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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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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制度(精选8篇)

煤矿防治水制度 第1篇

煤矿防治水制度

第一条

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沟渠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水措施。

第二条

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三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5)雨季每次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条

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应定期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五条

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要配备2台井下安全型探水钻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鸡蛋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八条

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第十条

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每年都要成立相应的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三条

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六条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七条

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煤矿水害治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三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

在推断有水害威胁的“疑问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

探水巷道断面不易过大,同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双巷道掘进。

第六条

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七条

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规定不装药。

第九条

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十条

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制定其他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必须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研究,按“及时、全面、可靠”六字标准,预先提出水害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真正做好矿井水害预防工作。

第三条

利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月报交换图),绘制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图,按水害预测预报表上的项号,在可能发生水害的部位用红颜色注上水害类型符号。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各煤矿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新收集和补充的水文地质资料,由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矿安全领导机构成员会议,全面分析研究矿井水害因素。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填报(绘)矿井水害分析预测预报表及水害预测预报图。

第五条

在采掘过程中,由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矿安全领导机构成员,针对预测预报图(表)中的水害内容逐月进行检查,对每月检查出的问题,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对预测预报图和表进行补充、修订和上报。发现险情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向区煤炭局报告。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内容要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中。对于需要月上报预测预报表的煤矿,每月5号前报送市煤炭局。水害预测预报图(表)要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一起,每年1月末前 报市煤炭局。

汛期值班、巡查和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汛期密切监控汛情和井下水情,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矿长带班及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汛期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得空岗、漏岗和脱岗。不得喝酒和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

第四条

汛期要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制度,及时掌握天气预报及暴雨洪灾灾害信息。

第五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监测地面汛情和井下水情,中到大暴雨来临之前及之后,安排专业人员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表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的巡视检查。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派专人及时观测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值班人员要做好当班的各种记录,交接班时,要交清本班的汛情及井下水情。

第六条 值班人员负责组织指挥当班作业人员,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将人员撤离并向矿长和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遇到大到暴雨时,值班人员根据降水量所达到的危险程度,下达禁止井下所有的作业人员入井的命令,及时向矿长和主管部门汇报。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水害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水害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副职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水害检查负责。

第二条

由矿长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害检查,每年汛期前进行一次井上、井下综合性水害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矿长参加。

第三条

对地表水防治措施、井下探放水方案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

经常性的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使用了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五条

检查出的水害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按时整改完成。

第六条

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害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

防治水各项制度

江源县砟子综合经营处西二井

2012年3月1日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三条

煤矿每年都要成立成立相应的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水害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贯彻落实并认真演练。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采掘活动。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

第六条

在采掘过程中,由煤矿矿长负责召集矿防治水安全领导机构成员,针对预测预报图(表)中的水害内容逐月进行检查,对每月检查出的问题,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对预测预报图和表进行补充、修订和上报。发现险情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向区煤管局报告。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三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各种图纸并及时修改填绘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矿井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防治水基础台账,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五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图纸和文字部分,报所在地煤炭行业备案。

第六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制度 第2篇

目 录

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

二、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2

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四、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12

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⑴每必须编制防、探水计划,防探水计划包括:组织领导,防探水工程计划和灾害预防及安全措施等。

⑵技术室应全面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提供给生产管理人员,同时生产技术人员应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现在开采的小窑和官弃老窑的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小窑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等。随前采掘工程的进展,及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报告,在古窑、老搪和含水层附近施工,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一定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⑶查清矿区以及其附近地面的河流,井泉、沟渠的流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的水利工程情况,并掌握当地年降雨量和高洪水位的资料以便建立相应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⑷井口附近,工业广场和生活区的排水沟在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疏通。

⑸矿区内采后塌陷,裂缝要填平压实,积水要排放。⑹井下巷道排水沟,水仓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安排清理一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⑺在河流水库下的煤岩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设计,经矿务会议审批,报市煤管局批准。

⑻采掘工作面或者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矿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必须应即撤出所有

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⑼在预计水压,水量较大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制定探放水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⑽矿区内必须建立专门探放水措施和机构。

