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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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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精选8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1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街道党工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统筹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组织召开,由管区、街道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社保所、民政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及时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备案。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矛盾化解工作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重大疑难棘手矛盾纠纷案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化解跨行业、跨地区突出矛盾纠纷;研究其他事项。

2、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和联合调研。遇突发事件和应急事项,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通过多种形式,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

3、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同时报街道党工委。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2篇

今年以来,全市多元化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综治办、省多元化解办的大力指导下,坚持以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政法、综治、多元化解工作会议为指导,以持续提升人民群群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出发点,以预测、预防、预警为目标,以理念、制度、机制方法的全方位创新为动力,以联动融合、开放共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理念为引领,着力解决社会治理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平安***、法治***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在省多元化解办《关于2018年上半年各地“大调解”工作目标预考评情况的通报》中,我市综合排名位居全省第三。

一、“五到位”确保责任落地落实

(一)各级重视到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矛盾纠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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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做到与经济发展工作同规划部署、同研究落实、同考核奖惩,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3月7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全市政法工作会,对综治和平安建设专题作出部署,今年以来,多次专题听取综治工作情况汇报,并就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5月17日,市委××书记在全市维稳信访综治安全工作会上对多元化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1-8月,市“大调解”办先后7次召开全市“大调解”办主任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分析、研判、部署综治相关工作。各县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均及时召开会议对多元化解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责任压实到位。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综治、多元化解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以及省综治委、省“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2017年全省重点工作的意-2-

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2017年“大调解”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同各县(区)、××高新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及时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多元化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三)工作思路到位。即“一一四七”工作模式,具体来讲,就是“一个中心”、“一个方向”、“四个一机制”、“七化建设”。“一个中心”:多元化解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一个方向”:以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工作方向。“四个一机制”:“一日一通报、一周一研判、一月一小结、一季一汇报”。“七化建设”: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过程规范化、工作经验制度化、工作管理精细化、工作方式常态化、工作底线法治化、工作成效亮点化。

(四)督导调研到位。今年以来,市综治委主要领导和市综治办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到各县(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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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15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深入各县区、市级相关单位就综治工作进行调研。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副主任先后10余次带队深入基层就综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了中央、省、市委政法、综治、“大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落地落实。

(五)经费保障到位。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市、县两级政府投入300余万元作为“个案补助”专项经费,足额列入了财政预算,为多元化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推动“大调解”向多元化解升级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代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已在7月4日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上、7月18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正在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4-

名义尽快下发施行。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确保领导体制不变、工作力量不减。目前,全市共建立“大调解”协调中心66个,60个乡镇(街道)、481个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100%,市、县、乡“大调解协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全部按规定配备到位。三是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分析研判报告制度,按规定召开分析研判会及时向省上报告分析研判报告、会议纪要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报告。四是完成××县“矛盾纠纷第三方多元调解平台机制建设”的提档升级、示范点打造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现场推进会的筹备工作,适时召开会议进一步全面推进“大调解”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升级发展。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化解。

1、完善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研判工作制度,对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涉众矛盾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预防、-5-

早化解,积极开展特定利益群体诉求疏导化解,对重大矛盾纠纷强化预警预测预防,杜绝了大规模进京赴蓉聚集事件的发生。

2、积极防范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等一般性民间纠纷升级,完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可能引发“民转刑”命案的重点矛盾纠纷多元联动化解协调机制,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了独具***特色的38个“联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制定了《关于加强婚姻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联姐”婚调工作室创评方案》等制度,有效防止“民转刑”命案发生。

3、积极推广××县“建立矛盾纠纷第三方多元调解平台机制建设”多元调解成功经验,5月召开多元化解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认真贯彻落实“4.6”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工作推进会精神。

4、落实矛盾纠纷隐患化解任务清单和特殊重点人群稳控任务清单,在5月17日的全市维稳信访综治安全工作会上,市委××书记、市长××亲自下发《***市综治委员关于做好矛盾纠纷隐患-6-

化解和特殊重点人群稳控工作的通知》,按照“责任制+清单制”的要求,将排查梳理的 47件矛盾纠纷隐患和242名特殊重点人员化解、稳控责任分解交办到各县(区)、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手中。截止目前,全市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119件,调处成功6814件,成功率95.7%。通过“随手调”化解纠纷2343件。及时足额发放“个案补助”160万余元。

