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精选12篇)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对接
截止到2007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2451个县(区、市)开展,参合农民7.3亿人,参合率为86.2%[1]。但是,一方面,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由于覆盖面人群小导致运作费用单位成本过高而消减制度效率;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是必将在较短时间内成为覆盖全体农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因此,“就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两个制度必须结合起来运作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基于此,本文对二者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制度要素的相关: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可行性
根据2006年新农合试点评估组的研究结果看,255个试点县中采取二者结合模式的比例达到84%[3],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结合提供了实践素材的支撑。从内涵阐释的视角考量,二者在制度上的一些共同特性则构成了两者结合的理论基础。
1.1 二者的制度目标具有一致性
农村医疗救助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民包含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二者作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都是“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降低疾病经济风险,消除农村健康贫困[4]”。当然,两者的具体目标存在差异,并体现在制度架构上。
1.2 二者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为其结合提供了制度空间
首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其具备“兜底”性质的同时也凸显了覆盖面窄的缺陷。新农合的对象是全体农民,但由于参合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封顶线等限制,特别是逆向选择的影响使得新农合关注覆盖面而不能倾斜支持困难的农民群体。由此,二者在点与面的问题上构成制度性的互补。其次,参合率与资助参合互相保障。“大数法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即参合率高,参加的人数多,住院率就会相对下降,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参合率低,参加的人数少,吸纳资金就少,住院率反而相对增加,就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5]。农村医疗救助通过资助困难农民参合,对提高参合率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从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社会救助资金一般只能直接用到保障对象的身上,用于准保险性质参合,实际上改变了这笔资金的用途[6]。但是,从试点情况看,通过较好的制度设计,这种方式一方面发挥了资金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有效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医疗权益,运行效果较好,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设计。再次,二者的医疗保障程度具有互补性。从理论上分析,新农合由于制度设计的限制,对其运行过程之外的环节——参合前以及报销后的医疗经济风险仍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因而需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对医疗负担未达到起付线以及按新农合运行机制结束后处于医疗贫困的参合对象进行救助,发挥起付线前与报销后的保障功能。同时,对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由于报销比例的限制,无法承担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的参合对象,也需要医疗救助的保障功能,使其不至于因此放弃治疗而丧失对新农合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参合率,形成制度风险。
1.3 制度参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耦合性
首先,无论是新农合制度还是医疗保障制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组织管理都完全依赖政府,并由于其社会救助的性质从而成为一项政府义务。截止到2007年底,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86.2%,其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这其中政府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承担着稳定政策、加大投入、组织引导、管理监督和加快立法的职责。其次,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等是两个制度共同的目标群体。新农合的参合对象面向全体农村居民,亦包含了其中的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具有参加新农合和获得医疗救助的双重权利。截至到2008年第2季度,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人次数1411.8万人次。其共同的目标群体(或者说两者的服务对象存在重叠)决定了二者的工作必然存在交叉,需要衔接[7]。再次,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有着同样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定点医疗机构。由于两个制度都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提高参合对象或是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而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决定了两个制度存在衔接是必然的。在已经开展新农合的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与新农合选取了同样的定点医疗机构,所不同的只是两类服务对象的费用补偿水平有所区别,定期分别要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民政局经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2 绩效的相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必要性
如果专为医疗救助建立一整套管理系统,单独运行这一制度,成本必然高昂,并因而对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包含着较高的筹资成本、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等[8]。因此,将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起来运行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即以此分散管理成本。
2.1 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表明其单独运行的低效性
由于救助基金总量和救助对象规模小,致使制度运行缺少规模效益,基于提高制度效率而管理制度设计严密则会导致成本高昂。在项目经费不变或者增量微弱的前提下,为了降低绝对管理成本,最便利的出路就在于简化管理程序,如此则导致制度变形甚至粗放管理,从而极有可能降低项目效率,而且农村医疗救助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起付线的设计、封顶线的限制、特殊病种的限定、申请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和指定定点医院使大部分救助对象不能得益[9]。因此,“如果要在县里单独建立一个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样就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和资金,但它服务覆盖的人群只有农村人口的5%,人均成本显然是太高了,因此较好的办法就是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运作,平摊制度费用后,人均成本就可以降到较低的水平”[10],同时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增强医疗救助力度。
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依靠医疗救助解决农村医疗贫困问题
据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估组2006年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参合农民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有所提高,尤其是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了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3%(在实施门诊统筹模式的地区,两周门诊率比例下降了10.7%,应住院而未住院率降低了15%)[11]。但是,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全国范围内新农合试点县的抽样调查,按收入水平将农村居民进行分组,发现农民受益水平不均衡——以门诊为例,与最低收入组相比,中等、中高和高收入组门诊受益面大,受益发生概率是低收入组的1.42倍。在接受门诊补偿费用的程度方面,较高收入所接受的门诊费用补偿略高于最低收入组。虽然不同收入人群对制度的贡献相同但从中获益程度有差异,贫困农民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其他农民[12]。同时根据试点情况看,这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的住院补偿比要高于普通参合农民,也高于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的救助对象,在目前较低的筹资水平下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助于促进医院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随着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渐释放了农民被抑制的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机构的业务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供方行为产生了一些良性影响:不同程度规范了供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病历质量明显提高、改善了统计资料的质量、促进部分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涨价、诱导需求、用足政策、违规操作等。但是,对于定点医院来说,来自贫困医疗救助的费用只占医院总收入的较少部分,即使贫困医疗救助有强有力的采购力,但医院不会对贫困医疗救助予以高度重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所以,医疗救助应该与新农合打包,使之有效结合,提高与医院谈判的实力,促使医院为救助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3 制度的相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对接
从制度差异性的角度审视,二者仍然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差异。首先,制度性质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建立在政府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建立在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其次,管理主体不同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主体为卫生部门。因此,制度能否达到有效兼容并最大化发挥制度效益,则是二者对接的关键所在。许多学者在进行讨论时候,囿于其复杂性,并未深入展开,而寄托于试点地的自行探索,“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医疗救助,运行时间都不长,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更好,应该继续鼓励各地试验和创新,现在还不宜确定统一的模式来推广[13] ”。这固然有谨慎推行的考虑,但并不影响对其结合进行理论探索,而且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着重强调加强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尤为彰显了二者对接的紧迫性。
3.1 制度对接的原则
(1)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作为基金补助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尽恰当。当扩展到制度对接的设计上,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原因在于仅仅考虑公平,无疑忽略了制度对接的动因,并且制度效益不能最大化容易侵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只考虑形式公平的情况下,也极易破坏制度的实质正义。效率与公平相平衡原则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公平为制度边线,以制度效益最大化为内容,即用公平原则框定效益原则发挥作用的边界,不能纯粹为了追求效益而置公平于不顾。
(2)便利管理部门的组织运作和便利制度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的原则。
制度对接中遵循“两便原则”,就是注意简化复杂繁琐的程序,使其简洁高效并易于执行。一方面,便于组织管理部门操作,整个程序必须衔接流畅,并避免无谓的协调工作,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通过合理的医疗环节的设计,准确定位医疗机构作为管理部门与医疗对象的衔接功能,发挥其居中位置的功能。另一方面,便于制度对象便利享受对接后的流程,在门诊、住院以及报销等环节,以方便救助对象和参合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减少其因制度不能有效兼容带来的不必要投入,包括时间、精力以及经济负担。
(3)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使农民基本医疗权益保持长久维持的过程和状态,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描述为制度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二者的对接要适应外在社会经济的演变过程,制度参数和制度流程应适时调节,使之成为农民可以长期信赖的农村医疗制度;经济可持续性指不超越农村医疗保障的资源禀赋条件、不超越政府和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资源供给始终与经济增长保持协调,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导;社会可持续性是指使农村医疗保障的价值观不断深化,农民基本医疗权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延伸其内涵,以提高基本医疗质量为条件实现农村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面发展。从而,两种制度需要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尤其注重:第一,加强对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高效。防止资金的不合理流失和使用,并努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成本,提高制度绩效;合理设计两种制度互补的补偿方案,尽可能促进贫困人口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第二,根据两种制度的属性和特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应该首先以满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为主体,覆盖的对象应避免将非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畴,救助方式应采取分类救助的模式,对五保户和赤贫家庭提高补助水平,对老年人口、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给予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优先考虑所有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确保新农合制度对参合人员的横向公平。
(4)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权益的原则。
