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出口补贴
农产品出口补贴(精选9篇)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1篇
一、阻碍我国经济产业政策顺利实施, 影响我国经济政策稳定和产业结构升级
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以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 属于“不公平竞争”。不过反倾销调查所针对的一般是私人企业的行为, 只造成单一企业的“点杀伤”, 而反补贴调查针对的则是政府行为, 涉及大量政府政策层面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 为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各产业或行业的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制定了许多补贴及税收优惠等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一旦国外提起反补贴调查, 势必影响我国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调整, 造成对我国整体行业、整体产业、整个区域的“全面杀伤”, 从而阻碍我国经济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及影响我国经济政策稳定和产业结构升级, 使我国政治、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例如, 在美国NewPage公司申请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申诉书中列举了13项政府补贴, 涉及我国从中央到地方, 来自商务部、发改委、税务、银行等机构各种名目的“优惠政策”。其中, 包括中央和地方根据五年计划给予的资金扶持和科研奖励津贴, 国家和省级对出口名牌企业的扶持政策, 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贴息贷款, 国家发改委给予的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 对于“双高一优”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贴息优惠贷款, 政策性贷款和贷款免除, 对于外资企业给予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
二、恶化我国对外贸易环境, 削弱我国产业竞争力
反补贴调查将对我国出口产业政策和宏观政策造成较大危害, 针对国外反补贴调查, 我国必将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这些新的举措可能与调查国家产生新的冲突或引发新的贸易战, 恶化我国对外贸易环境, 阻碍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从2007年2月份美国政府以中国存在所谓贸易补贴为由, 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 指责中国存在“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个方面在世贸框架下被禁止的补贴开始, 澳大利亚、墨西哥、南非、印度等国也相继采取行动, 此前加拿大已经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这种形势发展下去会大大恶化中国产品出口的国际环境。
此外, 在我国对外贸易环境恶化的同时, 我国产业竞争力也将遭到削弱,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在为了不让补贴外流, 减少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的同时, 可能按照欧美等发达国家所设定的市场经济标准, 自动减少对一些国内产业的扶持, 这将对此类产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使一些产业出口竞争能力减弱, 出口量减少, 甚至影响国家的经济战略;二是基于反补贴的复杂性, 企业在遭遇反补贴调查后, 应诉困难, 一方面要填写繁琐的问卷调查, 另一方面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 一旦被裁定补贴成立, 企业将被征收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 被诉出口产品竞争力将被严重削弱。
三、反补贴涉及整个产业链, 影响广泛
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和印度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看, 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较广, 但主要是钢铁产品、饮料、烟草、塑胶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都在其中。
此外, 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企业, 而且影响整个产业链乃至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部门。与反倾销不同, 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上、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以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发起反补贴调查为例, 2004年,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家企业的有关钢制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9项, 分别为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他补贴项目, 调查的范围多, 且影响广泛。
四、“双反”调查对我国涉案产业影响显著
依据WTO的相关规定, 从表面看来, 如果既存在倾销又存在补贴, 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可以的, WTO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进口国认为我国产品既存在倾销又存在补贴, 依据世贸组织规定是可以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但问题是, 在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中, 西方国家往往认为我国产品倾销和补贴是由企业和政府不同的主体实施的, 而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并根据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不同规定征收不同的税额, 进行“双重征税”, 这必将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导致我国企业在应诉时面对的情况更加复杂, 面临着双重障碍。
五、反补贴调查将给政府、企业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
由于补贴政策的隐蔽性与复杂性, 使得反补贴调查过程也较为复杂, 这样就给应诉政府、企业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而且, 反补贴调查立案后, 政府和企业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如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全部调查程序就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商务部发起调查;委员会初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初步调查阶段;商务部最后调查阶段;委员会最后调查阶段。每个阶段以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一个决定而结束。如2006年11月21日, 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印尼、韩国的铜版纸提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 同时也公布了对中国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程序和日期, 整个案件调查过程历时一年左右。为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处于被动地位, 我国政府和企业不得不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应诉, 这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诉讼负担。在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置物架和挂物架作出反补贴调查案件中, 中国中山立辉公司因未配合调查被裁定197.14%的高额惩罚性税率, 其他二百多家非强制应诉企业中, 除有五家因未提交数量和价格问卷而被裁定162.87%的惩罚性税率外, 全部适用13.22%的反补贴税率。针对未提交数量和价格问卷的非强制应诉企业适用惩罚性税率, 是近期美国调查机关继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案后对中国企业的又一不利做法。所以, 对于无力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企业, 只能选择退出美国市场。
六、反补贴易引起连锁反应, 甚至会出现被其他国家滥用的趋势
当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 其他国家担心出口产品转向, 也会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 并出现滥用的趋势, 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秩序。美国和加拿大对中国出口产品频繁使用反补贴措施, 这会给欧盟、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传导错误信号, 一旦反补贴滥用既成事实, 我国不仅面临严峻的出口贸易环境, 而且被调查企业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摘要: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已经由企业的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发展, 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的同时, 反补贴调查案件的发起数也逐步增多, 反补贴调查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新热点。反补贴调查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主要有这几个方面:影响我国经济政策稳定和产业结构升级;恶化我国对外贸易环境, 削弱我国产业竞争力;影响整个产业链;给政府、企业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易引起连锁反应, 甚至会出现被其他国家滥用的趋势;“双反”调查对我国涉案产业影响显著。
关键词:出口,反补贴,影响
参考文献
[1]姜文学, 邓立立.国际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 2009.
