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治制度范文
民主自治制度范文(精选12篇)
民主自治制度 第1篇
1 一组两会屯级自治制度
一组两会屯级自治制度是以屯为基本单元开展的自治制度。从组织架构上来讲,就是党小组领导下的户主(代)会和理事会自治制度。党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组员由屯内党员协商推选产生,对一组两会起行政领导作用。户主会由屯内所有户主组成,主要是根据党小组的提议,召开户主会议对屯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协商决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一组两会中的议事决策机构。理事会是一组两会中的执行实施机构,设会长一名,成员若干名,对户主会负责,向户主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接受党小组和户主会的监督。
2 调查情况及调查方法
2.1 调研地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龙凤村平田屯、新归屯、陈归屯、内龙屯4个具有代表性的屯为样本。这些样本都采用一组两会自治制度,而且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增长。
2.2 样本选取
在本次走访调查中本组调查人员了解到在覃塘区屯级自治单位常住人口中老年和留守儿童占到了总人数的69.5%。其中屯内青壮年以留守妇女为主,负责农务劳作和照顾老人孩子,其他青壮年长期外出务工,对屯内事物不甚了解。屯内居民文化程度较低,以初、高中文化水平居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不足20%,多为在读学生或已迁出屯外居住。
2.3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个人访谈、问卷发放和文献分析等方法。个人访谈深入当地村民家中,选取了不同性别、年龄层次、职业分别进行采访。问卷发放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奇数生产队为问卷发放对象。本次调研共发放、回收问卷50份,有效问卷32份。全部调查问卷回收后进行统一进行编码,并利SPSS 22.0进行了统计分析。文献分析法主要是阅读和整理屯内历史文献、政务制度资料、经济发展沿革记录和纠纷调解记录等公共事务办理记录。
3 调研结果分析
本次调研围绕“一组两会制度下民主法治建设”将调研内容分为问卷对象基本信息、基层民主自治参与情况调查、政务公开、监督反馈制度和法治制度五个方面,总计24小题,并从后四个层面剖析调研地民主法治建设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对应策略。
3.1 一组两会自治参与情况调查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将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作为了调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该层面的调查和访谈中笔者着重了解屯内居民对一组两会制度的认知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对该制度了解程度普遍较高,但对于一组两会的成员的选举和换届规则,当地居民知之甚少,很少有人能清晰、完整、准确地说出相关规定。此外,当地居民对村内政务并不热心,召开一组两会时仅户主(通常为家中男性长者)参加。其他家庭成员更少参加到协商中去,尤其是当地女性(如图1所示),很少有人参与到户主会的协商过程中去,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地女性地位低下,缺乏法律常识,在权利意识方面明显低于男性。
3.2 政务公开情况调查
在一定程度上,政务公开的效果取决于政务透明度和公开途径两个维度。调研依据这两个维度对屯内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数据显示:9.4%的居民认为一组两会政务公开做到了定期公开,而34.4%的居民则认为屯内一组两会没有进行政务公开。31.3%的居民认为屯内公开的信息详实有效,另外21.9%的居民责任为屯内公开信息公开含糊不清,实用性差。针对同一问题的反应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笔者结合统计数据发现公共政务公开途径平均值仅为1.56分(满分为4分),这有可能就是出现如此反差的主要原因。在本小组入户访谈过程中发现在当地活动中心公开栏贴有一组两会成员图、屯内财务使用明细、电费表等信息。此外,从当地居民口中我们了解到屯内财务公开途径极少,在活动中心公开栏张贴大字报是唯一主动公开途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一组两会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更新频率较低。
3.3 监督反馈机制
如果说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一个有机体,那么监督反馈机制就是作用于这个有机体,保证其良好发展的外生性力量。但当地一组两会制度并没有相应的监督反馈机制,促进其民主法治建设健康化。从组织结构上来讲,一组两会就是党小组领导下的户主会协议,理事会执行,显然这一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反馈机制不胜人意,这一点也得到了统计数据的证实。本次调研针对选举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两方面的监督与反馈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8%的居民认为当地的公共财务监督效果良好,34.4%的居民认为监督反馈过程困难,65.6%的居民认为反馈效果不理想。由此可见,监督反馈机制的不完善、途径的欠缺和过程的困难,导致问卷监督反馈结果不理想,当地百姓不满意的现状。
3.4 法治制度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民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强化依法治理,加强法治教育责任重大。过去几年里,覃塘区加大普法力度,效果显著。调查表明,过去几年里参加过民主法治教育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1.3%,且经常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的人占46.9%(如图2)。可见民主法治宣传在基层自治中越来越被重视,人们参与这些活动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此外,我们了解到村民遇到纠纷,一般会选择找户主会会长解决,或者双方大吵或大打一架,只有极少数的人会选择报警或者提起诉讼。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人们受传统的观念的影响,认为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不是光彩的事情,而且在他们的普遍认知中,法院起诉费用高昂,难以负荷。过去几年,覃塘区开展的普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地居民处理纠纷的方式。调查显示,当遇到法律纠纷时,40.6%的居民愿意诉诸法律,寻求帮助,50%的居民希望能得到当地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节,只有9.4%的居民表示会武力解决,以暴制暴。
当地举办的普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惠及了百姓,受到了当地百姓的欢迎和支持。统计显示,81.3%的居民认为这些普法活动对自己有帮助,有必要定期举办,剩下的18.7%的群众认为开展的普法活动对自己没有帮助,但大家都表示应该开展更多的普法活动。据了解,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屯内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债权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居多。此外,屯内多数青壮年常年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和儿童增多,儿童教育问题日渐严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呈现上升趋势,但尚未得到足够重视。
4 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4.1 公民参与度低
在当地居民中老年人数占大部分比例,且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所以只有极少数居民了解并参与到屯内一组两会成员的选举中,有一部分居民从未参与过选举,居民本身法治观念意识并不强,与居民自身不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也有一定的关系,很多人在村委会选举中抱有无所谓的态度,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并不是很清楚。从性别差异上讲,女性民主法治意识更为薄弱,许多女性表示从未参与或关心过一组两会自治制度的选举、换届和例会,这一方面是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低的缘故,另一方面是对自身权利不关注的缘故造成的。从文化水平上讲,民主法治意识与文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法治意识越强,对村内政务关注度也越高。
4.2 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
一组两会屯级自治制度在政务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滞后性,致使政务公开难以有效推进。从公开内容上讲,当地政务内容呈现出相当大的随意性。当地居民透露屯内政务公开信息鲜少更新,政务公开栏中每年除了会公布两会信息外,最常公开的信息就是水电费信息、卫生费信息。一组两会对当地公共事务、公益事务、行政权力的实施和监督等群众最关心的内容公布较少,公布内容和时间都具有较大随意性,实用性差。从公开途径上讲,政务公开途径明显滞后。现行主要公开途径为大字报,忽略了线上公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地网民非常多,不少地方实现了WiFi覆盖,但当地政务公开并未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行线上公开。
4.3 缺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从组织结构上讲,一组两会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没有设立对应的监督部门,也没有开设反馈渠道。从工作流程上讲,一组两会成员既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事项,如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容易造成滥用职务权力谋求私利的腐败。调查结果也显示,当地居民普遍存在有一种非诉心理,信“访”不信“法”,在遭受不公正待遇之后,有50%的人会更愿意向身边亲朋好友寻求帮助或者任其继续发展,以暴制暴。此外,34.4%的居民认为一组两会没有正式的监督反馈部门,其他居民表示一组两会没有监督反馈机制,或将希望寄托在上级监管部门上。
4.4 民主法治教育效果差
民主法治教育实用性差,流于形式。据当地居民反应以往开展的民主法治教育往往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缺乏专业性、实用性和趣味性。首先,目前一组两会开展的民主法治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派发书籍、以会代训、宣传海报等传统手段,由于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这些方式的投资回报率要远远低于预期。其次,以往开展的民主法治教育活动内容单一贫乏,疏于计划、缺乏专业设计,导致民主法治教育活动与新农村建设时期的新问题、新矛盾吻合性差。第三,居民学习积极性不高。由于法律知识的枯燥无味,法律条文晦涩难懂,加之文化水平有限,当地居民多为被动接受知识,很少有居民主动学习。因此,不少村民建议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增加普法活动的实用性。
5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策略
5.1 营造参与型政治文化
参与型政治是指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作为整体以及体系的输入方面和输出方面都有强烈而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并对自己作为体系成员的权利、能力、责任及政治行为的效能具有积极地认识和较高的评价。参与型政治文化培养的是参与型的公民,这样就有助于提高政治参与度,完善参与机制,拓宽参与渠道,调动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根据民主法治建设的调查情况,要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我们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第一,摒弃家长制,执行“一人一票制”,特别是鼓励年轻人参与,给年轻人更多机会,充分保证每个村民都能真正地按照个人意愿进行投票选举。第二,要尊重女性,提升女性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屯内妇女在基层自治过程中,尤其是在养老和教育发挥关键支撑作用,应给予这些妇女在民主政治上的参与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渠道上一定优待,为其政治束缚松绑。
5.2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是监督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防止行政主体对权力的滥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公开内容的规范化和公开途径的创新应用。政务公开内容应在明确行政相对人,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公布公民最关心的时事热点以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公共事务,逐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公开内容途径的创新应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结合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创新公开途径,提升政务公开效果。
5.3 健全监督反馈机制
在一个尊重法治的社会,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应该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互动,而且,政府要在这个良性互动中学会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作为”完善监督反馈机制,保证监督反馈效能。第一,设立监管部门。设立监管部门,增加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这是强化监督的最基础性的工作。第二,完善反馈渠道。完善反馈渠道才能将监督结果发挥成效,使权力运用规范化。第三,要从严执法。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接受监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监督反馈机制应贯彻一组两会制度的始终,保持政务、政务透明,做到监管无处不在、无处不透明。只有在这样的外生力量作用下,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持续地、稳定地、健康地发展壮大。
5.4 增强法制教育效果
民主法治建设最终还是要落到老百姓民主法治素养上去,因此要千方百计地提升农民民主法治素养,增强普法效果。第一,丰富民主法治教育形式。除了传统的教育形式,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人民生活习惯,增加微信、微博等新型形式。第二,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实用性。根据新农村建设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时制定教育计划方案,更新民主法治教育内容,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三,增加民主法治教育趣味性。兴趣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如果民主法治教育变得生动有趣,受众的注意力很自然就会集中,收到理想的学习效果。因此,在民主法治教育过程中要将晦涩的条文简单化、趣味化,方能变被动为主动。