三、大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

(一)×××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与“三大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既解决了调解员不专业、调解认可度不高、诉非衔接不畅等现实困境,又破解了人民调解专业性不强、行政调解公信力不足、司法调解成效不够的制约瓶颈,更实现了矛盾多元化解、群众认同满意、社会平安和谐的良好效果,为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趟出了一条新路,打造了“样板房”,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二)其他县(区)、市级相关部门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试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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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交通事故联调中心”、××区建成“多元化调解中心”、××积极开展“诉非衔接”试点、××县建成“调解一条街”;市法院着力完善“诉非衔接”工作机制;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法制办联合会签了《关于相互联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市总工会会同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建立劳动争议四方联动协调处理机制;市妇联打造独具***特色的“花城联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

(三)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院)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交通事故联调平台的制度建设和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赔偿机制建设。共建立市医调委(负责××区、西××区、××区)、××县医调委、××县医调委3个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联调平台11个,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庭(室)5个,覆盖率100%。四是广泛动员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第三方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市司法局指导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协-8-

会、市校园纠纷调委会,尝试建立物业纠纷前置窗口。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已建“消费维权服务站”90个,积极整合行业力量,不断拓展延伸服务触角。

2018年7月4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3篇

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过程中, 政府和农民是两个制度变迁的主体, 一般而言, 政府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 农民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 但事实上却很难清晰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无论是基于经济政治发展, 还是基于国家社会结构的完善, 我国农村目前都是最需要变革的地方, 农民都是最需要帮助的对象, 这一现状决定了政府———尤其基层县镇政府在这场变革中的主导地位, 要求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承担主要的推动责任, 主动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实践中, 德庆县政府于2006年9月在广东省率先建立了“平安德庆乡镇群众工作站” (后按广东省的统一要求, 改建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 。自2009年5月起, 德庆县投入574.6万元, 建立了县“综治信访维稳中心”、13个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193个村 (社区)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在群众家门口搭建起解决问题的平台, 将调处工作的端口前移到最基层的乡镇、村落, 有效解决了群众上访难的问题, 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同时, 德庆县还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化手段建设“绿色通道”, 搭建信访信息平台, 让群众信访、反映诉求更加便捷。

德庆县政府主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实践, 生动阐述了处于主导地位的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基于政府制度变迁理论对这一过程进行深入剖析, 尝试提炼出一些有益的经验以供地方政府参考。

二、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是以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为主创立的。该理论认为, 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建立一种稳定而有效的激励结构, 以减少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制度变迁是一个用效率较高的制度代替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 这种替代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生产过程”, 是要支付成本的, 并且费用是昂贵的。除非一种制度安排的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 制度创新成本降低使得制度变迁变得合算, 否则不会发生制度安排的变迁。

而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包括“个人的”安排、“自愿合作的”团体安排, 或“政府的”安排。也就是说, 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政府, 其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 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 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这主要是因为:代表国家的政府, 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 因而, “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 维护基本的经济结构, 并通过提供其他一系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等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 对整个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凭借自己的行政权力, 保障现行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 为个人和团体创新提供了外在制度环境的支持或约束, 这是其他任何组织所不能相比的。尤其是在中国, 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 而且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 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 这就决定了政府是最主要的制度创新主体。同时, 国家作为一个暴力潜能的拥有者, 在使用强制力时能产生规模经济, 并且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来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 从而可以比其他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来提供新的制度安排。

关于制度变迁比较著名的两种模型是林毅夫先生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中提出来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这个模型被当作制度变迁理论中的经典而被广泛引用, 并且林毅夫着重强调了“对经济制度变迁中国家的作用给予特别的注意”。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 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 它由个人或一群人, 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 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 并保护产权来换取税收, 由于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 作为垄断者, 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花费少很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