黄鸣:出口企业不能只依赖退税补贴 第2篇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有关退税补贴是否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根本措施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
黄鸣说,对于政府继续在出口退税补贴上支持生产企业,支持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应进行统筹兼顾,政策推动,拉动内需,同时要防止这些产业某些环节方面过热和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就企业来讲,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的出口退税补贴,盲目发展。
黄鸣表示,由于出口退税不需要公司付出任何成本,因此,对于公司来说,退税类似于财政补贴,金额将全额转化成为当期利润。国家实行出口退税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而不是让企业依赖出口退税坐享其成。
国内出口企业竞争力主要靠什么?黄鸣认为,国内企业若只是依赖出口退税补贴政策,这种想法实不可取,而要像“微软”、“苹果”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取取经。就企业竞争力来说,一是靠品牌,一个国家的企业,要想在世界各国产生影响,要有过硬的、经久不衰的国际品牌来产生国际影响力;二是靠产品质量,质量是品牌的保证,唯有质量的可靠性,才有品牌的长久性;三是靠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像美国等国,为什么会有“微软”、“苹果”那样的强势企业,为什么我们不能有如此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品牌?国内大多数企业在羡慕那些产品品牌的时候,也应该在心中多画几个大大的问号。
黄鸣表示,国内企业应该多学学温州、义乌等地方企业,不仅是学管理企业的方法,还要多学学他们创业、创新的韧劲和自强精神。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那时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为什么他们当时能把企业经营下去,且做大、做强,这就要引起大家的思考了。
企业竞争要正当,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还会对企业产生不可预期的负面效应;与其在不知不觉中让企业走向低谷,倒不如让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建立起可信、可靠、有质量保证的国际知名品牌。黄鸣认为,做品牌,要慢慢来,急不得。企业只有用品牌去竞争,用实力去竞争,用正当的行为方式去竞争,而不是仅依赖出口退税补贴政策去竞争,才能让企业、产品品牌逐步向国际水平靠近。
黄鸣举例说,皇明太阳能热水器的出口,就是在节能上采用功能创新技术,把原来的铝合金板、玻璃板等换成了太阳板,根据气候、季节采取阳光调角度的办法,既节省成本,效果又好,效率也提高了30%。此外,皇明企业所开发的光伏产业,可以烤地瓜、烤肉、煲烫等,这些产品在功能上创新后,不仅质量好,而且还不需国家补贴,既为企业省了钱,也为国家省了相关出口退税补贴的税收额。
黄鸣认为,在国家稳定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出口企业唯有科技创新,唯有用正当竞争行为、用心经营高质量的国际知名品牌,才会让出口企业更具国际竞争力水平,才能让更多的企业走出国内,迈向世界。
中外出口信贷补贴的比较研究 第3篇
摘要:利用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支持本国商品出口, 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它不仅是符合WTO规则的一种补贴方式, 还可以用来改善本国的出口商品结构, 达到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目的。通过对各国出口信贷机构补贴的来源、投入量、投向和信贷利率等方面进行比较, 分析了中国官方出口信贷补贴的特点和不足, 并就此给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出口信贷,补贴,中外比较
参考文献
[1]郭金刚, 师国敏.中国出口信贷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J].经济师, 2008, (3) .
[2][美]詹姆斯·德林.美国贸易保护商务指南[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3]武飞.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对策[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7.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4篇
越南是个农产品出口潜力巨大的国家,具有水果出口优势,但由于种植、保管技术和产品推介宣传等方面受限制,因此在国际市场上地位不高。越南水果要在各个标准苛刻市场上站稳脚跟,就要满足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要系统规划、建设满足质量和原产地要求的大型专产区。
越南驻澳大利亚商务代表阮氏黄翠认为,越南荔枝获得出口澳大利亚的许可证非常重要,因为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检疫规定十分严格的国家之一。他们将对每种水果与越南进行谈判和准入,如果我们就荔枝成功进行谈判的话,那么将对其他水果有指导作用。为出口澳大利亚市场,要满足种植地、包装设施、包装、标签、辐照处理等5个基本要求及进行出口前检疫等。
美国市场批准从越南进口龙眼和荔枝等2种水果,以及继续推动牛奶果、火龙果、红毛丹、荔枝、芒果等特产水果进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市场,是越南农产品征服国际市场的大好机会。不过,要将多种水果和农产品打入国外市场就要制定主动销售战略,统一出口管理。此外,还要在国外尤其是质量要求严格市场开展实施越南农产品推介计划。
目前,越南农产品销售的较大困难之一是生产规模小和分散化。在一些农产品产区,企业能力有限,因此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稳定方面存在巨大困难。与此同时,越南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收获后保管环节做得不好,因此农产品无法达到对方的质量要求。
面对这些困难,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局副局长黄忠表示:“为做好下个荔枝季节特别是2016年的出口工作,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指示植物保护局与河内辐照中心与科技部商讨投资约200亿越盾开展辐照中心升级问题。同时,增加冷库和其他设备。如果进展顺利,到2015年底,辐照厂就将具备对出口到美国和澳大利亚市场的水果实施辐照的足够条件。”
在政府的关心和投资下,包括荔枝在内的越南农产品将迎来征服国际市场的许多机会。不过,为实现越南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梦想,企业就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推介并在国内外市场打造自己的品牌。同时,加强农民、企业与市场的信息沟通。
越南工商部副部长陈俊英认为,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同意越南荔枝进入其市场,但这些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很高,因此越南需要时间来塑造品牌。目前,越南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塑造越南农产品形象。陈俊英副部长表示:“越南农产品的最大困难是如何在这些市场上塑造自己的形象。除了要与其他国家的荔枝产品进行竞争,还要继续开展品牌推广和打造。我们具备了种植、生产技术及近期在北江省开展的便利条件。我们相信企业将有很多条件在这些市场打造品牌并可持续发展。但是,确保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稳定以及满足这些市场的技术要求,将是保障我们的企业和产品在欧洲、美洲和澳大利亚市场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最近,越南科技部、科技翰林院和海阳、广宁、北江3个省与6个国家的代表签署意向书,涉及的越南荔枝年均出口量达5万-10万t。这是越南荔枝乃至越南农产品的利好消息。为促进越南农产品发展和成功征服国际市场,需要生产者、企业和商务部门在产品连接和寻找销售渠道方面携起手来。
工业生产出口补贴经济效应比较分析 第5篇
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中, 笔者查阅多本教科书, 发现它们在分析出口行业生产补贴的经济效应时, 都是基于第一种理解展开的。本文基于两种理解展开分析, 并把两种分析思路得到的结果放在一起做对比, 不仅验证了第二种分析思路的正确性, 也向同行和学生系统介绍了其分析过程, 开拓了学生的视野。更重要的是, 第二种分析方法运用了学生已有的微观经济学中供给的理论知识, 启发了学生的探索意识, 增强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对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下面以一国对出口工业的生产补贴为例, 对其产生的经济效应同时基于两种思路展开分析并对其结果进行比较。
模型一:一国国内生产的X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该国对外出口X产品。在自由贸易条件下, X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为PW。为了鼓励出口, 该国政府对X产品实施生产补贴, 单位产量补贴s。当该国为小国时, 生产补贴带来的出口规模扩大不改变国际市场价格;当该国为大国时, 生产补贴带来的出口规模扩大导致国际市场价格降为PW'。由于生产者在产品进入市场以前就已经得到了补贴, 在哪里销售与补贴无关, 因此生产补贴不会使国内市场价格上升, 所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以下分析在模型一假设基础上展开:
一、小国分析
(一) 基于厂商收益增加的分析 (图1 (a) )
图1 (a) 中, 横轴表示产量 (消费量) , 纵轴表示价格。D和S分别代表一国X商品的需求与供给曲线。PW为X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在封闭条件下, 本国X商品的价格由国内供求共同决定, 即S和D两条曲线交点所对应的价格, 该价格低于PW, 体现了本国在X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
在自由贸易条件下, X商品的国内价格就是国际市场价格PW, 该国X商品的产量为QS, 消费量为QD, 出口量为QS-QD。如果该国政府对单位X商品提供数量为s的生产补贴, 本国生产者仍按原来的市场价格PW销售, 但实际获得的收入为PW+s, 在此收益下, 该国X商品的产量增加到QS'。消费者仍将消费QD, 出口则增至QS'-QD。
由于国内价格没有变动, 消费者也就没有福利损失;国内生产者获利 (a+b+c) , 政府提供的生产补贴为 (a+b+c+d) , 该国的国民福利净损失为d。
(二) 基于厂商成本减少的角度
政府对X商品提供补贴, 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 将引起X商品国内供给的变动, 在图中表现为S曲线向右下方平移至S'。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供给曲线是厂商边际成本曲线的一部分, 政府对单位产量提供数量s的补贴, 相当于厂商的边际成本减少s, 因此S'与S在竖直方向的位移为s。S'与PW相交于B点, 此时产量为QS'。设A为S上产量也为QS'所对应的点, 则A与B之间的距离为单位产出的补贴s。S与价格轴相交于F点, S'与价格轴相交于E点。消费者仍将消费QD, 出口则增至QS'-QD。 (图1 (b) )
由于国内价格没有变动, 消费者也就没有福利损失;国内生产者获利为图中阴影部分的面积, 政府提供的生产补贴为平行四边形ABEF的面积, 即阴影部分的面积+d, 该国的国民福利净损失为d。
分析得到的消费效应和社会福利效应与上面分析结果一致。那么, 两种方法对生产效应和财政效应的分析结果是否一致呢?下面把二者放在一起做进一步的对比。 (图1 (c) )