二、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地质测量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公司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三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四条 通风管理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五条 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汇报。

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七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测量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公司。

3、地质测量部对上、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测量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测量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

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八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

(五)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和其它

第九条 地质测量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 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 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四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有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的钻探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矿井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矿井受老空水威胁时,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矿井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相关科室、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矿井必须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制定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八、加强矿井水害预防的有关措施。

1、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空区积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矿井水灾的情况。

2、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联运行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3、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4、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5、在本矿井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

6、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7、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检查,对矿井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8、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9、对掘进工进行探放水技术培训,提高对老窑水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或钻孔内有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调度站汇报并听从调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钻孔溃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水灾处理。

10、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水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1、矿井防治水领导组要定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参加矿井防洪设施的检查,检查资料报矿有关领导和部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对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掏,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

13、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雷雨季节前停电检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应补充齐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14、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掌握较为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要按期对矿井涌水量进行测定,并将资料报技术室。

四、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技能及业务素养,实现一专多能的目标,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指导作用。根据我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要以‘科技兴矿’为理念,以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重点,以解决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为任务,不断提高我矿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养,全面提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

二、学习培训方式及目的

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主要以在职、短期、矿内培训为主,脱产、矿外培训为辅,主要包括自学、举办讲座及送培等方式。

必须对本单位下井人员进行矿井防治水知识和矿有关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熟悉矿井防治水基本知识,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处理方法和避灾路线。

三、组织机构及参学人员

组织机构:矿内学习培训工作由技术室负责,矿外学习培训为参加上级组织的防治水培训班。

参学人员: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四、考核管理

1、矿内培训期间严格实行课前、课后考勤制度,培训学员应提前5分钟进班,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矿外参加培训的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2、培训学员原则上一律不得请假,确因工作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矿领导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3、培训学员要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严禁课堂上交头接耳、随意走动。

4、培训学员上课时,手机一律调至振动状态或关闭,不得随意接打电话。

5、培训学员要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听课笔记将作为学习培训考核的一项依据。

煤矿防治水工作 第3篇

1) 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不完善,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

2) 防治水制度与措施不健全。

3) 水害分析和预测分析不及时。

4) “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贯彻不力。

5) 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

6) 井下排水系统不及时跟进, 排水设施配不齐。

7) 全矿专业防治水技术人员缺乏甚至没有。

8) 生产矿井 (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 四邻关系复杂, 周边小窑和采空区繁多。

9) 井下员工防治水安全知识缺乏, 觉悟低。

10) 科学探测手段少, 物探分析能力参差不齐。

2 抓好防治水工作的关键方法

2.1 努力查清矿井水害产生的条件及主要影响因素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是否查明, 对矿井水害条件是否搞清, 矿井主要有哪些水害影响因素, 主要充水水源和充水途径是什么?在哪里?这些水患因素位置 (周边煤矿、采空区、地面水源、承压水、断层等) 和探水线及各类防水煤柱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下对照图上标示清楚, 是否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资料和各种台帐。水患不清楚的煤矿, 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论证, 或通过物探等方法, 进一步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和主要水害因素[1]。

2.2 煤矿对防治水害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 对已封闭隔离的老空水是否进行定期观测、记录。

2) 受承压水威胁严重的矿井, 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突水危险性评价报告》, 是否严格按照设计配齐、完善了一系列安全设施,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超前探查、注浆改造等防治水工程。

3) 矿井是否按规定留设了各类防水煤 (岩) 柱, 对已经破坏的各类防水煤 (岩) 柱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

4) 超层越界的巷道是否如实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 (岩) 柱的破坏和超层越界巷道是否影响相邻矿井安全。

5) 煤矿企业是否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3 按照要求健全排水能力和配齐防治水设施

1) 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排水能力是否达到要求;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是否有强排水措施。

2) 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各类防治水设施;防治水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防水闸门、水闸墙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3) 有突水威胁的矿井, 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 是否对全体井下职工进行避灾培训。

