准为省级开发区。嘉兴工业园区根据自身实际,聚焦和放大区位优势,紧紧抓住长三角板块发展新机遇,围绕“沪杭同城”城市新概念,开展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规划,在发展香精香料、通讯电子、汽配机电三大百亿产业集群的基础上,规划打造“一城四区”,即嘉兴东南产业新城、商务科教文化核心区、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区和都市型生态农业示范区。

2.园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分析

2.1 园区土地资源状况

浙江嘉兴工业园区批准范围土地总面积为927.86 公顷。目前,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534.80公顷,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57.64%;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335.99公顷,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36.21%;不可建設土地57.07公顷,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15%,其全部为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2.2 园区土地供应与开发建设状况

浙江嘉兴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可供应土地面积为57.07公顷,占评价范围土地总面积的6.15%;可供应土地总面积为870.79公顷,其中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为751.92公顷,土地开发率86.35%。284.09公顷尚可供应土地中存在2.07公顷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116.80公顷其他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已供应土地面积为586.70 公顷,占已达到供地条件土地面积的78.03%。其中已供应住宅用地为13.83 公顷,占比为2.36%;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为447.30公顷,占比为76.24%;交通运输用地为84.73 公顷,占比为14.44%,商服用地为2.25 公顷,占比为0.3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38.60 公顷,占比为6.58%。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中,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520.60公顷,占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的88.73%;其中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为381.67公顷,占比为73.31 %。已供尚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主要为近年新供应的项目,大多尚在建设过程中。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成率都达到了100%,住宅用地建成率虽不到100%,但也超过95%,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仅为85.33%。

3 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浙江嘉兴工业园区土地利用集约利用总体水平较高,较好体现了“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园区集约用地目标要求,以及园区以工业用地为主导的用地模式。同时,在园区相关管理部门强化集约用地管理和政策引导下,近年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高显著,用地内涵集约型转变明显。

但对比园区转型升级、产业提升等发展目标要求分析,当前园区土地集约利用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 用地结构有待优化,一方面近两年新供土地相对较少,同时均为工矿仓储用地,现状工业用地率已高于规划安排;另一方面因园区与大桥镇区距离相对较近,商服用地配套主要依赖大桥镇区配套用地,园区商服用地结构比例远低于规划安排。

3.2 用地效益指标尽管近年来稳步提升,但相比于省内相对成熟开发区,尚存在一定差距。进一步积极引导和促进园区企业向产业链高端延伸以及向高新化转型,以及积极实施“退二优二”战略,对于进一步促进园区用地内涵集约发展意义重大。

3.3 扩展潜力相对较大,有待进一步释放。因园区整体开发和用地指标额度等影响,园区南部区域尚存在大片的扩展潜力,园区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空间相对较大。

4 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建议

4.1 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强化优势产业招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扩大用地发展空间。同时,紧紧抓住长三角板块发展新机遇,融入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平台,强化产业链体系建设,特别是要通过制定引导性的招商政策和以龙头企业带动相关产业的方式,积极营造“亲商、重商、护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发展模式,使园区真正成为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先行区。

4.2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增强企业集约用地的自觉性。按照“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空置,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亩产论英雄”为导向的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不断建立完善一套从项目准入、批后监管、综合验收为基本流程的工业用地建设管理体系。

结语:建议浙江嘉兴工业园区进一步深化节约集约管地共同责任机制,不断优化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完善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不断深化评价考核内涵和外延,加大考核权重,将评价考核结果与干预政绩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政绩、奖金分配挂钩,充分发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指挥捧作用,着力构建起政府主导、领导主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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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618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西华侨小区 4号楼 604的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人民币陆百元元(大写)。季度缴费.第四条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甲方缴取暖费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房屋保证金,即人民币

壹千元元(大写)。甲方收取保证金和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相关收据。

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打扫好清洁卫生,并交清各项费

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

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居的正

常生活。

第七条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

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八条本套房内含家私家电如下冰箱,电视,微波炉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甲方(签章): 王伟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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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铁岭市

铁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暂行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铁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1月20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铁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行为,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铁岭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由市国土资源局管辖。其他县(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由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条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者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第五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协议出让或租赁:

(一)商业、服务、金融等经营性用地;

(二)集资住宅、经济适用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临时建筑用地;

(四)土地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连同划拨土地一并出租的;

(五)土地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连同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的。

