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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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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范文(精选8篇)

农转非 第1篇

依法律规定,人死后,户口应注销。然而,在浙江省绍兴市,一男子因车祸当场丧生,死亡 40 天后不仅未被注销户口,反而“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死者家属由此 可能多得到赔偿近17 万元(注:死亡补偿费,农业户口为 121920 元,非农业户口为 290920 元)。此案在当地引起争议。

交通肇事:村民被撞身亡

□冯伟祥

现年 42 岁的姚顺金,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 海街道人。姚顺金有一辆重 型自卸货车,雇佣安徽小伙 子王晓磊为其从事货物运输。

2005 年 5 月 25 日晚 8 时 40 分许,王晓磊驾驶这辆货车在由南向北驶入设有禁止通行 标志的绍兴市区尹大线某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骑着

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的柳**发生碰撞,造成柳被撞当场死亡的重大

交通事故。5 日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柳 **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姚顺金预交赔偿款 10 万元。

2005 年 6 月 24 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晓磊提起公诉。8 月 29 日,绍兴市 越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晓磊有期徒刑 1 年。

民事赔偿:按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人口

在王晓磊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柳**的老母亲董某(82 岁,为非农业家庭 户)、妻子许某和两个女儿(分别为 16 岁、13 岁,母女三人均为农业家庭户)以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晓磊赔偿死亡补偿费 423580 元、丧葬费 11550.5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29601.5 元(其中赔偿董某 1 3295 元、柳**的两 个女儿分别为 4659 元、11647.5 元)、误工费 1218.52 元、交通费 599 元、财产损失费 998 元、精神损失费 100000 元,合计 567547.52 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作为肇事车主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王晓磊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姚顺金的委托代理人则提出: 柳六 四死亡时仍是农业家庭户,而正在办理之中的“农转非”手续随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归 于无效,故死亡补偿费应参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审判决:农转非有效

越城区法院在刑事案判决三个月后(即 2005 年 11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附 带民事案。法院查明的事故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一致,另查明:柳**生前在绍兴市镜湖新区 灵芝镇大树江村的土地已于 2004 年下半年被征用,土地征用安置费亦于 2004 年 10 月 18 日发放给其本人。2005 年 5 月 7 日,大树江村委会为柳**等人申报办理“农转非”户籍 转换手续,并于 2005 年 7 月 4 日核准变更为非农业家庭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违章驾驶车辆致柳**死亡,由此给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许某和柳**的两个女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人姚顺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晓磊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害人柳**生前土地已 被国家征用,并正在通过合法途径办理非农业家庭户的户籍转换手续且事实上能够办理,其 死亡补偿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按农 村居民标准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质疑:死人岂能农转非

近日,姚顺金已聘请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茹国钢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姚顺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柳**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对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 偿死亡补偿费,显属认定事实错误。柳**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死亡,系农业人口。被上诉 人董某、许某等人作为死者柳**的亲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多得赔偿款的目的,违 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定期间(至迟应当在 2005 年 6 月 24 日前)给予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而继续于 2005 年 7 月 4 日完成了为死人柳**骗取“农转非”的户口变更。一 审法院明知上述被上诉人的该行为系违法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柳**系城镇居民户口的法律 事实的依据,仍然作出了柳**系城镇居民户口的认定,显然与事实与法律不符。

2005 年 12 月 20 日,记者来到柳**生前户籍所在地的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灵芝派 出所。在灵芝派出所,记者看到由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出具的柳**的准予迁入证,时间 是 2005 年 7 月 4 日。所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柳**死亡之时还是农民,火葬场又 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才能火化,死亡后他的亲属没来申报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民警又不可能三天两头去每个村询问是否死了人,所以我们一直不知情。派出所了 解户口情况,一般是到年终人口统计时,各村上报出生、死亡名单,我们再进行登记。他表 示,现在已经是年底了,接下来将注销柳**的户口。