在分析方法一中, 财政补贴为 (a+b+c+d) , 即图中矩形ABPW (PW+s) 的面积, 即 (a+b+c+d) =s×QS';生产者福利增加量为 (a+b+c) =s×QS'-d。在分析方法二中, 财政补贴为平行四边形ABEF的面积s×QS', 生产者福利增加量为平行四边形面积减阴影部分面积, 即s×QS'-d。
对比分析的结果是, 两种思路对生产效应和财政效应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小国出口工业的生产补贴, 可以从两个角度评价其经济效应, 一个是基于产品供给曲线不变、收益增加的角度;另一个是基于供给曲线平移、成本降低的角度。两种分析思路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
二、大国分析
(一) 基于厂商收益增加的分析 (图2 (a) )
与小国不同, 大国出口工业的生产补贴会带来该国贸易条件的恶化。本国生产者将按新的国际市场价格PW'销售, 但实际获得的收入为PW'+s, 在此收益下, 该国X商品的产量增加到QS'。在新的市场价格PW'下, 消费者将消费QD', 出口则增至QS'-QD'。
由于国内价格下降, 消费者福利增加e;国内生产者获利 (a+b+c) , 政府提供的生产补贴为 (a+b+c+d+e+f+g) , 该国的国民福利净损失为 (d+f+g) 。
(二) 基于厂商成本减少的分析 (图2 (b) )
政府对X商品提供补贴, 将引起供给曲线的移动, 在图中表现为S曲线向右下方平移s至S'。S'与PW'相交于B点, 此时产量为QS'。S与PW'相交于G点。设A为S上产量也为QS'所对应的点, 则A与B之间的距离为单位产量的补贴s。S与价格轴相交于F点, 与价格轴相交于E点。
由于国内价格下降, 消费者福利增加e;国内生产者获利为梯形BEFG的面积- (e+f) , 即国内生产者获利 (h-e-f) ;政府提供的生产补贴为平行四边形ABEF的面积, 即 (d+g+h) , 该国的国民福利净损失为 (d+f+g) 。
在分析方法一中, 财政补贴为 (a+b+c+d+e+f+g) , 即图中矩形ABPW' (PW'+s) 的面积, 因此 (a+b+c+d+e+f+g) =s×QS', 国内生产者获利 (a+b+c) ;在分析方法二中, 财政补贴为平行四边形ABEF的面积s×QS', 国内生产者获利 (h-e-f) =s×QS'-d-g-e-f=a+b+c。
由上得出结论:对于大国出口工业的生产补贴, 可以使用两种思路评价其经济效应, 两种分析思路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
三、结论
一国对出口工业的生产补贴, 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其经济效应。一是基于企业收益增加的角度;二是基于企业成本减少的角度。两种分析思路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但从学生接受和理解难易度来看, 各存在优缺点。
第一种分析思路的优点是各种效应的大小和成因在图形上反映直观。缺点是生产者的收益和消费者负担的成本不一致, 产生了两个价格, 与学生从微观经济学中获得的已有认知有冲突, 增加了理解上的难度。
第二种分析思路的优点是沿用了微观经济学中供给变动的理论, 与学生已有认知吻合, 学生容易接受和理解。缺点是各种效应的图形表示抽象, 计算比较复杂。
两种分析思路各有优缺点, 在教学过程中对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可以取长补短, 提高教学效果, 启迪学生思维。
摘要:一国对出口工业的生产补贴会改变企业的收益或成本, 由此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 并进而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效应。因此, 分析出口工业生产补贴经济效应的思路可以从两方面展开:一是企业收益增加的角度;二是企业成本减少的角度。已有的国际经济学教科书多沿用第一种思路。本文采用两种思路进行分析。
关键词:进出口,生产补贴,收益,成本
参考文献
[1]阙澄宇, 姜文学, 邓立立.国际经济学 (3版)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2.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6篇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国有企业和农业存在大量的补贴,这些补贴覆盖范围广,大部分与WTO的规则是冲突的,而事实上我国受到的反补贴报复却很少。这是因为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外一般都习惯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中国提出诉讼。
2003年以前中国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但从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开创了西方国家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调查的先例。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印尼、韩国的铜版纸提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十多年来美国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调查,也是近年来美国对我国第一次反补贴调查。美国和加拿大近两年来频繁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出口、企业发展和劳动就业人口。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的新议案,要求修改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2007年3月20日中国与美国和墨西哥在世贸组织总部就所谓“中国贸易补贴问题”举行了联合磋商,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则作为第三方。中国在补贴问题上面临强大的国际压力。
二、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占世界贸易的比重大幅提高,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自2004年开始上升到第3位。我国对外贸易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所形成的自由贸易环境下,有效地实施了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战略,充分利用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低价营销策略实现了对国际市场的抢占。
我国依照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比较优势来参与国际分工、配置国内资源,使我国目前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上,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只能生产低档产品,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弱,因而国内企业之间为抢占国际市场份额,普遍采用低价竞销策略,出口秩序混乱。
三、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思路
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对策,不仅要着眼于政府政策与行为的调整,而且更需要重视和引导企业营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之路。
1. 宏观上,政府完善外贸政策扶持体系,使用WTO规则允许的补贴类别
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和策略,无疑是应对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根本性措施,因此必须能够和充分把握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精髓,尽可能做到既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又能够有效地维护我国企业的长远利益。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禁止性补贴,俗称“红灯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第二类是可申诉补贴,俗称“黄灯补贴”,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有关成员可对该补贴措施提出申诉,并视情况予以救济。第三类是不可申诉补贴,即“绿灯补贴”。具体又包括两类: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即不专门针对特定企业、产业和地区、“利益均沾”的补贴;具有专项性的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绿灯补贴”可以自由实行而不会受到追究。
(1)将扶持对象从注重对部分企业、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加速发展的专向性支持,转向有效支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和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上来。
(2)将扶持方式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行政性、指令性办法为主,转向符合WTO规则的支持为主。①尽早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补贴,特别是以鼓励出口为目的的各种补贴。②对可申诉补贴,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谨慎运用。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企业使用可申诉补贴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和追求适当的市场份额,如已经在世界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产品,给予或使用可申诉补贴可能都是不适宜的。③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对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些不可申诉补贴在我国应适当使用。政府给予处于落后地区的企业适当补贴,以便平衡地区差异所造成的企业市场营销能力之不足。企业为执行新的环保标准而进行的环境设施改造,政府只能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
(3)加大政府对科研的补贴。现在我国每年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GDP的比例尚不到1%,而日本企业研发费用占GDP的比例为3.4%,美国为2.5%,德国为2.3%。我国企业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研究与开发投入不足,科研能力不强,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在科研上急需政府或中介组织的资助。政府必须加大科技投入,资助企业进行科研开发,这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优化产业结构。
当前我国在科研补贴运用上大多停留在对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上,而财政补贴具有直接性,与WTO规则是相违背的,极易遭致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制裁。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科研补贴经验,将对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转化为对企业的科研补贴。例如,我国政府可以对某些具有动态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的产业实行暂时性的财政补贴,使其出口产品成本下降,有利于其抢夺国际市场份额,最终形成竞争优势。另外,政府还可以组织、引导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部门,建立全球信息网并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政府还可以股本投入形式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扶持,增加科研和开发补贴等。政府也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科研资助,或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同而给予研究活动以财政资助。科研补贴既达到补贴的目的,又符合WTO规则,避免成员国的反补贴报复。