6 结语
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将依法治国和基层自治有效的结合起来是现在和将来值得大家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应对基层自治中民主法治建设出现的参与度低、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监督反馈制度不健全、法制教育效果差等问题,要积极营造参与式民主文化,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增强普法效果,使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能够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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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瑞,曹冠红,张彩艳等.甘肃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调查报告[J].甘肃科技,2015,(20):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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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建省“村民自治达标村”评分标准[J].乡镇论坛,1991,(02):16-17.
[5]仝志辉.村民自治的研究格局[J].政治学研究,2000,(3):70-76.
民主自治制度 第2篇
《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发表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西藏白皮书全文约3万字,包括五个部分。西藏真正步入现代文明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改革开放等重要发展阶段,西藏不仅建立起全新的社会制度,而且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西藏走上今天的发展道路,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进步潮流,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条道路上,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西藏实现了由贫穷落后向富裕文明的跨越,以崭新姿态呈现在世人面前;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创造幸福美好新生活;西藏以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积极吸纳人类文明优秀成果。西藏发展进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西藏走上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
【思维导图】
③
②
①
【创新演练】
1.《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指出:“经过西藏人民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团结奋斗,西藏已经走上一条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西藏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的原因主要有()①各族人民团结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了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创造性 ②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③我国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A.①②③
C.②③④
B.①②④ D.①③④
解析:西藏属于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因此不适用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1 故排除③。
答案:B 2.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国家的关系。下列对此正确的理解是()A.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B.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特别行政区 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外交自治权
解析: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故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区不是特别行政区,故C项错误;D项表述错误。
答案:B
一、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意)1.2016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2周年。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各族人民才会有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之所以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因为它()①是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 ③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④是制定国家其他具体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解析:①②正确地说明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入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制定其他制度的基础,③④错误。
答案:B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的省级自治机关是()A.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 B.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C.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D.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
解析:本题考查对自治机关的理解。C正确。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协都不是自治机关,A、B、D错误。
答案:C 3.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法律,先后制定了若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依法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表明,我国()①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 ②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 ④各民族享有相同的权利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人民权利有保障体现了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体现了③。人民代表大会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之分,②错误。各民族享有的权利不同,④说法错误。
答案:C 4.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加强民族团结助推中国梦的实现,就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各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成果,它体现了()①国家尊重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②国家加强保障和不断扩大少数民族享有的政治权利 ③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总高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①④说法正确。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地扩大或缩小,②说法错误。③表述错误。
答案:C 5.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产量居全国首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为全国最大的蔗糖生产和综合利用基地……这说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A.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B.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C.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D.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消除民族差距
解析:题干侧重于新疆和广西的经济发展,所以C项最符合题意,A、B两项均与题意无关。由于各种原因,各民族还存在差距,排除D项。
答案:C 6.从雪域高原到茫茫戈壁,从红土南疆到天山南北,占共和国国土面积六成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克服了转型期的阵痛,砥砺奋进,实现了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的发展目标。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民族区域自治是()A.实现各民族政治平等的可靠保障 B.实现各民族大团结的有效机制 C.建立各民族新型关系的制度保障 D.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
解析:紧紧抓住材料的中心思想,“占共和国国土面积六成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说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克服了转型期的阵痛,砥砺奋进,实现了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的发展目标”强调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D符合题意。
答案:D
二、非选择题
7.《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发展少数民族事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有人认为,只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一定能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请结合所学知识,就上述材料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也需要从其他方面努力。
答案:(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因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主自治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民主视阈;城市社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很关键,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此,而对于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也是如此。早年,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透过罗马的强大军事,将帝国的崛起归因于优良的共和制度的安排。今天,许多研究大国兴衰的学者也特别强调制度同化力的重要性。像俞可平教授说,“民主是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把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比作一栋高楼大厦,那基层民主应该是这栋大厦的地基,没有基层民主这个地基,那高楼大厦就成为空中楼阁,没有了根基。因此,对于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发展,制度建设非常重要。
1、制度建设的环境基础:经济、社会和国家等基础性建设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在政治制度建设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基础建设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社区经济水平,提高居民收入,没有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居民就不会有谋生以外的时间、精力和兴趣关心和参与政治活动。二是努力培育社区的中产阶级。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政体以“中庸”为原则,以中产阶级为基础。[1]中产阶级相对于位于贫富两端的人来说最为稳定,这有利于社区的社会稳定。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原则也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也会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精神。
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的社会基础性建设,要求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保持社会的秩序和平衡。公民社会对于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建设尤为重要,政府与公民社会积极合作,共同管理社会政治生活,扩大公民自我管理的范围,提高社会自治的程度,是民主自治的方向。公民社会有利于具有民主价值内涵的公民文化的培育,有利于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秩序和平衡,从而為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中,基层民主建设要适应和符合国家层面的民主建设总体要求,做到由下及上和由上及下双向互动、双向建设。基层民主的建设需要国家和政府在政策和法治方面的有力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2]十八大报告中讲“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没有党内民主,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将是一句空话。因此,通过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全社会的民主,包括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
2、我国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制度建设