随后,记者又来到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该局提供了一份 2005 年 7 月 11 日的《市长 公开电话公安交办回复单》(承办单位灵芝派出所,镜湖分局同意上报):“经查,灵芝镇大 树江村因大树江安置小区配套工程,于 2004 年 7 月 3 0 日与绍兴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签 订土地征用合同,柳**等 17 人属于该批土地征用对象。2005 年

年 5 月 7 日大树江村委向市 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办事处、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土征手续。我所于 7 月 5 日根据市公安局批准的土地征用准予迁入户口证明给柳**等 17 人办理了户别变更。(注:柳**车祸死亡后至今未来我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从这份回复单可见,柳**死亡后,其家属迟迟不去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而对于当地两级公安机关而言,今年 7 月上旬,就已经知道柳**死亡,连死亡原因也清楚 了。对此,分局、派出所都表示了无奈:注销户口要由死者亲属来申报,我们公安机关才能 办,如果不来申报,我们也没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表 明了两层意思: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公安机关要通知改正,立即申报户口;经通知拒不改正 的,公安机关要给予处罚(罚款或者警告)。如果说公安机关此前一度被隐瞒,那么,姚顺金 在今年 7 月上旬打 12345 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后,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通知柳**亲属、责令改 正呢?

耐人寻味的是,记者在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采访时,从“农转非”审批表上看到,灵芝派 出所在“户籍信息审核意见” 栏签署了如下意见:“经核对无误,共计 17 人。”时间是 2005 年 6 月 9 日,此时柳**死亡已有 16 天。对此,灵芝派出所领导的解释是,他们是根 据电脑上的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的,承认没有向村里核实过。

记者还看到,“农转非”审批表上村委会的填表日期是 2005 年 5 月 7 日,有关方面据 此也认为村委会是这一天上报的。但该村《要求农转非的申请报告》落款时间明白无误地写 着:2005 年 6 月 9 日。同日,灵芝镇政府在“农转非”审批表上盖公章签署“同意”。同 一天,灵芝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据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介绍,《申请报告》是与“农 转非”审批表一起上报的,也就是说,村里真正的上报日期是 2005 年 6 月 9 日,而不是所 谓的 2005 年 5 月 7 日。12 月 23 日下午,灵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锦丽告诉记者,村里 将“农转非”审批表上报的当天,镇政府即签署“同意”并盖了公章。这进一步证明了该村 上报到镇政府是 2005 年 6 月 9 日(柳**死亡后),而不是 2005 年 5 月 7 日(柳**死亡前)。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称:“我们只核定农转非总的名额,比如说,规定可以农转非 17 人,就不能是 18 人,至于这 1 7 人究竟是哪些人?有没有都活着?是否每个人都符合农转非条 件?这些不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内的事,而是公安机关审核把关的事。”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果人

死亡后也能‘农转非’,同样享有生者才具有的 民事权利能力,那就可以为其迁移户口,申请婚姻登记,安排工作岗位,缴纳

养老保险,领取退休工资,办理遗嘱公证,签订合同文本,成为诉讼主体,等等,将涉及不 计其数的法律问题,社会秩序不是乱套了吗?”一位法律界人士尖锐地指出。

据了解,姚顺金已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认为公安机关为死者柳**办理户口“农转 非”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要求公安 机关立即纠正该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依法撤销为死者柳**的户口“农转非”。

据悉,公安机关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注销了柳**的户口,注销原因为“道路交通事 故死亡”。


农转非 第2篇

兹有我村村民

,家庭住址:

,性别:

,身份证号:

,该村民于

通过

公务员公开招考,录取为

。同意其按要求将户口就地由农业家庭户转变为非农业家庭户。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农转非 第3篇

重庆是一个重工业城市, 发达的工业和城市与相对落后的农业和农村地区共存。近年来虽然重庆城市和农村都有较大的发展, 但总体上看, 两者的差距却仍然在加大, 重庆的社会和经济城乡二元化特征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为, 重庆市农村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城市和工业的劳动生产率, 从表1可以看出。此外, 由于农业和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很低, 使得农村的收入水平也远不如城市, 由图1可以看出。

资料来源:根据《重庆市统计年鉴》 (2011) 计算所得.