4) 每年雨季前是否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检修, 清挖了水仓、水沟, 水仓的有效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5) 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 井口、工业广场是否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疏措施, 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 是否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2.4 建立健全水患管理制度[2]

1) 矿井是否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设立了专门机构, 配备了专职人员, 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防治水责任制。

2) 是否编制了雨季防治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成立了雨季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织了抢险队伍, 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

3) 是否认真作好水情水害和地质分析预报, 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探放水设备是否完好, 是否能保证矿井生产需求。

2.5 加大培训力度

举办防治水讲座提高煤矿管理与技术人员的素质, 加强煤矿技术基础工作, 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证。

摘要:随着煤矿采掘深度不断加深和大量小型煤矿关闭后产生的采空积水, 导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越来越复杂。矿井防治水工作逐渐成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如何抓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矿井防治水,普遍问题,关键方法

参考文献

[1]北京地质学院水文地质教研室.普通水文地质学[M].北京:地质出版社, 1964.27-34

煤矿防治水应用的探析 第4篇

关键词:煤矿;防治水;应用;安全;经济

1 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防治水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我们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重视程度不够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很多煤矿企业由于对防治水工作不够重视,整个企业中防治水机构、设备、专业人员都不能达到规范标准,甚至没有设立,这就给防治水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隐患问题,第二,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防治水工作需要对地质资料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将不能很好的应用,第三,煤矿防治水在雨季更应该加强控制,但是在雨季的三防工作中很多企业流于形式,没有充分的针对防治水制定有效的策略,对于倾斜煤层不经考察盲目开采,造成煤矿开采的事故隐患,第四是设计方面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煤矿的防排水系统以及煤矿中的供电、通风系统等,这些系统设计的不完善容易造成煤矿上的重大事故,这就需要得到我们充分的重视,总而言之在煤矿事故总结中人为因素较为关键,人为因素在控制中具有系统与时滞性,第五是在透水问题已经出现预兆的情况下,或者雨季应该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没有严格遵守规范停产,从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第六是工程设备上防隔水煤柱留设不够科学合理,矿井排水系统还不够完善,甚至矿井下防水墙还存在违规建设的情况,非法、超层越界的开采现象也时常存在。第七是管理上的问题,管理的松懈或者失误将会造成煤矿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一些小型煤矿企业为了利益问题不顾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煤矿开采工作,从而造成了煤矿事故的发生,另外在管理中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也要充分重视,避免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问题。

2 加强煤矿防治水的应用

2.1 强化安全理念 要保障煤矿安全,加强煤矿防治水的工作首先就要在意识上重视起来,充分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尤其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要加强源头的管理和防治,在防治系统方面要根据具体的煤矿详细勘察当地地质条件和充分分析环境条件之后制定,保证系统的适用性,另外煤矿防治水的负责部门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对防治水系统做到及时检查和完善,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要求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作单位也要做好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对防治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只有在符合基本标准之后才能投入使用。从而在理念上保障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有效的实施。

2.2 完善防治水机构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机构不断完善,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煤矿防治水机构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岗位制度要明确责任,根据要求配备专业设备和抢险救援的人员设备等,在企业生产内部要注意形成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的职责来说要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综合管理,细化防治水的工作,明确在防治水工作中各部门的责任,从而完善整个防治水工作的系统性。

2.3 做好地质观测工作 对于煤矿的防治水来说水文地质的资料十分重要,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具体的地质观测工作包括对矿井的涌水量的观测,涌水异常要及时报告,在这项工作中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只有专业的水文地质工作者才能准确辨识矿井给水源和涌水通道,能根据水流的方向在合理的位置设置相应的观测站。除了基本的观测之外水文地质观测人员还要注意在汛期或暴雨时,要特殊处理,当出现透水征兆时,要密切观察,准确汇总各项涌水数据。并根据矿井的涌水情况绘制科学的图纸,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