民主选举,普选制作为社区选举制度的基础。选举制度从来被当作民主制度的一大基础。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是民主最基本和重要的实现形式,人民的统治只有通过选举才有可能实现。但是若保证民主的实现,必须保证选举本身的民主性,也就是普选制。城市社区自治作为一种城市居民直接管理社区事物的民主形式,普选制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源。城市居民选举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利要遵循普遍性原则、直接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直接民主、多数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统一。直接民主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现实实践中还没有完全实现,有时要以间接民主加以补充,但是有学者已经论证过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实现直接民主的可能性非常大,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被萨托利称为“民主原教旨主义”的直接民主形式将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方向。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总会有不同的意见,而多数民主是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但是多数民主不代表“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是代表多数人的意志,但是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人民主权不再集中于一个集体之中,不再集中于联合起来的公民的有形的在场,或者他们的聚集起来的代表,而是实现于具有理性结构的协商和决策之中。”[3]哈贝马斯称这种协商为交往行动,所有人能够平等的参与对话,体现了人们的参与和人民主权。我们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也需要这种协商的对话,形成一种民主协商决策和管理的方式。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的建立是协商民主的体现。
民主监督,权力制约和法治的统一。在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的实践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的倾向普遍存在,甚至有的已成为政府的下属单位,居委会的组成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显然与社区自治的本质相悖。当居委会滥用职权,侵害到居民的权利时,居民会议有权“用强力对付强力”重新选举居委会。居委会有权就一般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但是涉及社区的重大事务当然是由居民会议全体决定,多数人的意见会获得通过。要发挥议事会议的作用,既对居委会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又要避免居民会议的决定对少数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而议事会议归根结底是由社区内不同身份的居民代表组成,自然会受到居民会议的制约。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支柱。此外,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法治的原则,做到“依法治社区”。
3、政治价值的培育: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的精神层面
民主价值是民主制度的精神层面,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建设中需要培育哪些民主价值呢。
自由。“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4]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自我实现”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求。自由是城市社区的民主自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价值因素。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一个振聋发聩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5]。在社区自治中,居民都是生而平等的,有着同等的人权和政治权利,有权实行自我统治和自我管理。当然,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过度的崇尚自由和平等会导致自由变成放纵,平等走向极端。参与。在城市社区自治中,政治参与是个尤为重要的因素,社区自治的程度与政治参与的程度成正相关,政治参与程度低也就意味着自治程度低。宽容。城市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很好体现了宽容的民主价值,不同身份的居民代表通过协商讨论,以更好的管理本社区的共同事务。责任。在城市社区自治中,责任意味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居委会的组成人员对自己行为的负责程度,二是居民自己对自己行为的负责性。
以上是蕴含于民主制度中的价值因素,这些价值因素对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这些价值因素,也就不能称其为民主制度了。
4、结语
当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还要走很长的路。我国的城市社区自治的民主制度也正处于建设阶段,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在以后的建设过程中,民主制度建设应该和政治教育与动员的程度协调一致。因为根据塞缪尔·P·亨廷顿的理论,政治动员如果超前于制度建设,人们的政治参与欲求与日俱增,但是体制却无法容纳,这样会造成政治不稳定和动乱。⑥这是我们建设城市社区自治,推进基层民主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特别警醒的一点。(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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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
民主自治制度 第4篇
为了确认社区民主自治社区居委会自治的法律地位,将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分清是其关键,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理清两者关系的重要手段。在以往的社区管理过程中,政府充当的是“领导”“监督”的角色,而当前的社区民主发展则需要政府发挥“指导”性的作用,并且能主动为社区建设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接受来自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议。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政社分开”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因此,在实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改变裹足不前的状态。社区的发展应接受政府的指导,按照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社区民主管理。
2 建立社区民主自治组织体系,构建新型社区管理模式
近些年来,为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我国许多地方的社区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多类型的组织体系模式。部分社区以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为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以此为社区决策机构进行居民自治管理。除此以外,有的社区建立了大社区管理模式,以社区委员会、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为工作体系开展社区工作。因此,在创建新型社区组织管理模式时必须以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为准,以原有的社区管理模式为基础进行改革创新,建设一种具有自身特色的组织管理体系,但是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和监督权。
3 促进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管理
社区管理的对象是社区居民,因此,在社区自主管理中,不仅要发挥社区组织的管理作用,更要积极调动广大居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参与到社区管理工作中来,以居民享有的社区民主管理权利来管理社区中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首先,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管理时,要保障居民享有的社区民主权利能有效地行使。我国法律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社区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以此为落实社区居民权力提供有效保障。民主选举保证社区居民的有效政治参与度,民主决策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区民主自治的本质要求,是民主自治的核心。民主管理是社区自治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民主监督是社区民主自治的有效保障。因此,在构建和落实社区民主过程中,4 个民主都是缺一不可的。
其次,需要改变居民参与的形式,在社区民主建设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创新居民参与形式。在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过程中,许多的社区在社区民主选举上都有了新的进展,并且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中也不断在改变形式,以求更多的居民参与到民主选举中。这些改革后的民主参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民主化的程度,同时也保障了民主权利的实现。建立相应的民主评议机制,在重大问题上听取群众的意见,利用重大事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手段促进社区民主自治走向正规化、制度化。
最后,在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的过程中可以以利益为纽带。以共同利益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程度是一种可靠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民主自治的物质基础。社区的民主化推进是与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要求和多类型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的,因此,在发展民主型社区过程中要以新思路和新办法来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大社区公共服务的覆盖面积。
4 培养社区民间组织
我国的社区居委会目前承担的主要社会职能是从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所担任的服务职能则是从政府职能分离出来的部分职能。但是无论社会职能还是服务职能仅仅社区居委会只能做到其中的一部分,剩余的部分职能应通过社区的民间团体或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去实现。社区的民间团体作为社区服务中的重要影响者,能够将社区中的福利性或公益性服务连接起来,促使社区居委会从具体事务中抽离出来,以更好的状态管理资质范围内的事务。
5 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在社区居民自治过程中也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同时社区居民自治中法律的执行力度也不够。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制也在不断深入,只有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立法制度,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开展和不断发展。政府更应该重视其职能和权限,在行政法规上对社区自治进行规范管理,为推进社区民主和自治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6 建立社区居民自治财力支持体系
社区居民自治往往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同时财力也是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财政应设立专项社区建设经费,将经费用于社区发展的自主管理和定向使用,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支出则需要靠社区居民的力量来进行。
7 结语
社区居民自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完善社区自治功能,推进社区居民自治进程。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扩大社区民主、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若干对策[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民主自治制度 第5篇
1.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在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3.9万处,宗教团体5 5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神职人员的宗教院校100余所。这一事实充分说明()A.国家保护、支持正常的宗教活动 B.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是相适应的
C.宗教团体可以有组织地到学校开展传教活动
D.我国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解析:D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并不支持,A项错误;B项“与制度相适应”错误;宗教团体不能到学校进行传教活动,C项错误。
2.几十年来,国家为了满足西藏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保护文物古迹,不仅把布达拉宫、大昭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等众多宗教活动场所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且拨出大量专款进行维修。自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国家累计为西藏文物维修的总投入已经达到了13亿元。这说明()①国家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②国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③国家保护各种宗教活动 ④国家积极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A.①② C.③④
B.②③ D.①④
解析:D ②材料中未体现。③说法错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3.在我国的宗教中,佛教倡导“众生平等”“圆融和谐”;道教倡导“慈爱和亲”“齐同慈爱”;伊斯兰教倡导“两世吉庆”“维护公道”;基督教倡导“博爱宽恕”“众人和睦”等。积极挖掘宗教中这些古老而独特的理念,能够使()①我国宗教的本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②宗教徒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③我国宗教团体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④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相适应
A.①② C.②③
B.②④ D.①④
解析:B 本题考查我国的宗教政策,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挖掘宗教中的和谐理念,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②④可选;宗教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①错误;③夸大了挖掘宗教中的古老而独特的理念的作用,排除。故选B项。