2. 微观上,企业规范营销行为,制定以非价格竞争为主的营销策略
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谋求企业自身发展才是关键。所以企业要顺应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和竞争趋势,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改变以低价竞争为核心的营销策略,制定以非价格竞争为主的营销策略,这才是反补贴对策的核心内容。
企业应该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树立我国产品的良好品牌形象,使企业不再依赖政府的各类补贴、税收优惠等来获得竞争优势。尤其是要积极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实现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发展自己的品牌,真正凭实力来参加国际竞争。
要随时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的多元化战略,改变市场过于集中在欧、美、日等少数反补贴频率较高的发达国家的状况,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产业政策和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比较敏感的产品,应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会招致反补贴调查。
参考文献
[1]程中立.WTO框架下我国反补贴问题探析[J].经济论坛,2006,(17):65-67.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7篇
出口补贴是国内政府经济行为的范畴, 体现了国家经济主权的性质。但是自从中国加入WTO以后, 就必须遵循该组织为了维护世界贸易秩序专门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因为表面上看出口补贴仅是一种国内行为,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张, 一国的出口补贴政策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的影响, 甚至可能会对他国产业构成毁灭性的威胁, 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针对出口补贴实行反补贴, 导致了国际贸易摩擦升级, 因此出口补贴就影响到了世界贸易秩序, 不仅是一国经济行为。我国由于属于发展中国家, 很多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 政府往往会采取出口补贴的形式对其进行支持, 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价格优势, 进而获得一席之地。
2 出口补贴遭到反补贴调查现状及特征
2.1 反补贴现状
入世以来, 我国经济由于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也得到了快速地增长, 但是我国与国外不断地发生贸易摩擦, 据初步统计全球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了反补贴等贸易经济调查。至今我国已经连续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美国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因此贸易摩擦中与美国的为典型, 2006年以前美国没有发起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 但是在2006年对中国铜版纸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双反调查, 2007年正式决定对中国铜版纸征收7.4%~44.25%的反补贴税和21.12~99.65%的反倾销税, 近两年又对中国的橡胶和纸制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由于美国起到了带头作用, 其他很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形成连锁反应对中国实施反补贴行为, 反补贴已经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2.2 反补贴特征
2.2.1 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结合实行反补贴
美国是对华反补贴的典型代表, 一方面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另一方面在应用法律法规时却引用适合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政府补贴与企业财产难以分开, 生产资料价格都是由政府制定, 因而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法是行不通的。但是美国在处理问题时却假设某一产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 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 WTO也规定SCM协定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必须假设某一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才能援引该法律对中国进行指控。因此美国往往一方面根据本国法律发起对中国的双反调查, 另一方面又积极援引SCM协定, 煽动其他国家对中国一起实施反补贴。
2.2.2 反补贴往往与反倾销结合
2004年以前我国一般只面临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即使有最后也会以我们的胜利而结束。因为法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在2004年以后, 一些国家对法律进行了操作上的调整, 不仅实施反倾销, 而且实施反补贴, 对中国涉案的产品构成双重救济[1]。根据商务部统计, 目前除了印度只是单纯地进行反补贴调查, 其他国家基本都是将其与反倾销结合双管齐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削弱反补贴产品的价格优势, 更加严厉地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 给国内相关产业提供双重保护。虽然中国政府积极抗辩, 认为既然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就不应该援引美国反补贴法及SCM协定, 但是抗辩最终还是无效。
3 中国知名品牌产品出口补贴受国际贸易法影响案例分析
3.1 案例
案例:中央政府包括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也就是CWTB-24号文件。该指导意见采用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的语句。指导意见要求“商务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 指导出口名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 并根据自身发展特色制定适合于本区域的出口名牌发展战略, 逐步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帮扶政策, 全面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并且这份文件加了一个文头: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精神, 商务部、发改委等联合发布该指导意见,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此精神, 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特此通知。但是就是因为这份文件引起了世界上多个国家与中国的争端, 几乎都针对中国政府制定的这个名牌发展方针提出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解决的请求。2009年1月7号, WTO网站发布了美国“中国—赠与、贷款与其他鼓励措施”的WTO磋商请求全部内容。次日又发布了墨西哥提出的同样的磋商请求。紧随其后, 加拿大、澳大利亚、土耳其、危地马拉、欧共体纷纷请求加入该磋商, 提出的要求都是一样的, 要求中国政府调整该战略, 阻止中国政府可能对名牌产品出口实施的出口补贴或者修改一些与补贴有关的政策措施, 从而避免国内企业遭受到来自中国名牌产品低价竞争带来的冲击。最后中国被迫与美国、墨西哥和危地马拉举行联合磋商, 最终该磋商以中国签订修改战略方针及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议条款而结束。
3.2 案例分析
该事件的发生源于中国属于WTO成员国, WTO为了维护协调各个国家的利益制定了约束成员国的很多协定条款, 成员国必须在协议条款框架内从事国际贸易活动。针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WTO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简称为SCM协定, 该协定一直是解决贸易争端中补贴问题主要引用的规定。美国等其他一些国家都是基于SCM中相关条款对中国上述通知提出了反补贴指控。该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形式: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出口补贴对本国出口具有促进作用, 但是会对贸易中的其他成员构成威胁, 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扭曲, 因此出口补贴是WTO所禁止的, 所以出口补贴被定为禁止性补贴, 具有专向补贴的性质。
SCM协定附件1列出了出口补贴示例清单, 其中包括政府根据出口成绩对一家公司或产业提供直接补贴等等。这一点也是WTO出口补贴法律认定的要点之一, 即视出口实绩为条件[3]。从这一点来看, 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应该作为出口补贴最本质的特性。比如文件中出现视什么为条件等阐述, 这也就是要求出口实绩与出口补贴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中国政府的文件只是做出一个名牌发展战略方针, 而且这个战略方针是不是赋予强制性措施的法律文件也值得探讨, WTO解决争议首先将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两种, 如果是强制性的措施则可能构成违法的事实, 但是如果仅是一项任意性措施, 则文件本身并不能构成违法事实。在这次争议解决中, 其他各国仅仅通过文件的措辞就认为该指导意见属于强制性的措施。即使这一条不成立, 他们同样将指导意见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结合起来判定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即违法的一个重点要素已经成立。事实上中国加入WTO也签订了条款, 即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及措施等也应该在WTO协定框架内, 因此可以判定中国地方政府实施的补贴基本是与出口实绩挂钩的补贴, 的确是违反了反补贴协定。WTO出口补贴认定的第二个要点是视出口实绩为多种其他条件之一, 也就是说不论出口实绩是获得补贴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只要能够推导出补贴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就可以判定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构成了法律上的禁止补贴行为。第三个要点就是“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即不管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只要事实上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也构成了禁止性补贴行为。中国政府的指导意见即使不构成法律, 也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帮扶措施, 但是根据第二和第三个要点地方政府实际上采取的出口与收益联系在一起的政策就可以视为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 中国政府在此次磋商中缺乏有利的法律支撑, 以致最后妥协让步。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反补贴协定有一个例外辩护, 也就是11.9条规定:“主管机关一经确信不存在有关补贴或损害的足够证据以证明继续进行该案是正当的, 则根据第一款提出的申请应予以拒绝, 且调查必须立即结束, 如补贴是微量或者补贴导致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也应该立即停止调查。”如果当时中国政府援引这条例外辩护, 根据中国出口情况及补贴情况证明出口补贴是属于这个例外条款中提到的微量补贴, 结果可能会对中国政府稍微有利一点, 至少不会在辩护中拿不出一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4 针对反补贴调查的应对策略