2.4 加强探放水设计 在探放水的控制中探放水的设计是尤为重要的,探放水的设计方案要针对煤矿防治水的具体工作进行制定和分析,设计方案要根据工程师的意见进行会审,会审人员也有要求,需要涉及安全检查机构、煤矿生产技术机构、编制部门、探放水队伍等等。要落实严把探放水复核关,进入探放水警戒线之后并开始实施探放水时,需要对水源的静压力进行测试,对积水水位进行计算,对水量的大小进行复核。基于复核的水量与预测的水利若是存在较大偏差,就必须对探放水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2.5 加强保障探放水安全 如何保障探放水的安全就需要严格控制探放水的实施,对探放水的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的控制,密切关注水压动态,水压一旦高于0.1MPa的地点实施探放水时,必须要保持套管的长度科学合理,需要注意的是,钻孔内的水压一旦高于1.5MPa时,推荐使用反压与有防喷装置的方法,某些特殊情况必须要进行探放水,需要建立防水闸墙,关于断裂构造水与岩溶水在探放的过程中,探水钻孔需要沿养挖掘方向的前方以及下方来布置,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底板方向的钻孔至少要2个,针对突发情况要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探放水工作结束之后,需要及时验证与评估放水效果。

2.6 经验总结 在具体的探放水工作结束之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包括工作中的优势和存在的隐患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对整个探放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另外根据探放水的工作经验总结探放水的对策,并且将各个阶段的资料细致整理归类,以便工程结束之后有据可查确保防治水工作的质量,最后对于防治水工作来说要做好月总结,定期进行排查从而使得防治水的工作体系完成循环,保障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加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力度。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煤矿防治水的常见问题和加强措施进行了相关探讨,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展开有一定的作用,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从意识上、技术上、设备上保障防治水的技术方向和安全目标,更好的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董书宁,靳德武,冯宏,等.煤矿防治水实用技术及装备[J].煤炭科学技术,2008,36(3):8-11.

[2]张晓俊.浅析水文地质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8):176-176.

[3]孙俊鹏.煤矿防治水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J].能源与节能,2013(12):43-45.

某某煤矿防治水相关制度 第5篇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某某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区内水文地质类型、矿井充水因素、矿井可能遭受的水害类型等。

2、根据实际情况,水害预测预报与地质预报合并编制。

3、根据采掘安排计划,编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预报应当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根据月度生产安排,每月上旬编制完成月度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

4、如遇特殊情况,根据生产实际,编制临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并报告调度室,及时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5、水害预测预报采用地质及水文地质与报表的形式,内容包括预报地点、预报范围、预报区地质简况、具体预报内容、处理措施和责任单位等。编制完成后,经煤矿地质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科长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及时发送生产职能科室及有关生产单位。

6、调度室根据预报情况有序安排生产,安全科根据预报情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生产技术科对相关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7、生产技术科每月要结合生产实际对预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度。

8、对已经作出预报,由于生产单位没有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造成的隐患和问题,安全科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水害隐患排查实行周分析、月排查制度。

2、水害隐患周分析内容包括全部采掘工作面,分析人员包括有关技术人员和科领导。分析结果要做到书面有记录,并及时在周会上通报。

3、水害隐患月排查由有关技术人员和生产技术科领导参加,排查内容包括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等,排查结果做到有书面记录,并及时报送安全科。

4、水害隐患排查结果由安全科定时间、定人员进行落实。

5、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对隐患排查落实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对水害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追究排查责任单位;对排查出隐患而没有及时落实的,追究落实单位的责任。

三、水害防治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水害防治技术资料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

2、水害防治技术资料包括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地面防治水工程前期调查、施工设计、施工纪录,井下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措施以及施工纪录,井下排水设施、设备资料等。

3、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内容和标准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4、井下防治水技术资料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要求。

5、排水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由机电科负责,具体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6、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7、所有资料要保存完整,装订整齐,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煤矿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第6篇

探放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安 全奖罚制度。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 机制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奖罚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二、安全奖罚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 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三、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 程度的奖励 5000 元。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预测预报、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 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 2000 元。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 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 2000 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四、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 则的单位处罚 1000 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五、防止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 1000 元,个人罚款 500 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六、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 关责任人罚款 200 元。