4.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提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可以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和公益慈善组织,宗教界依法从事上述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 1 策。这一规定的出台()①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 ②表明政府具有组织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职能 ③促进了宗教公益慈善事业与正常宗教活动的统一 ④更好地保护了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A.①② C.②③
B.①④ D.③④
解析:B 《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②说法不准确。材料未体现③。鼓励、规范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参与慈善活动,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了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故①④符合题意。
5.十一世**说:“我从坐床起,就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任务。现在,这种责任感更强了。”从**的谈话中可以看出()A.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B.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C.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解析: C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责任感更强”说明了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某班同学围绕“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互联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音频视频的管控”等问题进行探究。下列最合适的探究主题是()A.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研究 B.信教群众放弃信仰宣传的研究 C.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实践研究 D.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研究
解析:A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故排除D项。B项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舍去。围绕探究主题可推出A项。C项与主题不符。
7.在西藏,随处可见从事宗教活动的僧侣和各族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经文的玛尼堆,信教群众几乎家家设有小经堂或佛龛。目前西藏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有1 700多处,僧尼46 000多人。这说明()①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支持和鼓励人们信教 ②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③国家尊重和保护西藏人民的人权 ④政府应要求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解析:B 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这并不是说我国支持和鼓励人们信教,①错误。④不符合我国的宗教政策,错误。②③正确,故选B项。
8.2017年5月19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会见亚洲宗教和平会议(简称“亚宗和”)负责人时说,中国政府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与世界性、区域性以及各国跨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交往,广泛凝聚宗教界的智慧与力量,共同维护和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这说明我国()A.依法加强对各种宗教活动的管理 B.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鼓励公民信教 C.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D.重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和平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解析:D 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故排除A项。我国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励公民信教,排除B项。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排除C项。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6月2日发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宗教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坚持走本土化道路;宗教间的共存共融,必须包容互鉴、和睦相处;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远离宗教战争与冲突。上述要求充分说明()①我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②我国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③宗教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必要的管理 ④我国推动宗教领域开展对外平等交流
A.①② C.②④
B.②③ D.①④
解析:B “宗教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所处社会相适应”说明我国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故②正确; “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远离宗教战争与冲突”说明宗教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必要的管理,③符合题意;材料没有体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没有体现中外宗教交流问题,所以排除①④。故选B项。
10.《中国宗教调查报告(2016)》显示,我国90%的宗教场所建立了以民主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现代管理制度;30%以上的宗教所有教职人员在各级人大、政协等国家机构参政议政,以宗教人士的身份实践着公民的政治权利;60%的宗教场所负责人认为宗教政策松紧适度;40%以上的宗教场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这说明()①我国宗教已经基本实现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②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③我国宗教界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
④我国宗教已经发展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A 宗教界人士实践着公民的政治权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这说明我国宗教已基本实现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①正确;材料没有体现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②不选;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这表明我国宗教界已经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③正确;材料没有体现我国宗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④不选。
11.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怎样理解“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2)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答案:(1)①在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他们能够把爱宗教同爱国、爱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②宗教组织已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③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
(2)①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实现民主选举提升村民自治质量 第6篇
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政治;村民自治
一、当前农村民主选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村民选举热情还不高,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民主选举作为民主政治制度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表达意志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条就是“民主选举”。这就意味着村民有权在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行使自己的权利,选举自己满意的自治组织。但是通过对河北省部分地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68.5%的村民参与了本村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投票率仍有待提高。在对参与投票的村民进一步调查发现,有39.5%的村民并非出自本人意愿参与投票,“随大流”的意识明显。同时,村民的竞选热情也还不高,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0.6%的村民愿意在可能的情况下当村干部。
(二)选举秩序和程序混乱,拉票贿选现象较为严重。根据《<村民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务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在当前的农村基层选举过程中,拉票贿选现象仍然存在。对河北地区问卷调查显示,有
62.8%的村民表示在选举过程中遇到过拉票行为,并以各种方式进行贿选。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严重的扰乱了选举的正常进行。
(三)宗族势力的影响,阻碍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宗族是家庭、家族的扩大或延伸,家族中的成員一般有血浓于水的情感,对内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外则具有较强的排异性。”虽然农村宗族势力在村委会选举中的作用有所减小,但它仍然是影响村级民主选举的重要因素。从对河北省地区的问卷调查结果分析,71%的被调查者认为家族因素对村委会选举有影响,并且在选举过程中本宗族的人一定程度上还担当了拉票人的角色。宗族势力的干涉,不仅影响了选举的公平性,而且也有可能激发村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健全,存在法律短板。当前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立法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目前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来约束农村基层选举。对村委会任期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存在监督机制和罢免机制不力的情况。由于我国村民自治实施的时间还不长,乡村的民主政治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少地方民主选举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导致村民自治实效不高,随之对村民的选举热情产生影响。
(二)乡村关系、两委关系不顺,选举难民主。按照《村组法》的相关规定,乡镇政府不直接管理农村基层社会的具体事务,村委会对本村的具体事务行使自治权。在现行体制下,乡镇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在实践中对农村基层政权过度干预,给部分村庄的自治权戴上了“行政捆绑”的枷锁。[2]另外,《村组法》规定了村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以,指导权、领导权和自治权在农村纵横交错,造成了了两位关系的不顺。
(三)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农民民主意识淡薄。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来缺乏民主,使得民众大多远离政治,唯上是从。加之很多村民文化程度比较低,对法律知识认知不够,对《村组法》的认知程度极低,导致了对农村民主选举的熟悉和了解有限,不能充分的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另外,农村传统的乡土文化使得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搁不下面子与人竞争,不敢或者不愿意认真投好手中神圣的选票。这些错误的思想,严重影响着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选举法》,规范选举行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选举活动有法可依。村委会选举是关系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8亿多农民的大事。而目前仅有《村组法》涉及村委会选举,却无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所以应尽快统一村委会选举立法,消除村民基本权利享有上的差异,减少选举纠纷。
(二)理顺两个关系,奠定选举基础。首先,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准确把握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其次,理顺“两委”之间的决策和管理机制,使村级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努力做到村庄各项事务的管理都有章可循。再次,要理顺乡村关系,转变乡镇政府的服务理念和领导方式,明确界定乡村职责范围,做到乡村“各取所需”。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在村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宣传小组,将选举的每个阶段和程序都要向村民说明相应的法律规定,要让村民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还要丰富宣传形式,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普法培训,是大家精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使基层干部了解和掌握选举原则、方法和程序,为选举的规范进行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3.
