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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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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精选6篇)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第1篇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基层支行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根据支行实际实行审贷分离和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行相互制约。对不具备审贷分离的支行下辖分支机构,必须实行双签制度,基层支行应当明确双签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基层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

划要求,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且有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社会信用良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的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五)借款人在贷款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一)不得一户多贷,不得发放借户、冒名贷款。

(二)每一借款户的家庭成员中只能以一个人在所辖支行贷款,不得一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一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得向已核销贷款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配偶发放贷款。

(五)不得向尚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担保记录的个人发放贷款。

(六)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七)公司不得为其股东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

第九条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采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一年以内。

第十条个人贷款利率在遵循人民银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行实际,由总行根据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确定个

人贷款利率并公布。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正当、合理的消费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四章业务操作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各支行及信贷人员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超权限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信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详细、深入做好调查、审查、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信贷员在受理每一笔个人贷款业务时,必须先进行内部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支行及其他支行的贷款及信用情况,不得发生一户多贷、向尚有不良贷款或不良担保贷款的个人发放贷款等现象。

第十六条信贷员应根据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年收入等情况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必须三方到场,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由总行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高限额。各支行可在限额内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地区经济及信用状况确定本支行控制额度。第十九条信贷员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贷款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

抽查或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将取消其信贷员任职资格,并按照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第2篇

信贷业务审批、审查管理制度

各支行、部:

为严格信贷管理,规范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行为,强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产风险,努力管好、用活信贷资金,根据《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特重新修订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审批、审查管理制度。

一、贷款(授信)实行分级审批

(一)总部(包括营业部)审批的范围

1.对支行上报的中长期项目贷款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2.对支行上报的超授信客户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3.对支行上报的超审批权限贷款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4.对支行上报的各类企业名称出面首笔贷款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5.对支行上报的首笔1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贷款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6.对贴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打包押汇贷款、开立信用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二)支行行长审批权限

1.在总部行长授权(授信)的权限内,对信贷员进行再授权;

2.在总部行长授权(授信)的权限内,负责管理好支行的信贷业务,对信贷员上报的贷款等进行审查、调查,提出意见;

二、总部(营业部)审批的权限

(一)营业部总经理审批权限:

1.审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2.在授信额度内审批自签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1

3.在授信额度内审批单笔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自签银行承兑汇票。

(二)计划信贷部总经理审批权限

1.审批首笔1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贷款(不包括个人按揭贷款);

2.审批微型企业首笔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审批各类企事业单位首笔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4.在授信额度内审批打包、押汇贷款单笔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5.在授信额度内审批超支行权限单笔4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6.对支行上报的超授信客户(贷款)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计划信贷部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授权下进行审批。

(三)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审批权限

1.在授信额度内审批代签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在授信额度内审批单笔100万元(含)以下的代签银行承兑汇票;

3.在授信额度内审批单笔在300万元(含)以下的自签银行承兑汇票;

4.对支行上报的超授信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分管行长(贷款审批、审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权限

1.在授信额度内审批中长期贷款;

2.审批超过计划信贷部审批权限的微型企业贷款;

3.在授信额度内审批超过计划信贷部审批权限的打包、押汇贷款和信用证开立;

4.在授信额度内审批超过计划信贷部审批权限的单笔贷款;

5.在授信额度内审批超过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的代签和自签银行承兑汇票;

三、建立贷款审批、审查管理委员会

贷款审批、审查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朱颂华

成员:朱宝峰许 忠 沈秋根顾保良吕勇其

邀请董事长、行长参加贷款审批、审查管理委员会会议并予以指导。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对贷款审批、审查管理委员会商定的事项,经行长审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贷款审批、审查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有关信贷政策,提出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防范风险的对策。对单笔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进行讨论确定。

2.对本行制订、修订的信贷管理等办法,进行讨论,最终确定办法的执行。

3.根据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制订本行的贷款利率。讨论确定支行上报的信贷客户优惠利率申请。

4.开展贷款问责和责任追究的确定和审查支行对借款户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

本审批制度由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研究 第3篇

农村合作银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的金融制度创新产物, 目的是发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作用, 以便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真正成长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各地农村合作银行自开业以来, 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 公司治理框架初步建立。但由于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尚处于初步的摸索阶段, 离现代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不少农村合作银行盲目扩大信贷规模, 不重视信贷风险防范, 在信贷业务经营中只顾眼前效益, 对贷款的审查不严, 对抵押品低值高估, 导致抵押不实, 致使贷款在发放前就潜藏着风险。没有一套科学、完善的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今天的优良资产又将成为明天的不良资产。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合作银行发展的瓶颈和核心问题。