第六条第六条 原出让的住宅、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补交土地收益。

第七条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第八条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者长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临时建筑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赁的具体期限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第十条 出让和租赁面积以实际用地面积为准:

(一)地上建筑物为多层的,按实际用途和建筑物面积分摊宗地面积计算;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用途的,按实际改变用途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宗地地价70%的标准收取;原划拔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商业用地按宗地地价的40%收取,其他用地按宗地地价的20%收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土地租金标准按宗地出让金采取收益资本化公式确定。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划拨用地补交土地租金的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差计算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土地租金一般按年收取,特殊情况可按季收取。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间,土地租金随基准地价更新及有关地价影响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提出。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岭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铁政发[1996]38号)同时废止。此前市政府及各县(市)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土地、厂房租赁合同 第6篇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公平、平等、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甲方将坐落于 的土地及地上厂房建筑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使用证号为 号,土地面积约为 亩(其中包含:土地证登记面积平方米和。)地上厂房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内有10t行吊一台),另有两栋住宅。土地及厂房的使用性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 年 6 月 30 日 时止。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缴交时间和方式

1、(1)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2)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3)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4)201年 7 月 1 日至 20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5)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为 万 元/年(大写:)。

2、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度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支付,以后每年度租 金乙方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日息的 2 ‰计收乙方逾期支付部分的滞纳金。乙方逾期超过两个月不能支付租金(含部分)的,构成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合同保证金

1、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每年交纳人民币 ¥10000 元整(大写:壹万元整)作为乙方租赁的水电费等押金。合同期满终止时,在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保证金可用于抵偿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及有关费用,或者甲方在核清乙方没有拖欠甲方任何费用后在 10 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甲方收取的保证金,不向乙方计付利息。

2、如乙方逾期支付或拒不支付按照本合同规定或有关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保证金代为支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动用保证金书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差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土地证及征用宝华村土地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

2、甲方应确保租赁物权利无瑕疵,没有权利纠纷,如有瑕疵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租赁发票,但必须由甲方财务部门出具收费票据。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水电保障,且用电量负荷达到50千瓦。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凭水电费发票到甲方换开收据。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以下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A、经营范围及其证照的合法。

B、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及消费器材的配置。C、其他应当接受甲方检查、监督事宜。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和租金,依时足额向有关部门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乙方承担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日常维护、修理、保养责任,在乙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处理,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自觉交纳各种税、费。

遵守市政、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规定,不污染环境,搞好环境卫生,爱护绿化,并负责交纳有关费用。

4、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租赁物范围内的水费、电费或由有关部门征收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垃圾费、环境或绿化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按土地、厂房现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对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遇地方政府拆迁、征收用地等相关事项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政府征收,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7、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交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并保证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抵押或擅自处分。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租赁标的内可用于树立、张贴或悬挂广告的土地、外墙(包括其自建、增建的地上建筑物的外墙)或其他空间的使用权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仅可用于乙方为自身品牌、产品等宣传,否则其所得收益,甲方有权收回。

10、甲方协助乙方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租赁物内之电力及消防设施,确保该部分设施运作正常及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如因该部分设施发生意外造成财产或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当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为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人。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租赁物,视为违约,甲方应当按保证金的日息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以及乙方在租赁物上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水、电等基础设施,没收乙方已交付的合同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每天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抵押或擅自处分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现行规定的租赁物用途的;(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4)在经营中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拒不整改,群众意见大的;(5)拖欠应付甲方的租金(含部分)超过两个月的;

(6)在租赁期间,非因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的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的;

(7)未能按照甲方的通知如期补足保证金差额的;(8)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构成严重违约的。

(9)乙方不得改变现有房屋结构及其它设施,否则,除恢复原状外,甲方有权中止租赁合同。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甲方在租赁物上的一切建筑物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包括乙方在租赁期间增建或改建的不可拆除的建筑物及水电等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需要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用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如甲方需将合同项下租赁物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协议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解除和期满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 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甲方同时有权通过公证强制乙方迁离。

3、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解除和期满终止),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乙方在租赁物上的一切建筑物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包括乙方在租赁期间增建或改建的不可拆除的建筑物及水电等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4、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使本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有困难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

5、如因政府拆迁、征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6、因非政府拆迁、征收原因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协商,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向乙方补偿搬迁费用,搬迁费用为当年年租金的20%,并退回乙方当年未承租时间段的租赁费用。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后生效,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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