民主自治制度 第7篇
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与村民自治的逻辑关系分析
在多年农村自治大伟大实践中, 村民自治一直都在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这是一条适应我国农村民主发展的重要道路。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引导下, 我国广大的农民可以通过民主参与实现民主管理, 在一定条件下, 我国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有着内在的十分紧密的逻辑关系,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村民自治是实现我国基层民主的有效方式和重要手段。村民自治的实行充分保障了村民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 而通过村民的民主参与实现的农村民主管理, 可以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的管理, 这对于保护农村的稳定发展是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的。在农村的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中, 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村管理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革, 也是重要的里程碑, 在新的民主形势下的村民自治应该朝着更加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 我们还可以说, 村民自治是目前我国最大的民主, 村民自治不仅涉及到农村村民的政治权利的保证, 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农村基层民主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新时期发展农村的基层民主就是努力实现农村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 这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因此农村基层民主为实现村民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方面, 农村的基层民主促进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广泛实践, 可以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在这种基层民主的形势下, 村民可以依法管理和表决农村的事务, 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这和我们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相符的。另一方面, 基层民主的内容为村民自治奠定基础, 充分保障了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的规范发展。在基层民主不断发展过程中, 相关的保护村民利益的制度法规得到不断完善, 并为村民自治的实行提供了更加规范、更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发挥“4+2”工作法在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所谓“4+2”工作法, 它是一种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之上, 将农村的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更加公开、民主的管理方法, 由于可以更好的解决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现实问题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因此受到了农村干部以及村民的共同支持。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结构发展巨大变化的历史新时期, 我们应该进一步发挥“4+2”工作法在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4+2”工作法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是落实农民当家做主民主权利上取得新的进展。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 虽然有了法律法规规定, 但与我国新农村实践还有很大差距, 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发展的不平衡性, 党对农村村民自治领导亟需加强, 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亟需改变等等。针对新农村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只有不断创新和发展“4+2”工作法, 才能更有效的扩大农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 促进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应该采取严把发展党员和选举村民代表两个入口关、加强对村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健全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和“4+2”工作法工作责任机制等对策和措施来进一步发挥“4+2”工作法的积极作用, 从而更好的加快农村基层民主的民主化进程, 更好的发展村民自治。
结束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于当前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民主视域下“村民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基础民主制度和村民自治机制, 进一步的扩大村民参与政治的广泛性, 这对于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保证村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十多年的社会伟大实践表明, 对于当前基层民主视域下“村民自治”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应该予以进行必要的创新和改进, “4+2”的工作方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和我国农村目前的管理模式和国情相互适应的一种新的工作法, 这种工作法在近年来的农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新的形势下, 仍旧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充分解决才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 更好地为建设新农村所服务。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各项社会制度和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我国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的过程中, 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问题一直都是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而村民自治的实行和推行不仅是我国基层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种重大创新, 同时也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的重大举措之一, 这对于保障农村村民的各项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就是搞好村民自治, 这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关键和核心。自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以来, 由于缺乏国外其他国家经验的借鉴和参考, 因此它一直处于一个探索中前进的过程中, 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种大胆的尝试,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检验表面, 实行基层民主的村民自治是符合我国农村目前的基本国情的, 也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 对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视域下“村民自治”进行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探索
参考文献
[1]杜陈胜.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视域下“村民自治”的探索[D].河南大学, 2013.
[2]张鲲鹏.建国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2013.
民主自治制度 第8篇
1978年中国经济体制实行全面转轨, 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要求政治体制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村民自治正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全面改变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伟大实践, 它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广大农村的面貌。但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农村面临的现实问题也越来越多。如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作的推进, 村干部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 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 如何让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不变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现在, 中国广大农村中存在着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等问题。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 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 只由村委几个人决定, 甚至某个人说了算, 经常造成决策失误, 严重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民自治制度中规定的民主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了能让村民自治越走越好, 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治推动力, 我们有必要对村民自治下如何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进行认真的思考。
二、村民自治下民主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 农村民主监督面临监管困境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 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 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 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 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 要制定各种条例, 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虽然中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 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村委会进行监督, 但是规定的较为笼统, 具体该怎么监督, 只能村上“自己安排”, 且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监督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二) 监督体系矛盾重重
1. 缺少有效的监督主体。
一个好的监督体系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督主体, 要赋予监督主体明确的权力, 这样才可能使监督体系更好的发挥作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广大村民作为村级民主监督的监督主体, 但是由于村民的分散与主体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 在中国农村民主监督的实际操作中, 村民作为监督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是处于一种虚位状态, 无法承担起村级民主监督主体的相关职责。例如, 通过我们对四川成都、眉山、雅安三市的五个乡镇的七个农村的调查发现, 只有不到10%的村民曾对村委会进行过监督 (见表1) , 民主监督主体的缺失, 必然会影响到中国广大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开展。
2. 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力量对比失衡。
一个好的监督运作体系应该是二者力量相互均衡, 达到一种相互制约的效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广大村民是村里大小事务的最终决定者, 村委会所做出的行为必须向广大村民负责。但是通过我们的调查, 现实中很多地方却并不是这个样子, 村委会由于掌握了绝大多数的行政资源而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 控制了村里大小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相反广大村民由于手中缺少行政资源, 加之封建“官老爷”思想的作怪, 自愿处于完全弱势的地位, 被动地服从村委会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 要想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去监督处于强势地位的村委会并发挥作用, 难度可想而知。
(三) 多数村民的政治热情不高, 民主意识还相对淡薄
村民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 选择信任的村干部, 但是很多村民并不珍视手中的权力, 如在农村换届选举中, 很多合格选民不参加选民登记和投票 (见表2) 。村民对选举都没有兴趣, 就很难想象今后他们会对村委会的工作去进行监督。
注:此表统计的合格选民数是指现住本村的合格选民, 其他外出打工或搬出本村的符合条件的选民, 未计入本次统计。
(四) 农村面临的现实情况也制约着农村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1.“熟人社会”制约农村民主监督的实行。
中国大多数农村的居住特点是, 人口相对集中在一个小的区域, 农田或林地分散在住房四周, 在这样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小圈子里, 大家自然就成了“熟人”。同时, 中国自古以来就奉行“中庸”之道, 一切都讲究和为贵, 很多村民一般情况下不愿意去监督村干部, 扮黑脸的角色去得罪他们, 而只有当情况十分严重时, 才不得已而为之。
2. 农村有文化年轻人的大量流出, 使农村民主监督的质量大打折扣。
近几年在国家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指引下, 中国农村大量的富裕年轻劳动力走出农村, 到城市去打工, 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年轻人是农村政治素养相对较高的一个群体, 他们的大量缺失, 必然会影响到农村民主监督的施行。
3. 偏远的地理位置也是农村民主监督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中国很多农村都是地处偏远的地区, 距离城市较远, 出行非常的不便。有时一些村民在遇到问题时, 即使想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但碍于路程的遥远以及交通的不便, 迫使他们只好放弃。
(五) 上级政府部门对村级民主监督缺乏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可是现实情况却是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村民主监督缺乏重视。中国农村最直接的上级部门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 但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 由于工作量较大, 加之人手又相对不足, 有时对村民反映的情况往往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尽管村民也有权向县一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但是县一级的有关部门在了解情况后, 往往又会将问题推回到乡镇, 乡镇再继续敷衍了事。