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是两种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民政和卫生两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联合设计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制度,明晰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中让救助对象能够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的联合覆盖,把两种制度衔接部分的设计作为重点,从政策层面给以明确从而使两个制度紧密相连,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虽然,“尊重和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14]”,但在对接中由于新农合在于保障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而制度设计过程中又以新农合为主体,极易出现过于关注参合对象面上的权益而忽略特定群体在点上的权益,即以广度侵害了深度,以横向公平侵害了纵向公平。救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群体医疗权益的自我表达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关注救助对象群体的医疗权益,如在新农合的起付线以及对救助对象的报销比例上,要设定某种利益倾斜的关注机制(如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有效的二次补偿机制等)。
3.2 对接的制度构想
(1)对制度对接后的实施主体职责进行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是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面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为了使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来协调、引导和组织实施,需要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三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但是,目前三者的功能定位并未清晰,尤其是管理部门存在较多交叉。可以考虑对机构进行适当合并,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的机构或者将农村医疗救助的某些工作和职能并入合管办,统一负责对接后的制度实施;也可以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机制,如部门联席会议,负责拟定对接后制度的设计,划分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基于行政部门的条块管理性质,建立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对接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明确划分其职能范围则尤为必要。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救助资金提供以及制度监管职责,对补偿模式、组织管理、费用结算和费用审核等行为实施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结算、患者身份认证和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核拨等。
(2)注意调整制度对接后的关键环节,降低差异性所致的制度风险。
①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面并提高救助水平,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新农合待遇,实现与新农合最大限度地衔接。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体得到救助的保障,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衔接的物质基础。政府应该确保和逐渐提高医疗救助支出在社会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并出台一些鼓励社会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如民间运作的慈善事业、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福利彩票资金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展医疗救助的基金来源。②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防止对救助对象的制度性歧视。目前农村许多困难群体虽然能得到资助参加新农合,但却被其较高的起付线拒之门外,必须适当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但由于新农合必须考虑到全体参合农民的公平受益,因此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则须由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解决方法可以采取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15],尽量避免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做法。同时鼓励医院对救助对象采取减免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或部分医药费、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等,间接地降低起付线。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机制。由于新农合对参合对象报销比及封顶线的限制,特困群体第一次的合作医疗补偿后经济负担仍然过重,需要医疗救助制度介入进行二次补偿,以缓解其自付部分的沉重压力。二次补偿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方法可以选择首先明确救助对象最终实际应付的费用金额比例,在其就诊时直接自付,其余部分在按新农合规定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后者也可以采取民政部门预支给救助对象或由定点医院垫支,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支付的方式。④合理划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具体技术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保障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在管理服务层面的对接。
中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第2篇
中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学号:041504159 姓名:茆福丽
中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问
题:为什么现今老百姓还是看病难,看病贵?并从此来看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效果。
文献简述:①《国外医疗卫生体制“多棱镜”》——中国医疗前沿 第07期,2007-02-10
②《发展中国家也能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南方周末
胡天舒,2006-10-12
③《社会保障学》——吴中宇 编著,华东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
④《社会保障教程》——齐海鹏 编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年4月
⑤《全民医保,并非不可能》——南都周刊
唐钧,2006-09-29
⑥《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须社会共识》——刘继同 中国医疗前沿 第06期
人民网,2006-11-20 ⑦《我国只有3.7亿人能享受医疗保险》——时代商报
新浪网,2007-03-08
⑧《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现状分析》——孙爱琳 中国经济网,2003-08-07
研究方法:资料文献法以及电话访问法。
提出问题的意义:
现在社会上各大媒体以及公民都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关注热切,当然我也不例外。
经过学习《社会保险和保障》这门课以及看了大量的相关的书籍,资料之后。我觉得医疗保险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人这一辈子不可能不生病,生病了当然要看医生,买药吃。这一系列过程都离不开钱的。虽然中国的人民生活水平都普遍的提高,大多数家庭都达到了小康水平,温饱问题是解决了。但是医疗费用的提升成为人们的头疼问题。
我们也知道国民的健康公平是一个国家社会公正公平的基础。由于健康关系到生命安全和人的全面发展,没有健康的公平就谈不上其他方面的公平。而健康就跟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幸福安康,必须坚持公益性质和社会福利政策。”——国家卫生部部长 高强。
再者现代企业讲究生产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只有实行医疗保险,才能保证劳动者患病后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使其恢复良好的身体状态,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劳动者有了工作的积极性,企业效率也就跟着提高。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医疗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由此可见医疗社会保险有多么的重要。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Health for All)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低,特别是7亿多农民缺乏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我国国情出发,医疗卫生体制建设应以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目标,提高我国居民基本卫生保健的可及性,改善人口的整体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公平。这应当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目标,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我国有13亿人中,有9亿农民。只有2亿城镇居民有医疗保险,加上1.7亿农村地区的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总共只有3.7亿人口能享受医疗保险,尚有近10亿人口无医疗保障。国政府重视医疗社会保险,也做出一些措施来改进。但是还是有这么多人没有医疗社会保险,去医院看病成了每个家庭的一大的开支,使得老百姓都抱怨看病难,看病贵;特别是农民们,他们因看病费用高的问题,好多都形成了小病拖,大病磨,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现象。因此我想针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研究国家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效果是否显著。主要观点: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至3个县先行试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
其特点主要是资金筹措上以财政投入为主:国家拿出4倍的资金,用于为解决看病难的问题;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规定报销封顶线,实行有限责任。
农村医疗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生命质量提高,是农民生存、生活发展的基本前提。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关注农民的身体健康情况,为农民的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这也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
虽然国家实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农民有着一定益处,但现在的覆盖率还没有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高呢,相差很大。
为什么进行农村医疗改革后还是不能很大的改进农民的医疗水平?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不足。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仅仅是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制度自身设计存在技术缺陷。国家没有明确的筹资政策,只是靠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推进,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从来没有明确的支出项目。
2.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不稳定,有关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矛盾,也是造成合作医疗制度恢复受挫的原因之一。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是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往往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再加上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和对立,使得他们的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
3.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按照农村的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使不少网点实际上业务不足。甚至可有可无。不少地方的农民基本可以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直接去县或县以上医院。而县级的卫生医疗机构,除县级医院外,还有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以及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机构等,乡镇除了卫生院之外也都还设有计划生育指导站。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大量的非专业人员,加大了机构运行成本。
因为以上的原因,使得最近几年进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还不是太成功。所以需要我们对这个制度更加精确的改正,使得人人都可以轻松的承担医疗费用。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并执行:
1、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解决农民医疗保险问题上,政府不仅应调整卫生投入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基金筹集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虽然政府和村委会也相应按比例出资,但资金总额很难维持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转。即使勉强维持也是低水平运行,无济于事。因此,必须 3 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即个人交纳的费用要高于政府,而不是少于政府的出资四倍。
3、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为此,在我国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分阶段地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创新想法:
我通过电话访问盐城市射阳县洋南村的村委书记知道:洋南村在2004年就实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个家庭每年自愿交纳医疗保险费15元。洋南村实行的是村办乡管合作制度,目前为止村里几百户人家大约80% 交纳了年医疗保险费,都是很热意的。大约15%没交村医疗保险费家庭,都是经济水平高于一般农民。不过他们一般都是买商业保险的。剩下5%的是家庭经济比较差的贫困户,没有交纳保险费,不过村里对他们进行补助了。
从村委书记那也得知大部分人都对这项制度满意,只是有一项不满意——当需向乡里报销医疗费用时,报销额太低,只能报销一小部分;还有报销步骤太复杂。
还有一次偶然机会,与乡里的县委书记以及各局局长坐在一桌非正式的饭局上。虽然是非正式的,但是我还听到他们中间也谈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说到通过一些调查,目前我们射阳县的各村交纳的医保费用虽然大多数都是用于城乡建设方面,但相应的各村的乡村医疗诊所还是建立起来,为各村的农民治疗,其治疗费相对于县医院少了许多。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城乡发展;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在2003年——2005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大背景下,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始加大力度,同时加快了进度。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将从试点阶段转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覆盖面达到80%,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参加新农合人口为8.14亿,参保率为91.5%,新农合筹资规模达到710.02亿元,支出429.10亿元。