4.1 政府层面
4.1.1 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应对
中国在面对其他国家的反补贴指控中不能消极坐以待毙, 应该根据及时准备有力证据积极应对。在这方面政府应该不断积累应诉经验, 储备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应对WTO框架下的补贴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 不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在应诉中会显得非常被动, 也就不能找到一个对自己有力的突破口进行抗辩。法律法规不可能尽善尽美, 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找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是应对指控的一个可行的方法。如在中国知名品牌产品出口补贴案例中可以看出, 如果中国政府积极援引例外条款, 即微量补贴条款进行抗辩或许结果会稍微好点, 即使不能扭转局面, 也会使事情不至于更糟。
4.1.2 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一些产业的成长相对于其他国家显得非常落后, 在国际市场中根本不具有竞争力, 因此中国的补贴政策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而不能因为各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就取消补贴政策, 这样对国家产业结构升级也是不利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WTO的规则对我国及我国入世的承诺对出口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并根据规则的最新动态不断调整出口补贴政策, 在政策阐述中尽量避免出现SCM协定中涉及的词汇, 该文分析的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另外应该调整补贴的方向, 不应该实行SCM协定明确禁止的补贴, 应该对企业进行生产要素补贴, 这类补贴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另一方面也不会招惹诉讼。
4.2 企业层面
4.2.1 技术结构调整升级
中国实施出口补贴的初衷也是因为国内某些产业相对于国际水平较为落后, 为了能够促进其发展壮大, 政府对其实施出口补贴, 从而使其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企业获取核心竞争力, 而且这种贸易方式会浪费国家资源, 出口产品附加值低, 获利微薄。企业应该考虑改变出口战略方针[2], 不断进行技术革新, 使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 以此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而不需要靠低价参与竞争。
4.2.2 实行多元化战略
目前我国贸易伙伴地理位置较集中, 主要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代表。对一些国家出现巨额的贸易顺差之后就容易引起与该国的贸易摩擦。所以中国应该将贸易伙伴扩大化多元化, 避免对外贸易主要依靠个别国家, 这样就能够尽量降低遭到反补贴指控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余利红, 刘海云.对华反补贴的最新动态、发展趋势与因应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 2009 (3) .
[2]尹丽艳.国外对华反补贴的现状与对策[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07 (9) .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8篇
一、当前我国出口商品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现状
(一) 新形势下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反补贴调查不断加剧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 世界经济的萎靡不振, 但是我国的经济却保持着良好的增速势头, 因此在新形势下, 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补贴调查不断增多, 各个国家也出台或者修改了相关的贸易规定, 以限制我国出口商品。例如在2004年加拿大修改器国内法, 针对我国的烧烤架、复合木地板等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并征收了高额的反补贴税, 随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效仿, 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产品进行了调查。2006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的14家企业进行了首次的反补贴调查, 并对我国的部分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标志美国多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体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惯例被打破。随后国外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越演越烈, 在2014年6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中国光伏组件企业接受政府不正当补贴的事实成立, 并决定对中国产光伏组件征收反补贴税, 其中无锡尚德等5家企业的税率为35.21%, 天合光能为18.56%, 其他企业为26.89%。
(二) 针对我国反补贴调查加剧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我国的出口贸易迅速增长, 贸易顺差不断拉大,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我国的出口商品有着巨大的价格优势, 在国外市场保持着巨大的竞争力, 从而造成了贸易摩擦。通过海关总署统计显示, 我国的进出后贸易总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2013年进出口贸易总额首次突破了4万亿美元, 并且保持着20%的增速。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市场上强大的竞争力对于国外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因此一些对我国贸易存在逆差的国家, 就容易对我国的商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再者是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 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很少, 这一因为很多发达国家依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制, 反补贴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我国企业, 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最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已经有77个国家承认了我国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 同时也增加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概率。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 很多国家都为了保护本国的夕阳产业, 防止出现经济波动, 从而采取了贸易保护政策, 在加上我国的出口商品由于具备强大的价格优势, 很容易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 此外外国要在我国出口产品上捞取的反倾销利益越来越困难, 为了应对我国的贸易战略, 就会采用反补贴调查这一有效的手段。
二、外国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
通过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实践统计来看, 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涉及的出口产品众多, 主要由饮料、烟草、塑料、化工产品、轻工电器等, 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就是技术含量较低, 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同时反倾销调查的针对目标包括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 从而波及到我国的众多产业, 总之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补贴调查会影响我国所有的产业和产品。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经济政策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迫使我国不断的调整经济政策, 同时在政治意义上产生影响, 一旦被针对进行反补贴调查, 外国就会干涉到我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 从而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和总体的经济计划。此外反倾销调查容易引起负面的影响, 到我国的产品在某一国家遭受了反补贴调查之后, 其他的国家也会针对同一产品展开反补贴调查, 从而破坏了市场秩序, 也影响了我国的正常的对外贸易。例如在2004年加拿大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对中国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为其他的国家树立了不好的典型, 随后美国就效仿加拿大调整了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法案, 发达国家纷纷动用反补贴这一新的贸易壁垒来限制中国商品出口, 届时我国可能会陷入反补贴调查的泥淖而不能自拔。
三、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所出现的问题