三、强化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1.加强保障农村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农村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的好坏, 说到底是制度问题还是制度问题。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法律的高度加强保障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对监督主体的权力, 监督客体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使村级民主监督做到有章可循。同时我们还要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的各项具体制度, 实现村级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 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 建立起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各项村级民主监督的具体制度, 做到有制可依、按制办事[3]。
2.大力提升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列宁曾深刻地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 必须先教他们识字, 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 不识字只能有流言飞语、传闻和偏见, 而没有政治。”[4]现阶段, 中国农民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 缺乏先进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 这严重制约着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 我们必须要加大对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 培养他们的社会主义政治素质, 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 把他们从封建的思想枷锁中解放出来。农民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的提升, 必然会促进中国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使农村民主监督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权利。
3.强化落实相关部门对农村民主监督的监管力度。外部监督是监督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目前, 中国农村民主监督作用发挥的不尽如人意,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外部监督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没有形成一套良好的内外联动机制。我们一定要加强上级相关部门对农村民主监督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 对村民反映的, 属于本部门负责的事情, 必须尽全力处理, 直到村民满意为止。
四、几点现实、具体的建议
一是成立专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对村委会及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二是加大对村级民主监督的宣传力度, 如派宣传队进村进行宣传以及发放宣传单, 或者在村子的显要位置放置民主监督宣传栏, 使村民更加清楚地了解村级民主监督。三是成立暗访组进村进行暗访, 真实地了解村委会的运作情况。四是成立村民检举专线, 为村民反映情况提供一个便利的通道。五是对反应真实情况的监督和检举人, 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增强村民对村干部进行监督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赵肖筠.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邓小平文选 (1975—1982)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
[3]肖爱生.当前中国农村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2009, (6) .
民主自治制度 第9篇
一、村民自治:开创中国乡村政治发展的新历史
作为中国乡村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和历史选择,村民自治的产生与发展,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
1、村民自治的推行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历史地看,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占中国人口主体的农民开始接受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文化,平等、公正、法制的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开始在广大农民中逐渐形成。同时,村民自治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较好地实现了基层直接民主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载体的间接民主的有效结合。此外,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民主政治的参与和对民主果实的分享,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民主能力和民主信心,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这为将来的基层政权自治,乃至国家层面的民主实现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并提供动力之源。
2、村民自治的实施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众所周知,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随之而来是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倚赖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即农村基层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村民自治这一方式无疑为农民协商对话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得天独厚的平台上,村民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参与基层的社会治理,进行各种利益的博弈,在法制化的渠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各群体的利益均衡,有效地化解了一些矛盾,消除了一些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3、村民自治的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践表明,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它保证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能够面向市场,根据市场变化的需要,因地制宜地依法进行自主经营和发展生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而且,村委会的组建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了重要组织保证。同时,村委会领导、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生产经营,担负起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村委会带领村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取得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二、任重道远:中国村民自治发展面临的困境
回顾村民自治三十余年的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村民自治发展在取得不菲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问题。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点:
1、村民自治的角色定位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民主制度。在此项制度中,村民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皆由村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所有村民有权直接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显然,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形式,充分体现着自己管理自己的“自治”精神。虽然这种自治也要受到国家政权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但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且又仅限于社会的基层,决定了它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都不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工程”,都不会进入国家权力层面的民主领域,也不会直接影响国家民主制度的既有架构和根本性质。作为一种“草根民主”,村民自治也许能够发展为无限广阔、充满生机的“民主大草原”,但它不可能生长成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民主参天大树”,也就难以实现彭真同志所说的“通过村民自治这种直接的民主形式,老百姓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未来愿景。
2、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一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作了规定和确认,但是如何具体推行村民自治的细则尚不完善。作为村民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等重要制度迄今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推动村民自治发展的具体章程普遍没有制订;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有效具体的制约机制,或虽有制度但落实无力。此外,对于违反法律和制度的行为如何惩处,也无相应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可执行。
二是“两委”关系不协调。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同时,《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从形式上看,这些规定都很完美,但实际操作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何谓重大事项?何事应归村委会负责处理,何事应由村支部定夺,“两委”发生矛盾时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重要问题在现实中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法律过于笼统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使党支部成为农村事实上的领导者。党支部对村务动辄进行干预,村民大会授予村委会的权力无法有效行使,村民自治丧失自治性。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村委会比较强硬的村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长期处于对立状态,并导致了村委会不管、村支部也不管、相互推卸责任的“两不管”现象,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
三是“乡村”关系未理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现实中乡镇政府侵权,甚至将村委会视为自己的下属机关,随意对其发号施令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体现主要有三:直接或间接操纵村委会选举,以确保“自己人”担任村委会职务;任意干涉村庄事务,剥夺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管理权;以监督村委会为名,暗中操控村委会,让村委会按其意愿来行事。由此可见,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事实上构成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性上下级关系,村委会已无“自治”可言。
3、村民自治的主体素质不高
尽管历史地看,村民自治开展以来广大农民的政治素质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其素质状况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几乎所有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农民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强,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形式性、功利性和非理性等特点。在村委换届选举中,相当一部分村民认识不到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往往一点利益诱惑就可以左右他们的选择,而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一些村民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持无所谓的态度。有些村庄的选举还受家族、宗派意识的明显影响,无法推选出有能力、负责任、高素质的村委会干部。还有一些村民甚至提出了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价”要求。此外,农民大量外出务工也使这一群体无法有效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而且,外出务工农民中绝大多数是有一定知识文化和能力的青壮年,而留守在村庄里的只剩下“老、弱、妇、幼、病、残”。从这部分人中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根本无法保证其有较高的领导能力和政治素质。
村民自治的主体素质不高还体现在村委会成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上。除上述因青壮年外出务工而导致村委会成员素质不高外,在许多地方,即使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在其任职期间,也未能依法展开工作。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在处理重大村务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村主任一个人说了算。这在事实上剥夺了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村委会不但没有自觉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而且千方百计侵害村民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创新:中国村民自治发展摆脱困境的出路
1、科学定位村民自治的角色功能
如前文所论,就现有的规定而言,村民自治仅是一项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制度,而与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系不大。这也决定了无论如何发展,村民自治对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际意义无足轻重。换言之,以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来看,现行的村民自治定位使其无法担当被大多数学者视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和“突破口”的历史重任。这也使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大打折扣。为此,应该重新确立村民自治的角色,科学定位其功能,要把村民自治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密切联系起来,要把村民自治建设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而不应该把其仅视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和一种基层自治制度。把村民自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前途命运密切联系起来,一方面可充分挖掘村民自治的根本价值所在,另一方面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找到了一条符合国情的积极稳妥有效的途径。