这种城乡差异成为了重庆市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重要原因。其最典型的体现即产生了农民工群体。长期以来, 我国城市户口附着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大公共服务, 即城市“五件衣服”;农村户口则附着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等权益保障, 即农村“三件衣服”。城乡户口分割开来不能正常流动, 这样的户籍制度不仅制约了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水平的均等化, 基层公共文体设施、义务教育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化, 也制约了农民工在城里享受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的待遇, 改革旧的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2 户籍改革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 主要由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三部分组成。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做出了严格规定:“凡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者都不能由农村进入城市。”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以严格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且限制两者之间的流动为核心的户籍制度形成, 进而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体系。

2007年6月, 国家批准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10年8月15日, 重庆市正式启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重庆户籍改革的关键, 是尝试通过建立转户居民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的弹性退出机制, 以合理的过渡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 农民在穿上城市“五件衣服”的同时, 允许最多3年内继续保留“三件衣服”, 即承包地、宅基地及林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 农民转户后可继续保留计划生育政策福利, 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保留农村的各项补贴。

3 户籍改革背景下转户居民的养老保险情况

根据《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转户人员”, 即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未退出宅基地的, 转户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 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或已经失去土地的, 可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 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1 未退出宅基地, 转户后有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在我国, 各地都没有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重庆市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连续在本地缴纳15年保险费, 且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意味着以农民工为首的灵活就业者至少要在重庆市工作15年, 才能在退休 (职) 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行户籍改革后, 将“转户人员”纳入了与城镇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险轨道。这样一来, 农民就拿回了以往所丢失的权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 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由用人单位的或年龄较小且能够缴足最低15年的保险费的转户居民, 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2。

资料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

3.2 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此类人员分为了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征地农转非人员, 指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 (用) 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 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 (2)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指2008年1月1日以后,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3)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都可划分为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

户籍改革前,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的是储蓄式养老保险。其主要覆盖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人员, 参保条件限制严格。截止2006年底, 重庆市40多个区县中仅有18个区县开展了储蓄式养老保险, 农民每月能领到210元钱, 参保人数约占被征地人数的15%, 参保率较低。相比之下, 退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 且缴费标准较低的同时待遇水平较高, 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此外, 今后的养老待遇将会与企业退休人员一道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增加。老年人员和“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转户人员, 若符合参保条件, 可选择此参保方式。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3。

资料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

3.3 其余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是缴费标准低。青年人员和中年人员的年缴费标准为100、200、400、600、900元五个档次。老年人员不缴费即可按月领取最低80元的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若选择缴费, 最高可领取190元/月的养老金。在保险标准方面, 重庆制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 比国家标准高25元。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 每人每月各增发10元养老金。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4。若转户居民没有条件按照前两种制度参加养老保险, 可选择此参保方式。

资料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

4 存在的问题

4.1 参保人员政策了解程度不高, 宣传力度不够

一方面, 转户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执行部门, 如各乡镇 (街道) 社保所、社会保险局、相关的社会保障服务所等领导和办事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都需要加强。另一方面, 由于转户群众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 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程度也不一致, 导致一部分人员尤其是中青年人员, 仍对参加养老保险报以暂时观望的态度。

4.2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信息化管理都需加强

以往的储蓄式养老保险转成目前的养老保险过程中, 操作效率有待加强。

终止储蓄式保险的转户人员, 在申请立即领取剩余储蓄式保险本金时, 存在保险公司划账不及时的问题;而对于未终止储蓄式保险的转户人员,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存在财政利差补贴不能及时到账的问题。另一方面, 虽然重庆市已经实现了社保的信息化管理, 但总体水平不高。