对于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 我国存在着应对不足的问题, 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没有深刻的了解, 从而在产生贸易纠纷后, 不能应用相关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缺乏实战经验导致了全面被动的局面, 下面详细阐述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补贴政策和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着冲突
当前我国的补贴政策依然带有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的成分, 对于国有经济的补贴力度较大, 同时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补贴存在着盲目性, 相关的补贴协定和WTO相关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真正着力点, 从而造成了补贴资金的流失, 一旦企业出现了经营性亏损, 就会把其归结为政策原因, 从而造成政府对于企业的约束力度降低。当前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数量不多, 这是因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 但是部分国家已经开始修改相应的反补贴调查法, 这预示着我国的出口产品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二) 各类补贴存在着争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明确地把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作为禁止性补贴, 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者维护此类补贴, 但是我国各级政府对于禁止性补贴的调查力度不够, 从而对一些在清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予以了保留, 这样给国外提起反补贴调查留下了证据。再者在可诉性补贴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不可诉补贴上缺乏透明度, 都给外国展开反补贴调查留下了证据。
(三) 应对反补贴调查较为消极
当前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的数量较少, 还没有引起政府和企业的广泛关注, 部分企业依然把全部的注意力放在应对反倾销、技术壁垒上, 这就造成了对反补贴调查的应对不足, 同时也忽视了对于补贴信息的收集和积累, 一旦国外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就会造成在应对中的被动局面, 此外我国的行业不!按照核查工作要求积极参加事先培训和核查, 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企业积极的应对挑战。
(四) 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应对体系
对于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但是企业由于精力和财力的限制, 无力应对反补贴调查, 甚至没有向相关的行业组织和政府进行相关调查信息的通报, 同时行业组织无法承担起应用的责任, 尤其是在维护企业利益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在反补贴调查之前不能有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种信息, 没有与政府、企业共同做好预警工作, 往往出现各自为战、被动应付的局面。
(五) 对于各地区补贴状况不明确
要应对反补贴调查, 就需要对一个地区的补贴现状有充分的了解, 同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挑战, 但是我国的行政管理复杂, 政府对于企业的补贴不能进行良好的监管, 也不知道哪些补贴项目触犯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 对于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的了解并不透彻, 从而影响了补贴工作的开展。此外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没有对照WTO相关的反补贴规则对我国的经济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 导致了补贴状况的情况不明, 同时对于信息的收集处于滞后的状态,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意提供辖区内的补贴信息, 导致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
四、加强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补贴调查对策
反补贴调查将会是我国对外贸易中面临的问题之一, 虽然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还没有造成较大的破坏, 但是加强应对的策略依然重要。反补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由于参与双反的复杂性, 企业类型复杂性以及法规不明确。技术难度较大, 这就需要应对反补贴要从多种角度出发, 增加政府、行业、企业之间的相互配合。
(一) 政府方面的应对策略
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因为补贴的根本来自政府, 因此政府要从以下方面入手:①政府要完善反补贴立法, 增强相关法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同时在立法的同时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条款, 为我国的企业提高有效的政策引导, 并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启动流程, 保护我国出口产品的利益, 实施反补贴措施;②要根据《SCM协定》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禁止性补贴的监管, 取消禁止性补贴, 避免给国外调查留下可乘之机, 同时要调整可诉性补贴, 提高补贴的效率, 加大补贴的隐蔽性和举证难度, 增加不可诉性补贴的力度, 加大对于基础建设、公共开发、环保建设等方面的补贴;③要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用世界贸易组织给予我国的特殊权利大力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 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 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④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积极的应对反补贴诉讼流程, 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⑤加强经济体制的改革, 摆脱非市场经济的束缚, 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 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二) 企业方面的应对策略
企业是在反补贴调查中受到影响最大的, 因此企业应当居安思危, 对于反补贴调查采取警惕的态度, 同时要勇于对于反补贴调查, 通过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 争取诉讼的胜利, 为企业自身争取宽松的发展环境。首先企业要充分收集国家对于补贴额相关信息, 确定政府给予的补贴类型, 对于自身的补贴状况充分了解, 有助于积极的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其次要树立信息积极应对诉讼, 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减少企业的损失, 在应诉过程中, 企业需要在补贴的性质、国内产业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充分进行抗辩, 通过抗辩向调查机关表明, 企业出口产品不存在补贴, 或补贴是微量的, 或者补贴是不可诉的;再者精心做好反补贴实地核查的准备工作, 争取在裁决中的主动地位, 在应对实地核查中要做到有理有据, 为核查小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并保持数据的一致性, 避免造成误会。
(三) 行业组织方面的应对策略
行业组织在反补贴调查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行业组织要利用其行业优势掌握相关的信息, 并和政府、企业建立相互配合的反补贴调查体系, 积极应对国外发起的调查挑战, 对于重点敏感的出口产品要做好价格调查工作, 并对国外的动向进行严密的监控。再者对于已经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要利用搜集的信息积极应对, 同时要为被起诉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提高企业应对的信心, 提高行业组织在世界行业内的权威性和竞争力, 为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总结
总而言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 对外贸易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大, 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稳步提升, 但是, 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之中, 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威胁, 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 我国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一起构建应对体系, 提高对于反补贴调查的应对能力,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 但是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及文字组织能力有限, 因此文中如有不到之处还望不吝赐教。
摘要:根据调查显示我国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同时外国政府正在采用反补贴的方式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展开了阻击和挑战, 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政策, 因此, 我国的产品出口企业要重视出口商品面临的反补贴调查, 采用积极的策略进行应对, 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出口商品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现状以及影响, 并分析了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了几点加强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策略。
关键词:出口商品,反补贴调查,新形势,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雷兴长;中国应对反补贴贸易摩擦的对策分析[J];经纪人学报, 2006 (2)
[2]何海燕, 乔小勇;应对国外反补贴指控的举措研究[J];中国软科学, 2010 (5)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9篇