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

1.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大多已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制度, 实行了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的分设, 成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内部稽核等监督制约机制。但存在监事会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现象, 其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有的银行董事长、行长均由省联社选派, 再由该行管理层选出全部董事和监事后报当地监管当局审查批准, 由省联社下文任命, 缺少把有能力的经营者选择出来的机制。此外, 董事会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 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全体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都希望了解银行经营情况, 但经营者没有足够的披露信息的压力, 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股东利益代理人的银行经营者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内在动力。这样就会使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利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银行的经营易受政府干预, 又容易受到经营者短期行为的驱动。

2.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

目前, 西方商业银行大多都拥有各自完善的信息系统, 实时处理数据的能力很强, 能为行业、区域、产品、信贷组合等日常检查以及风险评级工作提供全面支持。而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还未真正建立信贷管理的数据库;在信贷档案管理方面, 由于许多档案没有专人保管, 资料残缺率较高, 而且有一些是关键性的资料, 直接影响债权债务实现;在进行贷款决策时, 由于缺乏有效的数据库系统支持导致无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产业结构的调整, 市场变化等因素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在贷前调查信息采集时, 由于企业为取得银行贷款, 往往采取各种手段编造财务数据, 掩盖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这使得贷款调查分析缺乏真实性, 流于形式。

3. 缺乏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手段

目前,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虽然提出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但主要还是侧重于贷后的财产保全, 缺乏一套科学的信贷评审体系。在风险量化管理上虽然实行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但还未与贷前调查结合, 缺乏信用风险量化测量工具。在信用等级评定上, 虽然有的聘请了评级公司进行评级, 但一般评级公司的评级能力有限、主观性强, 且只对单个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未结合行业风险、贷款实际情况等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而且由于中国金融体系起步较晚, 暂时还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并且该行对衍生金融产品也没有涉足, 信贷风险缺乏有效的转移手段。因此落后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制约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

4. 信贷风险管理人才缺乏

信贷风险管理要求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经过专业训练, 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 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部门缺乏具有专业技能的信贷人员, 信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风险意识薄弱, 缺乏自觉维护银行整体利益的观念, 信贷人员违章操作、越权状况、人情贷款、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时有发生。信贷人员法律知识薄弱, 法律意识不强, 导致贷款失去法律保护。至于具有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才根本没有, 与风险管理现代化要求相比, 专业人才显得相当匾乏。

5. 缺乏有效的不良贷款处置措施

由于行业管理的限制, 农村合作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只能采取委托有关企业、机构拍卖、出售或出租管理等初级方式, 而债转股、兼并、重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无法直接运用, 致使部分抵债资产处置困难。而且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 许多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处理难度较大。目前由于处理抵债资产措施单一, 部分抵债资产不能及时变现, 部分抵押品价值逐年递减, 造成损失加大。银行实行的“一刀切”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不能适应行业间风险权重不同的实际, 而且过低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 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权重过大的实际也不适应。

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 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一套动态、连续的信息采集系统, 使银行全面、及时和准确地了解与贷款有关的所有定性和定量的信息。首先, 要建立和完善的是借款企业信息资料采集制度, 逐步形成信息资料采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电子化, 为信贷风险管理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信息支持。其次, 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让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情况。通过黑名单的阻止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新增贷款, 并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存量贷款。第三, 提高信贷风险分析水平。一方面根据风险监控要求改革报表体系的设置, 突出对行业和大额贷款户的风险分析和监测, 另一方面要加强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研究, 加强对行业发展、变动趋势的分析, 及时提出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并组织实施。特别是客户信息系统, 如企业的往来账款、销售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动信息, 客户在各金融机构开户的各账户使用信息及各账户资金流变动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等等。