2、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制体系。如制定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及程序;制定干部述职评议、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村规民约等制度,把村民自治真正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两委”的权责进行科学明确划分。村支部如何实现对村委会的领导;村支部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以及如何充分行使职权;村委会如何自觉接受村支部的领导,果断执行支部的决定并向支部请示汇报工作;“两委”的具体职责是什么;等等,都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得到明确规定。
三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两会”的权责进行科学明确划分。要明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明确“两会”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要有“两会”从村民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正确地作出决定,支持和监督村委会工作的具体的法制性规定;要规定村委会既要负起召集“两会”的责任又要对“两会”作出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乡村”的权责进行科学明确划分。为此,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权与责任,突出强调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在指导过程中,乡镇政府要严格遵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要始终树立乡镇政府的指导是以实现和维护村民的民主自治为归宿的理念。此外,还要制定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法律制度。
3、不断提高村民自治主体的政治素质
首先,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建设。毫无疑问,目前在农村实行的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将无疑对农村文化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仍然将是加强农村文化教育的主要途径。但就现实而言,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农民已在学校教育之外。基于这一现实,可考虑,以学校为依托,建立政府补贴型的分区式的文化活动室,为学生也为村民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文化活动场所。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国家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此外,还要提高县乡村干部素质,使他们能认真指导村委会实施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指导村民在参与中不断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让村民直接参与各项村民自治制度,既可以启蒙大家的民主意识,也可以使村民体会到这些民主制度给他们所带来的好处,从而为他们以更积极主动的心态参与以后的村民自治活动奠定基础。
其次,探寻外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有效途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较为可行地解决外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有效途径有:一是充分发挥家庭在村民自治和外出村民之间“传动轴”功能。有调查表明,在农民外出流动的背景下,农村家庭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很大一部分外出流动的村民参与村庄事务是通过其家属这一“中介”而实现的。在这里,家庭发挥了特殊的治理功能。二是村务重大事项宜在春节期间召开。众所周知,尽管农民外出打工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在春节前夕,大量外出打工农民都会返回家乡,因此,在春节前后举行村委会选举、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以及财务公开等村务重大活动,有利于集中全体农民的意志,特别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外面接受的新事物、新思想无疑会给村民自治注入新血液。同时借此机会加强对外出打工的农民进行必要的政策宣传,进行尽可能多的信息传递。
最后,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支部成员素质。一是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和政治法治意识教育,提高村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并自觉地把自己置于村支部的领导之下,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形成具有依法办事、民主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意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不断严于律已,为政清廉,以身作则,增强感召力和凝聚力;同时要提高自己在文化知识、科学技术以及市场经济方面的能力与素质。二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村支部成员的素质,以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在村民自治中发挥核心领导和先锋模范作用,并严格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与村委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地将村民自治工作开展好、发展好。
摘要:村民自治发展至今已取得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等历史性成就。但同时,村民自治也存在角色定位不当、制度设计不足、主体素质不高等不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等问题。为此,应该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的角色功能,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提高村民自治的主体素质。惟有如此,村民自治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才能得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能稳步有效深入推进。
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缺陷 第10篇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缺陷
1. 对村民自治程序规定存在缺陷。
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 缺乏制约机制, 或者制度虽已经写在纸上, 但落实乏力;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没有制订, “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多数是几年前订立的, 未作相应修改。某些规定已过时, 个别条文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抵触。修订后的《村组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尤其强调了财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时间, 但《村组法》只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范围以及不及时实行村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法律责任, 而关于村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及怎样保证公开的真实性等问题, 规定不详。当然, 这些具体问题是不能苛求于法律的, 应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在这方面, 河北省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制定了“五规范一满意”的村务公开标准[1], 按照这个标准, 群众对林委会的施政不再是“雾里看花”, 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明白, 保干部清白”, 保证了村务公开真实有效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2. 对于乡村关系定位含糊不清。
《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协助”关系, 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总的说来, 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 难以操作, 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 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2]在全国各省人大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 只有辽宁、黑龙江、湖北和新疆四个省、自治区明确列举了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事项, 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简单重复或略作补充, 甚至有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根本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专门条款。[3]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给予了乡镇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使乡镇政府能够以指导为名对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加以干涉, 损害村委会的自治权益。要防止乡镇行政的制度侵权, 就必须提供更为完整的《村组法》执行与操作的制度安排。
3.“两委”缺少必要的运行规范。
从和乡村关系密切相关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来看, 现有法律制度同样也未能明确划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 有关规定多是模糊、定性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村组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 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但在实践中,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村组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 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方式方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要“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个具体的村庄来说, 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委会决策?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如何体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产生问题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 这一切问题, 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因而在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两委”关系的摩擦。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对111个村的调查, 村委会和村党组织关系紧张的有13个, 占11.8%。由于关系紧张, 两套班子、两套人马, 各定各的调, 各唱各的戏, 内耗严重, 难以形成合力[4]。
4. 惩罚性制度脱节。
任何一项完整的制度都应该由规范性制度安排和惩罚性制度安排两部分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保障国家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应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但该法虽然规定了法律主体应该怎么做, 但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作为实施的保障。比如, 只粗略地规定了乡村的“指导-协助”关系, 没有规定村委会不履行义务应受到何种制裁;它也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侵犯村民的自治权, 应承担什么责任, 村民应当向哪个部门寻求保护和救济。再如, 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如何发挥, 也无相应的保障。由此,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 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违了法怎么办?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由谁来查处?如何作出处罚?由于法律法规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致使实际工作中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 这也是近几年村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对村民的罢免权作了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 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让村民能慎重而稳妥地行使罢免权。但该条款太过慎重和稳妥, 以致村民几乎无法行使罢免权这一最重要的监督权, 应予适当调整。
二、针对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建议
一方面, 政府应遵循依法建制、农民参与、综合配套、便于操作的原则、途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制度固定等主要程序, 将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且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升为法规、规章, 尽快制定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村民民主议事和民主监督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使农民民主自治有章可循, 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另一方面, 基本制度需要系统的程序规定支持。因此, 制度的主体框架建立后, 还需要一系列技术性和程序性设计来加以充实。村民自治如同任何其它制度一样, 如果缺乏各种技术性制度的支持, 就很难得以不断完善和巩固。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特别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的程序性法律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村社会权力结构, 明确规定村委会选举的程序、规则、职能和任务, 以及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尤其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 还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法制监督, 特别是司法监督。另外, 在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中, 还应对乡村关系、两委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与划分。
注释
1[1]王金良, 严明.富民基业[N].人民日报, 1997-12-24 (3) .