4.3 转户人员参保政策仍有不完善之处

农转非人员参保政策的设计总体上合情合理, 但在一些细节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主要体现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缴费方式不同导致参保人缴费金额和享受的待遇不同。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可以看出, 在养老待遇上, 2007年12月31号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比同等条件的在此之前没有参加城保的人员高, 且他们之间的差异可达到一倍以上。

5 建议

5.1 加大转户人员参保的政策宣传力度

农转非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应充分熟悉对转户人群参保最为关键的各项事宜。因此, 街道和社区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应加大对户籍改革下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提高转户人员人数,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尤其是针对青年农民, 政府应加大对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的宣传和讲解。

5.2 完善农转非人员参保的相关配套措施

对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而言, 信息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应尽快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纳入信息化管理中, 改善网络环境, 改进系统处理业务的兼容性。同时, 努力提高经办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 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 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还涉及到保险公司、国土、社保、财政、银行等众多部门。因此, 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农转非人员参保工作。

5.3 完善制度设计

江西告别农转非 第4篇

这次变革,进一步放宽了城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限制。改革后,对经批准的落户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其单位内部调动证明等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小城镇户籍改革全面放开。凡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农转非申请书 第5篇

申 请

我叫______,男(女),现年______岁,身份证号为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 ____________派出所,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处购买房屋一套,并于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办理了房产手续,房产证编号为_____,(未办房产手续的写明收据编号及开发商单位名称),为了今后工作生活的方便,现申请将 ______等____人的户口从________迁往现房屋所在地。

特此申请!

附随迁人员花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关系)1、2、3、4、=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农转非申请书(购房转儿媳)

申 请

我叫______,男(女),现年____岁,身份证号为____,现住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____________派出所,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处购买房屋一套,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房产手续,房产证编号为_____,(未办房产手续的写明收据编号及开发商单位名称),儿子_____,现年______岁,身份证号为__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_____派出所,儿媳_____,现年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_______派出所,___年___月___日我儿子____与儿媳_____结婚,为了工作生活的方便,现申请将我的儿媳户口从________迁往现房屋所在地。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农转非申请书(随父农转非)

申 请

我叫______,男(女),现年______岁,身份证号为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 ____________派出所,现在____工作,妻子____,现年___岁,身份证号为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_____派出所,我们于 ___年___月___日结婚,___年___月___日生一男(或女)孩,取名为_____,身份证号为____,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____派出所,我儿子(或女儿)出生后随其母亲在_______派出所上为农村户口,为了孩子今后学习生活的方便,现申请孩子随我上户。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人员条件和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农转非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岗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乡镇农机、水利、经营、林果、蔬菜、畜牧、养殖等部门第一线工作的职工。

2、在民政系统殡葬、精神病院、光荣院、福利院、烈士陵园工作的职工。

3、在农田水利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水库河道管理、水文勘测、农林灌溉、防汛抗旱、造林、护林、植保、育种工作的职工。

4、在市政工程建设系统从事公路建设与维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与维护工作的职工。

5、在园林、环卫、旅游系统工作的职工。

6、获得市专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委、政府奖励以上的人员。

7、获得国家或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包含星火奖或与之同等奖励的人员。

8、录用或者过渡为乡镇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9、普通高校农业户口自费生(包括高职毕业学生)。

10、乡镇重点支持发展,并达到年利税40万元以上的企业正副职领导成员。

11、其他专项农转非人员。

党政机关公务员家属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的条件

1、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在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后在乡镇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毕业后在其他系统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5、国家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6、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部级、省(市)级以上国家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和获得部级、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以及与之相等同的先进个人光荣称号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农转非申请书 第6篇

姓名:郭**,性别:女,出生1933年4月29日,身份证号码:,今年79岁,现在居住在博乐市南城统建房4-3-202,由于我户口在河南省温县黄庄镇派出所,本人在博乐市长期跟孙女(郑红玉)居住,年事已高办事情用到户口时不太方便,特此想将户口迁与孙女的户口上。符合有关文件中农转非的.政策或规定,请准许我将户口从河南省温县黄庄镇派出所到博乐市东风派出所。