2. 积极防范信用风险

首先, 村合作银行要进一步严格规范信贷操作规程。 (1) 贷前要搞好对贷款户的科学评估。信贷人员要深入贷款户, 取得与贷款有关的详实资料, 科学评估、预测贷款风险度, 为决策者提积准确真实的调查材料。 (2) 贷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 并要分散信贷资产集中性风险, 严控单户贷款超比, 实行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制, 谨慎对关联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贷款发放, 而且要坚持审慎的经营理念, 控制信贷规模。 (3) 要严格实行贷后足即综检查。要建立贷款检查登记簿, 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测控制, 记录贷款使用、运转情况, 一旦贷款出现风险,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特别要继续深入抓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要加强跟踪、监测和考核, 着力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持续性, 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和信贷资产质量。其次, 农村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 严控新增不良贷款。 (1) 农村合作银行要坚决执行贷款谁发放、谁收回的制度, 要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在清收过程中, 要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针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 对不良贷款进行逐户分析, 制定不同的清收计划, 可采取岗位清收、责任清收、委托清收、依法清收等方式, 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2) 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及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 并与个人劳动报酬挂钩, 要求全年不良贷款超比例的信贷人员进行责任赔偿, 这样可严肃信贷纪律, 有效化解旧欠风险, 遏制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3. 加大人才资源保障措施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竞争上岗制度, 建立以专业技术职称为基础的技术职务等级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分层次、分岗位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和内容, 并且要将员工培训形成一种制度, 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 坚决抵制培训走过场。要让员工接触市场最前沿知识, 知道自己的市场地位, 培养复合型的营销人才, 为银行营销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三是客户经理制的推广和执行。在扩张新产品, 吸引新客户和扩张老客户潜力的同时, 为更好的促进营销要求商业银行推出客户经理制度, 尤其是核心客户需要一对一提供个性化服务, 不仅以产品作为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 更需要以客户为中心, 顺应客户特别是核心客户的多样性需求, 客户经理制的推广, 首先需要对客户明确分级, 做到掌握足够信息的基础上, 根据客户分级对客户经理分级, 明确批发类客户经理与零售类客户经理, 针对不同级别和层次的客户提供相应级别的个性化服务;而后对客户经理实行明确有效的激励制度, 按照维护与新增的不同分别给与相应的费用, 相对较高额激励促进业务快速发展, 实现银行业务的薄利多销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

4. 健全风险评价体系

(1) 完善内部风险评价制度。要制订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内部风险评价制度, 使风险评价做到全面化、系统化、动态化。要不断改进风险评价的技术和方法, 风险评价人员要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 对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价、持续监控, 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模式由以往的静态、滞后控制向动态、实时管理转变。 (2) 建立和完善信息综合与反馈系统。利用现有系统的便利, 开发建立适合领导决策、部门监控的网络版的信息综合与反馈系统, 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同时, 可将其中的会计报表管理系统、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和非现场监管系统设置在一个平台上, 并处理好各系统相互之间的衔接。另外, 取数时可全部从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基础数据表取数, 统一口径。

5. 防范操作风险

首先, 农村合作银行应形成人本化的制度文化。农村合作银行应加强员工岗位操作培训, 并开展制度文化建设活动的学习和讨论, 增强员工对制度文化的认识, 使制度文化深入人心。其次, 农村合作银行要不断完善内控体系。 (1) 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基本制度、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 使内部控制渗透到全部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所有部门和岗位。比如, 可实行重点风险防范岗位定期轮换制, 对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信贷、储蓄、会计、出纳、财务、行政等重点风险防范岗位的人员, 要定期实行制度化的岗位轮换, 这样既可以防止询私舞弊和集体作案, 又可以避免思维与决策僵化。 (2) 要认真开展业务调研、检查及审计监督, 积极开展专项检查, 并对各项业务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加大员工违规处罚力度, 以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后, 农村合作银行要继续深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1) 要从以“治标”、“治乱”为主向“标本兼治”过渡, 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 要充分暴露陈案。对陈案不应有顾虑, 早采取措施可以早减少损失。因此, 应进一步深挖陈案, 提高陈案发现率, 并通过实施分类治理, 强化案件问责, 密切跟踪整改。

参考文献

[1]李家军:信用风险控制的博弈.陕西: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6

[2]曾赛红 郭福春:合作金融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3]刘锡良:中国转型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4]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华夏出版社, 2006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第4篇

在市场调查中,该行了解到外省商会企业是一个优质客户群体,并通过接洽,与温州、江苏等商会达成合作,为其量身打造了“商会会员”贷款,构建了“商会+企业+银行”的全新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这一“老大难”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全新捷径。

信用低 风险高

中小企业融资难在哪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世界性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中小企业管理体系不成熟等问题,这一情况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渠道狭窄,主要还是依靠银行的信贷来获得,而小企业却往往很难通过传统的银行信贷渠道获得充分的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的难度相对较大,其主要原因是:首先许多人在观念上依然把中小企业放在从属于大企业的被动地位,造成不少银行管理者及业务人员对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着不重视、不信任的旧观念。其次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不成熟,信誉不高,缺乏抵押物,无法取得银行资信。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匮乏,当前银行信息透明度较低,造成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民间商会成信用中介