我国在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制度构建方面也存在这样的选择,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某个阶段是选择诱致性制度供给还是强制性制度供给主要受以下两个因素的制约:第一, 一种制度变迁能够降低社会成本。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 如果它能克服“搭便车”之类的问题, 那么它在制度变迁中将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 而一般情况下“搭便车”之类的问题较难解决。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 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 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第二, 是否存在制度供给的主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一个人或一群人, 或是一个团体 (集团)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两类制度变迁模式各有其优势, 事实上, 它们之间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的关系。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能否形成, 主要是看新制度的建立能否给制度变迁的主体带来经济利益。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现代经济学理论很多都有着相似的观点, 即政府在制度创新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有力杠杆。同时,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需要耗费成本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净收益, 必须尽可能选择那种交易成本低的制度安排方式。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中, 由于地方政府更贴近地方, 它与当地居民的联系密切, 而且还由于文化的、习惯的、语言的、民族的等等方面的渊源, 使地方政府官员更容易接近当地民众, 也更愿意理解和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而民众也在一定程度上更乐于参与和接受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 地方政府可以大大减少制度创新所花费的成本, 能以较低的摩擦成本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从而使我国的制度安排呈现出多态均衡。而且, 地方政府自主的制度创新总是从形式到内容与本地区实际需要相结合, 多角度多层面显现市场经济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极大丰富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加速了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制度知识的积累。因此, 制度创新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宏观制度框架下, 以本区域战略规则为指导, 适时创立可操作的具体制度, 并以此为资源推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三、德庆县政府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具体制度安排

对于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 从制度供给的主观意愿分析。在制度供给的过程中, 政府要考虑到供给的成本和收益。成本一般包括:规划设计成本、组织实施成本、消除旧制度成本、消除制度变革阻力成本 (阻滞成本) 、经营成本和机会成本等。一般而言, 政府制度供给的预期收益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提高当地资源配置的效率、解决存在的问题, 加速本地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和谐, 实现财政收入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期望通过提供良好的地方公共产品而获得绩效, 赢得上级政府的权力支持和本地居民的政治支持, 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从我国目前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来看, 建设和谐新农村、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的精神、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提出的, 应该能够取得上级政府的政治支持, 现实证明也确实得到了广东省政府的政治支持。只要收益大于成本, 政府是愿意提供该制度安排的。而其制度供给是否能够获得预期收益, 关键取决于当地居民的认同和支持程度。因此在和谐新农村建设、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要求建立一个服务型的地方政府, 以形成政府与市场、社区、群众之间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第二, 从制度供给的客观能力分析。德庆县政府经过多年的经济建设, 当地的经济有了长足发展, 尤其是通过多年来发展贡柑、沙糖桔产业, 整个德庆县已经形成了以贡柑、沙糖桔为龙头的优势主导产业。现在的农民, 柑橘一项收入人均就达1600多元, 柑橘产业已成为该县的优势特色经济支柱。当地经济的发展, 提高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德庆县政府具备了建设“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的成本支付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正是因为政府具备了制度供给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 德庆县委、县政府建设“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 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 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及时调处本地农村各类矛盾纠纷,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消灭在萌芽状态。其采取的具体制度安排如下。

1、优化资源配置, 降低运行成本

政府的制度创新要求能实现既定资源条件的优化配置,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释放各要素的最大潜力, 从而发挥出制度促进经济效益的功能。

为优化资源配置, 德庆县大部分镇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都在临街靠圩的地方办公。同时, 各乡镇 (街道) 精心组织, 整合了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国土、林业、妇联等基层维稳资源。工作人员则集结了镇 (街道) 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农办、社会事务所、计生办、国土所等相关部门抽调而来的干部。该做法把基层各种维稳的力量整合起来, 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工作模式, 专门为群众申诉、来访提供解决问题的场所, 尽量减少群众进行投诉、咨询时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成本。

德庆县政府进行资源整合的制度安排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 能利用政府的力量把基层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 减少了农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 搜寻、处理信息的费用, 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一项制度安排, 使其可以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低得多的成本实施制度安排, 保证制度供给的顺利进行, 解决制度短缺的问题。

2、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合理分工

促进合理分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建立分工协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在创建“平安德庆”工作中, 德庆县委、县政府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机制, 形成了统一指挥, 纵向、横向交叉的工作网络, 重点理顺了县、镇、村三级领导机构, 明确各部门、各级、各层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促进了合理分工。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为强化管理, 规范运作, 德庆县制定了《德庆县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方案》、《德庆县开展法治县创建活动方案》、《德庆县创建法治县 (镇、部门) 评价体系 (试行) 》等文件, 通过了《法治德庆建设五年规划 (2011—2015年) 》, 明确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各项工作任务。

同时, 德庆县委、县政府还编制了《关于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开展“民情日记”活动的实施方案》、《德庆县村级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德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手册》等“工作指南”。这些小册子立足基层, 面向农村, 是当地典型案例的汇编, 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改变原有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