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成绩与问题共存
(一)“医疗大餐”缺油少料,调不起农民的“胃口”
目前我国还缺乏具体的筹资政策。我国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其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虽然政府规定了合作医疗筹资三个方面,但却没有明确医疗合作在乡、村两级的合法筹资渠道以及政府的资助情况,这使得合作医疗的集体扶持无法正式列入乡、村收入开支中。同时,支付的比例也缺乏规范。
(二)“医疗套餐”样式单一,满足不了农民的胃口
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参加新农合人口为8.14亿,参保率为91.5%。但现阶段的农村医疗保障的方式依然比较单一,也即局限于“掏小钱、包小病”的“温饱式”的单纯合作医疗制度。而随着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只保“小病”的合作医疗对农民群众吸引力越来越小。而那种突发的、大额的、致贫返贫的医疗风险使得患大病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又很难得到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和救助。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医疗保障制度对患病农民的保障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健康要求和对医疗水平的要求均迅速提升,他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意。
三、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先行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通过立法建立,由国家和社会具体实施的一种着力于提供经济保障的体系。无法可依的医疗保障必然是带有非法持续和非稳定性的。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特殊性,过去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长期以来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强制推行,还能够在特殊的政治影响力下进行有效的运转。但自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行政命令的效果大不如前,由于国家还没有把合作医疗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因而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在形式上,农村合作医疗难以摆脱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行的局面;而且,其主观随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紧二松三垮台”局面。缺乏法律规规范是导致农村合作医疗难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因而形成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又由于医疗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社会成员不至于因遭受疾病的侵入而陷入生活困境,这就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提供了一种过程的平等;医疗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会成员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结果平等权利。医疗保障的效率,表现在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医疗服务,消除其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提供人才支持。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取舍取决于制度的制定者的价值目标对公平的关注程度,由于我国特殊的现实状况,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存在较大,要求作出再分配调节手段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至少在现阶段应体现公平优先的原则。
(二)多层次医疗保障模式:扩充医疗保障的“军种”
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稳定增长,但是也呈现了严重的地区差异性,这也导致全国各地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由于我国农村发展水平的迥异,因此不可能用一种医疗保障模式,而因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建立于生产力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和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曾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成就,它的重构面临严峻挑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脱离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从设施、人员、资金等基金要素抓起,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第4篇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 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 全省、县 (市、区) 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 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 开展优势补偿, 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 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 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 县 (市、区) 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 原则上, 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 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 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 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 封顶线为4万元, 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 封顶线1—2万元, 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 仍按照30%比例报销, 封顶线4万元, 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 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 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 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 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 县 (市、区) 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 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 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 各自为政, 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 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 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 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 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 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 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 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共救助5177人, 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 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 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 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 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 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 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 根据医疗费额度, 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 兼顾门诊”的原则, 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 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 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 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 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 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 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 (低保) 户,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 难以承受,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 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 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 提高5.11%, 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促进农村经济建设,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办事效率, 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 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 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 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 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 也不需分户参合, 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 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 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 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 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 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 (低保) 户,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 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真正推动“三农”建设, 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 共建和谐社会。
摘要: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 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 各自为政, 会在实际工作中暴露许多弊端,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实现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力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节约社会资源, 实现资源共享, 使农民得实惠, 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 促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白丽.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7, (2) .
[2]李鸿敏, 齐力.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 2006, (11) .
[3]王小丽, 谢玉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6, (1) .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第5篇
——以聊城市东昌府区为例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国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民的健康问题更加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总结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后,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于200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自此我国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并取得很大的成绩。本文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进行具体的分析,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新农合基金医疗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医疗保障需求的不断增强,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满足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应新农村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3年起在各地逐步推开,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推开后,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新农合已经覆盖了全国约半数的地区和农业人口。截止到2006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7.83%;覆盖农业人口近4.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2.25%,参合率为79.06%。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因地制宜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群众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三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状况
1基本情况
东昌府区新农合于2005年3月首先在于集镇开始试点,2006年在全区全面展开,52万农民报名参加,参合率85.07%,共筹资5079045.00 元。自2006年1月1日到9月30 日,受益群众共计45870人次,报销7796222.50元。其中,门诊32708人次,花费1392574.16元,报销398529.17元;住院人次10855人次,花费34289640.85元,报销7166993.33元;参合产妇2307人,补助金额230700元。从此东昌府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重大发展,参合率不断提高。2资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资助、集体经济扶持和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政府财政的资助资金根据参保农民的实际人数予以拨付。财政的补助资金根据参合农民的实际人数按照由下而上的顺序,按期予以拨付。建立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