七、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 500 元。

八、探放水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 500 元。

九、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 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十、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 200 元。

十一、现场情况有变的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 200 元。

富强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第7篇

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编 制 人;光编制日期:

2012年3月22日

1、认真作好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为矿井水灾预防提供可靠的资料。

2、加强掘进工作面防水工作管理,认真执行《规程》中的关于水灾预防的规定。

3、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如果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

4、加强井下排水设备管理,提高矿井抗水灾能力。(1)严格按《规程》要求配备井下主要排水设备。

(2)经常清理主平硐水沟和南下山采区水仓沉淀池中的淤泥,保证水沟畅通。由安全矿长李文成负责组织人员每年清理二次。

(3)经常检查和维修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在雨季以前,全面检修一次,补充齐全所有零配件,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矿井防水安全煤柱留设(1)、井田边界煤柱留设。

煤柱宽度留设50m,相邻矿井各留25m。(2)、水平隔水煤柱留设。

1136水平一采区与二采区隔水煤柱按50m留设。

6、防治水方式采用超前探水进行矿井水害防治,在有水害威胁的南下山采区西艺地段进行用钻机探明工作面迎头的水情,以保证安全。

7、查明老窑积水范围及水量,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探放水。

⑴、接近探水区域或情况不明的井巷时,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因素,确定探放水线位置。

(2)、当巷道接近含水层、构造带边界线不小于20m时,必须探放水。

(3)、当巷道接近富水断层时,需探明断层的含水性、导水性。

(4)、巷道接近或需要穿过岩溶等强含水层时,需探明含水层的水量和水压。

(5)、采掘工作面有明显的突水征兆时,需探水证实可疑水源存在与否。

8、超前探水施工前应注意的事项

(1)、准备堵水材料。在探水地点附近安全地带,准备好足够的坑木、麻袋、木塞等堵水材料,一边出水时立即使用,加固巷道。

(2)、检查瓦斯。为保证安全作业,探水地点的风流中瓦斯量达1%时,停止施工,改善风流后再继续工作。

(3)、检查煤壁。对较松的煤壁,应打柱架上木垛加固,防水冲垮。

(4)、加固支架,使之牢固可靠,避免发生冒顶和片帮。

(5)、修整水沟,以保证探水钻孔出水电畅,顺沟留出。

(6)、选好退路,清除障碍,发生水害时保证工作人员安全撤离。

9、探水设备;ZK-150型和ZYG-150探水钻,钻孔长度150m,并配TBW-50/1.5泥浆泵。

10、探水起点明确

(1)、为保证采掘工作和人身安全,防止误穿积水区,在距积水区一定距离划定一条线作为探水起点,此线即为探水线。将积水及附近区域划分为三条线,及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积水线:即积水区范围线。在此线上应标注水位标高、积水量等实际资料。

(3)、警戒线:积水线外推60m即为警戒线,一般用红色表示。进入警戒线后必须进行超前探水、边探边掘。

(4)、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其资料的可靠程度、采空区和巷道受矿山压力等破坏因素确定。进入此线后必须停止掘进,进行探放水。

11、探放水线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规定:

(1)、对本矿井采掘工作造成的老空、老巷、硐室等积水区如边界确定,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压不超过1MPa时,探水线至积水区最小距离:煤层中不小于30米;岩层中不小于20米。

(2)对本矿井的积水区,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

(3)、对有图纸资料的小窑,探水线至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小窑,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发生透水事故。

(4)、掘进巷道附近有断层或陷落柱时,探水线至最大摆动范围预计煤柱线时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米。

(5)、石门揭开含水层前,探水线至含水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12、探水钻孔的布置方法

探水钻孔的超前距离、允许掘进距离、帮距和密度

(1)、超前距

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始终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称为超前距。我矿规定灰岩巷道超前距不小于8米,半煤岩巷道和煤巷超前距不小于20米。

(2)、允许掘进距离

经探水证实无水害威胁,科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我矿施工时应根据探水距离确定

(3)、帮距

为使巷道两帮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确定探水的帮距,灰岩巷道的帮距不小于8米,半煤岩巷、煤巷帮距不小于20米。