原有制度安排对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路径依赖方面。所谓路径依赖, 指的是制度变迁的路向对现存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 即存在着制度惯性。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 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或是沿着既定的路径, 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或是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走下去, 并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 要扭转原有的方向就变得十分困难, 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 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府体制的改变。

对于那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路径,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它继续沿着既定的轨道发展下去, 防止无效率因素的干扰。对于那些无效率的路径依赖, 政府要采取多种手段扭转其原有的方向, 发挥政府的强制力优势, 打破无效率制度下的利益格局, 瓦解阻碍制度变迁向高效率方向演进的利益集团, 推动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德庆县政府正是通过建立“平安德庆”的一系列工作, 尤其是在落实“平安德庆群众工作站”的基础上, 建设了“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 逐步健全完善了民间纠纷调处网络与工作机制, 形成了以综治、司法、派出所、民政、林业、工商、国土资源、计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有效地改变以往信访部门只接受群众投诉而无权调处, 解决问题还得找相关部门, 但县、乡 (镇) 、村部门各自为政, 往往出现调处不及时甚至搪塞推诿相互扯皮的局面, 改变了以往不利于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路径依赖, 通过发挥地方政府的强制力优势, 提供了适合解决当地农村矛盾纠纷的制度供给, 推动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把基层各种维稳力量统筹起来, 形成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联动模式。

四、启示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向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不应当过度从事盈利性或竞争性的事业。并且, 在决策程序上, 应强化规范公共选择机制和预算监督约束机制, 保证高效率地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 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提供制度服务, 减少行政干预。

1、政府以较低的成本, 快速实施制度供给

由于政府拥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强制力, 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实施制度供给。德庆县在各方面条件都成熟的情况下, 依靠政府的力量, 在较短的时间内, 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场所, 把基层各项维稳资源进行整合, 提供制度安排, 以更好地服务当地的群众主体。

2、政府改善公共交易设施, 降低搜寻成本

公共交易设施的不足, 会使农民面临高昂的搜寻成本。我国大部分地区, 尤其是山区的农民 (德庆县也是山区) 由于地理位置偏僻或交通不便利, 农民对政策信息、法律掌握的灵敏度不够, 在发生矛盾纠纷时, 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 这也影响了他们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农民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弱势地位, 使得农民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比较低, 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不高, 而且容易积聚不满情绪。同时, 由于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 农户生产经营分散, 组织化程度很低, 市场竞争力低下, 使得农民在与市场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 政府应当提供适当的公共品服务, 尤其要为农民提供较为便利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场所、咨询相关法律的地方, 降低农户信息搜寻成本及因信息不对称、不完全所导致的成本

3、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

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交换的权利经济, 它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 即不得随意侵犯市场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和处分自己利益的权利。而一旦政府行为不当, 就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权益, 这就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政府的责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应该对自己的职责有很好的定位, 应坚持“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原则。一方面, 将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 交给市场、群众去做。另一方面, 在必要的条件下, 在群众无法单独做的事情上, 采取措施, 进行引导和培育, 提供合适的制度安排, 共同推动我国新农村建设, 尽量减少农村的矛盾纠纷。

摘要:如何建立高效的制度体系, 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也是当前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挑战之一。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制度变迁的演变历程, 阐述了地方政府可选择的具体制度安排, 并以德庆县率先建立“群众工作站”, 进而发展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为切入点, 总结了德庆县利用当地资源、进行制度创新, 有效化解当地各种矛盾纠纷的成功经验, 可供地方政府借鉴参考。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也是一个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天然存在利益差异和对立。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多种形式的利益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传统农村旧有的稳定秩序被打破,各种由利益博弈引起的利益纷争不断,社会矛盾丛生。农村调解被视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践证明,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一、农村调解制度的现实状况

我国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且此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证明了我国对农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已经很重视了,但调解制度在运行中饱受诟病。

(一)农村调解员队伍自身法律素质不高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目前我国农村的调解员多由本地村干部担任,其法律素养的缺乏使其不能在调解过程中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从而对调解的公信力和制度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二)农村调解制度规范建设缺乏

目前农村调解制度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从而使调解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势必影响调解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并对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规范的调解程序化建设是取得公正调解结果的根本保证,农村调解制度中程序规范的缺失将难以保证取得公正的调解结果,从而制约农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农村调解结果缺乏法律执行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只能在双方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其调解结果只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调解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靠个人精神奉献开展工作,缺乏履行工作职责应有的资源保障。这使得许多农村人员调解委员会工作因缺乏财力和人力支持而难以为继,这将会制约农村调解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农村调解制度尚不完善