保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新农合基金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家庭账户节余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可以结转使用。每年从所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病人救助;按3%的比例提取风险资金,作为专项储备金,风险基金的提取数额达到年筹资的12%时,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用于社会统筹基金超支时使用。新农合基金一律存入区农合委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并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新农合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年内未使用新农合资金的农民,由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免费常规查体一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调离本区时,家庭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区、乡镇、办事处、凤凰工业园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卫生局批准,区合管办验收合格后,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实行“凭证就诊、自主选择、分级管理”的办法。
3报销比例
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在本区域内乡镇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按30%比例报销,家庭账户资金用完为止。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
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在200元以下的按20%的比例报销;201—5000元的按50%比例报销,5001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500元以下的按10%的比例报销;501—2000元的按40%比例报销;2001—5000元的按45%的比例报销;5001-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报销;10001元以上按60%的比例报销。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区级比例的50%报销。
4、参合农民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跨区域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本市辖区域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区级医疗机构的50%和30%。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每人每年最多报销15000元。以后每年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大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000元,一年内总花费超过20000元的部分,年终根据大额住院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报销比例,给予第二次补偿,用完为止。
4主要成绩
农民看病支付能力得到提升,农民享受医疗服务的平均成本降低,新农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着重要作用,初步实现了使农民真正受益的工作目标。
(一)因病致贫在贫困户形成中的比例明显下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后,因病致贫在贫困户形成中的比例由新农合启动前的48%下降到现在的30%左右,呈明显递减趋势。
(二)参合农民就医费用显著降低。区、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9.4%和16.8%,住院费用下降20.3%和15.5%。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使全区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明显降低,农民享受医疗服务的支付金额显著减少,农民应住院而不住院现象显著减少,农民“看病贵”问题得到
有效缓解。
(三)新农合定点医院迅速发展。随着新农合的开展,基层卫生资金投入的增加,各基层医院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业人员的工作面貌、技术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对基层医院的满意度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参合率高,知晓率低
每个村的参合率都在80%-90%,但是享受过报销的农民才详细了解部分新农合的报销知识,而大部分群众虽知道新农合,但对于怎样报销、报销程序、报销比例、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报销要符合哪些条件、应该携带哪些手续等知识知之甚少。同样多的医药费由于就诊医院或药品结构不一样而能报销的费用却相差很大,农民对此很不理解。这些情况,说明目前对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做的还不到位,未能让群众真正的清楚明白。
2筹资成本高,工作效率低
新农合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宣传发动难、筹集资金难、报销解释难”的“三难”现象。由于农民对新农合认识不足、知识文化较低,筹资难度相对较大导致筹资成本高、工作效率低。一是部分农民疾病风险意识淡薄,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参合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农民现实心理较强,交了参合费但没得过病,觉得吃亏,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钱。还有的农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入了新农合不管合不合规范,什么都要求报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满意。
此外由于新农合制度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能强制筹资,这就使新农合制度经办机构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动员宣传以及收缴费用,筹资成本较高而农村居民居住大多较为分散,经办机构面对千家万户,亲自到每家每户上门收取参合费,还有一些外出务工农民需要多次联系才能收到参合费,因此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
3药品价格较高、诊疗水平较低
一是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业务运行不足,医疗设备缺乏,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一些卫生院连基本的诊疗设备,都不能满足农民基本诊疗需求;二是乡镇卫生院人员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农村卫生发展的瓶颈。乡镇卫生院中大部分为中专学历,高素质卫生技术人才匮乏,而且许多卫生院由于编制和人事关系的制约,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后无法入编,不愿留在卫生院工作;三是乡镇卫生院基本的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人员工资待遇不高,职工生活条件差,许多卫生院的技术人才都不愿留下,基层卫生院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药店,定点医院虽然没有违规购药的现象,但相当一部分药品的价格高于药店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4期望值高、受益率低
农民挣钱不易,他们希望每一分钱的投入都能得到回报。农民参加新农合,总希望得病后能得到较多的补偿,但现行规定一时还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在农村只有看得起病的农户才能享受到报销补助,而有些较贫困的农户即使参保,有了疾病没钱治疗,也享受不到报销,部分参保又生病的农户体会不到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在筹资过程中,每年都要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但农民是无法记住复杂的分段报销比例和专业药品报销目录,他们只知道这次住院花费多少钱,报销多少钱,划算不划算,农民切实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满意度低。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4.1建立农民群众自愿参合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筹资新方法 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自觉缴费的方便。一是按“先缴后保”原则,确定来年收取参保费的时间,参保的农户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的资金。采取定筹资时间、定送缴地点的方式,让农民自愿主动送缴;二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在大面积缴费结尾后,留下少量人员,查缺补漏。三是借鉴外地经验,推行滚动筹资方式,所谓“滚动筹资”就是指参合农民在报销医药费用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报销所得的费用中扣除每户来年应缴纳的参和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方式由一次性收费改为长年收缴和集中时间收费相结合。制定连续参合的激励机制。
4.2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审计、公开的有效措施,实行新农合补偿跟踪调查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身上。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到位,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群众意见多的地区和单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6】三是当年剩余资金,应研究在年内适当月份对患过病农民的医药费进行再次报销,让农民当年缴资,当年受益。
4.3强化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要强化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被医疗费用上涨所吞噬。对新农合用药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价格,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4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账户。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农民“能承受得实惠”、医院“能接受不亏本”、基金“能负担不透支”的原则,稳步探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增加个人账户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扩大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
4.5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
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将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就医情况、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村级卫生组织,为农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1997,17(2):1-5
【2】.李华著.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技出版社,2007.2,P12-154
【3】.周浩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验、挑战和对策[J].中国卫生经济,2005,24(1):7-1
【4】.刘军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面临的挑战[J].财政研究,2006(2):34-37
【5】.周海沙,李卫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运行中的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5,24(5):5-8
【6】.穆念河,靳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20(2)106-107
【7】邹文开.农村新型医疗保障政策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136-153
【8】李立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49-160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第6篇
一、我国农村老龄化及社会保险现状
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当前更加突出。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5%,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 ,同时,据有关社会学者的研究预测,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老年人口将占到17.39%,为1.2亿人。而,204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接近4亿。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基数较大,在未来呈相对较快的增长趋势。
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统筹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在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方式一直是传统意义上的子女或自我养老,不是社会养老,更不是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由国家对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养老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老龄人口以子女及土地养老的方式弱化。在2001年至2010的一年间,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了较快增长,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由5995万增长到1.0277亿,但整体上,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于农村地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居民为6.74亿人,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即还有7300多万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养老困境(图1)。
二、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要求。同年8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部分缴费存在困难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这也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些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
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幅度较大,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有经济能力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变化,收入增长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56.7 %,比1990年的75.6%下降了18.9个百分点,而2005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36.1 %,比1990年的20.2%上升了15.9个百分点。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参保的意愿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缴纳保费的能力越来越强。
三、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1)提高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参保意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开始于1986年,但是广大农民群众并不了解该政策甚至闻所未闻,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虽有所加强但整体还比较淡薄,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作用认识还不够清晰,同时受到几千年“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该政策的覆盖率不高,農民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农村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以分发政策小册子、现场咨询问答、等形式将政策送到农民群众之中去,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养老。