一、对目标价格内涵的理解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解释是,“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笔者认为,这并没有解释目标价格 “是什么”,而是阐述了目标价格该 “怎么办”,也就是说在中央文件中并没有对目标价格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而只是阐述了实施目标价格操作的方法; 而且文件中的 “低收入消费者” 所指的对象是谁?是仅指城镇中的低收入者,还是包括农村转移人口在内,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都让学者从各种角度开展了对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内涵解读。
其实早在2000 年就有学者对粮食价格保护制度进行了解读,认为保护价的目的在于减少粮价波动,同时保障农民收入稳定。〔1〕目标价格的概念被提出以后,张千友把目标价格定义为: 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食价格和提高农户收益率等目标而制定的能够反映粮食生产所消耗的资源价值及适当利润的政策性价格。〔2〕王文涛将目标价格看作是粮食的价值,把粮食市场价格看成是在围绕目标价格上限波动。〔3〕伍世安把目标价格界定为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而依据某些因素制定的政策性上限价格。〔4〕冷崇总认为农产品目标价格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促进国内特定农产品生产、保障其有效供给、保护生产者和低收入消费者利益,根据其生产成本、供给关系、政府财政负担、消费者承受能力、与国际市场价格的比价关系等而确定的理想价格。〔5〕冯海发认为,所谓目标价格,是指政府从扶持农业生产和保护农民利益出发,根据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收益水平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所确定的农产品预期价格水平。〔6〕当然,还有很多学者在研究目标价格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目标价格的内涵,但基本都和以上几位学者的观点相近或类似,在此就不作过多列举,只是针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展开说明。
从以上学者对目标价格概念的界定,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 一是目标价格水平是根据全国平均种粮成本和利润确定的; 二是目标价格是一种政策性价格,但是粮价波动区间并不确定,学者之间有分歧; 三是目标价格涉及到市场经济中方方面面的利益,如供求、消费者和生产者、财政、国际市场等等; 四是实行目标价格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利益。
我们认为,以上学者对目标价格概念的界定都具备相应的理论依据,对理解什么是目标价格有一定提示作用。但如果仅把目标价格局限于确保粮食或者农产品的供求、价格、利润,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或把粮食目标价格与价值等同起来,这在理论上有些单一,在实践中也有误导作用。一方面,目标价格中的 “目标” 是什么? 粮食目标价格从2008 年提出,到2014 年启动试点,中间经过长达6 年酝酿。这其中不免有实施条件的不成熟,但更重要的是国家基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农业政策的变革,必然要考量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如果仅把目标价格归结于保障农民利益,而忽视其他目标的话,这对目标价格的理解未免有点表面化了。另一方面,目标价格作为我国实施的新型农产品支持价格,它到底 “新” 在哪里? 实施目标价格后会对农产品生产以及补贴制度带来哪些变化? 这是学者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否则的话就会出现分歧: 有学者把目标价格等同于价值,还有学者把它作为政策性上限价格,更有学者把它看作是理想价格、预期价格等等。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目标价格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 维护农民的利益是目标价格的首要目标,但绝非唯一目标,同时还要兼顾保持物价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接轨等目标
首要目标毋庸置疑,这是由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的。另外,农民的社会价值偏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户籍统计数据,2014 年我国农村人口约6. 2 亿,占总人口的45. 23% 。①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群体,受历史原因影响农民的社会价值评价明显低于工人和企业,必须通过探索一种粮价调控制度来调整农民的社会价值评价,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的问题,更涉及到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对于其他目标,由于农产品在社会生产环节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因此粮价的波动必然会伴随着CPI的变动,如2007 和2008 年农产品生产价格出现明显上涨,较上年涨幅分别为18. 5%和14. 1% ,对应城乡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涨幅为12. 3% 和14. 3% ;〔7〕2011 年农产品价格上涨11. 8% ,对应当年的CPI同比增长5. 4% 。可以看出农产品价格稳定与物价稳定呈正相关关系。因此,保持物价稳定必然也是目标价格的一个重要目标。
2. 目标价格与其他农产品支持价格的区别
这里的其他支持价格是指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价格,最低收购价格的对象是重要的粮食作物,小麦和水稻; 临时收储价格的对象为非口粮的其他农产品,如玉米、油菜籽、食糖、大豆和棉花。②目标价格相对于这两种支持价格的本质区别是,保证了农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目标价格的补贴不会对市场价格的形成造成任何干预。这是因为,目标价格早在农作物种植之前就已经公布,而无论是最低收购价还是临时收储价都是政府根据当年农作物的产量及市场价格而做出的反应。特别是最低收购价,完全是由国家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干预调控,人为制造出来的 “托市价格”,这种价格并非根据当年市场供求关系来制定的,而是政府从农民种粮的利益出发,强制性的实际交易价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从长期来看弊端也是显露无疑,如扭曲粮食市场价格、财政负担加重,甚至有学者直言,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患上了 “农业补贴与支持依赖症”等等。(8〕而目标价格则不同,除了提前公布价格之外,还施行了 “价补分离”的补贴制度,按照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进行补贴,通过直接补贴的方式间接作用于市场,不会对市场价格造成干扰,完全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这里我们还要搞清楚另一个问题,目标价格、最低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根据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价值是通过价格相对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固定为某一价格,因此有学者将目标价格看作是粮食的价值的提法有待商榷。笔者同意把目标价格作为一种上限价格的说法,准确来说应该是市场价格波动区间的上限价格。那么最低收购价格必然是市场价格的下限价格,这是因为虽然国家现在仅在非口粮的大豆和棉花上进行目标价格试点,可以预见未来必然会扩展到小麦、水稻等重要的口粮作物,取代之前的最低收购价。市场价格在合理的区间国家不会干预,但市场经济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一旦遭遇特殊年份造成粮食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而这些口粮作物又关乎国计民生,政府不可能放任其下限价格的无限走低,必然要制定最低收购价格对其调控,这时候的宏观调控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价格有可能突破上限价格,但是不可能跌破最低收购价格,因此我们可以用图1 来表现目标价格、最低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三者的关系。
图中曲线为市场价格,上行直线为目标价格,下行直线为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按照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给予农民补贴; 当市场价格曲线高于目标价格时,则给予低收入消费者补贴;③而且最低收购价格仅在市场价格下行的特殊年份才启动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中国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2004 以来,中央连续发布了12 个以 “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凸显了对农业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使得我国粮食产量出现了难得的 “十一连增”。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粮食进口量近年来却逐年增加。2014 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要粮食品种进口量分别为258 万吨、297. 2 万吨和262. 9 万吨,分别比2008年增长6. 8、67. 96、52. 43 倍。此外,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矛盾也显得尤为突出,据统计资料显示:2013 年,我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要粮食品种的平均每亩净利润为72. 94 元,其中稻谷为154. 79 元,小麦为- 12. 78 元,玉米为77. 52 元。④2014 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潘文博指出:2004 - 2012 年,我国农民外出务工的月均工资收入从780 元增至2290 元; 而同期三种粮食的亩均现金收益从374 元提高到655 元,种植1 亩粮食获得的现金收益仅相当于8 天左右的打工收入。⑤这都说明了农民靠种粮增收的难度很大,等等,其都是我国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背景。
从国家提出并启动目标价格试点以来,得到了学术界的纷纷响应,学者们试图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实施目标价格的必要性。有学者认为,粮食价格机制导致粮食市场价格扭曲,实际上进入了两难的抉择: 如果不提高最低收购价,随着生产成本的上涨,必然会影响农民的收入; 但继续提高最低收购价,不仅会导致农产品 “天花板”价格效应,国内外粮食价格倒挂严重,进口压力加大,而且也使得国家财政补贴的负担加重。〔9 ~ 16〕还有学者从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销形势论证了实施目标价格的必要性。〔17〕〔18〕杨扬等把农民社会价值与粮价调控联系起来,认为农民的社会价值普遍低于工人、企业,要消除这种影响的一种方法就是着眼于粮价调控的政策本身,将非帕累托最优改进为帕累托最优,即施行目标价格的补贴制度。〔19〕李光泗等认为,粮食价格调控存在巨额的制度成本,只有降低粮食储备及调控体系的制度成本,制定合理的目标价格水平,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20〕