农村调解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农村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够,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常受到上级政府机关或者是上级领导的影响,在人们寻求帮助的时候,有人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找上级”、“找领导”来干涉调解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导致调解委员会不能独立、公正进行调解的原因是法律本身对于调解的规定不够完善。

二、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

完善的调解制度,其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矛盾纠纷,而且还利于推进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要重视调解制度建设和做好调解工作。

(一)健全农村调解组织

《调解法》规定,农村调解组织的真正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内的调解委员会。健全农村调解组织就是要健全调解委员会的建制,也就是要规范调解员的选任。根据《调解法》规定,对调解员应当严格实行选任制度,杜绝关系户兼任的情况,真正实现调解员工作身份的独立。广大农村应建立司法部门指导下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司法部门应加强村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健全较为规范和高效的调解程序,促进村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和常规化;要加强村民以及基层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制度,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促进民间调解员制度化、规范化。

(二)提高农村调解员素质

在当今和谐社会下,合格的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业务、体能等从业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结合整顿和调整基层调解组织,坚持高标准选配调解员,确保将那些有文化、有知识、有能力,熱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的中青年人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重视职业道德,坚持依法调解;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协助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进行“传、帮、带”。既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又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技巧。

(三)适当增加调解机构的经费

现行的法律法规均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因此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解决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对于经费不足的问题,调解应当有独立的运行经费保障措施,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另外调解员的补贴可以通过预算由县财政拨付,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大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职责 第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综合协调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各项工作规划;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单位机关效能实施监察和协调指导;

(四)负责承办来文传阅、领导小组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处理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搜集各种渠道的信息,了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展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负责搞好领导小组活动准备,承办会议的筹备工作;做好文件、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协助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机关效能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6篇

保持社会政治大局持续和谐稳定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20__年__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XX〔20__〕__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构建大美__、区域中心的总体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的原则。

2、坚持乡、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全年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及群体性事件进一步下降;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领导、责权明确的“矛盾合力排查、问题一线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机制

1、明确矛盾纠纷排查重点。重点是:因土地流转、农民工工资、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社会遗留重点、难点问题;信访老户问题。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排查工作进行分村排查和驻乡单位、站所排查。各村负责组织排查本村内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要健全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乡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村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总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送镇联席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乡综治办要汇总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

3、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2)联合调处机制。乡村负责解决本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3)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两级调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4)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化解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5)应急处置机制。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乡、村组织调解并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乡党委、政府和村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4、加强法治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乡、村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千方百计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严肃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访事项尤其是信访老户反映问题的终结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有实质性诉求的问题,当事人不接受办理意见的,应书面告知、引导信访人按程序逐级组织复查、复核。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通过召开恳谈会,组织“三个讲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对受境内外敌对势力资助、支持、操纵的各类“维权组织”及“挑头人物”,要坚决依法打击、果断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乡、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党委、政府每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明确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反馈、汇报。

六、严格奖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第7篇

按照《xx县多元化解宣传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关键之年。我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扭住源头预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坚破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全乡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整合资源,构建联动工作体系

(一)整合组织资源。

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乡、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在乡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暨“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晰各方责任,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二)整合人才资源。

一是实行人员分类。把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划分为综合性人员(政府机关干部)、专门工作人员(乡大调解中心业务骨干)、联系村人员(驻村干部)、基层干部和群众(村两委、调委会人员)四类。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整合这四类人才资源,明确涉及区域的1-2名人员牵头,其余人员协同配合。二是选配专业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选配有特长的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人员的专业特长。将综治办、司法所、国土所等站所负责人纳入其中,既实现了人岗相宜,又实现了专业力量与群众力量的有机整合,使人力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变政府部门“单兵作战”为专业力量与群众工作队伍的“协同作战”。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强化调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同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参与作用,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人缘关系好、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参与基层治理的调解志愿者为工作组骨干成员,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干群结合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预警,完善分析研判机制

(一)建立排查发现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工作机制。明确信息联络员和责任领导,通过群众与联络员的对接、联络员与责任领导的对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权组织为基础,以调解组织为龙头,以基层干部为骨干,以群众队伍为依托的信息网络,使信息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从而及时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预警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信息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对社会面、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的排查监控,动态监控矛盾纠纷信息,提升动态掌控和及时有效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健全矛盾纠纷综合研判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常态研判工作机制。xx乡每月一次、下辖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