(2)加快法制建设, 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制度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考虑当前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第7篇
1.1 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体系。凡年满20岁的日本国民,都必须加入这一体系。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由国民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支柱构成。其中,农民的医疗保险属于国民健康保险体系。
1.1.1 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税、国家的财政补贴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收益。
国民健康保险以“国民健康税”的形式向受保农民征收,由市町村负责实施。保险税的水平按投保者的人数、收入、资产和被抚养人数四个要素确定。对于低收入家庭,还可以减免40%~60%。20世纪90年代初,还规定了缴费上限,即不管上述四要素情况如何,被保险者一年之内缴纳的健康保险税不得超过50万日元。
国民健康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基础脆弱,国家对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医疗保险组织补助数额最大,约占基金的50%。同时,保险机构的管理运行费用,包括医疗服务者和管理者的工资,一般都由政府全额负担。
1.1.2 医疗费用的补偿
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覆盖范围很广泛,包括部分诊疗费和特定诊疗费、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同时,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给医费支出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医疗补偿水平比较高。农民患病后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一律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对医药费用巨大的,还可以全部报销。日本规定:一次性医药费支出超过5.4万日元(贫困家庭为3万日元)以上的部分可全部报销、同一家庭一个月内医药费用超过3万日元(低收入者为2.1万日元)以上部分可以全部报销,等等。患者在住院期间,还有一定的伙食费,标准比照日本全国家庭平均伙食标准,每天负担500—700日元,不足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1.1.3 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由指挥中心、行政执行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协调机关等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各机构职责划分明确,相互配合,对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进行管理。同时,日本农村医疗保险设立了自上而下、具有反馈性质的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同属的被保险人代表及企业主代表、有经验有资历的委员组成,各代表一方利益,互相监督。
1.1.4 农村互助保险组合
20世纪50年代,日本农村疾病发病率高,农民生活贫困,医疗缴费面临困难。而国家财政负担又不可能过大,因此,政府积极引导农民组成互助保险组合,通过社会互助共济的方式共同承担医疗费用问题。
农民互助保险组合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及其内部章程运行,并接受政府与社会成员的监督;而且互助保险组织还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模式,通过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以保障资金有效运行和合理分配。[1]
1.2 墨西哥农业工人的医疗保险
墨西哥的医疗保险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国家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和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前者主要适用政府工作人员和文教科研人员,后者主要针对企业工人、农业工人及其家属和贫困人群。
1.2.1 缴费模式
农业工人作为雇员,与企业雇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在政策上是一致的。保险基金由雇员个人、雇主和政府共同负担。具体办法是,雇员承担个人工资总额的2.25%,雇主按雇员工资的6.3%缴纳,政府补贴部分相当于雇员工资的0.45%。
1.2.2 医疗保险的支付
全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协会的主要支出项目: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所属医疗保险机构的建设和设备更新,所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及投保者的医药费用。
1.2.3 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
农业工人的医疗保险由全国职工保险协会负责管理,该协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政府、雇主(农场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协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每年1月和10月召开两次代表大会,负责经费预算、项目计划和审核预算的执行情况。该协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0名,秘书长1名,其中主任由总统直接任命,副主任和秘书长分管各项具体业务员,并向全国各州、地区派驻代表,负责协调工作。该协会全国31个州和联邦区设立相应的机构,具体执行协会指定的各项政策。
除此之外,墨西哥对偏僻地区的贫困居民采取免费医疗救助,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的农村事务部总协调员负责管理,政府与协会签订协议,利用协会的人力和物力为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农民提供免费医疗救助。
1.3 泰国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泰国的主要健康保险制度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福利型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免费医疗制度,主要面向政府公务员和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二是强制性的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有雇佣关系的工人;三是自愿医疗保险,即“健康卡”制度。农村居民就适用于这一保险计划。
1.3.1 泰国农村居民的“健康卡”
泰国的“健康卡”于1983年6月开始在农村推行,是一种针对农民的自愿性质的社区健康保险制度。农民以家庭(户)为单位自愿购买健康卡,1户1卡,每张卡由家庭自费500泰铢(约合13.2美元)。其中, 家庭人口数超过5人者需再购l卡,50岁以上者和12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医疗。健康卡内的基金可以不必在一个财政年度消耗完毕,可以形成一定的积累资金,受到农民和医疗卫生提供者的拥护。
这种社区性健康保险制度将一个区域内医疗资金的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机制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结合在起来,有效保障基层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因此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改革的新思路”。
1.3.2 政府在医疗保障中的职能
(1)财政补贴。
1993年国家议会批准对健康卡计划进行财政补贴,农民每购买一张健康卡,政府税收就给予同等数量的补贴,即500泰铢。但是,为了推动健康卡的发行,政府规定只有当全村35%以上家庭参加时,政府才给予补贴。
同时,对于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无论是私立或公立医疗机构,只要与政府签约,服务提供者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中央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将资金预拨到省,再由省卫生管理部门按经费性质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事务管理。
由省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全国分为76个省),负责基本卫生服务、基本医疗、转诊服务、事故及急诊服务费用。国家从每张健康卡销售的税收中提取2.5%的比例转入中央基金,用于不同省份之间使用交叉服务和同省或不同省份之间的高成本的卫生保健。1995年泰国财政部又建立起中央及省级健康卡基金会会计审核系统,负责政府周转基金的规制。
1.3.3 泰国的“30铢计划”
所谓“30铢计划”,是指参与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院就诊,不论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挂号费(约6元人民币),即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包括体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艾滋病预防;门诊和住院服务;两次以下的分娩服务;正常住院食宿;口腔疾病治疗等。低收入农民还可以享受免缴待遇。
2000年以后,泰国进入了建立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时期。而“30铢计划”的确立最终使泰国的医疗健康服务实现了高覆盖和低价位的目标。
2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1 强调政府责任
政府支持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顺利开展的保障。无论是日本、墨西哥还是泰国,政府都无一例外的对农村医疗制度进行参与,参与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力支持,公共卫生作为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的介入和财力支持,如日本针对农民的“国民健康保险”的缴费中,国库的补助达到了50%;泰国的卫生筹资也采取国家预算投入和社区筹资相结合的基本方式,其中国家卫生预算占整个卫生筹资额的36%左右;二是政策支持和制度激励,如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实施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约束,大大增强了制度的强制性、严肃性及可持续性。而泰国政府的“健康卡”计划参加人数达到25%时才给予一定的补助,具有很强的刺激参与的作用;三是管理监督,由于医疗保险领域的特殊性,政府在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采取政府直接参与医疗保险的计划、实施及组织管理或者委托民间组织执行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政府予以监督的方式办理有关的医疗保险事务,墨西哥、泰国和日本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并加强对整个运行过程的监督。[2]
2.2 完善制度体系
首先,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国外各国政府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时,都无一例外的承担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3]如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就是由政府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以及提供大部分支持费用的。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政府也需要承担起建设县、乡、村三级的医疗卫生网络,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的技术等级的重任。
其次,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由于医疗需求具有无限扩张性,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着很大的支付压力。单纯依靠政府预算拨款,将会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单纯依靠农民缴费,农民生活负担沉重,无力承担,同时还可能引起过度消费的倾向。因此,只有探索多种筹资渠道,采用医费的双轨甚至多轨负担模式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必然选择。
再次,充分发挥社区医疗的作用。对于众多低收入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以社区共济互助为特征的社区医疗保险备受关注。无论是日本政府积极引导的农民互助保险组合,还是泰国的“健康卡”社区医疗服务体系,都是在社区成员间通过互助共济分担一部分政府保障的压力。因此,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时期内还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2.3 辅之以医疗救助
医疗保障制度的缴费机制常常会对低收入者产生排斥作用,使低收入者由于疾病风险而徘徊在医疗保障的边缘,进而凸显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性。 “贫”与“病”常常相伴而生,为了切实的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健康水平,不至于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恶性循环中,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对低收者予以照顾,采取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4]其中,日本对贫困家庭的缴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墨西哥政府利用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对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提供医疗救济,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我国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或抑制医疗保险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的排斥,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2.4 逐步城乡一体
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城乡医疗福利公平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相同医疗卫生需求的社会成员应该获得相同的医疗卫生服务。而且,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城乡统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制度有利于社会成本的节约。墨西哥就实行了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农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服务,实现了社会公平,降低了医疗保险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我国在东部发达地区逐步建立起城乡接轨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有利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渐消除,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其他地区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借鉴。[5]
摘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疾病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经验,并从中总结实施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政府责任,医疗救助,城乡一体
参考文献
[1]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10(1):115-122.
[2]赵波.国外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0(14):54-55.
[3]从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借鉴[J].生产力研究,2010(6):181-182.