2[2]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律建设评议[D].中国社会科学, 1998, (3) .
3[3]毛飞.宏观体制困境的基层映射: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问题[D].中国政治, 2003, (7) .
农村民主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第11篇
在新农村建设中,像该县这样搞形式主义,甚至用强迫农民“致富”的现象绝非个案。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西坑村号召农民建起了40多幢小别墅,成为当地政府大力宣传的明星“小康村”,但西坑村却因此欠下130多万元贷款,成为村民沉重的负担;四川省绵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区内建了5个别墅小区,农民住着贷款修建起的欧式豪华别墅,却在为一日三餐发愁。由于不能按照规定领到土地被统征后的生活补助费,许多住别墅的农民为了生计,不得不离开别墅,举家外出打工。要防范这些搞形式主义、搞政绩工程的现象,核心就是必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主体,新农村建设说到底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经济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地方政府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创业积极性。然而,从这些地方的做法来看,农民根本就没有成为主体,而是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牺牲的对象,为了外表的光鲜,农民却通行不便甚至背负债务。
农民在一些地方没有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这跟我们这些年在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推进的不力有很大关系。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为“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该法还特别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然而,从近些年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推进农村民主自治消极,或者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压制村民自荐的候选人,用行政权力干扰选举,甚至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干涉村民自治事务。近些年来,农村民主自治在一些地方处于停滞状态,村委会只能听命于乡镇政府或者无力抵制地方政府干涉自治事务的行政命令,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可以违反村民的意愿借助于行政命令长驱直入村民自治事务、可以无视农民为形式主义付出的沉重代价。
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作祟,但其核心在于村民民主自治建设推进不力,“管理民主”没有作为核心内容,村民与村民的自治组织没有发挥主体作用。因此,要防范新农村建设中形式主义,要为形式主义纠偏,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民主自治,只有健全农村民主自治,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让地方政府尊重农民意愿,才能不让形式主义在新农村建设中泛滥。
村民自治进展及制度完善 第12篇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少地方结合实际对村民自治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治理经验。同时,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及落实不力等原因,村民自治实践还面临不少问题,村民自治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对村民自治探索、村民自治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提高村民自治效果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关于村民自治的地方探索
近年来,地方进行了很多探索,通过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加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落)自治、增强乡村治理力量、试点政社分离和政经分离、创新村务公开模式等,取得了较好的乡村治理效果。
1. 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村组法》,1988年开始试行。《村组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1998年,国家对《村组织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同时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2010年国家再一次对《村组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至此,《村组法》构建了由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等组成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促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尽管《村组法》对自治组织体系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或相关规定落实不力等原因,不少地区的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居民的主体性作用还没有得到体现,村民自治经常演变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违背了村民自治初衷。为解决村民自治中自治主体缺位的问题,不少地方就如何做实村民(代表)会议等问题进行了探索,例如四川成都、湖南益阳。
成都的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村民议事会,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二是使村委会成为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议事会的执行者和政府下移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职能的承接者。三是优化村级组织运行机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村务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机制。四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使之变成了领导者、监督者。[1]益阳的做法和成都类似,主要是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新成立了村民议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中,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村民议事会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常设议事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2]湖北秭归的做法是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有利发展,群众自愿、便于组织,尊重习惯、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划分组建村落。村落内设立党小组和村落理事会,从党员中推选1名党小组长,理事会由1名村落理事长和担任八项职责的8个村落事务员(即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监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组成。提倡党小组长兼任村落理事长,推荐党员兼任村落“八员”。[3]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政社分离、政经分离探索。例如,广东顺德探索了政社分离,具体做法是建立村级行政服务站(乡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派驻机构),将原属村委会的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社区服务职能交由行政服务站负责,村委会只负责村民自治和村集体经济管理事务。广东南海探索了政经分离,将农村的党组织、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党组织主要负责党务、政务、服务和监督,自治组织主要负责社会事务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
政社分离有利于解决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问题,使村民自治组织可以集中力量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政经分离有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政社分离、政经分离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实施政社分离改革,政府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行政服务站(公共服务站)的建立和运行;实施政经分离改革,村庄集体经济要有一定的发展规模等。
5. 创新村务公开模式
采取有效的村务公开模式不仅能够提高农村居民的办事效率,还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浙江宁海探索的小微权力清单在村务公开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宁海的主要做法是出台《宁海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后简称《清单》),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等19项村级公共权力事项进行了固化,并对村民宅基地审批等17项便民服务权力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研究制订了相关制度,对村干部违反党的组织工作纪律等56项行为进行责任追究。[4]《清单》使村干部的权力运行得到约束,农村居民的民主监督权力得到保障,村务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二、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以及落实不力等原因,村民自治还面临众多问题。从直接影响自治效果的自治主体、自治组织、自治程序发展状况来看,主要面临农村居民自治能力有限、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四个民主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1. 农村居民自治能力有限
不管在什么范围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优秀的治理人才是提高治理效果的关键。但是,随着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比越来越大,外出务工成为越来越多农村居民的选择,农村人力资源外流成为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从平均年龄看,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8.6岁。农村青壮年大量外流,不少农村特别是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农村出现老年化、妇女化和儿童化趋势,优秀人才减少,导致当选的村两委干部工作能力比较有限,作为自治主体的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也普遍不高,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效果。大学生村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村两委整体工作能力,但大学生村官流动性较大,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在农村缺乏对应机构,很多工作要通过村委会来开展。行政村要承担各类政务和服务工作,村委会的工作重心在行政事务上,发展村庄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等职能被削弱。特别是撤镇并村以后,行政村管辖范围扩大,但干部数量却没有相应增加,更增加了自治的难度。
3. 四个民主发展失衡
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发展较快,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展滞后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公共服务研究”创新项目组2012年和2013年的调研,[5]
2. 引导多种自治模式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较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同,应允许地方在不违背《村组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多种村民自治模式。可以在行政村范围开展自治,也可以在村民小组(自然村、村落)范围开展自治,还可以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开展自治。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在哪个范围开展村民自治,都要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组织作用,都要坚持农村居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性地位。
3. 加强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不逃避矛盾和利益争端,通过多次协商谋求最终达成共识。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推动下,通过搭建村民理事会、村落理事会等平台引导广大农村居民和其他主体积极参与民主协商,通过广泛协商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村民自治效果。
4. 增强乡村治理力量
针对村庄优秀人才流失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为回乡人员(退休人员、退伍军人、毕业回乡的大中专生等)提供参与自治的平台。另一方面要经常对村“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工作能力。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引导乡贤慈善会、家乡建设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发育来增强村庄治理力量。
5. 创建有效的村务公开模式
公开村务内容和办理流程,不仅方便农村居民办理有关事项,还可以增加对村务的有效监督,减少贪腐现象。村务公开模式直接关系到公开效果,要组织专门的力量整理村务内容和创建有效的村务公开模式,使村务公开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参考文献
[1]任中平.成都市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经验与价值[J].党政研究,2014,(03).
[2]王小霞等.“三个重心下移”的清远乡村治理改革[N].中国经济时报,2015-11-23.
[3]唐钧.社会治理与政社分开[J].党政研究,2015,(01).
[4]陈云松,周武军.宁海出台村干部权力清单36条小微权力有了“边界”[N].浙江在线,2014-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