三、强化保障,形成联动化解格局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对突发性矛盾纠纷,同级调处组织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调处化解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在调处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员集结迅速到位、问题症结分析准确、事件动态及时掌握,形成“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一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乡调委会与各村调委会密切配合、协调沟通,联动发力、共同出击,集中力量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依法处理,规范调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账和调解协议。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出现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空调”行为。三是以人为本、疏导为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沉下身子,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

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途径初探 第8篇

一、做细工作,严把排查关

要彻底消除基层矛盾纠纷、从源头上给予解决,就必须“重心下调、关口前移”,切实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一是落实“三查”职责。在保障信息畅通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落实村组自查、村级群众工作站排查和乡维稳中心督查责任,充分利用乡村组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增强新形势下不稳定因素的预警能力。排查方案要细致、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合理,将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同实施,对重要时期的重要事件要进行专项排查。通过排查分析,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隐患及其动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二是落实“六制”职责。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促进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实行领导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重大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制、严厉考评制、限期办结制和责任倒查制,确保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三是落实“两变”措施。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变“干部动嘴,群众动腿”为“群众动嘴,干部动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畅通信访渠道。信访网络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村组,不留盲点、不剩死角。建立信访直通车、接访中心,组建来信来访接待队伍。在畅通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掌握群众心理动态;注重接待信访群众艺术,有针对性的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接待上访群众时,能当场化解的,要及时化解;不能当场化解的,要做好解释说明;难度太大的,要及时汇报。五是发挥“四老”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退伍军人等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使其发挥余热,积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找准症结,严把控制关

矛盾纠纷的调处,首先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是以人情稳情绪。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情绪稳控工作。通过亲情、友情稳定民心,对情绪激动群众进行重点思想疏通,积极引导他们控制情绪。二是以疏导安情绪。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社会劳动保障法》等直接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能自主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引导法律援助走向群众,使农民群众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遇到的矛盾纠纷。三是以宣传平情绪。当好“信息员”,做好“宣传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大力宣传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通俗的方式说服教育群众控制好情绪,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严把调处关

一是突出“早”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努力做到措施早准备、人员早到位、问题早解决。首先,早做战略储备。组建一支精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如在乡级维稳中心下设调解室,在村级群众工作站设立调解岗等。其次,早制定和完善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旦矛盾纠纷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二是突出“快”字。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宜稳不宜急、宜快不宜慢。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对于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清醒认识、准确判断、积极介入、妥善调处,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工作,把握时机,引导群众坐下来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三是突出“好”字。矛盾纠纷调解,要以人为本,“好”字优先。首先,工作作风要好。调解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掌握矛盾纠纷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听一方之言就片面地下结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上访事件发生和矛盾纠纷激化、事态升级。其次,调解措施要好。矛盾纠纷的调处,要运用辩证、科学的工作方法,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的矛盾纠纷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给予解决。对于问题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矛盾纠纷,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摸清情况、展开调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当场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不达目的不罢休,持之以恒,直到问题圆满解决;对于在初次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且又难以磨合的,要劝服当事人先冷静思考,待情绪平稳后再另约时间调处;对于难度太大,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积极汇报,请求帮助。

四、秉公调处,严把善后关

把公平、公正、公开调处矛盾纠纷提到促改革、求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是增强群众观念。调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做出调处结果后要及时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排解,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意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二是高度负责。“把百姓放在心上,百姓才会把你推到台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拖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耐心地听取群众的诉求,心平气和地与之沟通,让其说真话、说实话,以便尽快找到事情的真相,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三是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深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努力增强广大乡村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方式,及时依法调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利益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四是定期回访。对已经办结,但有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实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当今既是机遇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政府肩负着谋发展和保稳定的双重使命。作为基层干部,要常做四有“心”人,在带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用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一是用心。工作中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深入群众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诚心。沉入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大限度的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群众交朋友、和群众建立感情,听取群众的真实想法、了解群众的真实情况。三是真心。常怀为民之心,怀着深厚的感情去关心群众,耐心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让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把干部当成自己人,能和干部交心谈心,顺着干部的思路解决问题。四是热心。多做利民之事,心系群众的安危冷暖,努力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多做好事、多解难事、多办实事,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通过真情化、专业化的服务,同农民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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