[4]王宪庆,文诗琪.从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看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N].中国医药导报,2009(8):122-123.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讨 第8篇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1991年, 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1998年到2002年是清理整顿阶段。这一时期, 农民参保人数下降, 农保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直到2003年, 十六大以后, 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9年,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及必要性
新农保惠民政策的出台, 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更稳定的制度保障。这是继几年前国家取消农业税, 减轻农民负担之大手笔后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惠农举措。折射我国农村特殊的制度环境, 具有过渡性、衔接性。政府的补贴和兜底机制也体现了社会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对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3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3.1 面临的挑战
3.1.1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使世界经济日益连为一体, 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国的农业也受到了发达国家低成本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倾轧, 正面临着衰落的命运。在对外开放带来的国际竞争挑战下, 遍地小农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 肯定抗不住居于农产品市场垄断地位的发达国家的大农业冲击, 这就使得农民收入减少, 贫困问题日趋严重, 使我国尚不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
3.1.2 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以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的比重计, 我国已于2000年进入老年型国家行列, 发展速度还非常快。据人口学家预测, 202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11.3%, 2050年这一指标将达到21.2%。我国是在经济发展的较低水平上面对老龄化的挑战, 缺乏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基础, 现行的制度框架也很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3.1.3 经济社会转型的巨大压力
我国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 将会对传统的农业社会结构产生巨大冲击。一方面, 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完成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实现, 农村劳动者难以在短时期内进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 既有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因种种因素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势必形成脆弱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和其他社会震荡, 脆弱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抵御恶性的社会风险事件, 给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带来潜在威胁。
3.2 存在问题
3.2.1 缺乏专门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 但一直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 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 地方立法难找依据。主要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策措施为指导, 制度运行缺少稳定性。
3.2.2 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农村人口多, 经济条件迥异, 思想认识不一样。养儿防老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特别是40岁以下农民, 由于离享受养老金年龄尚远, 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地区因经济相对薄弱, 认为当前只能解决吃饭问题, 尚不能考虑养老问题, 导致农保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3.2.3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 低收入群体缺乏缴费能力
农民收入不稳定, 遇到天灾、农产品销路不畅等因素, 都使缴费能力受到影响, 从而影响将来的待遇水平。这已经成为农保工作改革的瓶颈, 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必将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影响农村乃至我国整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及社会稳定。
3.2.4 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 养老金的价值有可能贬值。因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方式是把钱存入银行, 仅仅依靠利息是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
3.2.5 农民工问题
据统计, 到2009年底, 全国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2647万人, 与1.45亿的外出农民工总量相比, 还相差很大。农民工未纳入现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 参加农保又造成管理的困维。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外打工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 返乡后又重新参加农保。而新农保地区模式差异大,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缴费人、缴费标准、待遇计算有所不同, 造成转换上的困难。有些地方规定农民工返乡可以退保,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这又伤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使得他们在城市劳动的社保权益几乎化为零。
3.2.6 经办机构管理簿弱, 主体分散
随着新农保工作的蓬勃发展, 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各级经办机构一直处于“小牛拉大车”的被动状态, 经办能力严重不足。经办管理主体的分散又不利于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4 对策和建议
4.1 加快立法, 做好监管
可以先建立基本的法律依据, 具体环节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首先建立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然后由中央政府颁布相应的行政法规, 相关职能部门颁布具体的规章制度, 从三个层面构建起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起始阶段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要多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一些制度的可行与否, 基金监管是否到位, 制度执行中的漏洞往往具体经办人员和参保人员最有切身感受。有时同一制度在不同地区也会出现执行不一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 推进或改革某项制度, 往往顾此失彼。
此外在基金的监管上, 主要是对财务基金的监管, 而将来的养老金待遇计算是以业务计录的个人账户为依据。建议加大对财务和业务基金的合并检查, 并在立法上做相关硬性规定, 确保业务和财务缴费记录的一致。
4.2 其他制度的配套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与养老金保障水平
农村金融深化、政府财政支持、农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配套发展, 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有效路径。农村金融深化在宏观层次上应加强对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项目建设, 提高农业生产技术,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微观层次上, 应有效地对农村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 帮助农民进行农业项目的投资分析与风险控制, 建立有效的农民储蓄——保险——贷款——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 思路不应完全局限于收入补充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低收入国家, 政府财政应力求逐步建立农民的非缴费型社会救助计划。同时吸取其他国家为提高保障水平所进行的多层次改革思路, 即通过自愿缴费的形式建立第二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以更好地实现其保障功能。
4.3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我国现行的单一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使养老保险基金根本不具备规避风险和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 因此有必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切实可行的基金保值增值办法, 尝试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可以实行基金市场化运营, 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人, 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 专门组建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积极开拓市场, 提供优质服务, 引导农民投保。实行市场化运作, 将会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个积极性, 比单靠政府大包大揽, 责任会更为明确, 其效益也会更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基金管理的逐步规范化和多样化, 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成为开放式基金的主要持有者。同时, 政府有必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向给予必要的指导, 或通过制定投资政策进行调控, 以减少投资风险, 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4.4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 这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关键是如何纳入的问题。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 很难有一个适应全国各地的政策和办法, 只能是分步实施。可以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 为他们制定一套专门的办法来纳入社保体系, 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并轨。
4.5 多种措施提升经办机构管理能力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第9篇
关键词:乐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模糊评价
引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于四川省地方财政收入少、卫生工作起步晚、卫生事业发展滞后,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成效较低, 而且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 阻碍了其持续的发展。本文从提高“新农合”运行效果的角度, 调查分析其在经济水平居中的乐山市的运行现状, 这对于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市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乐山市两县一区 (犍为县、夹江县、沙湾区) 的走访调查, 发现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医疗资源配置问题
由于定点医院的规模和资源配置几乎不同, 而大多数参保农户在就医时选择大、中型定点医疗机构, 因此造成乡镇医疗机构利用程度低, 大部分医疗资源浪费。
1.2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问题
由于参保人员的就医选择只能为定点医疗机构, 因此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人越来越多, 这样造成用药量越来越大, 情况严重则造成药品短缺, 进而药品价格会上涨, 最终增加农民的药费支出, 加重其经济负担。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程度问题
经调研发现, 由于该医疗制度保障水平低, 农民的生活状况没有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贫富差距依然存在。
1.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问题
经调研发现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 大多数参保农户不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有的更不了解其报销程序。这加深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怀疑, 进而给实现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目标带来困难。
1.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问题
由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存在脱节, 因此报销时具体限制多, 手续繁琐, 报销环节的时限长使参保农户无法及时、便捷地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1.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问题
四川常住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的前列, 由于老年人收入低, 易生病, 药费开支加大了其经济负担, 因此老年人的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因人而异, 以更好的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1.7 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问题
四川处于中国西部地区, 卫生工作起步晚, 基础差, 医疗技术水平普遍不高, 这使得农民对该医疗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效果将难以体现。
1.8 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问题
由于定点医院为政策指定医院, 因此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远离竞争市场, 进而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反而有些还呈现下降趋势。
1.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农民缴纳一定费用, 且国家给予补助资金。然而, 这些资金的流向却不明朗, 较弱的资金监管力度使得贪污行为滋生, 更影响参保人的直接利益。
2 乐山市调研区县个案典型分析
我们以参保农民的满意度衡量其制度在乐山市的运行效果, 由于满意与否这个概念具有模糊性, 满足模糊综合评价的要求, 因此采用模糊评价法。本研究调查得到的数据, 均采用EXCEL2003进行录入并进行统计分析, 运用相互检验的方式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3 评价模型的建立
所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广, 在定性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后, 将影响其运行的因素量化处理, 建立一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3.1 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效果的因素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的全部影响因素, 我们简单的归纳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效果的9个指标如下: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定点医院药品价格高度、医疗保障程度、宣传力度、报销程序复杂度、报销比例高度、医疗技术水平高度、医疗服务水平高度及资金监管力度。
3.2 根据影响因素给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关键指标集合以及优良评价集合
3.2.1 指标集合
因素集U={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度, 定点医院药品价格高度, 医疗保障程度, 宣传力度, 报销程序复杂度, 报销比例高度, 医疗技术水平高度, 医疗服务水平高度及资金监管力度};
3.2.2 评价集合
V={满意, 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3.2.3 建立评价矩阵
关于沙湾区、夹江县、犍为县分别建立U、V的模糊评价矩阵Ri, i=1, 2, 3对因素集合U中单因素进行评判。
3.2.4 分配指标的权重:
由于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因素在农民的主观评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重要性的“权重”不同;为此我们通过调查10位农民, 得出因素集中对应评价指标的权重均值依次为:0.06 0.11 0.210.08 0.1 0.11 0.12 0.14 0.07, 即权重集合:
3.2.5 分别根据模糊矩阵合成原理运用有界和取小算子将A与Ri合成得到相应结果Bi, 即Bi=Ao Ri。
运用matlab软件编程可分别求出: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 我们认为沙湾区、夹江县与犍为县的参保农户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较满意, 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乐山运行效果较好。
4 干预措施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乐山运行效果较好, 为使该制度更好的发展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建议适当改进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以降低可干预指标对其运行效果的影响, 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的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转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服务理念, 以参保人健康为中心加强两者的相互交流。 (2) 政府加强宣传力度, 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以得到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3) 政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 (4) 科学合理地确定报销比例, 扩大参保农民的收益面, 体现其参保的优越性。 (5)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高质量医疗资源加入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5 结束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民政策, 对于解决农业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 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起到了一定效果。只要逐步完善国家政策并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模式, 那么其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
参考文献
[1]肖飞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种模式探析[J].党政干部论坛, 2007 (9) .