无论是从农业的现状,还是从学者的分析中来看,粮食等农产品的定价机制不合理已成为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不合理的粮价无法使农民持续增收,也就自然无法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导致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的人数逐年增加。根据2014 年中国乡村之声对河南、安徽、山东、黑龙江、湖南5 个农业大省的10 个产粮大县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 从年龄构成看,50 岁左右的中老年人占93. 2% ,成为种粮的绝对主力军,农村种粮人员呈现老龄化趋势,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由于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先进的农业技术推广难度增大,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求; 农业人口老龄化也把 “未来谁种地” 的问题凸显出来等等。同时,不合理的定价机制也使得农产品种植结构失衡,农民只愿意种植有补贴、产量高的谷物品种;对于不在补贴范围内的大豆及其他杂粮,产量则每况愈下,导致每年需从国外大量进口,不仅拉低了我国粮食的自给率,而且还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了隐患。此外,按照WTO农业协议的规定,我国的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价格都属于 “黄箱政策”,WTO并不赞成,我国属于WTO的成员国,自然要遵守农协。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近14 亿人口的国家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早就有学者提出通过价格手段使农民有较高的种粮积极性,〔21〕实质上粮食问题也是粮价问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定价合理与否决定着农业的兴衰成败,目标价格补贴制度是未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方向,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构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变 “黄箱”为 “绿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作用; 二是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享受农产品价格改革所带来的 “红利”; 三是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目标价格施行差价补贴制度,相比之前的按照种植面积或者产量的补贴制度成本更低,而且更加高效、灵活; 四是有利于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步消除国内外价格倒挂现象,增强价格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减少国际农产品价格的传导性冲击; 五是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科学合理的种植结构,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自给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六是有利于保持物价总体稳定,实践证明农产品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对减少通胀有着重要作用。
三、中国施行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制约因素
2014 年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启动以来,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国家对农业实施的新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可以预见到是,未来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必定会推广到小麦、水稻等重要口粮作物,这就需要对当前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1. 目标价格基准价位的测算问题
根据2014 年一号文件的表述,按照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对生产者和低收入消费者进行补贴,但是并没有给出这两个变量的具体测算方法。带有主流的观点是 “目标价格= 成本+ 收益”的计算方法,笔者最早见于2010 年吉林物价局课题组在探讨玉米目标价格时提出的,之后被广大学者所引用。在现实操作中,在新疆颁布的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这样解释: “棉花目标价格是指棉花价格在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制定能够保障种植者获得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这种测算方法。
但是这种测算方法也引起了争议,如,伍世安认为 “价格总是表现为一种相对价值的形式,通过在市场上的相对比较才能展示出来,而不可能通过对其内部成本测算和利润率核算求解出来”。〔22〕笔者认同这种说法,“成本+ 收益”的计算与最低收购价格无异,并不能表现出目标价格的优越性。另外,对于这个 “收益”的具体表述为 “前五年按定价成本计算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并解释说, “之所以用前五年,而不是三年或更短时间,是因为五年之中大体可以包括丰、平、欠不同年景变化”。这种说法值得商榷。首先,以我国小麦为例,从2004 年开始连续十一年都是丰收,并没有出现平、欠的年景变化,这就一定程度否定了这种计算方式的科学性。其次,这种计算方式的目标只有一个,即确保农民的基本收益,但是根据上面分析目标价格的目标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因此这种计算公式也无法实现目标价格多重目标职能。综上分析,这种主流并且被应用到实际操作中的计算公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还需加以改进。
我们认为,目标价格基准价位的测算要从其目标职能入手,按照以上分析,目标价格补贴制度有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物价稳定、国家粮食安全和与国际价格接轨等四大职能。要根据各年的情况,赋予各个目标的影响因素不同的权重,根据权重比例来确定目标价格水平,这样可能更具有针对性。
2. 目标价格基础数据的测量问题
实施目标价格补贴制度,首先要测量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数据,用这些数据来支持目标价格的计算,然后才能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来确定补贴的额度。这些基础性数据包括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作物的种植面积等地理信息,还要了解农作物的产量、销量,以及营销渠道等信息,这对于我国以小农生产为主的农业现状来说,难度可想而知。
笔者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农业信息测量的技术经验,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定位测量,建立全国完善的农业遥感监控网点和科学的评估系统,对农作物的品种、种植面积等信息进行测算。此外,积极推广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目的在于集中分散的农户便于统一管理,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话语权,同时也便于国家统计农业基础信息。还要加强目标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说服引导农户积极上报种植情况,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业信息基础数据库; 各省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省级农业信息管理系统,最后统一上报中央,以其制定决策提供基础性信息支持。
3. 目标价格补贴的可操作性问题
目标价格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农产品支持价格的范畴,更应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农业补贴制度,而补贴能否到位直接关系着目标价格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目标价格施行的是差价补贴,不同于以往的根据农产品种植面积或者产量的补贴方式,而且补贴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而且还把城镇的低收入消费者也纳入补贴范围之内,这就更需要一种科学合理、操作方便的补贴方式。根据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补贴总额60% 是补贴到面积上,40% 按照籽棉交售量来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 《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根据全省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统一测算并确定每亩的补贴额”,补贴对象为全省大豆实际种植者。笔者认为,这两者补贴规定带有浓厚的最低收购价格的 “味道”,并没有做到真正的 “价补分离”,而且补贴对象仅仅针对大豆和棉花的生产者,并没有提到假如在目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如何补贴低收入的消费人群。而且还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启动补贴手段,这同样把对低收入消费者补贴的情况排除在外。
近年来,国家支持农业用地在承包期限内的流转、租赁等方式,这就为确定补贴对象带来了难度,国家规定补贴农产品生产者,而非原土地户主,因此补贴能否发放到真正种粮人手中存在疑问。除此之外,农民对补贴政策的理解认可程度决定着其激励效果的大小,这是由于以往我国农业补贴项目种类繁多,如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等一系列补贴项目,而农民通常对补贴政策的目标导向不清楚,补贴目的也不明确,往往造成 “基层部门只知道发补贴,农民也只知道领补贴,至于补贴的用途则不甚了解”。〔23〕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在目标价格的实际补贴的操作中认真思考并解决。
笔者认为,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实施必须有相关配套的政策同步推进,遵循 “价格归市场决定,补贴由政府拟定” 的原则,政府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责任,制定与补贴方式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建立目标价格的票证管理制度,要求在政府收购农产品时要求农民出示身份证明,并给予农民收购票证,根据 “票证统一”的原则来发放补贴。当然,作为第一年的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试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总结试点经验,循序渐进地完成。
摘要: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是我国实施的一种新型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但目前既存在理论分歧,也存在实际操作的困难。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的研究进展进行了评述,包括目标价格的内涵、启动背景和意义、制约因素等三方面。通过评述发现,国内学者对目标价格的内涵存在分歧,对背景和意义的看法相对统一,制约因素的研究较少,尚未有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文章最后针对目标价格的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