申请人:郭丰先

农转非申请书 第7篇

东风派出所:

姓名:,性别:,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在居住地址:,由于我户口在派出所,本人长期在居住,办事情用到户口本时不太方便,特此想将户口迁与的户口上。符合有关文件中夫妻投靠的政策或规定,请准许我将户口从转到派出所。

申请人:

申请书

东风派出所:

姓名:郭丰先,性别:女,出生1933年4月29日,身份

证号码:***02X,今年79岁,现在居住在博乐市南城统建房4-3-202,由于我户口在河南省温县黄庄镇派出所,本人在博乐市长期跟孙女(郑红玉)居住,年事已高办事情用到户口时不太方便,特此想将户口迁与孙女的户口上。符合有关文件中农转非的政策或规定,请准许我将户口从河南省温县黄庄镇派出所到博乐市东风派出所。

申请人:郭丰先

农转非 第8篇

关键词:户籍改革,农村籍大学生,农转非,转户

一、重庆高校重庆籍大学生农转非的背景及意义

早些年, 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 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就越发明显:一是现行户籍制度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 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 突出地表现在就业和受教育等方面;二是现行户籍制度, 已成为产生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贫富差距的制度性障碍, 滞固了经济的腾飞和发展, 不利于盘活城乡资源, 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重庆市委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重庆列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决策, 于2010年8月1日, 正式实施《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重庆市高校农村籍在校大学生转户是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 此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异、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村籍大学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权益;有利于扩大内需,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 促进生产力提升, 繁荣经济。

二、重庆高校重庆籍大学生农转非工作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一) 学生担心转户后利益受损, 是影响户籍改革工作的一大因素

是否会失去土地, 包括附着在土地和农村户籍上的利益是决定大学生转与不转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生存、生活的保障, 若土地被回收, 农转非人员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 传统观念认为, 对于农村籍的人来说, 失去土地, 就是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失去了一种低成本的生活、发展方式, 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他们将从祖辈擅长的农业产业领域进入到陌生的非农产业领域, 技能的缺失和不足使农转非人员进入城市后就业、竞争能力低下, 生活水平有可能下降;城市房价持续攀升、物价上涨, 安置房建设滞后, 他们的住房也成了现实问题。

(二) 对政策的不明晰, 是影响户籍改革工作的又一重要因素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 许多大学生对户籍制度改革及其配套制度本身还很模糊, 相当一部份辅导员老师没能吃透政策, 加之传统的教育告诉我们, 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最好敬而远之, 大家对转户心存戒备;其次, 政策出台后, 相关政府部门执行、宣传力度不够, 仅靠学校的力量也只能是独木难支, 人们的思想认识不统一;最后, 农村户籍享受很多优惠, 老百姓开始觉得农村户籍要比城市户籍优越, 部分地区因开发等原因涉及到经济利益补偿, 补偿标准没能和户籍改革制度相吻合, 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 由于学校权力的限制, 没能很好地和地方政府做好衔接。

三、重庆市高校重庆籍大学生农转非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大力加强户籍改革制度本身的宣讲, 尤其是转户过程中设计的优惠政策, 稳妥有序推进大学生转户工作

我们欣喜地看到,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都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本着学生自主、自愿的原则推进转户工作。但这还不够, 必须大力加强户籍改革制度本身的宣讲, 尤其是转户过程中设计的优惠政策, 必须是地方、学校一盘棋, 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户籍改革有全面的理解, 营造转户工作的良好氛围, 转户后所享受的利益可以由各级地方政府以合同的形式给他们一个书面保障, 让他们转的安心、转的放心。

(二) 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免去转户人群的后顾之忧

尽快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切实为农转非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一是摒弃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做法, 使农转非人员稳定、顺利地进入社会保障行列;二是完善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改善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三是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转非人员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成立困难救助基金, 以财政增收、社会捐助等作为资金来源, 将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转非人员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救助。

(三) 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 推动户籍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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