[2]邓燕云.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的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 2009, 15 (4) .
[3]刘军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缺陷及挑战[J].中国经济时报, 2005-11-01.
浅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10篇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一) 从制度需求方面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 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 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 老龄化速度加快,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 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2.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 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 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3.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 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 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 解放了农村劳动力, 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 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 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二) 从制度供给方面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 到90年代的初步发展, 再到90年代后期的衰退, 以及到21世纪初的重新发展, 无不说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道路的曲折, 政策的不完善。作为制度供给方的国家, 应积极介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 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 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 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这些地方性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 普遍缺乏法律效力, 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 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缺乏财政支持。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 农民收入非常有限, 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筹资上过分强调个人和集体的责任, 使得政府的责任严重缺失。因此,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面临筹资的困难。
总之, 我国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强烈的需求源自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的成功实行, 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 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 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断弱化。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地偏向于城市, 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因此,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可以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农村养老制度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以下简称新农保) 的实际意义
(一) 构建新农保制度对于有效应对金融危机, 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新农保制度, 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轨道, 对于稳定社会公众的预期, 减少对未来保障不确定性的压力, 对于应对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对于拉动国内消费需求, 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政策效益。所以, 构建新农保制度, 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而且有利于提振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农村消费者的信心。
(二) 构建新农保制度, 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
长期以来, 我们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关注城镇领域, 而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不够。随着我国经济形式多样化格局的发展, 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灵活就业的形成, 传统意义上只重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路就受到质疑, 政府及时推进新农保制度不但意义重大, 而且恰逢其时, 新农保制度的全面启动, 标志着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迈出了新的重大战略步骤。
(三) 是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措施
由于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 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又因劳动力外流等因素更为迅猛。有项研究认为, 2020年时中国农村、城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将分别达到14.6%和10.4%, 2050年时更将分别达到26.4%和22.2%。因此, 实施农村养老保险不仅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 而且对于确保国安民康、社会稳定也有重大的意义。
(四) 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缓慢, 部分农民不愿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就在于对土地的依赖, 土地保障是他们的最后一道防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加速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便于土地集约化经营, 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 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步之处
(一) 明确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
这种投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保证最低限度的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 是对农民的缴费进行适当的补贴, 这样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一个大的历史跨越。中央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投入, 体现出中央政府关注民生, 构建和谐社会, 在这方面做出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惠民举措, 也标志着政府在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步伐。
(二) 在机制设计上, 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础养老金部分采取普惠制, 使得60岁以上的农民可以在政府的财政补贴基础上得到实惠。通过个人帐户的缴费机制, 明确农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当中自己承担的一份责任。这和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有一定的结合度, 从长远看, 有利于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
(三) 覆盖面广且有不同选择档次, 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宜自己的社保档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灵活的缴费方式, 解决了贫困地区农民想参保但交不起社保费的难题, 使得农村社会保障更具公平性。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推广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 如何化解中西部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问题
由于中西部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 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将面临困难, 按要求每人每年的补贴不低于30元, 把所有的农村居民算总, 这个数目对一些地方政府将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 到时农民的社保资金能否按时发放、或仅依靠中央政府和本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 能否满足日常开支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如何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金管理、监督以及保值增值的问题
新农保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权还是由县一级来统筹管理, 从过去的老的农保制度看, 县的统筹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资金的安全性, 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其次, 资金如何能够保值增值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由于通货膨胀, 老百姓存在银行里的钱会面临贬值的问题。另外, 如何妥善地利用这笔养老金的问题, 全社会农民的养老金由小积大, 数目不小, 如果不能更好地利用, 那这一部分资金将成为闲置资金, 但如果利用不当, 将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 如何培养农民自愿、长期缴纳社会保障金意识的问题
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由于资金安全和管理上的混乱等问题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停滞;农民养老保险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农民对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疑虑。因此, 只有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养老保险政策, 使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 解决农民养老保险的后顾之忧, 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养老保险意识, 让农民能自愿选择并长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使养老保险政策也可持续地开展下去。
(四) 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中, 出现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还有农村低保制度, 有些地方农村还探索了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所以, 如何实现新农保, 包括老农保制度在内的这些制度的有效衔接, 这是在工作当中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也有相当的难度。
五、结论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刍议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建议 国外经验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况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二元体制,城镇居民在上世纪末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在人口占多数的农村地区一直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提供一定政府财政补贴。另外,大量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迫在眉睫,这才加速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在2009年开始全国范围内试点展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新农保实践-以广州从化市为例
广东省从化市作为广东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大力支持下,大力推进新农保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截至2011年6月30日,从化市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25.11万、覆盖率达74%,而35周岁以上覆盖率达100%,实现了新农保“广覆盖”、“全覆盖”的目标。至2011年5月止,从化市已向4.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3618.89万元。据统计,从化市参保农民平均养老金待遇达637元/月,最高达1106元/月,每人每年养老金收入1560-13512元,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参保农村居民养老防老的生活保障水平,解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从化市鳌头镇一位72岁的村民自2010年11月开始缴交农保费,按新农保的第七档每月交130元,另外集体补助60元,政府补助70元。他在2011年1月就可领取到1108元养老金,每年养老金的收入达到1.3万多元。从化市新农保试点取得了成功,首先解决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其次,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目前仅仅是试点工作,当养老保险全面推广时,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如此优越的条件能够得到上级市与省的大力支持。因此,如何在条件相对比较差的地区顺利推广和完善新农保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农民的养老方式从延续几千年的家庭养老,到旧农保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再到現在新农保国家财政全额提供基础养老金,这很大地减轻了农民养老中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规模减小)带来的家庭的负担的增加。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视。然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3.1保障水平较低
我国现行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目前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若按月缴费,则每月仅需8.4元、16.7元、25元、33.4元、41.7元。根据统计局的调查,2011年内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近七千元。由此可见,现行的个人缴费各档次占农民的收入的比重最低仅百分之一点五,最高不足百分之七点二。虽然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减档次,但设置的门槛过低,部分农村居民会因意识不到新农保对于养老的保障作用而选择低档次的标准,妄图以最少代价获取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农民就享受不到更高的保障水平,给家庭较大的负担。近年来国内物价急剧上升,未来很可能会有一个更高的物价水平,仅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及政府的补贴,不一定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3.2基金县级统筹,层次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始,由县级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统筹资金及管理。这种安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因地制宜,更加适合当地农民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行政成本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开始试点,还在宣传推广阶段,农民参保率并不是很高。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每个县都要组成一个机构,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数量众多的行政经费。二是基本保值问题。某些县的农民参保率过低,基金形不成规模,很难实现基金增值保值。因此,建议以省为单位统筹资金及管理,后者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样实行市级统筹,县、镇、村都只需设立一个简单的代理机构,负责收缴保费,支付养老金及提供地方情报等简单工作。这样能够大大节约行政经费,而形成了规模的养老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工资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3一次性缴费,灵活性不足