(4)、钻孔密度

为不漏掉积水区,规定探水钻孔终孔间距不超过3米。

13、探水孔布置方式

探水孔布置视巷道类型、矿层厚度不同而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巷道绝了所占空间均应有钻孔控制,且钻孔之间距应小于巷道高度、宽度或薄煤层的厚度。位于生产区上部的老空区,按巷道类型,采用下列步骤方式探水。

14、探放水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15、每年4-10月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成立防洪机构,由矿安全指挥领导小组负责。

(1)、收集了解水文地质资料,对周边溶洞和矿井等有可能将地表水引到井下的地点采用排堵等措施加以防范。

(2)、主井口和主回风井口座好防洪墙和清理好水沟。确保百年难得一遇的洪涝灾害也不会对井下造成威胁。

(3)、工业广场、主井口、回风井口、炸药库房、变压器配电房等重要场所必须安设避雷保护装置。

(4)、主井口轨道和所有裸露带金属性质的设备设施,都必须采取落雷保护装置或断开保护装置,并作好接地保护。

(5)、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立即启动厂方制定的重大事故抢险预案机制执行。

(6)、安全领导小组,抢险预案机构的所有人员,应24小时在现场或矿安全办公室值班。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岗。

(7)、厂方必须在专立的帐户上储存足够资金,以满足防洪工作的需要。

16、填写以下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1)矿井涌水量成果强账。(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地质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账。(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9)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0)水源井(孔)台账。(11)封闭不良的钻孔台账。(12)其他专门项目台账。

17、填绘以下各类水文地质图纸:(1)矿井充水性图。

(2)综合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

(4)专门水文地质图,如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地下水化学图等。

18、每一种成果表或台账、图表填写后必须进行校对,并需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煤矿防治水管理模式探讨 第8篇

1.1 煤矿水害源

矿井水害是伴随生产而发生的,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地点的不确定性。水害造成的损失是既成事实和无法挽回的,一旦发生水害,虽然危害程度不同,但通常都使生产中断、财产损失,严重者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2005-2009年五年中全国发生各类透水事故215起,死亡1373人。不难发现,煤矿透水事故下降幅度较大,人员死亡数量大幅下降。

1.2 水害源类型

矿井水害的充水水源一般有下列几种:地表水、第四系水、岩溶水、裂隙水、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水和采空区积水。根据2005年到2009年上半年统计,全国215起透水事故中,老窑、采空区透水占81%,说明老窑、采空区透水是主要水害类型。

2 煤矿水害源的探测技术

2.1 煤矿水害源的构造探测技术

地质报告是煤矿设计的依据,是煤矿投产后水文地质工作的技术指导性文件。近年来,地质报告的编制质量很低。

在煤矿生产的困难时期,防治水工作被削弱。表现为投入不到位,缺乏必要的防治水设备,防治水基础设施损坏未得到及时修复。近年来,虽然煤炭市场形势好转,但由于思想重视不够,历史欠账又多,一时还没有彻底改变,矿井抵抗灾害的能力非常脆弱。

2.2 相对富水性探测技术

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高、技术人员缺乏、防治水措施编制不科学、无操作性和针对性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另外,一些煤矿为了追求效益而忽视安全,主管部门以产量和效益做为考核成绩的标准,致使煤矿主要负责人心存侥幸,冒险生产。再有,责任不明确,没有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人员没有地位,说话没人听。

3 防治水害的综合管理

3.1 切实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

重视地球物理技术在煤矿水害方之中的地位,在采取设计阶段坚持利用三维地震勘探技术和瞬变电磁技术进行补充勘探,查明落差大于5m的断层及富水性。

3.2 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3.3 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就防范暴雨洪水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隐患。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要有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淹没的废弃老窑井口必须按规定填实封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严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导致淹井。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3.4 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和职工防治水安全知识培训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增置各类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煤矿企业也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3.5 加强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依法予以关闭。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压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煤矿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促使煤矿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4 结语

煤矿防治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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