为中小企业打开融资之窗

“如何创新信贷业务及渠道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重要领域。”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发现外省商会在济南如雨后春笋一样快速成长。“我们经过市场走访和调研,发现这些民间的外省商会可以发挥银企合作的桥梁作用,能够填平银企之间不对称的信息鸿沟。”

“商会打破了部门、行业之间的界限,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并集中了大量可供参考的信息。同时因为商会很了解自己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可以为银行提供优质企业的筛选服务,而且商会会员企业都是借助商会这一平台搞营销的。”山东省江苏商会会长表示,正因为商会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它能够更直接更方便的接触到企业,让商会内部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加紧密,再加上商会的约束,风险就会降低很多。“因此,可以说民间商会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的引入,真正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投融资之窗。”

“银行+商会+企业”

创新型融资模式彰显生机与活力

商会担保贷款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情况良好、所参加的商会整体发展较好、但缺乏足额有效担保的企业。商会担保贷款是在构建“商会+企业+银行”的融资平台基础上,由商会在商户中进行优选,并出面牵头,商户申请贷款,并为其他商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托商会将企业合并做一个联户联保小组,设立小组组长对贷款进行总体监督,规范参与企业的资金运作。各参与企业可以享受循环授信的便利,同时破解了商会会员企业缺少抵质押物担保的难题。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第5篇

浙龙合银联借字〔

〕第 号

经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__________支行(甲方)与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第_________联保小组(乙方)双方协定,自愿订立本协议。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借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联保小组保证遵守《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由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贷款限额内(见列表),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余额。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暴贷款协议。

三、每笔贷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上述终止日。每笔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手续生效后,借款人按货款人的要求,保证将所借货款用于申请用途,接受农村合作银行监督。

四、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人与其他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进行互相联保,并一致推荐_________为组长,协助农村合作银行货款收回。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联保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本协议乙方中任何一户违约,其它各户自愿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七、偿还方式:货款到期,农村合作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扣收,或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偿还,逾期货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结息。结息以约定日为准。超约定日部分,按农村银行罚息规定计算。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农村合作银行(公章)

信贷员(签章)

订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包括新增贷款(含还后再贷贷款)、借新还旧贷款、重组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合行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合行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合行班子成员组成,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及集中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及集中信用评定工作。

各支行贷审小组为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贷款管理等工作。

每个村成立由支行信贷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市场)“两委”成员、村民(居民、市场)代表、支农信息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并按年对已核发的贷款证进行年审。

第二章 授信(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至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地在合行及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且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较为固定;

(三)在合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五)能够提供合行及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六)在合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系统未办理贷款证,无其他信贷业务;

(九)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信(贷款)种类。个体工商户贷款应按规定提供担保,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采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物及抵质押率应符合省联社的规定。

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A级以上(含)的信用户可办理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授信(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 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授信(贷款)额度。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抵、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省联社规定的抵质押比例。

第十条 授信(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合行规定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合行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个体工商户贷款根据贷款种类、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对授信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采取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第三章 授信(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应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的流程办理。

对借新还旧贷款、重组贷款、一次性资金需求的贷款可不核发贷款证,但仍需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

1.申请。由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财产证明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3)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

2.调查。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调查制度,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应包括:①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②是否具有 还款能力;③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④品行和信用状况;⑤家庭基本情况;⑥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2)对担保的调查至少应包括:①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②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有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③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④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并按要求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结论,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调查人应对调查结论负责。

3.审查。贷款审查实行审查经办责任人制度,并按要求撰写审查报告,明确审查结论,审查人应对审查结论负责。

4.审议。信贷专管员负责组织贷审小组召开贷审会,对审查通过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审议。

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审议调查人员的初评意见。审查完毕后,信贷专管员汇总审查意见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5.公示。审查、审议通过的信用评级情况应通过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6.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支行行长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应包括授信(贷款)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利率等内容。

超出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7.反馈。对审批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担保人到支行信贷专柜签订合同。

对审查、审议、公示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

对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个体工商户与支行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个人名称签订。

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必须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核发贷款证。贷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贷款证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有效期。

第十五条 贷款上柜台

借款人本人凭“两证一折/卡”(身份证、贷款证、存折/卡)到各支行信贷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支付按照省联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合行信贷检查部负责组织信贷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并按期进行抽查。

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贷款真实用途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首次贷后检查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贷后检查应至少每季开展一次,并应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风险分类。

贷款发放后,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支行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合行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支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贷款证贷款不得展期,不能办理借新还旧。

对不能履约还款的非贷款证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个体工商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

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入档。

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相 关合同及其他内容。

各支行应按借款人逐户建立个体工商户信贷档案,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贷款责任人制度,相关责任落实按《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责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网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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