新农保指导意见要求每年一次性缴费,然而有些农民不一定能一次性拿出足够的钱去缴费,这很有可能导致大多数农民因流动性不足而选择了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城镇居民每个月的消费内容差别不大,而农民消费习性与城镇居民不同,农作物成熟就决定了农民的获得收入的时间,农作物的种植季节也决定了农民产生大数额支出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农民的消费习性,选择当地农民获得收入而未产生大数额支出的时间收缴保费。因此应根据当地农作物一年收获几季,分期缴费,甚至按月缴费,减少收缴保费对农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如此才能更好地开展新农保工作。
3.4基层管理能力较弱,集体补助水平低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平台的建设长期滞后,不仅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设施落后,而且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政策水平严重不适应,信息平台严重滞后。要想新农保达到更高的覆盖率,顺利推进新农保工作,达到预期政策效果,则新农保制度推进过程中加快管理平台的构建和提升管理能力是必然得要求。新农保资金筹集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因此,集体补助是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资金来运。要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推广开来,不仅要从国情出发,合理设计国家补贴标准,还要求集体补贴的及时到位。这样才能提高保障水平。
四、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与借鉴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国外发达国家起步早,在其拥有了经济基础后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达国家比我国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德国是最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而法国拥有着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比较晚,但是却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
4.1德国农村养保老险制度
德国是最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从1886年5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公布和生效到现在,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探索,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非常完善了。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是针对农场主这一职业群体设立的,主要是给予投保的农场主(包括其配偶),共同劳作的家属以及遗属出现年老时养老金形式的现金给付。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员工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而是投保于普通的工人或职员法定养老保险。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大部分来自于联邦政府资金。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场为前提的。在2001年保险费为346马克,而养老金为每月929马克。
4.2法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法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1952年才建立起来的,法国农村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广,保险基金累积高,因此法国农民完全能够应付养老、残疾等问题。大约一半的保险金来自于政府资助。法国农民的社会保险有三个特点:第一,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包括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不仅有基本保险项目,还有补充保险项目;第二,农民社会保险项目是在互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历史上与工会组织存在着紧密联系;第三,跟德国不同,法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包括农场主,还包括农场工人。2005年,有135万人领取退休金,其中,农场主约63万人,农业工人约72万人。
4.3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政府致力于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国民年金制(基础年金),1959年日本制定《国民年金法》要求全国20岁以上60岁以下所有日本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包括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基金。农民年金制度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于1971年实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办理,是属于农民的附加年金,目标在于稳定农民老年生活的前提下,提高福利水平;国民养老基金制度于1991年实施,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在缴纳“附加保险费”后可以获得“附加养老金”;共济保险属于民间互助组织,不属于赢利性质,但很多地区都有这类组织。
五、国外经验借鉴及政策启示
5.1加快新农保立法进程
无论是德国,法国还是日本,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建立在一套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之上。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参保范围,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及支付标准,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比较滞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拖慢了新农保的推广速度。同时也导致新农保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基金管理缺乏必要的约束,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我国部分农民由于受教育水平不高,坚守传统观念,对于养老保险意识不强;为了保证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应该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保证新农保的实施,给全部农民带来实惠和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也可起到对地方政府的鞭笞和约束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村养老相关法律法规。
5.2商业保险参与基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这就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新农保试点工作中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同时,在很多地区已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具体办理业务的就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这也为商业公司协办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经验。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政策业务市场运作的方式,挑选合适的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政府与保险公司制定制度,做好工作分工,以切实降低建立健全新农保制度的行政成本,让农民享受更为优质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5.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据专家测算,当养老金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低于50%的时候,老年的生活将会变得困难。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从人均来看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另外,地区间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我国短期内建立一种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国家只有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构建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家庭和个人养老为第一层次;商业保险、土地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为第二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以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农村老年居民的生活。
5.4建立惠农工作平台,做好新农保与其他政策的协调
近几年,党中央对于农村工作高度重视,中央政府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比如: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农技补贴、新合作医疗等。在基层调研时,工作人员反映,这些政策手续很繁琐,每项政策都要建立相应的台账,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工作量很大。因此,建议建立统一的惠农政策平台,以家庭或者农户为单位建立信息库,既方便工作人员高效处理日常事物,又允许农户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另外,在试点期间,各地实施方案不尽相同,要将成功经验向其他地区推广,也需要将信息进行整合。所以,要尽早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在试点的期间就完成信息的整合。
参考文献:
[1]张正军,苏永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与政策评价[J].社会保障研究,2011,6:21-26.
[2]尹静,秦增元.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2,1:49-51.
[3]崔付荣.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J].黑龙江史志,2010,15:114-115.
[4]王增文,邓大松.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演进[J].中国社会保障,2009,11:28-29.
[5]李坤英. 法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商业,2011,30:66-67.
[6]李小红.试析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55-57.
[7]李轩红.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东岳论丛,2010, 31(12):163-165.
[8]曹永紅.公共服务外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实践——以“宜兴模式”为例[J].现代营销,2011,12:194-196.
[9]钟莹.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21(5):75-76.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第12篇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 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 并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 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 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 分析新农保的优势, 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强化政府责任
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 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 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 使之与老农保相比, 更具社会性、福利性, 对农民更有吸引力,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 (市) 平均参保率达到91.4%, 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08年, 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 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 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 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 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 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 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 随之而来的, 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十年、二十年后, 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衔接性
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 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 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 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同时, 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 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 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 所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 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 其年老后, 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 其年老后, 每个月可以领取约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 2008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元, 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 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 即每月92.5元, 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 加之农村整体经济实力较弱, 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 仅有发展集体企业的曲寨村, 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情况, 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 发展集体经济, 加快城镇化进程, 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力实现“以工反农”, 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 保富不保贫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 而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 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进来, 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外的补贴, 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 半强迫性质
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明确规定了,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 同时也使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 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 各级干部为逐政绩, 在考核中争佳绩, 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 一县一策, 不利整合
新农保中央发布了指导意见, 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 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 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尽相同, 存在一些差异, 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枣强地区, 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 枣强地区仅2000余人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6.7.
[2]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人民出版社[M].2006.12.
[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4]陈美.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



